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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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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认清形势 统一认识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努力开创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2年12月9日) 李国光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热潮中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

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认清形势 统一认识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努力开创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2年12月9日) 李国光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热潮中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部署,是当前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法院工作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根本保证。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回顾和总结五年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分析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和应当注意的问题,努力开创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 一、五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和基本经验 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较好地发挥了民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五年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密切关注国家政治经济的宏观形势,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积极贯彻诉讼效率原则,防止迟来的公正,避免延误的正义,依法审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1998年至2002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7081277件,审结6835162件(含旧存),结案标的数额达26620亿元,年平均结案1416255件,年平均结案标的数额5324亿元。其中,受理购销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案件1777175件,审结1727062件,结案标的数额3124亿元;受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644801件,审结2550909件,结案标的数额11494亿元;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5657件,审结27004件,结案标的数额5353亿元;受理股票、票据、债券纠纷案件36139件,审结34631件,结案标的数额417亿元;受理农村承包纠纷案件229107件,审结223885件,结案标的数额129亿元。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信用;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现代企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建立;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秩序整顿,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深化农村改革,繁荣农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推进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公正高效的民商事审判新机制 改革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动力,是一场伟大的实践。全国法院坚持司法改革要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符合法治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路线;坚持以改革促公正,以改革促效率,以创新求发展的改革精神,以落实公开审判为重心,全面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机制创新的一些重要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推动民商事审判的深层次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一是全面落实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的新的民商事庭审方式,使庭审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当事人抗辩意识显著增强,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明显提高。二是制定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使当事人真正成为诉讼主体,确保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三是推行独任法官和审判长选任制,全面实行合议庭负责制,改革案件审批制度,强化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法官职权,实现审理与裁判合一,从组织上确保裁判的公平与公正。四是改革和规范民商事裁判文书,开展优秀民商事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强化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严密性和说理透彻性,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展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五是调整审判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形成民事审判新格局,完善了我国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体系。这些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着眼于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机制创新的举措已经初见成效,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民商事审判活动的公信度和透明度明显增强,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民商事审判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改革的历程向人们昭示:人民法院正在遵循并按照现代法治的原则和理念,对传统的审判机制和司法体制进行理性的反思和科学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需要。人民法院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 (三)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民商事审判法官队伍 从致力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到明确提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人民法院对法官队伍建设的方向进行了不懈地探索。五年来,全国法院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全面加强包括民商事法官在内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展 “三讲”学习教育,“三个代表”教育,“一教育三整顿”, “集中教育整顿”,“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等活动,树立法官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并有效实施《人民法官行为准则》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建立法官道德自律机制和体系, 规范法官的职务言行,改进审判作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格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切实提高法院队伍抵御各种腐朽风气侵蚀的能力。与此同时,最高法院适时制定并认真组织实施《法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在国家法官学院连续举办民商事法官和审判长的岗位培训、民商法专业培训以及西部地区基层法院院长业务培训等培训班;最高法院民二庭加大对民商事司法解释适用的培训力度,派出审判人员讲授适用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等重要民商事司法解释,提高了法官的业务素质,为圆满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提供了智力支持。特别是最高法院以实施法官法修正案为契机,明确提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将其作为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和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将培养一支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作为法院建设的一项刻不容缓的根本性、全局性的战略任务,并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民商事审判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进程。 (四)开展调查研究,保障民商事审判规范化和法律适用统一化 民商事审判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紧密相联,其审判效果直接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必须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高决策水平。许多法院组织民商事法官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了解掌握新情况,分析研究新问题,归纳总结新经验,不断进行新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概括。人民法院丰富的调研成果直接转化为人民法院的工作决策,转化为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指导民商事审判工作。五年来,在全国法院共同努力下,最高法院共制定颁布了民商事审判方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80余件。通过制定适用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司法解释,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契约关系,增进社会财富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通过制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规范企业破产及改制行为,保障国企改制顺利进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通过制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金融市场规范有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通过制定《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确保经济和社会政治稳定。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指导和规范民商事审判工作,保障民商法律适用统一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最高法院民二庭主持编撰审判指导与参考丛书,集法律法规适用、司法政策传播和审判经验交流于一身,融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于一体,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活动提供专门的、及时的、有效的指导,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全国法院根植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而开展的可实现成果转化的调研活动,不仅解决了一批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了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而且丰富了法学理论,推进了应用法学的繁荣。 五年来的民商事审判实践证明,这五年是人民法院运用民商事审判职能保障改革、促进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的五年,是民商事法官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的五年,是民商事审判日趋成熟、稳步发展的五年,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成果、打好重要发展基础、释放生机活力的时期。 五年来的实践启示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改革、发展和稳定,是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衡量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最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民商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推进监督规范化,是正确行使民商事审判权的重要保障。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路线,对新形势、新问题进行不倦地探索,对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进行不断地创新,是保障民商事审判工作顺利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不懈地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道德、作风、业务素质,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是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高质高效的关键。始终保持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活力,弘扬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坚持知难而进,任劳任怨的品质,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五年来民商事审判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是全体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人大的依法监督下,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埋头苦干,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经受考验而取得的。实践充分证明,我们民商事审判队伍是一支顾全大局、勇挑重担、埋头苦干的队伍;是一支勇于创新、善于探索、有战斗力的队伍;是一支立足中国国情、顺应发展潮流、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多年来始终为中国民商事审判事业努力工作、无私奉献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志们,我们在成绩面前必须保持清醒,必须认识到,民商事审判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离党和人民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极少数法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徇私枉法,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一些法院和法官不能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不能始终保持公正司法;少数法院和法官片面强调客观困难,工作中无所作为、畏缩不前;少数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有一定数量案件超过审限等等。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基本任务 党的十六大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全面回顾了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取得的辉煌成就,认真分析了新世纪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科学总结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确定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的主题,明确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关系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对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重要战略布署。党的十六大是一次团结和胜利的大会,是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的大会,是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大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又一个光辉的里程碑。党的十六大报告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光辉的纲领性文献。回顾我们党和人民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奋斗历程和辉煌成就,我们感到无比自豪和振奋;展望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壮丽前景,我们充满必胜的信心和力量。党的十六大指明了我们胜利前进的方向,开启了新的伟大进军的征程。在未来二十年,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将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在经济更加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民司法事业将有更大的发展。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人民法院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发展方向将更加明确,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前景美好,形势喜人。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部署,坚定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进一步明确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找准民商事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是人民法院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在这样的历史形势和背景下,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既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和更加繁重的任务,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民商事审判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本世纪头二十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努力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这就需要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需要人民法院更加积极地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调节经济关系,规范经济活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信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商事审判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充分证明:扩大改革开放,实现经济与社会的顺利健康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社会经济环境。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对外开放水平的全面提高,必将导致外国投资者对建立良好稳定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的需求日益提升。外资的涌入、竞争的加剧和我国经济的日益繁荣,一些成本高、管理差、技术含量低的企业在竞争中将被兼并重组或者关闭破产,从而导致人员失业,社会矛盾愈加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逐步增多。各类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的频繁,违背诚信原则的市场违规和欺诈活动难以避免,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数量将会增加,纠纷的形式和类型将更加复杂,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面临严重的考验。同时,在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世界经济的波动对我国市场的冲击和影响将更为直接和强烈,国家的金融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面临新的挑战。民商事审判工作在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任务将十分艰巨和重大。 民商事审判工作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更加紧迫。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工作机制、人财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以及诉讼程序制度等,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今后一个时期,和平与发展的新局面、经济全球化、世界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新机遇,国内改革开放后加快发展的体制条件和生产力条件等,都非常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将极大地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步伐。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就会有长足的发展。 民商事审判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任务更加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工作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和对利益冲突的解决,更离不开职业化的法官对市场经济统一法律规则的维护。党的十六大提出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民商事审判队伍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为实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职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民商事法官队伍的现状还不理想,整体素质与党和人民的要求及实际工作的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严格的法官录用和法官选任制度尚待完善,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职业保障机制尚未真正确立,法官管理和监督体系仍待加强,职业专门培养和继续教育制度尚需规划。因此,加强民商事审判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工作的重中之重。 挑战是现实的,机遇是潜在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兴衰、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事关人民法院能否完成保护先进生产力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以及促进先进文化发展的根本任务。面对严峻的形势和繁重的任务,我们必须勇于接受挑战才能迎来机遇,不断开创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此,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现代司法观念,坚持民商审判工作基本原则,深化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和创新,积极推进民商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树立现代司法观念,把握民商审判工作发展方向 司法观念作为对司法工作的本质和审判规律的把握,是事关司法工作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国家法治进程决定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速度,司法观念影响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趋势。审判方式、法院管理模式以及司法体制的转变,有赖于作为先导的司法观念的转变。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审判实践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化,特别是WTO规则对司法的新要求,要求我们必须及时转变传统的司法观念,树立更加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现代司法观念。“公正和效率”这一工作主题的明确提出,确立了现代司法观念的核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法官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确立现代司法观念。要确立中立裁判的观念,保持审判活动中立、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给予每一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这是现代司法区别于传统司法的显著标志。要树立司法公开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要树立权利平等保护观念,在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上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这是我国司法遵循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集中体现。要强化法制统一观念,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WTO规则的精神审理案件,维护我国的法律权威和法制的统一。要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转变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以程序公正和效率为基础,推进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要树立“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并重”的观念,纠正传统司法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方针局限于对客观事实的狭窄理解,避免传统司法活动因不遗余力地探求案件客观真实而损害司法效率、司法权威、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的不良后果。一言以蔽之,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以“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为核心,以公正、中立、平等、公开、统一、文明、高效等为基本内涵的现代司法观念,为人民法院的体制建设、机制改革和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司法环境。 (二)认真总结经验,坚持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全国法院要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着重确立并认真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司法公开透明原则。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改革要求,并适应WTO规则关于司法透明度原则的任务,民商事审判工作要通过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实体的正义,避免歧视性待遇。要强化公开审判观念,深入推进民商事证据制度改革,积极完善证据规则;依法保障民商事诉讼程序公开,切实做到阳光下审判;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透彻性,强化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并适度地公开司法裁判文书,确保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第二,法律适用统一原则。坚持法律适用统一原则,既是适应WTO关于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为此,最高法院将继续清理司法解释,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过程中避免与WTO规则精神相冲突,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贯彻法律适用统一原则,既要保障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也要保障对国内的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种利益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利保护的忽视;严格遵循法律效力的位阶层次规则,坚决抵制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只有坚持法律适用统一的原则,才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司法权威;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才能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才能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完成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战略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第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虽然入世后我国基本上取消了对非公有经济外贸领域准入限制,并逐步开放银行、保险、投资、外贸、商业、中介、航空、大型工程、电信、旅游等领域,国家在某些方面的监管也将更趋灵活,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对经济秩序的宏观调控和对经济运行的监管。全国法院要继续密切关注国民经济的宏观形势,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积极发挥民商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安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国有银行是金融的重心,证券期货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安全是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继续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保护金融债权,保障金融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第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推进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的加大、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体制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将呈现出“矛盾突出、纠纷增多、规模扩大”的特点。与此同时,非国有企业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企业体制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将不断地通过诉讼的形式反映到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来。同样,证券市场发生的各类侵权纠纷,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经济和政治稳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法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保障国有企业改革、规范证券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及时妥善地审理好涉及企业和证券市场的纠纷案件,消除严重干扰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因素,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第五,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衡量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就是看在办案中能否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一个审判技巧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审判观念以及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法律效果以法律和事实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主要内容;社会效果则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结果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为主要内容。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体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可以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审判的法律效果是法律的依据和驱动力,审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也应该导致法律价值即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良好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有完美的社会效果。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正是将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无论是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还是损害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都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都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真正拥护和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要始终坚持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将法律推理与法律价值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法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避免顾此失彼。 (三)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拓展民商事审判的发展空间 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准确把握这个大局,一切民商事审判活动都要服从和服务于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不仅意味着民商事审判工作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同时也意味着民商审判职能作用将在更广阔的空间和更深的程度上得到更大的拓展。各级法院要不断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积极扩展民商事审判发展空间,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供司法保障。一是依法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立公正,不偏不倚,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和市场信用的建立。二是依照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妥善审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案件,制裁假改制、真逃债和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顺利进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同时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三是进一步加强金融证券审判的调研工作,尤其是加强对审理证券侵权纠纷、金融电子化服务、金融高科技违规违法等新型案件适用法律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并在条件成熟时,抓紧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确保金融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四是深化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司法参与,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严厉制裁公司滥用其法人资格、坑害债权人、消费者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设公司、假破产、真逃债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五是注重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将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和创新推向纵深 全国法院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审判工作遇到的新问题的实际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新环境,解决新问题,取得新突破。一切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观念要清除;一切不符合现代司法文明的东西要去掉;一切妨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旧框框要摒弃,努力建立一种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资源配置合理的简洁、经济的现代民商事审判机制。必须认识到,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和创新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发展的过程。各级法院要积极稳妥,反对随意蛮干;要统一部署,反对政出多门;要从实际出发,反对形式主义;要善于总结提高,巩固改革成果;要立足当前,考虑长远。为此,全国法院要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最高法院的部署下,继续坚持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宗旨,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为重心,继续推进民商审判机制改革和创新。一是要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全面推行举证时限制度。二是要探索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模式,完善合议庭评议规范,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三是要有条件地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基本保持普通程序的完整性,由诉、辩、审三方共同配合,实现庭审程序的简化操作。简化的对象主要是庭审中的陈述、询问、举证、质证等耗费时间最长的部分,尽可能从案件事实上遵从诉辩双方的一致意见,从而更加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四是要继续进行裁判文书改革,将民商事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制度化,以展现司法公正,提高人民法院在全社会的威信。 (五)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民商事法官队伍 全国法院要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队伍建设的要求,继续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民商事职业法官队伍。这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根本保证,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的紧迫任务。法院工作能否持续发展,关键在于有没有高素质人才的养成和储备。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要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的队伍,每位法官必须全面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和正义的司法目标。我们要造就一支职业道德良好的队伍,每位法官要真正成为社会上遵守道德规范的最优秀的人,切实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我们要造就一支业务精通的队伍,每位法官必须具备法学基本理论素养,熟练掌握民商法律和政策,多办案,办好案,办大案,办难案和新案,确保办案质量,扩大办案效果。必须指出,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如果说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法官的整体素质就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商事审判队伍,不仅是我们适应新形势和完成新任务的基石,而且永远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三、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民商事审判工作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始终与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休戚相关,尤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关系越来越密切,经济体制改革每推进一步、经济领域中每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都必然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产生影响,并且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有所反映。民商事审判能否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直接影响到改革的成败和政策的具体落实。这里,我就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审理涉及金融市场案件的问题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对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不仅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金融市场案件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权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战略决策,使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更加有效地通过诉讼方式清收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最高法院于2001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7日,最高法院在答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提出的问题时,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证据。应当明确,承认上述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债权受让之日”,是针对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的金额特别巨大,且积淀时间较长等现实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该部分国有资产而赋予的政策性规定。“公告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此起算。 第二,关于担保法生效前的保证期间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权案件所涉及的担保行为,绝大多数发生在担保法生效以前。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地方法院反映对于如何确定这一时期发生的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而1994年4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的规定亦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审理这些案件,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最高法院于2002年8月1日发出了法〔2002〕144号《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该通知的规定,审理好符合其设定条件的相关案件,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诉讼手段清收债权工作的正常进行。这里应当强调的是“适用条件”,对于不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案件不得适用。在适用该通知时,以下四个具体问题需要明确。其一,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又重新对原债务进行了确认的,由于原主债务曾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法发〔199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此时,除非保证人又明确表示为确认后的主债务提供保证,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二,关于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时,是否适用该通知的问题。对“无效合同”性质的认定是适用实体法律规定后才能得出的判决结果。在诉讼程序上,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先,认定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在后。因此,即使该保证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也不影响债权人启动诉讼程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书面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由于此类情况主要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案件数量大、所涉保证人的情况非常复杂,因此,应当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公告”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此公告应载有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的内容。其四,债权人在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此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主张权利时开始起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确定。 (二)关于审理证券民事侵权案件的问题 随着证券市场上各种侵权行为频繁出现和行政监管力度加强,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迫在眉睫。今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迄今为止有关中级法院已经受理了近900件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下面我就审理此类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是原告的确定。各国证券法律都规定对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人,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二条,通过对各类虚假陈述行为人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形式,而赋予被侵权的投资人享有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因此,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并不是所有提起诉讼的投资人都能够获得赔偿,只有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投资人,才有可能胜诉。 二是被告的确定。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成为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包括:发起人、发行人、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及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包括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人、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是侵权行为与侵权损失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我国证券法律没有对侵权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明文规定。在当前受理的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问题。处理这个问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如果被告举证证明投资人存在以下事由的,则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四是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在处理相关赔偿诉讼中,应当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不同被告人的不同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对于发起人与发行人,应当对与其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这些被告举证证明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等。对于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应当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有在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方可不承担责任。对于其他作出或者参与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自然人,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些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投资人损失。 五是赔偿损失的范围。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证券市场现状出发,确立民事赔偿的价值取向是兼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充分保护投资者合理损失得到有效填补,同时达到对虚假陈述者民事责任惩罚的目的,从而预防和遏止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所缴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六是损失计算。损失计算问题是处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关键问题,也是最为复杂的问题。在这方面应当掌握的基本原则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只应对其虚假陈述致使投资人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在计算投资人的损失时,要将虚假陈述影响股价的因素从其他引起股价波动的因素中分离出来。 为规范案件的审理,最高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在近日出台,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要认真学习,妥善处理好这批案件。 (三)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改制案件的问题 国企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战略性改组的主要目标。经过三年的改革与脱困,国有企业生产形势正在继续好转,并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但是,在当前国企改革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诸如政府职能错位、重组行为欠缺规范、借重组改制之机逃避债务等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顺利推进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健康进行,而且引发了不少涉及国企改制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多数国企改制的法律形式及实施程序没有进行界定,导致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尽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需要进一步强调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准确慎重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确认改制合同效力时,要十分慎重,除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外,一般不要轻易认定改制合同无效。在确认企业改制合同效力时,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凡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能够调整的,应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凡相关法律不配套的,则应注意适用改制行为发生时国家的有关国企改制政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政策的地方性改制文件,尤其是具有地方保护色彩的“土政策”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特别是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第二,妥善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国有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对其遗留债务的处理,实质上要解决的是债务和资产产权关系问题,即由于企业资产的变动引起的被改制企业原债务的承担问题。在处理时,应当继续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对于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债权人与被改制企业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当事人的约定。二是法人财产原则。其核心是企业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财产原则具体体现为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就是在当事人对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未经债权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损害国家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因企业财产负有对企业债务的一般担保性质,受让方依照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认真对待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是债权人自愿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折资入股,成为债务人股东的法律行为。债权转股权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不仅仅是国务院为解决国有企业银行债务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也同样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债权人解决债务问题。对于商事领域中的债权转股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无须由有关行政机关的特别审批。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未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而不影响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效力。 (四)关于审理涉及适用公司法案件的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非国有资本包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也越来越多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形式成立经济实体并参与经济活动,致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不仅逐年增多,而且难度增大。对于纷繁复杂的各类公司法律纠纷,1999年修正后的公司法仍然难以满足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需求。当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启动对公司法的再次修正工作,最高法院也准备就一些较为急迫和突出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前,在审理相关公司诉讼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审理股权纠纷的相关问题。由于公司股权法律关系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多样,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包括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以股权关系的确认为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股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十分慎重。股权纠纷基本发生在投资环节和转让环节。就投资环节纠纷而言,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有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对此种约定应当如何认定是审理股权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此种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之诉。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应责令当事人根据实际出资情况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就转让环节纠纷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履约不能的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股权人得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股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股权人主张撤销合同。 第二,审理股东责任诉讼的相关问题。在以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维护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不可将公司的责任转嫁于股东。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缺乏诚信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为其提供的保护,背离了法人制度的宗旨,有的在公司设立阶段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以虚假出资成立公司,造成公司责任能力先天不足;有的在公司运营阶段抽逃公司资产或将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混同、将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有的在公司解散之后不履行清算义务,人去楼空,甚至以虚假清算报告将公司注销。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上述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不应不加区分地将公司责任完全由股东承担。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不应直接向其主张对公司的债权,只能要求其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在确定股东责任时,应慎重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例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再如,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构成,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第三,审理股东就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而提起的诉讼的相关问题。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大多数股东不再事必躬亲地从事公司的日常经营,而将公司的运营管理委托给职业经理人员,这已经成为现代公司制度运作的主要趋势。在股东内部的关系上,处于控股地位的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公司制度的这种格局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加速经济流转,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民事法律原则。但应该看到,由于一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诚信行为或控股股东的非诚信行为,导致这种公司 架构 酒店人事架构图下载公司架构图下载企业应用架构模式pdf监理组织架构图免费下载银行管理与it架构pdf 被用以逃避股东的监督,损害公司利益,牟取个体私利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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