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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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的通知
厦人[1998]167号 厦财文(98)62号
各区人劳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8]1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执行。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以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计发。根据市政府公布: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是380元。7月1日以后按新公布标准执行。
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口径仍按厦民字(1996)023号、厦财事(1996)11号;厦人(1996)019号、厦财事(1996)12号文执行。
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厦人(1998)135号、厦财文(98)53号文执行。
四、同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本区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数额计发。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
闽人发[1998]187号
各(市)地、县(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逐步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待遇的正常调节机制,切实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调整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7个月。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
(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发给;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离休人员遗属仍按闽人薪[1996]39号文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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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其中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因公死亡的为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以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基数计发。
三、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的退职人员病故时除享受丧葬费外,一次性困难补助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个月计发,其抚恤金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但不享受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其死亡丧葬费领取,凭职工死亡证明书,经单位审核后,由投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负责支付。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其父母亲需供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含姐妹和养子女)共同分担的办法,原单位只负责支付亡者份额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各地在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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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遗属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其家庭其他收入人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今后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按省政府新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当月起调整执行。凡按新标准计发的各项抚恤待遇尾数见角的四舍五入进元。
八、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原单位撤消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发给。
九、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调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开支。
十、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计发办法和标准即予废止,其它未尽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