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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PAGE 红 星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文件名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页码 批准 文件编号 HX-HPD-02 4/5 第一章 总则 第01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02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PAGE 红 星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文件名称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页码 批准 文件编号 HX-HPD-02 4/5 第一章 总则 第01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02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0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04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05条:公司下属生产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及安全员由各部门车间的领导担任。 第06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生产部主管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部门(区域)的主要责任人。 第07第: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护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08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09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 参加审查新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 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劳动防护、保健用品及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10条:各生产部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11条:各区域、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区域、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区域、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12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13条:新职工、临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部门、生产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14条:对从事电梯、电气、压力容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15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16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17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18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19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0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21条:生产配套设备、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22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23条: 雇请外部门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单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24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车间、部门施工作业时,须到人事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临时动火作业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及相关手续。 第五章 电信线路 第25条: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26条:有电信线路施工部门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27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六章 易燃、易爆物品 第28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第29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运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章 电梯 第30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时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31条:新购的电梯必须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市劳动局备案的部门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在本市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32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市劳动局验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33条:工程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部门有关电梯的维修、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和年审等事宜。 第34条:负责管理电梯的部门,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35条:需聘请处部门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部门必须是市劳动局安全认可的部门。 第36条:电梯管理部门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八章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37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38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保健补贴,提高有毒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39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40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章 检查和整改 第41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各部门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区域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42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43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财务经费项目列支。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44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工人代表。 第45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 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伤害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46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47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48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残废事故,对事故部门/车间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车间领导人的责任。 第49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部门/车间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车间领导人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50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51条:以部门/车间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 第52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害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公司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运输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人事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实施)。 第53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伤害。 2.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公司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伤害。 3.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伤害。 4. 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颂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伤害。 5. 乘坐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人事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车辆,所乘坐的车辆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伤害。 6.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公司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害。 第54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 重伤: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 第55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事故; 2.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5000元,不满1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的事故。 第56条:发生事故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 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部门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批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安委办的监督。 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 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 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57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 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部门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2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领导。肇事部门应在7天内将肇事者报告交送交安委办。 2. 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 3. 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偿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 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处分。 5. 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二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 开“常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人事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2个月的奖金。 第58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事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部门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59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60条:各级部门领导、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旅途自流的。 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61条:各车间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62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63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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