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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
如何正确对待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 帅海涛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 在中国,一贯就有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传统,认为这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实际上,程序
正义自身却具有独立的价值。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
序正义的统一,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决不能偏废一方。
关键词 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 独立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714-01
一、对中国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的分析
马克思曾经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比喻为里与表的关系。他说:
“审判程序和法律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
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
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
现。”罗尔斯也认为,一种程序正义之所以称作程序正义就在于它能产生
一种公平的结果,否则它就不是一种正义的程序,程序的正义依赖于实质
的正义。他说:“有人认为,程序的合法性可以更少涉及实质性正义或不
管实质性正义的情况下独立存在,这一看法是一种很普通的疏忽,这是行
不通的。”他们都认为实体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目标,程序正义只处于次
要的、辅助性的地位。
鉴于以上观点的影响,不少学者把法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理解成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他们认为只要目的得当,可以不
择手段;法的程序正义是为实现实体正义服务的,程序本身不具有目的价
值,只具有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价值。只要实现了实体正义,程序无论如
何就都是正义的。在这类思想指导下,我国向来重视实体正义而忽视程
序正义,甚至以实体正义为惟一追求,以解决纠纷或结果公正为目的,程
序问题要么根本不在考虑之列,要么被作为无足轻重的细枝末节。究其
原因,一是历史传统,中国老百姓还没有建立起对法律的敬畏观念,而更
愿意相信所谓的最高权威,也就是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其二是因为中
国的法治时间很短,法治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相当的差距,人们对以血
还血的复仇观念有很强的认同感。另外,还有司法成本,效率等等原因。
二、程序正义自身具有独立价值
实际上,程序正义并不依赖于实体正义,而是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程序自身也能满足人们的正义需求。西方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
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就是在强调法的程序
正义的独立价值,这一点在英美诉讼法中尤为明显。英王爱德华三世颁
布的一项律令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
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
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作后盾,法本身所追求的公正、人权、平等等价值
就难以实现。坚持程序正义的独立性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近年,
我国法学界逐渐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仍然普
遍存在着种种神秘主义。比如,公众对于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不甚清楚。
我们的判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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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就是一个简短的三段论:先罗列一下犯罪事实,然后引
用一段或者几段法律条文,最后说,由于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条文,
因此犯有这些罪,应该判刑这么多年。至于为什么引用这几段法律条文
而不引用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是怎样违反这些条文的,却不去讨论,公众
也就无从得知。而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书,在案情摘要和裁决之后,是长
达数页甚至十几页的裁决理由,并列明裁决理由的起草者和附议者,就连
某位大法官不同意法院裁决的理由,也会原样列出。
所以说,程序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它并非实体结果的附属物。但是,
程序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以脱离实体正义的内
在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以社会正义为前提和归宿,二
者必然有内在的关联,因此称其为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相互关系
首先,逻辑上看,程序正义是人们在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实质正义的必
要条件。程序的独立价值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能脱离实体正义的内在
要求,而与实体正义不存在必然联系,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
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由社会实质正义的价值指引,程序正义是实
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义要件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畸形的正
义,与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要求相悖,所以说,实体正义的实现必以
程序正义为基础。同时,因程序正义的实现所要求的正当法律程序既是
程序正义的保障,又蕴涵着实体正义之果,常态情况下,如果做到了程序
正义,也就必然会实现实体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实体正义是程序
正义之题中的应有之意。但由于主体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所限,又存在个
案中二者无法兼得的冲突。因此,确切地讲,程序正义是人们追求正义的
必要的但非充分的条件。辛普森的案件就是明证,他有可能是凶手,但是
为了维护程序正义,也就是按程序办事,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所以只能
无罪释放。这样,实际上实质正义就有可能丧失。
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正如过于强调实体正
义必然会有内在缺陷一样,程序正义也不宜被绝对化,否则就会陷入程序
主义的怪圈。过于强调程序正义,使程序过分周全、细化、僵化甚至脱离
现实同样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好比一个车子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两者是
对立统一的,文明的法治社会决不可能许可偏废一方。面对冤假错案,人
们常会想起弗兰西斯·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
十次犯罪”。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审结,其代价往往是对整
个法律秩序的破坏以及整个法律尊严的亵渎。佘祥林悲剧要求得到解决
的,不仅仅只是这个冤案能否得到就事论事的纠正,而是在于导致如此冤
案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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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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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因此得到矫正。
过分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最终的结果是没有了正义。让我
们以佘祥林冤案作为改变的契机,继续加大力度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吧!
真心希望我们的代价再小一些,真心希望象佘祥林冤案不再重演。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2][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 .
[3]周文华.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唐都学刊.2005.9二十一卷第五期.
[4]候广超.略论程序正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完善.湖北农学院学报.23
卷第 2期.
学术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