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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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直流电源系统评价标准(试行)
41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
56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81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96
中国移动行业蓄电池的维护标准
105
中国电信行业蓄电池的维护标准
108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111
IEEE推荐用于站用阀控铅酸(VRLA)蓄电池的维护、测试和更换方法
119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
(附编制说明)
1 总则
1.1 为了适应电网发展要求,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加强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技术管理,
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1.2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1.3 本标准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技术条件、订货、监造、出厂验收、包装贮运、现场安装、
现场验收、试验方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1.4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发电厂、变电所及其他电力工程对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为输电设备设计、制造及试验所应遵循的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及规范,但不仅限于此:
GB 13337.1-199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规程
DL/T 5120-200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DL/T 781-200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生产输电[2003]95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技术监督工作意见(生产输电[2003]29号)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04]641号)
3 使用条件
3.1 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
3.1.1 海拔不超过1000m。
3.1.2 设备运行期间周围空气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10℃。
3.1.3 日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
3.1.4 安装使用地点无强烈振动和冲击,无强电磁干扰,外磁场感应强度不得超过0.5mT。
3.1.5 安装垂直倾斜度不超过5%。
3.1.6 使用地点不得有爆炸危险介质,周围介质不含有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
3.2 正常使用的电气条件
3.2.1 频率变化范围不超过±2%。
3.2.2 交流输入电压波动范围不超过-10%~+15%。
3.2.3 交流输入电压不对称度不超过5%。
3.2.4 交流输入电压应为正弦波,非正弦含量不超过额定值的10%。
4 型号与基本参数
4.1 型号
型号按DL/T 459-2000规定含义。
4.2 基本参数
4.2.1 额定输入电压
单相:AC 220V。
三相:AC 380V。
4.2.2 额定输入频率:50Hz。6
4.2.3 直流额定电压:50V、115V、230V。
4.2.4 直流标称电压:48V、110V、220V。
4.2.5 充电装置输出直流额定电流:5A、10A、15A、20A、30A、40A、50A、80A、100A、160A、200A、250A、315A、400A。
4.2.6 蓄电池的额定容量: (10~3000) Ah。
4.2.7 设备负载等级
负载等级为一级,即连续输出额定电流。
4.2.8 稳流精度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5% ;相控型充电装置:≤±2% ;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
≤±1% 。
4.2.9 稳压精度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2% ;相控型充电装置:≤± 1% ;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
≤±0.5% 。
4.2.10 纹波系数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2% ;相控型充电装置:≤± 1% ;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
≤±0.5% 。
5 通用技术要求
5.1 系统组成
系统包括交流输入、微机监控、充电、馈电、蓄电池组、绝缘监察(接地选线可选)、放
电(可选)、母线调压装置(可选)、电压监测(可选)、电池巡检(可选)等单元组成。
5.2 各部件要求
5.2.1 交流输入
5.2.1.1 每个成套充电装置应有两路交流输入,互为备用,当运行的交流输入失去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交流输入供电。
5.2.1.2 对于额定交流输入为220V的充电装置,应检测相电压;对于额定交流输入为380V的充电装置,则应监视各线电压。其表计的精度应不低于1.5级。
5.2.1.3 直流电源系统应装设有防止过电压的保护装置。
5.2.2 母线调压装置
5.2.2.1 在动力母线(或蓄电池输出)与控制母线间设有母线调压装置的系统,应采用防止母线调压装置开路造成控制母线失压的有效措施。
5.2.2.2 母线调压装置的标称电压不小于系统标称电压的15%。
5.2.3 直流系统的电压、电流监测
5.2.3.1 应能对直流母线电压、充电电压、蓄电池组电压、充电装置输出电流、蓄电池的充电和放电电流等参数进行监测。
5.2.3.2 蓄电池输出电流表要考虑蓄电池放电回路工作时能指示放电电流,否则应装设专用的放电电流表。
5.2.3.3 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应采用精度不低于1.5 级的表计,如采用数字显示表,应采用精度不低于0.1 级的表计。
5.2.3.4 电池监测仪应实现对每个单体电池电压的监控,其测量误差应≤2‰。
5.2.4 电池组(柜)
5.2.4.1 防酸蓄电池和大容量的阀控蓄电池宜安装在专用蓄电池室内。容量在40Ah 及以下的镉镍电池和300Ah 及以下的阀控蓄电池,可安装在电池柜内。
5.2.4.2 电池柜内应装设温度计。
5.2.4.3 电池柜体结构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电池柜内的蓄电池应摆放整齐并保证足够的空间:蓄电池间不小于15mm,蓄电池与上层隔板间不小于150mm。
5.2.4.4 系统应设有专用的蓄电池放电回路,其直流空气断路器容量应满足蓄电池容量要求。
5.2.5 如采用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应满足下列要求
5.2.5.1 N+1 配置,并联运行方式,模块总数宜不小于3 块。
5.2.5.2 监控单元发出指令时,按指令输出电压、电流,脱离监控单元,可输出恒定电压给电池浮充。
5.2.5.3 可带电拔插更换。
5.2.5.4 软起动、软停止,防止电压冲击。
5.3 结构与元器件的要求
5.3.1 结构要求
5.3.1.1 柜体外形尺寸(柜体外形尺寸是指柜体框架尺寸)应采用以下两种之一,根据需要,柜的宽度和深度可取括号中的调整值。
2200mm×800(1000、1200)mm×600(800)mm(优选值)(高×宽×深);
2300mm×800(1000、1200)mm×550(800)mm;
高度公差为±2.5mm,宽度公差为0~-2mm,深度公差为±1.5mm。
5.3.1.2 柜体应设有保护接地,接地处应有防锈措施和明显标志。门应开闭灵活,开启角不小于90°,门锁可靠。门与柜体之间应采用截面不小于6 mm2 的多股软铜线可靠连接。
5.3.1.3 紧固连接应牢固、可靠,所有紧固件均具有防腐镀层或涂层,紧固连接应有防松措施。
5.3.1.4 元件和端子应排列整齐、层次分明、不重叠,便于维护拆装。长期带电发热元件的安装位置应在柜内上方。
5.3.2 元器件的要求
5.3.2.1 柜内安装的元器件均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不得选用淘汰的、落后的元器件。
5.3.2.2 直流回路中严禁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当使用交直流两用空气断路器时,其性能必须满足开断直流回路短路电流和动作选择性的要求。
5.3.2.3 导线、导线颜色、指示灯、按钮、行线槽、涂漆等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4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使用的指针式测量表计,其量程应满足测量要求。
5.3.2.5 直流空气断路器、熔断器应具有安一秒特性曲线,上下级应大于2 级的配合级差,并应满足动作选择性的要求。
5.3.2.6 直流电源系统中应防止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混用,尤其不应在空气断
路器的下级使用熔断器。防止在回路故障时失去动作选择性。
5.3.2.7 蓄电池组、交流进线、整流装置直流输出等重要位置的熔断器、断路器应装有辅助报警触点。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各直流馈路熔断器或断路器宜装有辅助报警触点。
5.3.2.8 馈线开关应并接在直流汇流母线上,以便于维护、更换。
5.3.2.9 同类元器件的接插件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应接触可靠、插拔方便。插接件的接触电阻、插拔力,允许电流及寿命,均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要求。
5.3.2.10 柜内母线、引线应采取硅橡胶热缩或其他防止短路的绝缘防护措施。
5.4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柜内两带电导体之间、带电导体与裸露的不带电导体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规定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要求。
表1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绝缘电压Ui额定工作电压交流均方根值或直流(V)
额定电流≤63 (A)
额定电流≥63 (A)
电气间隙(mm)
爬电距离(mm)
电气间隙(mm)
爬电距离(mm)
≤60
3.0
5.0
3.0
5.0
60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
(6)随机附件及备件清单。
7.3 运输
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剧烈振动冲击和倾倒放置等。
7.4 贮存
设备在贮存期间,应放在空气流通、温度在(-25~55) ℃之间,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 无腐蚀性和爆炸气体的仓库内,在贮存期间不应淋雨、曝晒、凝露和霜冻。与设备成套的蓄电池贮存应符合其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编制说明
1 总则
本章主要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依据以及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本章列出本标准所引用的部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管理标准,但并不仅限于此,涉及直流专业的标准较多,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对具体规定来自多个标准或篇幅较大的条文,并未引入原文,在执行中还应查阅相关标准。
3 使用条件
本章只提出了正常使用环境下的基本要求,对于高海拔、高湿热以及特殊使用环境下使用的直流电源设备,用户在设备订货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提出其特殊要求。
4 型号与基本参数
4.2.8~4.2.10 虽然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的使用正在逐步减少,但考虑到电力系统中仍有该类设备在运行,因此,此处,仍然引入了对磁放大型充电装置有关稳流精度、稳压精度、纹波系数的要求。
5 通用技术要求
5.1 系统组成
目前微机型绝缘监察装置已具有监测功能,并不等同于传统的绝缘监察装置,但考虑到管理和称谓习惯,以及便于与相关标准的衔接,本标准仍称其为“绝缘监察装置”。
根据调查,不同地区的直流系统组成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标准将组成直流电源系统基本功能单元以外的其他辅助功能单元,列入根据用户需要的可选择使用单元。
5.2 各部件要求
5.2.1.1 充电装置的交流输入回路故障,往往对直流电源系统运行带来较大的影响。据调查,
有些地区较早已有本条内容的规定,部分制造厂的产品也已达到了该项要求。按照本标准初审专家讨论意见,将该条规定写入了本标准。每个充电装置的两路交流输入可来自不同电源,也可来自同一电源,但应具备在装置交流输入单元自动切换,互为备用功能。凡新安装的直流电源设备应满足该项要求。
5.2.1.3 根据调查,由于过电压造成电子设备损坏在直流电源系统故障中占有一定比例,部分制造厂已经采取了预防过电压的保护措施,有效防止了高频开关电源模块等设备的频繁损坏,提高了直流电源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因此,将该项规定纳入本标准。
5.2.2.1 直流母线调压装置开路,将会造成控制母线失压。部分用户或制造厂已经采取了防止此类故障的有效技术措施。但仍有部分运行设备或新出厂的设备仍未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本标准规定,在动力母线(或蓄电池输出)与控制母线间设有母线调压装置的系统,应采用防止母线调压装置开路造成控制母线失压的有效措施。
5.2.4.1 运行经验证明,将蓄电池安装在专用蓄电池室较安装在柜体之内的工作环境优越,有利于蓄电池的运行和维护。根据调查结果,各地普遍主张,凡已有蓄电池室的应将蓄电池安装在蓄电池室。防酸隔爆铅酸蓄电池由于有酸雾溢出,会影响其他设备运行,必须安装在蓄电池室内。大容量的蓄电池放置于柜体内,不仅使设备屏柜数量和建筑荷载增加,更主要是不利于散热,影响蓄电池寿命。因此,容量较大的阀控蓄电池也应安装在专门的蓄电池室内。由于各地环境温度存在较大差异,允许安装在柜内的蓄电池容量也会有所差别。可将蓄电池安装在柜内条件是:在运行中,任何一个单体蓄电池的温度不超过35℃。
5.2.4.2 运行温度对阀控蓄电池的寿命有着重要影响,由于阀控蓄电池内的液体有限,温度过高会使液体汽化,蓄电池内部压力增高,引起安全阀体频繁动作排放雾气,损失水分。过高的压力甚至会造成蓄电池壳体变形、开裂,液体外渗,使蓄电池容量下降,甚至报废。因此要求在电池柜内应装设温度计,以便监视蓄电池的运行温度。
5.2.4.3 目前,蓄电池柜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产品没有合理的通风散热设计,二是缺少温度监视,三是蓄电池摆放密集,不便于维护,尤其不利于散热,造成了阀控蓄电池的使用寿命普遍较设计寿命缩短。因此,不能为了压缩直流电源设备的屏柜数量,而牺牲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蓄电池柜体结构必须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计,而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蓄电池摆放要留有适当的间距,根据一些用户的经验和本标准初审时专家意见,确定蓄电池间不小于15mm,蓄电池与上层隔板间不小于150mm的间距规定。
5.2.4.4 为便于连接便携式放电装置或其他放电设备,蓄电池柜应设有专用的蓄电池放电回路,其直流空气断路器容量应满足蓄电池放电容量要求。
5.2.5.1 为了提高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的运行可靠性,其模块采用N+1 配置。并采纳了本标准初审时专家的意见,规定了模块总数不宜小于3 块。
5.3 结构与元器件的要求
5.3.1.2 本条较DL/T 459 的规定增加了直流电源系统屏柜门与柜体之间应可靠连接的要求。
5.3.2.2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据调查,部分制造厂和用户还存在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问题,给运行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由于交流电弧与直流电弧具有不同的灭弧机理,决定了交流和直流真空断路器的灭弧室具有根本的差异,交流空气断路器不具备熄灭直流短路电弧的能力。因此,直流回路中严禁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目前市场上的交直流两用断路器质量差异较大,应慎重选用。当使用交直流两用断路器时,其性能既应满足开断直流回路短路电流的要求,还应满足动作选择性的要求。
5.3.2.5 本条在DL/T 459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并应满足动作选择性的要求”。强调了直流空气断路器、熔断器的上下级之间应大于2 级的配合级差,具体级数应按满足动作选择性的要求确定。
5.3.2.6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空气断路器与熔断器混合保护的级差配合比较困难,由于无时限的空气断路器的脱扣速度基本不变,而熔断器的动作具有反时限特性。无论空气断路器安装在熔断器之前或之后,总在某些短路电流值范围内会出现失去动作选择性。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组合保护方式。
5.3.2.7 本条在DL/T 459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无人值班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中,各直流馈路熔断器或断路器宜装有辅助报警触点的要求。
5.3.2.10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直流屏柜内母线、引线间距很小,既不便于工作,运行中还容易短路。因此,凡有条件加装绝缘的裸露导体,应采取硅橡胶热缩或其他防止短路的绝缘防护措施。
5.4 引用了DL/T 459 的原条文规定。
5.7 噪声
5.7 本条根据当前设备制造水平、环保要求以及专家意见,对原标准的噪声要求有所改动。
DL/T 459 规定在正常运行时,自冷式设备的噪声应不大于55dB,风冷式设备的噪声平均值应不大于60dB。本标准修改为:在正常运行时,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的系统自冷式设备的噪声应不大于50dB,风冷式设备的噪声平均值应不大于55dB;采用相控充电装置的系统的设备噪声平均值不大60 dB。
5.14 充电装置的技术性能
5.14.2 在DL/T 459 条文基础上,在表5中增加了对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的要求。
5.15 效率
5.15 引用DL/T 724 的条文规定。
5.17 微机监控装置的要求
5.17.2.1 本条较DL/T 459 规定增加了交流输入电压、蓄电池的充电、放电电流参数显示要求。
5.17.2.2 根据专家意见和运行需要,增加了对监控装置自诊断功能的要求。
5.17.3 本条增加了“表7 遥信、遥测及遥控功能”内容。
5.18 电磁兼容性
5.18.1~5.18.2 引用了了DL/T 459 的规定。
6 检验与试验
6.4 试验方法
6.4.3 引用了DL/T 459的原条文规定。
6.4.6~6.4.7 引用了DL/T 459 的规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2 包装
7.2.2 本标准虽未提出制造厂应提交电子文档资料的要求,但用户可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在签订订货技术协议时,明确是否要求制造厂提供电子文档。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延伸技术监督工作的内涵,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技术监督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 本规定明确了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订货、监造、出厂验收、现场安装和验收、运行、检修、技改和资料管理等全过程技术监督内容。对设备的缺陷管理、状态检测和评估以及分析、告警和整改等过程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的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工作。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所使用的专用直流电源设备的技术监督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2章 引用标准
第六条 以下为本规定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
GB/T 13337.1-1991 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5044—1995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 5120—200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DL/T 781—200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国家电网公司 《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生[2003]387号)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 预防输变电设备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检修规范
第3章 设计选型
第7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选型应进行技术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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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和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8条 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及《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规定。并满足接线合理、运行可靠、方式灵活、维护方便以及符合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第9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型式试验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
第10条 直流电源系统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除已办理入网试运行手续的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入网运行;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能不 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
第11条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配置及元器件选用,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和《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要求。
第4章 设备监造
第十二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制造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确定。对于技术和工艺比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经验的定型产品可只进行现场到货验收,不参加设备监造。
第十三条 发电厂和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直流电源设备在出厂前,宜进行监造或验收,重点对主要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参加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功能和控制程序的出厂前检测调试见证等工作。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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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
第十四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生产厂家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十五条 运行单位首次采用的蓄电池、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设备,应向生产厂家索取产品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报告或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对蓄电池还应索取充放电曲线和内阻值。
第十六条 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设备内所选的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在安装前应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