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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勇老师司考最新消息 司法考试内参—Ⅰ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预测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考试,应部分考生要求,我们从不同方面的了解到考察趋势和相关信息。经过整理,现就各科目的基本情况,对考点做一个总结与预测。本预测仅供考生复习时参考,如有出入,纯属必然。 试卷一 司法考试第一卷考察的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2009年将是我国举行的第八次司法考试,从历次考试的变化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司法考试卷一的命题越来越精确化和细致化...

王朝勇老师司考最新消息
司法考试内参—Ⅰ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预测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考试,应部分考生要求,我们从不同方面的了解到考察趋势和相关信息。经过整理,现就各科目的基本情况,对考点做一个总结与预测。本预测仅供考生复习时参考,如有出入,纯属必然。 试卷一 司法考试第一卷考察的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2009年将是我国举行的第八次司法考试,从历次考试的变化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司法考试卷一的命题越来越精确化和细致化,要求考生要准确识记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选择题: 法治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 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健全完善立法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和体系完备) (二)简答题: 1、简述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 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1)维护司法公正;(2)提高司法效率;(3)树立司法权威;(4)发扬司法民主。 2、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参考答案】: 包含五个方面:(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三)材料题: 材料题1 案例一:2005年5月23日,来京务工的安徽青年杜某偶然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在每天必经的C市某路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累计被罚款1.05万元。而此前,未被告知有违法行为。同年6月,杜某将交通支队告上法庭。7月底,在C市交管部门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予以纠正后,杜某撤诉。 案例二:2008年6月28日下午至29日凌晨,B省某县部分群众因对县公安局针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开列的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随后,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发生了打砸抢烧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办公大楼、焚烧车辆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民警受伤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B省委书记立即赶赴该县指导事件处置工作,直接到街头走访群众,倾听群众呼声。随着各种信息逐步公开,对当地主政官员的问责程序也迅速启动,7月4日,该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局长、政委均被免职。 案例三:2009年1月30日,24岁的D省E市某镇男子李某因盗伐林木被刑拘,拘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县公安机关12日给出的解释是:当天李某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导致。 对于李某因玩“躲猫猫”致死的说法,不仅其家人不能认同,在网上看到这则新闻的网友,绝大多数也表示出强烈的质疑。在一门户网站上,该新闻有3.5万多条,其中多数都在谈论“躲猫猫”说法的合理性。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D省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于2月20日上午前往该县具体事发地,对“躲猫猫”事件真相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4名,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对于此次公开征集网民参与调查,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在该省乃至全国都是从来没有过的,以后对于涉及该省形象以及政府有关的新闻事件,如果需要的话,依然会考虑采用这种公开、透明的方式。对调查结果不审阅、不干预。 问题:结合上述案例,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和繁荣法学事业等多个方面。 (1)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政府机关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政务信息、行政事项、工作内容等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于人民群众的知晓和监督。 (2)司法公正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内在品质和价值追求,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所在,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树立司法权威需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保障司法权行使,强化司法权监督,需要全社会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材料题2 案例:2008年1月7日,A省B市魏某因用手机拍下城管执法人员粗暴执法过程,因拒绝删除图片,而遭到围殴,在送到医院后不幸死亡。11月10日,人民法院对该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判处故意伤害罪。 问题:结合材料案例,论述政法机关如何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参考答案】: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执法机关在执法、管理和办案过程中,要依法办事,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发挥执法机关对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的推进和保障作用。包括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 材料题3 2007年10月5日,A省籍无业人员杨某因涉嫌偷盗自行车受到B省C市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对其依法审查,由于其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报复之心。2008年7月1日上午杨某冲入B省公安局C市分局,用刀连续袭击9名警察和1名保安,导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杨某当场被捕。 9月1日,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一审中,法庭给杨某指定的辩护律师谢某,身兼B省C市政府法律顾问一职,同时不让媒体旁听,引发了国内法律界对该案“程序公正”问题的质疑。 二审中,杨某的指定辩护律师换成了B省知名刑案律师翟某,并且允许媒体旁听,包括一些国外媒体当日也旁听了庭审。B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杨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1月26日,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注射方式对罪犯杨某执行了死刑。 问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结合材料案例,论述公平正义的意义和基本内涵。 【参考答案】: 意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 (2)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3)程序正当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目标得以实现。 (4)及时高效,实质上强调的是效率问题,就是要尽可能缩短实现公平正义的时间,减少实现公平正义的代价。 材料题4 (1)建国6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和完善,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第1条规定: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2009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吴邦国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吴邦国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七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3)有个别学者认为,在中国,只有实行西方的那一套三权分立,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试述为何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参考答案】: 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国家制度,是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争取独立和民主的伟大政治成果,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制度要素,从制度本源上确立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国家机关,组成完整的国家机构,分工行使国家权力,体现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必须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 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不可忽视本国法律文化传统。 法理学 首先是法理学,从近几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命题特点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察考生对基本的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在卷一的150分当中,法理学的分值可以占到30分左右。而且在第四卷中会有一道简答题和一道论述题纯考法理学,所以法理学的总分值会占到60分以上。另外,考生可以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历年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试题加以研习。 重要知识点应掌握: (一)法的本体 1、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2、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3、 法律调整范围 法的价值(秩序 自由 正义) 4、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5、 法的渊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种类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6、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7、 法的效力的根据、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8、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9、法的价值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 10、‘国法’及其外延 (二)法的运行 1、法的制定机关及其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法的作用 2、法的一般适用原理(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适用的步骤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别) 3、执法与司法的区别 守法 法律监督及其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 4、法律推理(演绎推理 归纳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5、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方法及其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三)法的演进 1、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2、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继承 法的移植 3、法系 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 4、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5、法治理论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法与社会 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2、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 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4、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5、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法制史 法制史是从03年司法考试才开始新增的内容,其命题特点是用一些小典故去考察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其实法制史是历史学的分支学科,所以考试一定要注意对历史重大事件的记忆,并且要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学习法制史要在研读历年真题的基础上通读教材,尽可能多的掌握教材中给出的历史事件,中国法制史考察的对象是往往是“第一”或“之最”,而外国法制史考察的是对世界影响比较大的。 重要知识点应掌握: 一、中国法制史 1、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 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2、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 明律与明大诰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剌配 凌迟 奸党罪)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清律与例 3、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 大纲 专科护士培训大纲语法等级大纲网络小说大纲模版专职安全员生产检查释经讲道讲章大纲 》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二、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罗马《十二表》的制定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2、★★★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联邦宪法》(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 3、《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和宪法 ★★★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宪法 宪法学考的比较细,经常会在考生不太注意的地方出现考题,而且容易与国家事实政治联系在一起出题。宪法属于好学难考的学科,所以在战略上一定要重视它。建议考生在考试之前把宪法的重点法条仔细看一遍。 重要知识点应掌握: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历史发展 现行宪法的修正 宪法分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宪法修正案提案主体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定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与条约 (二)国家的基础制度: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 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政权组织形式要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候选人制度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13、34、37-39、43、50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项政治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四)国家结构: ★★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国家机构的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能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项 法律文件的生效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权 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人民公安机关的关系 (五)宪法的实施保障及立法法: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 最高性和原则性 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 经济法 经济法的重点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些法律都含有行政法的因素,因此在复习经济法的时候要用行政宏观调控的角度去把握这些法律的内容。2008年司法考试中,关于劳动法的内容也成为了考试的重点,究其原因就是劳动法的系统渐渐完善,而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者同时考察,提高了经济法的命题质量。 重要知识点应掌握: 1、《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活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查机制(包括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 适用范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共七种(5条,8条-11条,13条,14条)关键在于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20条);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法适用范围(2条,54条);费者权利(7-15条)。其中“知悉权”与“获知权”应区别。注意“公平交易权”的内容;经营者义务(19条,21条,24条);争议的解决(第34、35条);争议解决特殊规则(37条,38条,39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第41、44、48、49条); 4、《产品质量法》:本法适用范围(2条,73条);产品责任(41条-46条)“侵权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40条)——“合同责任”;服务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62条); 5、《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破产(第71、72条);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第19、25、69、75条); 6、《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保全措施(第38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第40、42、44条;《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第59条); 7、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违法的规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10、11、14、82、87 条;劳动合同的条款,第17条;试用期,第19、21、83条;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第22-25条;46、47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36-42、44条;劳动派遣,第61-67条;工会的权利,6第6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7、11—13、17、18、23、27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劳动法》第84条;《劳动法意见》第32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法律制度:工资分配原则,工资支付保障,最低工资保障。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8、《环境保护法》: 环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制度(第9、10条);环境民事责任(第41条);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第42条); 9、《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及政府监管机构的职权;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国际法 国际公法从近几年的命题特点来看,和法理学类似,把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转化程小案例,并和时事政治联系到一起,所以请大家要关注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国际法上的重要事件,尤其是中国对这些事件的观点和做法,以及国际上不同意中国观点和做法,当然考试要以中国的做法为正确做法。 重要知识点应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家领土;国际组织;国家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的要件;引渡和庇护;条约的效力;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特别注意:国家的管辖权、国家豁免、国籍、引渡、国际法上承认与继承、国际法律责任、海洋法的各区域、外交领事的豁免、条约、战争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考点比较集中,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基本上可考的知识点往年都涉及到过,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研习国际私法的历年真题,此外要熟练掌握我国的国内法中关于国际私法的一些规定,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每年都会考到重复的题目。 重要知识点应掌握: 1、债权(《民法通则》第145、146条;《合同法》第126条); 2、海商(《海商法》第270-275条); 3、家庭(《民法通则》第147、148条;《民通意见》第188-190条;《民诉意见》第13条); 4、继承(《民法通则》第149条;《民通意见》第191条;《继承法》第36条); 5、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3、24、241-244条;《民诉意见》第306、319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6、域外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45、260条;《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的规定》); 7、域外取证(《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15条); 8、港澳台司法互助(《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2、3、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2-17条); 9、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10、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问题;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是把重点放在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术语上。国际经济法建议大家结合历年试题复习,这样的效果比较好。国际经济法是一门难考的学科,因为一般的人在实践中很少接触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案件,所以感觉比较抽象,正因为如此,国际经济法不会出偏题,只要大家认真研读教材,把教材吃透,得分是比较容易的。 重要知识点应掌握: 1、国际贸易法部分,包括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法部分及其纵向贸易管制法部分,并且覆盖该部分绝大多数知识点。此知识点会涉及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而其中的国际税法部分可能考查双重征税问题。 2、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贸易关系,如国际贸易术语、CISG、提单运输、保险、托收及信用证等,应分析法律关系,弄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中国外贸管制法中的知识点可以与WTO贸易管制制度联系起来理解; 4、国际贸易术语(尤其是F组与C组术语)、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权利担保等)、提单运输(三个性质的理解、提单欺诈、海牙规则等)、保险、信用证独立性(尤其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条例》第31、33、36-44条)、WTO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条约与投资保险等内容非常重要。 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都调整涉外商事关系。在适用法律上首先是国际经济法中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考查法律适用规范。 6、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看似非常容易,但是考试的时候很多考生往往得不到多少分,建议大家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仔细阅读法条。 此部分应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1、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2、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3、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4、法官:法官的任免;法官的等级与职务;法官的奖励;法官的辞退; 5、检察官:检察官的任免;检察官的奖励、处分和辞退同法官; 6、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7、律师执业(《律师法》第6条、第8条); 8、律师的义务; 9、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合伙律师事务所(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设立条件:名称、住所和章程;书面协议;3人以上;10万元。 合作律师事务所:3名以上专职律师;无需国家拨给经费;独立核算、承担民事责任;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按劳分配;财产由合作人共有。 设立条件:名称、住所、章程;10万元以上人民币财产;3名以上发起人。 国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自主经营;效益浮动工资;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10、法律援助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法律援助对象: (1)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A.经济困难;B.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 (2)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A.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B.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分为国家一级、省级、市级(设区)、县级四级组织架构;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只能为本团体的成员提供法律援助。 11、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重点法条:《公证法》第7、8、9、10、11、18、21条 12、公证效力:①证据效力: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②强制执行效力:应当符合3个要求:A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B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有关内容无异议;C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③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13、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①条件;②公证员的任命与免职; 14、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公证法》第31条、《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 15、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51-54条。(新增) 16、保障司法公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11-15、45条;《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3、4条); 17、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考点主要集中在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检察官职业责任的形式这两方面。其中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的考查机率仅次于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今年尤其应该重视的是新颁布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此部分出题的可能性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1条:两类不得担任检察员的人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联系《法官法》第10条。第19、20条,非常重要。 检察官职业责任:《检察官法》第35条、第36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19、20条。 18、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禁止不正当竞争:与委托人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手段:(1)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2)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争揽业务;(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4)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特殊关系;(5)就法律服务结果作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6)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手段:(1)利用律师兼有其他的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的正常处理和审理;(2)在司法机关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等宣传媒介;(3)向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试卷二 司法考试第二卷考察的科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从2005年司法考试开始,刑法的考试就比较偏重理论化,要求考生要对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有深刻的理解。通过对近几年司法 考试试题 高中音乐教师业务考试试题学前班考试试题docoffice办公软件考试试题班组级安全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试题 的归纳我们发现,考试中的一些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及陈兴良老师主编的《刑法案例教程》,建议大家抽时间看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修改了不少分则中的条文,所以这些被修改的条文也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 刑法 重要法条: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刑法的适用范围(第6-9条);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第17条);身份对定罪量刑的作用(第93、305、382、388条);单位能否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第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的解释》);故意、过失(第14、 16条);正当防卫(第20条);犯罪既遂与未遂(第23条);犯罪的中止(第24条);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与定罪(第25条);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第26条);牵连犯的处理(第157、321、399条);量刑原则(第67、72、99条);立功制度(第68条);数罪并罚(第69-71条);自首(第67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故意杀人罪(第232条等);强奸罪(第236条);非法拘禁罪(第238条);拐卖儿童罪(第240条);绑架罪(第239条);*诈骗罪(第194、224、266条);*抢劫罪(第263条等);*盗窃罪(第264条及《盗窃案件解释》第5、12条);抢夺罪(第268条);侵占罪(第270条);敲诈勒索罪(第274条);窝藏、包庇罪(第310、362条);贪污罪(第382、383条);*受贿罪(第385、386、38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第38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重点考点: 1、刑法解释:字面、扩大、缩小、类推解释。 2、刑法的基本原则。 3、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时间效力。《刑法》第6—9条。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人的范围,也包括空间地域的范围。 4、刑法的溯及力:《刑法》12条。 概括而言,刑罚的溯及力就是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5、犯罪主体: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身份对定罪量刑的作用,《刑法》第93、305、382、388条等;单位能否成为某些犯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3条。 6、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刑法》第14—16条。 7、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8、结合具体罪名的常考点:认识错误;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持有型犯罪的认定。 9、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37、246、248、261条。 10、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掌握违法性错误类型(直接的禁止的错误、间接的禁止的错误、涵摄的错误、有效性错误);违法性的错误与事实错误的界限;违法的错误的回避可能性的判断。 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是否有实质意义上的违法性,是否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违法性。 11、期待可能性的错误:掌握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般情况,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基于故意、过失,实施某一违法行为,通常认为存在期待可能性。 12、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掌握其判断及区别。《刑法》第20、21条,特别是第20条第3款的规定。 13、被害人承诺和自救行为:掌握其成立的条件。 14、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刑法》第22—24条。 15、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实施过限、部分未完成形态和定罪,《刑法》第24、25条;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与地位、处罚原则,《刑法》第26—29条;间接正犯、教唆犯和首要分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时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6、数罪的特别形态:一行为数罪,牵连犯的处理,想象竞合。此考点会结合具体罪名进行考察。 17、刑罚的裁量:量刑的法定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数罪并罚的方法。 18、刑罚的执行: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条件。 19、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理原则:掌握刑法 133条交通肇事罪与233条过失杀人罪。 20、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 21、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2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4、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2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聚众斗殴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赌博罪。 26、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7、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注意: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28、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关于各罪的掌握: 1.放火罪。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认定为绑架罪。 9. 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10. 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1. 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2.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其它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等,还要予以追究。 13. 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 14. 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数罪并罚。 15.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的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儿童进行势力支配以勒索财物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6. 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17. 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18. 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财物成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之意思,同时一般还有遵从该财物的机能和特性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些区别于毁坏型的犯罪。如以毁坏的意图将他人的财物盗窃出来加以毁坏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19.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20.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21. 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别的限制。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然成立抢劫罪。 22. 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23. 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24.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 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25.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论是抢劫本身的手段行为造成,还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行为造成,都认定为这里的加重结果犯。 26. 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即可。如甲使乙携带凶器与自己同行,具有紧急时候使用的意图,即使甲亲手抢夺被害人财物,也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27. 甲乙合谋,然后由认识丙的甲将丙骗到外地游玩,由乙给丙家人打电话索要财物,否则就“撕票”。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28.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给其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出于同情或怜悯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9.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相互之间存在主从关系,一般认为下位者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盗窃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确委托和熟悉关系的委托,则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 30. 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胁迫的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31.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为犯罪既遂。 32. 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实际上盗窃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3. 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处分”有:直接交付财物、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或者免除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的。 34. 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欺骗他人购买数万元的物品。 35. 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将已经出卖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的,如果并没有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获取第三人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暂时占有出卖物,出卖给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损失的,认定为侵占罪。 36. 向没有充分能力的机器、儿童、精神病人等,采取欺骗方法获取其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37. 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38. 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换,还是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39.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表达了相同的含义:将自己原来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可以表现为消费、出卖、赠与、抵偿债务,或者拒绝归还。 40. 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仅认定为侵占罪。因为据为己有在前,后来 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财物的所有,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种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41. 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当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是在实施该行为之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将之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刑法第111条的犯罪。 42.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而且,这样情况下,一般仅追究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人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方面的刑事责任。 43.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按照主观情况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暴力胁迫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44.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有:通风报信、隐匿、毁灭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提供财物帮助逃匿、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注意与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妨害公务罪等区别。 45. 在非法游行、示威、集会中,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负责人员,携带危险物品参加的,认定为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罪,从一重罪重处罚。在此之前就非法携带的,按照本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 46. 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的,未成年人实际参与的,或者观看的,也认定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47. 辩护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证人改变以前作出的违背事实的证言的,不成立刑法第306条的犯罪。 48. 在司法机关的追捕中,行为人出于某种原因而冒充犯罪嫌疑、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以其他方法使得司法机关认为其是所要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从而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的,按照窝藏罪或者包庇罪处理。 49. 赃物犯罪中,“犯罪所得的赃物”,其中“犯罪”是指“已经既遂的犯罪”。行为人在本犯既遂之前故意参与的,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如果本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取得了赃物,但是还没有既遂,行为人参与其中的,也成立共同犯罪。如甲得知乙受委托占有丙的财物,甲和乙共谋将财物出卖给他人,侵吞出卖款的,成立侵占罪的共犯。 50.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与其能力不相符合的犯罪活动而不成立犯罪的、具备一定主体条件但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以及数人各自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而窝藏的数额加在一起达到了犯罪程度的,都不宜认定为赃物犯罪。但是,赃物销售之后的现金、作为赃物的货币兑换成另种货币的,或者赃物经过了改造和改装,都不改变其作为赃物的性质,可以成为这里的赃物犯罪对象。 51.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从一重罪重处罚。 52. 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当时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就能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行为人原本没有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导致其被关押的,行为人单纯脱逃的,可以不认定为脱逃罪。所以,确实无罪的人单纯脱逃的,不宜认定为脱逃罪。 53. 脱逃罪的既遂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行为人脱逃,但是一直没有超出监管范围的,不成立该罪的既遂。 54. 骗取出境证件罪中,“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属于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具备该目的,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即使没有实际用于组织他人出境的,也成立骗取出 境证件罪。上述行为如果是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实施的,则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预备行为。 55. 在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医师资格”和“医生执业资格”。行为人既不具备医师资格,也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自然可以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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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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