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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九州09理论班李仁玉民法答案2009年理论强化班民法练习题答案 第一篇 民法部分 1.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合同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等属于形成权,但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单方催告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不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是依法律的规定产生,属于意思通知。 2.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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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理论强化班民法练习题答案 第一篇 民法部分 1.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相对人的合同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等属于形成权,但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单方催告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不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是依法律的规定产生,属于意思通知。 2.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 3.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性质。 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划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请求权没有排他效力。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所有的民事权利都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支配权也不例外,只不过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已。D项表述错误,当选。 4. 【参考答案】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自助行为。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只有甲负有交付餐费的义务,乙提供饮食的义务已经履行,乙只是为了促使甲履行义务才拒绝交还外衣,所以乙的行为不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A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如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不安抗辩的问题。所以B项错误。 5. 【参考答案】C 九天考 资 【本题解析】《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才转变为法律关系,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6.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受害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它是民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之一。在本题中,丙、丁二人在主观上对于绳索断裂致甲坠地受伤并无故意或者过失,故C、D错误,不选。综上所述,A项正确。 第二章 自然人 1.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行为的效力。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即使合伙人之间有职权限制,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作为负责人,其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A项正确。 2. 【参考答案】B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所以B项正确,A、C、D项错误。 3.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本题选D。 4. 【参考答案】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入伙及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由于丁的入伙遭到丙的反对,所以丁不是合伙人。 该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应由合伙人甲、乙、丙分担5万元损失。C项正确。 5. 【参考答案】B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承担。 《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B项正确。 第三章 法人 1. 【参考答案】AB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的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因此法人机关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A正确。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代表机关等,根据财团法人的性质,其以捐助人的意思为法人的意思,不得有意思机关,所以B正确。监督机关是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监督的机关,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所以D正确。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所以C错误。 2. 【参考答案】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分公司的法律性质。 《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 【参考答案】C 【本题解析】《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根据民法理论,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第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以法人名义进行;第二,该行为为职务行为,综合以上分析,C项正确。 4. 【参考答案】 ABCD 【本题解析】 现实中,很多事业单位已经不再享有国家的财政拨款,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可见并非所有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均可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B项错误。《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可见,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不能享有所有权,只有国家才享有所有权,C项错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D项错误。选ABCD。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1. 【参考答案】A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孳息问题。 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以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为天然孳息,以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成为法定孳息。 2.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仓单的转让。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1.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本题考点与上题相近,区别在于本题同时存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和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2. 【参考答案】CD 【本题解析】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 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题中,乙殴打甲致重伤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甲乙之间约定甲不得告发乙的犯罪行为,属于对犯罪的包庇,此约定因违法而无效,但关于赔偿的约定有效,故此协议为部分有效合同, A、C项错误。乙对甲的赔偿是根据该协议的有效部分作出的,故无权要求返还,D项正确。 三、其他真题考点详解 1.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表示的成立。 2.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表示的成立。 《合同法》第14条和第21条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为要件,而要约承诺则属于意思表示的一种。根据民法学理,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为“效果意思”,效果意思为意思表示的核心。 3.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附期限合同的判断。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原因。延缓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合同的效力发生。解除条件指合同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4.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析】意思表示中的“意思”并非寻常的意思,而是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民 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意思。民法理论一般认为,邀请他人吃饭时,邀请人并不希望发生民法上 的效果,使被邀请者因此取得民法上的请求权,不能构成意思表示,因此 A 项错误。 第六章 代理 1. 【参考答案】AB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无权代理问题。 本题首先需要区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让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表见代理的代理人应当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本题中乙并没有使丙信其有代为购买女装的权利的表象,因此本题应属于无权代理,而不是表见代理。D项错误。 2.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价与对方签订订货合同,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所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C错误,D正确。 3.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表见代理及其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法律效力,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甲公司的权利,该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D项正确。 4. 【参考答案】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同时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1. 【参考答案】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解除权的性质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合同的解除权本质上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C选项正确。 2.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本题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 3. 【参考答案】A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与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王某2002年6月10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从即日起重新计算,到2003年6月10日届满。所以A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施工人是承包人,故承包人应该承担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第八章 物权概述 1. 【参考答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题无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225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2. 【参考答案】C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参考答案】AC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 【参考答案】BC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小王将继承的房屋出卖给杜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杜某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具有对抗力。所以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5.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九章 所有权 1. 【参考答案】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本题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05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物权法》关于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4. 【参考答案】 ABD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5.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本题乙拾得遗失物天然奇石一块,《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所以,该天然奇石应当归还失主甲。 6.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附合。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此条即可得出答案为D项。 7.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抛弃和先占。 8.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157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地役权的设立始于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故本题中甲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其签订的地役权合同而定,甲据此合同可以在20天内在丙的院落堆放建材,并须向丙支付占地费,因此C、D表述正确,不选。 9. 【参考答案】ABD 【本题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幢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囚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事务所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住户共有,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A项正确。 《物权法》第76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章 共有 1. 【参考答案】C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甲乙二人系按份共有该房屋,所以乙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物权法》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参考答案】B 【本题解析】《物权法》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该套房屋,对该房屋铺木地板的行为属于此条中规定的“重大修缮”行为,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故本题A项错误,B项正确,但是其表述应当改为“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三分之二,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4. 【参考答案】B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之间具有家庭关系,其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加盖房屋的事实行为已经完成,故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项正确,C项错误。《物权法》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甲将三间房屋全部卖给丙,对于甲乙共同共有的两间而言属于无权处分,但是由于丙根据《物权法》105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该两间房屋,故乙无权请求返还之;对于甲享有所有权的那一间房屋,乙亦无权请求返还之,故D项错误,不选。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1. 【参考答案】AB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168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本题中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以后,丙仍然受该地役权的约束,故B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 2. 【参考答案】ABCD 3.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典物的回赎。 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本题中,甲不必征得乙的同意,应按照原典价5000元回赎。A项正确。 4. 【参考答案】A九天考 资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 164 条 规 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 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1 1.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A项正确。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为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而丙、丁为连带保证,不适用先诉抗辩权。所以,B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甲对履行人享有选择权。所以,C项正确。 根据该解释该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 担保合同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范本担保合同模板保证担保合同贷款担保合同范本反担保合同模板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若甲、戊之间的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则丙、丁应按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D项正确。 2. 【参考答案】B 【本题解析】《物权法》177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1 定金与保证本属“债的担保”一节的内容,我们在这里一并解析,特此说明。 3. 【参考答案】CD九天考 资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同一债权上两个抵押权并存时的处理。 《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2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题中两个抵押权并存于同一债权,根据上述法条,二者实现顺序无先后之分,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C、D。 4.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析】《物权法》225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综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题答案应为BD。 5. 【参考答案】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质押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225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6. 【参考答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题无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物权法》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据此,抵押合同的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前提条件而非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新的物权法在这里对债权行为(抵押合同)与物权行为(抵押权的设立)作出了明确的区分。所以,甲与乙、丙签订的抵押合同都有效(B正确),但是只有乙的抵押权因办理了登记手续而生效(A正确),丙可以向甲主张其抵押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所以D正确。 《物权法》192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转让的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保证期间的确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因此D项正确。 8. 【参考答案】A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9. 【参考答案】AB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清偿。 10. 【参考答案】BD 11.【参考答案】ABC 12. 【参考答案】C九天考 资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公司催收,直至2007年 3月6日。由于每次催收都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主债权诉讼时效为2007年3月7日至2009年3月6日,而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即在2009年3月6日前行使。 三、其他真题考点详解 1. 【参考答案】AC 【本题解析】《担保法解释》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物权法》第240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而留置权又优先于抵押权,本题选AC。 2. 【参考答案】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定金的法律特征及数额的确定。 《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法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故C项正确。 3. 【参考答案】B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定金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参考答案】A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先诉抗辩权行使之限制。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解释》第25条规定:“《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A、C项正确。 B项中,虽然债务人移居境外,但有财产可供执行;D项中其放弃行为并不是向权利人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放弃。所以,B、D项不当选。 5. 【参考答案】A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保证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与丁之间的约定不需要甲的同意即能在他们两人之间生效,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甲。所以,C项认为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生效是错误的。 该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丁在代为清偿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D项正确。 6.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该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甲同意该协议,但是未经戊同意的,那么戊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C项认为戊无论同意与否都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是错误的。而如果戊也同意该协议,那么戊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所以,D项正确。 7. 【参考答案】ABCD 【本题解析】《物权法》232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33条规定:“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且法律和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相反的规定,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所以新的物权法扩大了留置权行使的范围,《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因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失效。 综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题答案为ABCD。 8. 【参考答案】ABC 【本题解析】《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所以A项正确。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232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育才中学应当根据合同支付利达服装厂400套校服的酬金,如果不支付的,利达服装厂有权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行使留置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校服和样品,故B项、C项正确。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育才中学无权要求恒发厂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应选ABC。 9. 【参考答案】ABC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留置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第十三章 占有 二、本章真题考点详解 1. 【参考答案】B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占有的种类。 2. 【参考答案】ABC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此即所有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1.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债的相对性原则。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 2. 【参考答案】B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债的种类。 3.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债的发生原因。 4.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当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主张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另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 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 【参考答案】A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提前履行。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甲公司提前履行,乙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或者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A、D项正确。 第十六章 债的担保和保全 1. 【参考答案】AB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到期的条件下,债权人才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A项情形法院不应受理。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本题中被告丙的住所地是B市。故B项当选。 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所以D项当选。C项是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之一,而不是不受理的理由。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B、D。 2.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本案中,甲对丙提出代位权诉讼,这时该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乙的利益,乙对于甲和丙的诉讼来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甲胜诉,丙将向甲直接清偿,而乙、丙之间在清偿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消灭),因此乙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所以A、C、D错误。 3. 【参考答案】ABC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中的抗辩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因此A、B项正确。 该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C项正确。 该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D项正确。 4. 【参考答案】B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中止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因此B项正确。 5.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成立的效果。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次债务人丙应当把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债权人甲,余下的钱不在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法院不做处理。所以A、B、C项错误,D项正确。 6. 【参考答案】ABC 【本题解析】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甲据此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故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并不能构成其积极行使债权的证据,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债权人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故C项错误。由于代位权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并不构成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障碍,故D项正确。所以本题应选ABC。 7.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乙享有撤销权,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依诉行使。A项错误。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B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C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题中,知情的丙属于恶意的第三人,应当适当分担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D选项正确。 8.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 9. 【参考答案】 ABCD 【本题解析】《合同法》第 73 条第 1 款 规 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A项错误在于没有强调代位权需依诉行使。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 16 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 B 项错误。 从本题给出的信息来看,甲丙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乙无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此C 项错误。 甲公司无权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前,乙公司对甲的债权成立在后,乙公司无权撤销,因此 D 项错误 。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1. 【参考答案】B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债权让与。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甲、丙公司之间依法成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在甲、丙公司之间自签订时生效,对乙公司要经过通知才生效。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该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在债权 转让合同 关于商铺转让合同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范本店铺转让合同车辆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 生效时已退出原债的关系。D选项错误。 2. 【参考答案】ABD 【本题解析】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乙将其对丙享有的债权转移给了甲,同时将其对甲负担的义务转移给了丙,也即存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关系。 3.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抵销。 4. 【参考答案】A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甲可以提存。A项正确。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此可见,该风险应当由乙承担。B项错误,C项正确。 《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由此可见,D项错误。 第十八章 合同概述 1.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种类和适用问题。 无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其协议是无名合同。A应选。《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所以C、D正确,应选。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本题中甲与乙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所以不是实践合同。B错误,不选。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1. 【参考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且第21条、第25条分别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乙公司回复“收到传真”并没有表达对要约的同意,不是承诺,故合同5日并未成立。A项错误。《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乙公司10日虽然作出承诺,但是要求签订合同书,故合同当日没有成立。B项错误。乙公司在15日拒绝签约,所以合同在15日也并未成立。C项错误。恶意磋商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本题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的报价的情况下又出尔反尔要求加价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项正确。 2. 【参考答案】AB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解释规则。 3.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客房内备有酒水且有标价单,关某饮用洋酒即构成格式条款合同,该合同中的价款虽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但并未违反有关物价的法律、法规,不构成显失公平。关某误将出售行为当作免费行为,系对行为性质发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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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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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09-07-08
浏览量: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