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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述题司考论述题的命题规律及答题技巧1 司法考试试卷四的题型构成中,论述题将是必考的题型,而且分值很高,在50分左右。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情况看,卷四的平均及格率很低,2005年仅为5%,相当一部分考生是因为卷四分数低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学习、研究论述题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对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很有意义。    目前关于卷四论述题的做题训练并没有一个成熟的方案,考生往往无从着手。我这里所提的模板式论述题答题技巧也是一种探索,希望能对考生在做题速度和得分率上提供帮助。为了真正使考生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效果,首先需要明...

关于论述题
司考论述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命题规律及答题技巧1 司法考试试卷四的题型构成中,论述题将是必考的题型,而且分值很高,在50分左右。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情况看,卷四的平均及格率很低,2005年仅为5%,相当一部分考生是因为卷四分数低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学习、研究论述题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对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很有意义。    目前关于卷四论述题的做题训练并没有一个成熟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考生往往无从着手。我这里所提的模板式论述题答题技巧也是一种探索,希望能对考生在做题速度和得分率上提供帮助。为了真正使考生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效果,首先需要明白三点:1.司法考试卷四的论述题,是一种典型的应试型题目,其规律是显而易见的。这种题目,完全可以理解成考试经常见到的供材料作文,并且比它还要简单。因为传统的供材料作文所隐含的观点往往有很多个,考生在紧张的考试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常常会造成审题的偏差。而司法考试的论述题,由于其特殊的专业性,其考查的观点是非常明显的,一般不会超过两个。2.我们写作的目的是为了让阅卷老师在短短的20秒时间内给我们一个理想的分数,而不是其他。司法考试每年有约20万左右的阅卷量,大约需要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而这一个月所阅试卷,大部分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也就是说阅卷老师大部分时间在做无用的劳动,这在客观上决定了不可能对每一份试卷进行比较细致的评阅,根据经验,阅卷老师对一道题目的有效评阅时间很难超过20秒钟。大家可以想见,这样短的时间,阅卷者只能是去寻找题目所要求的有效信息。这样一来,如何将最有效的信息明确无误地提供给阅卷者,就是考生遵循模板式答题技巧所要达到的目标。3.模板式训练的目的是有效缩短卷四的答题时间,避免因为时间不够用而做不完题目。在训练中,我们可以尝试把论述题变成“填空题”,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答题并取得理想的分数。研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我们会发现,卷四的论述题,实际上完全可以当做我们所熟悉的论说文来写作。根据我们对数千优秀论说文的考察和研究,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论说文都遵循一种固定的模式。对这种模式进行训练,无疑对应付司法考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对于司法考试卷四的任何一道论述题,我们都可以从下面的模板出发进行谋篇布局。我们把一篇文章分成五个段落,会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段(120字) 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抄原文,提观点) 第二段(180字)主要概念的界定。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原因的分析:逻辑的或理论的。(析概念,写原因) 第三段(170字) 从正反两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和坏处。(如何好,如何坏) 第四段(140字) 如何做到这样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怎样做,注意点) 第五段(40字)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喊口号) 因此,对论述题的训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文章结构训练(模板式答题法),要求考生熟练模板的每一部分结构。    这种训练不需要太多的时间,一般用一个晚上的时间就可以彻底掌握。 2.文章提纲训练(五段式提纲),通过训练快速把握题目所蕴含的真正法学观点。    需要提醒考生注意,司法考试的绝大多数题目,都是以现行法条为依托的,也就是说,回答司法考试题目一定要以现行法条为准。但卷四的论述题却需要考生超越现行法条去谋篇布局,也就是说,论述题更多考查的是考生的基本法学素养,如果考生还像回答其他题目那样,强调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往往很难写出理想的文章,也很难获得较高的分数。 3.卷面整洁训练(凑字数能力训练)。    由于考试题目中有字数的规定,一般为500字以上,因此,考生一定要注意每一个段落的字数限制。首先要保证各个段落字数的平衡,不要出现大小段落字数相差悬殊的情况。其次,要控制总的字数,应该在600-800字之间。字数太少的话,会给阅卷老师以字数不足的印象;而字数太多,又会浪费你太多的答题时间,也容易造成卷面结构的不均衡。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卷面的整洁,写字不求漂亮,但一定要一笔一画地去写。还要注意千万不要随意修改,宁可错了的字不改动,也不要弄脏了卷面,更不可以大面积地修改。 4.法学专题训练(应试法言法语)。    论述题的语言是与大家平时的法学素养息息相关的,总的来说*的是日常的积累。但对于考试来说,可以去记忆些“法律格言”,不要多,30条就足够用了。另外,一定要注意在文章中避免用极端的语言,而要以客观、平实的语言来反映你的观点。 司考论述题的命题规律及答题技巧2 模板式答题法训练范文1    我们来看一个论述题:案情:1996年3月,广州季先生的母亲张女士肝硬化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当年6月23日,张女士病危,被其子季先生送往市传染病医院治疗。6月25日上午,季先生和妹妹向主治医生李医生询问母亲病情,李医生告知治疗无望。季先生不忍心让母亲再受折磨,于6月28日要求李医生给其母实施“安乐死”,李医生不同意。后因季先生和其妹一再要求,李医生给张女士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做了注射。张女士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张女士死后,市公安局遂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李医生、季先生逮捕,并于1998年2月8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998年3月15日至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后,根据上级指示,由于“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对李医生、季先生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1999年4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李医生、季先生二人无罪。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思路    本题的核心问题是“安乐死”。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的是判决有罪的。但如果考生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论述,显然很难写出有水平的文章。虽然“安乐死”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但我国在实践中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其主要的考虑应该是实施“安乐死”的技术操作标准不好把握。这篇文章可以供我们选择的也就两种观点:赞同还是反对。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写起来有些难度。因此,赞同“安乐死”合法化就成为了我们首选的观点了。由于这是一道和刑法相关的题目,而要论述一种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其实是很好把握的。那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和有关构成犯罪的三大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样,这篇论说文的思路我们就已经很清晰了,再来按照我们的模板进行布局,很容易成为一篇优秀的应试作文。 提纲:    安乐死不应属于犯罪893字牭谝欢危179字)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概述案件,认定法院关于季先生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第二段(260字)主要概念的界定。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解释安乐死的概念。提出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段(171字)从正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从犯罪的特征去论述季先生无罪。第四段(219字)从正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来分析。(也可以从反面论述不这样做的坏处,或者应注意哪些问题)第五段(64字)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呼应本文观点。 范文赏析    安乐死不应属于犯罪季先生的母亲由于患不治之症痛不欲生,子女不得已请求医生为其母采取“安乐死”的方法,以提前数日结束母亲痛苦的生命。不料却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引发了一场罪与非罪的讨论。(抄原文)我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季先生无罪的结论。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也可以得出无罪的结论。显然,法院关于季先生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提观点)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的人,在确信没有办法医治的情况下,在病人和家属同意的基础上,由医生无痛苦地结束其生命的一种死亡手段。它既能解决病人的痛苦,又可以减轻其亲人的负担。但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世界各国给出了不同答案。我国现行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既然安乐死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析概念,写原因1)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而安乐死是绝症濒死患者纯粹的自愿他杀,它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相反会给社会、家庭、病人带来诸多益处。因此,严格限制条件下的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应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写原因2)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来分析,安乐死不同于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的被动故意,且故意的内容不是患者的生命权,而是要解除他的痛苦。在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系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安乐死客观上并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对象都是特定的、患有不治之症的濒死病人,他们在短期内的死亡结局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安乐死仅仅是为了他们死得更有尊严,更加人道。(写原因3)综上所述,我认为,法院判决被告无罪的决定是正确的,安乐死本身不应属于犯罪,同时希望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喊口号)上文的模式就是:第一段:抄原文,提观点;第二段:析概念,写原因1,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段:写原因2,犯罪的特征;第四段:写原因3,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五段:喊口号。如果未想到从犯罪特征和犯罪主客观要件分析,我们也完全可以仅仅从罪刑法定原则着手进行论述。同样,如果不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去论述,可以仅仅从犯罪特征和犯罪主客观方面进行论述。 模板式答题法训练范文2    这是2005年考试论述题,也可以使大家理解模板式答题技巧的奥妙。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八题(本题25分):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思路    这是一道有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对比的题目,属于自由评论式的论说文。它考查的重点是考生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缺点的认识,但千万注意不要做成一道简答题,仅仅解释什么是大陆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这样分数肯定是很低的。论述必须要有自己明确的观点。简单分析后,我们会发现,它能谈的观点就三个,根本不用大家过多思考。一是赞同英美法系而排斥大陆法系;二是赞同大陆法系而排斥英美法系;三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其优缺点,并正在互相学习和融合。只有选定一个观点,全面阐述即可,但观点要鲜明,切忌“立场不坚定”。对于论述题拟个标题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但有的考生害怕写跑题了而不写题目,这是不可取的。如果怕跑题的话,可以写出笼统的题目:如《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对比》、《有关“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之我见》等;当然也可以直接写出自己的观点熑纭队⒚婪ㄏ涤氪舐椒ㄏ档南嗷ト诤稀返取N了保证写作时卷面的整洁,一定要先列出一个简要的写作提纲,比如: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第一段(129字)抄原文,提观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第二段(268字)析概念,写原因——什么是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我国古代就有融合的实证。第三段(350字)如何好,如何坏——法律必有漏洞,判例可做补充;成文法的滞后性。第四段(135字)怎样做,注意点——美国、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第五段(88字)喊口号——借鉴但不照搬。 范文赏析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抄原文,提观点)判例是指对以后的审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具有造法功能,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案例可以将其界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审判实践作用的个案判决。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其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解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历朝历代的司法改革都是从变法修律开始的,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判例制度,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宋代的“断例”都是以成例作为判案依据。因此判例在我国古代的司法体制中是占有一席之地的。(析概念,写原因)拉丁法谚云:“法律必有漏洞。”这是因为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能在立法上完全体现。当司法活动中遇到法律漏洞、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时,怎么办?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重要的法源之一,因此,可运用判例来补充法律漏洞。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延续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将制定成文法律、编纂法典作为法治建设的成就,在审判案件时更是将制定法作为审判的唯一依据。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制定法的滞后性弱点日益凸现。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这些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其修正过于僵化的法律条文、实现个案公平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如何好,如何坏)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已不再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之势。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证券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破产改革法案》等;又如,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法国行政法则将判例作为其重要法源之一。(怎样做,注意点)当前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判例法制度和成文法适用机制的完善和改革,注重继续发挥和完善司法解释机制的作用,注意借鉴但不照搬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指导制度。(喊口号)从该例文可以看出,对于应试型的论说文来讲,只要弄清了题目要求,就可以轻松地写出前两段,也就是抄原文,提观点和析概念。后面几段的写作就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大家可以自己参照这个提纲试着写写看,也许就会发现论述题应该是给你的考试送分的题目了。 论述题万能用句总结(1) 一. 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 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⑵.司法原则 ①.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⑵.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⑶.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    ⑴.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    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⑷.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    ⑴.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⑵.权利平等    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⑶.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⑷.权利本位    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    ⑴.法与道德的联系    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⑵.法与道德的区别    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 十一.法与人权    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十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人权原则;    ⑶.法治原则; 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十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    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    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十四.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    ⑴.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服务,所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最终标准;    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诉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其内在价值,而且不依附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主张用“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对程序的公正产生了怀疑,结果即使再好也使司法的公证性受到质疑而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完美;    ⑶.如何协调刑法与刑诉的关系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我以为两者都很重要,当前主张程序公正优先。在古罗马、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中都把程序摆在了第一位。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给实体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用看得见的公正来证明判决的公证性。当然,实体法也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应该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第二位要考虑的。 十五.行政合法性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⑴.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①.法律优越: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②.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⑵.行政合理原则    ①.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②.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    ③.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的因素;    ④.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⑶.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    ①.行政依据的公开: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    ②.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 论述题万能用句总结(2) 十六.关于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方式、方法的总称,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原则和保证程序效率原则。基本制度包括: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理由制度及行政案卷制度。    ⑴.为了克服民主代议制度的瑕疵和不足而出现    主权属于人民,但通常由民主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方式是创制法律然后由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执法机关的执法是否符合由民主代议机构进行监督。但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努力去寻求一种更加有力的方式来保护权益,所以出现了行政程序,更为现实地保护人民地利益。    ⑵.行政程序地出现与政府合理作用日益重要相关    社会的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的权利提供更大的方便,所以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的权力过大,人民的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    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的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七.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与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更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    罪刑法定的要求包括: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禁止有罪类推;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十八.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    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①.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司法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    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    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③.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十九.私有财产的问题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第15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及继承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使公民的个人财产及时转化为社会财富,而且有助于鼓励拥有财产的公民积极投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十.信赖保护原则    ⑴.信赖保护的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内容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区分负担性和受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在其相对人已经不可诉请撤回之后,行政机关仍的全部或一部分撤销之。但对于确认权利或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应受到保护。    ⑵.信赖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领域的理论依据    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主持社会正义。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符合正义的准则时才是善法、良法。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需要法律明确细致的加以维护,为了实现此目的,信赖保护原则应运而生,同时也是法律上述三种重要价值的体现。    ⑶. 信赖保护原则之必要性    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其信赖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基于这一考虑,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主要限于以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但在受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取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对于违法的受益性行政行为,尤其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径行撤销。如确实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充分补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⑷.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制度    ①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主体做出受益行为是对相对人利益的一种增加,因此当行政主体发现这一受益行政行为违法而需撤销,明显对相对人不利,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就不能不受任何限制而主动为之。    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未通过行政许可而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应予以保护。但是,如果相对人对此种行为并不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制止这种行为会使其他善意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应该考虑对善意公民的利益予以信赖保护,采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主体最初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虽是合法有效的,被许可人也对其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更使得原来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显得不适当。行政主体一方和被许可人一方都不存在过错,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应变更或撤回原有的行政许可,并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给予被许可人一定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首次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依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全面推行。随着信赖保护原则在理论探索和实践运用上的逐步深入,信赖保护原则必将在行政法领域得以全面推行。    二十一、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二十二、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二十三、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二十四、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两次会战之间》    二十五、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二十六、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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