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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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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2005 年 9 月 第 21 卷第 5 期 唐 都 学 刊 Tangdu Journal Sep. 2005 Vol. 21 No. 5 收稿日期 :2005 - 05 - 18 作者简介 :周文华 (1974 - ) ,女 ,山东聊城人 ,北京联合大学人文社科部讲师 ,台湾研究院兼职教授 ,法学博士。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周文华 (北京联合大学 人文社科部 ,北京  100096)   摘  要 : 法的正义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上 ,人们传统上倾向于重实 ...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2005 年 9 月 第 21 卷第 5 期 唐 都 学 刊 Tangdu Journal Sep. 2005 Vol. 21 No. 5 收稿日期 :2005 - 05 - 18 作者简介 :周文华 (1974 - ) ,女 ,山东聊城人 ,北京联合大学人文社科部讲师 ,台湾研究院兼职教授 ,法学博士。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周文华 (北京联合大学 人文社科部 ,北京  100096)   摘  要 : 法的正义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上 ,人们传统上倾向于重实 体正义、轻程序正义 ,甚至认为实体正义决定程序正义。实际上 ,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价值 ,程序正义 的独立价值应该得到足够重视 ,但又不能把程序正义绝对化。 关键词 : 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 ;独立价值 中图分类号 : D9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1 - 0300 (2005) 05 - 0103 - 04   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 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 ,主要关系到结果 和目的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分配 ;程序法是关于过 程性权利和义务的法的规范。法的正义性是实体正 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法的实体正义是说法的规范 及其实施结果 ,体现了权利、义务分配的正义原则 ; 法的程序正义是说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 ,体现了正 义原则。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上 ,人们传 统上倾向于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 ,甚至认为实体 正义决定程序正义。实际上 ,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于 实体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应该得到足 够重视 ,但又不能把程序正义绝对化。 一、对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曾有一种观点在思想领域和实际行动中广为流 传 :程序正义服务于实体正义 ,程序是否公正取决于 目的与结果是否公正。程序功利主义的鼻祖边沁把 程序法作为实体法的“附属性的法”,认为“对于法的 附属部分 ,惟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 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1 ] (P1838 - 1843) 权威的 《法学辞典》也公开解释道 :“实体法 ,亦称‘主法’、 ‘主体法’,‘程序法’的对称。”“程序法亦称‘审判 法’、‘诉讼法’、‘手续法’、‘助法’, 实体法的对 称。”[2 ] (P58 ,914) 可见 ,程序法被作为辅助性的法是得 到权威认可的。 马克思曾经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比喻为里 与表的关系。他说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 如此密切 ,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 ,动物的外 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 样的精神 ,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 ,因而 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3 ] (P287) 罗尔斯认为 , 一种程序正义之所以称作程序正义就在于它能产生 一种公平的结果 ,否则它就不是一种正义的程序 ,程 序的正义依赖于实质的正义。他说 :“有人认为 ,程 序的合法性 (或正义)可以更少涉及实质性正义或不 管实质性正义的情况下独立存在 ,这一看法是一种 很普通的疏忽 ,这是行不通的。”[4 ] (P453) 这两位重量 级的人物也都认为实体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目标 , 程序正义只处于次要的、辅助性的地位。 鉴于以上观点根深蒂固的影响 ,不少学者把法 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理解成内容与形式、 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他们认为只要目的得当 ,可以 不择手段 ;法的程序正义是为实现实体正义服务的 , 程序本身不具有目的价值 ,只具有实现实体正义的 工具价值。只要实现了实体正义 ,程序无论如何就 都是正义的。在这类思想指导下 ,我国向来重视实 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 ,甚至以实体正义为惟一追 求 ,以解决纠纷或结果公正为目的 ,程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要么根 本不在考虑之列 ,要么被作为无足轻重的细枝末节。 在中国古代的稗官野史、笔记小说中有无数“摸 ·301·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钟辨盗”之类的故事。这种明断是非、辨别真伪的理 论与方法往往诉诸生活常理的朴素智慧 ,甚至有几 分诙谐幽默 ,但往往让人们感觉不到司法程序的严 肃性。其处断过程虽然不符合现代人的标准 ,但在 古人看来却是明证公允的 ,无论过程还是结果都是 令人称道和大快人心的。即使在建国后 ,我国还曾 广为流行大受毛泽东赞赏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这 种方式虽然遵守基本的程序原则 ,如公开性、辩论 性、不告不理、回避制等 ,但总体说来是坚持实体正 义优先 ,只要结果公正 ,程序的瑕疵是可以忽略的 , 甚至以牺牲程序公正来换取实体公正 ,根据情理来 判断结果的公与不公。司法人员作为案件中独立的 第三方 ,应该平等地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包括对罪犯。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戒与救济 ,还应 具有一种积极的教育效果 ;法除了使人出于惧怕、惩 罚与羞辱而不敢作恶 ,还应使人出于良心而不想、不 愿作恶。只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纵然有 时也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但往往因为程序不当而使 其结果大打折扣。 以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并不恰当但广为 接受的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比方来看 ,程序正 义也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内容决定形式 ,但法的实 体正义并不总是能保证程序的公正 ,本身缺乏正当 性、合理性、人道性的程序或许也有助于实体正义的 实现。比如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 ,可能对查明案件 具有充分的“结果有效性”,但谁也不能否认非人道 的程序是不可接受的。形式主义纵然并不可取 ,形 式是否得当却直接影响到内容的表现效果。目的的 重要性毋庸置疑 ,但手段也非常关键 ,忽视手段 ,片 面追求目的只能达到一时的效果。 实体正义决定程序正义的观点和做法过分强调 实体正义的重要性 ,却只看到了程序的形式性并把 强调程序视为搞形式主义。其实 ,法的程序正义虽 然具有相当的形式合理性 ,但并不等于形式主义 ,它 具有特殊价值。 近年来 ,关于法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出现了新的论证 ,德沃金和波斯那等法学家认为 ,程 序正义处于从属地位 ,但这种从属并不仅仅是对于 实体正义而言。德沃金认为在评价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法的程序 时应尽可能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道德成本 ,所谓 道德成本就是指由于错误地惩罚无辜者所带来的非 正义 ;道德成本的产生源于人的权利被剥夺 ,而人的 权利被剥夺就是一种非正义 ,这就是道德成本理论。 波斯那认为法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节省经济成 本 ,两个法律程序相比较 ,在达到同样效果的条件 下 ,节省经济成本的法律程序就是正义的 ,即法的实 施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耗费 ,这就是经济 成本理论。道德成本理论和经济成本理论与程序功 利主义者的观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之点在于 程序正义都被看作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工具或手 段 ;不同之处在于他们不再把程序法仅仅看作为实 体法服务的工具 ,尤其是德沃金的道德成本理论提 出以对人的道德和权利的尊重为标准来衡量程序的 正义性 ,蕴涵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价值的思想。 二、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价值 程序正义并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而是有其自身 的独立价值 ,程序自身也能满足人们的正义需求。 西方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 ,而且要 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就是在强调法的程 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这一点在英美诉讼法中尤为明 显。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一项律令规定 ,任何人 , 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 ,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 ,不得 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 ⋯⋯或者处死。而轰动一 时的辛普森杀妻案以及米兰达盗窃、强奸、杀人案更 反映了程序正义的主导性地位。 程序正义的价值合理性得到越来越多的思想家 的推崇 ,他们认为法的程序是否正义不在于能否达 到正义的结果 ,而在于其本身的一些独立标准。正 如沃伦大法官所言 :实体不公是个案正义的泯灭 ,而 程序不公则是全部社会制度正义的普遍性的丧失。 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中也说 ,程序价值不取决于 判决结果 ,而是“来自于程序本身的令人感到满意的 东西”,诸如 ,程序中的公平对待、尊重人的尊严、平 等参与、被当事人知晓、及时处理等利益或价值 ,即 使这些东西并未增进判决的准确性 ,法律程序也要 维护这些利益或价值。[5 ] (P308) 法的程序正义之所以如此重要 ,是由于作为按 一定顺序、程式和步骤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程序的 正义可以减少主观感情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制 止裁判的任意性 ,增强法的形式的统一性、客观性和 司法审判的既判力、确定性。过程的正当性为结果 提供了合理性 ,结果也就容易为当事者所接受。谷 口安平说 :“由于人们通常都无法了解正确的结果是 什么 , 因此他们着眼于证据 , 保证程序是公平 的。”[6 ] (P378)尊重法的程序正义的一个更重要的原 因在于对人的自然权利和价值尊严 ,以及将人看作 目的而不是手段的道德原则的尊重。博登海默认 为 ,诉讼有一种精神发泄或者治疗作用。即使原告 败诉 ,也比他没有机会在公众场合说出他的不满时 ·401·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要好 ,在这种场合 ,这种不满如果没有被证明为正确 的 ,至少也被认真对待了。[7 ] (P260) 要求被公正对待是当事人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基 础 ,具体表现为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 ,这是司法 正义的灵魂所在 ,也是当事人的权益所在。《圣经》 中说 ,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司法非正义不 仅仅表现在裁判结果的不公 ,也不仅仅是罪名或量 刑不当 ;如果案件裁判过程不正义 ,也容易使人产生 一种被忽视、人格和尊严不受重视与保障的感觉 ,甚 至会造成西方犯罪学界广为流行的被害人的“第二 次伤害”,即当事人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忽视和怠 慢而产生的被伤害的感觉。司法过程的非正义容易 使当事人产生厌讼、惧讼的心理而规避法。在传统 中国 ,当事人往往愿意“私了”,主要是出于对中国古 代司法程序或裁判过程的顾虑。因为该过程存在不 允许利害双方当事人参与、对其中一方有明显的偏 袒、与当事人单方面联系等极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的做法。 实现司法正义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由法官掌握对 抗双方的平衡而自己不参与进去 ,让当事人获得同 样的听审权利。听审是裁判者在权益争论双方的参 与下 ,通过听取双方的证据、主张、意见和辩论 ,对有 关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听审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 ,《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都对公民的听审权作了相关规定。司法活动中 控辩双方都有权利进行必要的辩解与控说。一首几 千年前的古埃及诗歌中说 :“如果你是一个领导者 , 请冷静地听取申诉者的诉说 ⋯⋯申诉一旦被阻止 , 人们会追问 :‘为什么他要拒绝 ?’不是所有的申诉都 会成功 ,而一次好的听审能抚慰人的心灵。”[8 ] (P12) 听审对于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 ,维护当事人的 权益 ,实现司法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听审 ,当 事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判决的理由 ,并能及时、充分地 在法官面前为了自己的权益而辩争。当被给予并充 分运用了辩争机会和权利时 ,即使最终裁判结果于 己不利 ,当事人也少有怨言。 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作后盾 ,法本身所追求的公 正、人权、平等等价值就难以实现。坚持程序正义的 独立性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 ,近年 ,我国法学 界逐渐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但在司法的各个 环节仍然普遍存在着种种神秘主义。比如 ,公众对 于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不甚清楚。我们的判决书 通常就是一个简短的三段论 :先罗列一下犯罪事实 , 然后引用一段或者几段法律条文 ,最后说 ,由于犯罪 嫌疑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条文 ,因此犯有这些罪 ,应该 判刑这么多年。至于为什么引用这几段法律条文而 不引用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是怎样违反这些条文的 , 却不去讨论 ,公众也就无从得知。而美国最高法院 的裁决书 ,在案情摘要和裁决之后 ,是长达数页甚至 十几页的裁决理由 ,并列明裁决理由的起草者和附 议者 ,就连某位大法官不同意法院裁决的理由 ,也会 原样列出。[9 ]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一辆车的两个轮子   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 正如过于强调实体正义必然会有内在缺陷一样 ,程 序正义也不宜被绝对化 ,否则就会陷入程序主义的 怪圈。 哈耶克和诺齐克都是程序正义的坚决捍卫者 , 他们认为只要规定了基本的运行程序 ,并认真遵行 , 结果就无所谓应该不应该的问题。[10 ] (P39) 有一种程 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的观点 ,认为有关程序的协议 一旦达成 ,则意味着所接受的程序决定了实体 ,而且 人们不会再问结果是否符合实体公正 ;程序不是为 了实现实体正义 ,相反 ,实体法是为了满足程序正义 而制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保障程序符合正义 ,否 则 ,程序本身及由程序引起的结果就失去了正当性。 这种观点使程序正义摆脱了对于实体正义的从属 性 ,但显然是有缺陷的。比如说 ,在刑事审判中 ,只 要被告真的犯了被指控的罪行就应当受到应有的惩 罚 ,但是 ,按照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的原则 ,对被 告是否惩罚以及如何惩罚 ,只能按照程序规定来进 行 ,而程序不管设计得如何完美 ,总难免有所漏洞 , 这样就会造成罪犯逍遥法外而无罪者受到惩罚的现 象。轰动一时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严格按照程序正 义原则进行 ,最后却有违实体正义就是一个明证。 过于强调程序正义 ,使程序过分周全、细化、僵 化甚至脱离现实同样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2004 年上半年 ,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一位由于拆迁纠纷 而身陷 8 场官司的 69 岁退休教师说 ,我想按法律程 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却不知道这场“程序游戏” 还要玩多久。过于繁琐的程序有损实体正义。依我 国原来的行政审批制 ,正常办一件事 ,跑断了腿、磨 破了嘴 ,整个过程还没有走完。办一个企业、搞一个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动辄需要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公章 ,审批的环 节、部门、事项之多 ,让人实在吃不消 ,真可谓“走不 完的程序 ,盖不完的章”。在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下 ,开个结婚介绍信 ,来回跑个十几趟 ,这个说找 那个部门 ,那个说找这个部门 ,这个说要这种证件 , ·501·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那个说要那种证件 ,煞是折腾。好在情况有所改变。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婚姻登记程序 ;《行 政许可法》也已经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作为 2004 年法治建设的一大亮点 ,人们将《行政许 可法》实施后的新变化总结了四句话 :审批不能再 “卡”了 ,权力不能再“多”了 ,收费不能再“乱”了 ,办 事不能再“拖”了。简化、合理的程序带来了实体与 程序两方面的正义。 因此 ,矫枉不宜过正 ,长期以来我国重视实体正 义轻程序正义的做法固然需要改变 ,但不能把程序 正义绝对化。一位西方学者指出 ,正当程序是一个 灵活的概念 ⋯⋯对正当程序的要求是绝对的 ,但它 的适用却不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是相辅相 成的关系 ,正如不能由实体正义来决定程序正义一 样 ,程序正义也不能决定实体正义。只注重实体正 义容易使正义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 ,过于强调程序 正义容易使正义在“语言游戏”中丧失经验的内容 , 法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该兼顾。兼顾的方式 为 :在法的制定和形成中应当充分考虑实质合理性 , 即尽可能把道德、社会等目标吸收进去 ,以实体正义 为主 ;在法的施行阶段则应只服从法的既定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不 再过多地强调合乎道德、国策等社会目标的意义。 也就是说 ,立法阶段应当重视法的实质合理性 ,施行 阶段应该重视法的程序合理性。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统一的。曾有一个比 方 :程序好比铁轨 ,实体好比火车 ,铁轨正了火车未 必不会发生事故 ,而铁轨扭曲火车必然倾覆。由前 面论述可知 ,程序不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实体不正义 , 刑讯逼供有时能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 ,因此 ,这种比 方虽然看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但是不够妥当。 一位日本学者形象地指出 ,“实体法与形式法如同一 辆车的两个轮子 ,对诉讼都起作用 ,它们之间不可能 存在主从关系。”[11 ] (P8) 这种比方比较客观、合理。 因为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过分强调实体正义 或程序正义的做法都是片面的 ,从长远来看 ,都有损 法之正义价值的实现。法的正义是实体正义和程序 正义的统一。 [参考文献 ] [1 ] J . Bentham. The Principles of J udicial Procedure [ M ]. New York :Bowringed ,1962. [2 ] 法学辞典 :增订本[ M ] .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4. [3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 [ M ]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 1995. [4 ] [美 ]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 [ M ] . 万俊人译. 北京 :译林 出版社 ,2000. [5 ] 孙笑侠. 法的现象与观念 [ M ] .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 2001. [6 ] 宋冰. 程序、正义与现代化 [ M ]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8. [7 ] [美 ]波斯那. 法理学问题 [ M ] . 苏少译. 北京 :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1994. [8 ] 陈瑞华. 看得见的正义 [ M ]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0. [9 ] 秋风. 阳光下的正义[ N ] . 南方周末 ,2004 - 05 - 27. [10 ] 顾肃. 罗尔斯 ———正义与自由的求索 [ M ] . 沈阳 :辽海 出版社 ,1999. [11 ] [日 ]兼子一 ,竹下守夫. 民事诉讼法 [ M ] . 白绿铉译. 北 京 :法律出版社 ,1995. [责任编辑  马  洁 ] On the Relations bet ween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ZHOU Wen2hua ( Dept . of the Hum 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 Beiji ng U nited U niversity , Beiji ng 100096) Abstract : J ustice of law is the unity of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In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 between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 people t raditionally attach greater importance to the former. Some people even believe that substantive justice determines procedural justice. As a matter of fact , procedural justice has its own independent value which should be taken seriously but should’t be absolutized. Key Words : substantive justice ; procedural justice ; independent value ·601·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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