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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制度注会税法第一人讲义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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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制度注会税法第一人讲义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税法考试中,是比较重要的一章。以往考试题型除单选题、多选题之外,经常还与实体法的内容结合出综合题,难度较大。预计2009年本章的题量应在3题左右,分值一般在3分左右。   本章内容:7节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七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   一、税收征收管...

2009新制度注会税法第一人讲义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税法考试中,是比较重要的一章。以往考试题型除单选题、多选题之外,经常还与实体法的内容结合出综合题,难度较大。预计2009年本章的题量应在3题左右,分值一般在3分左右。   本章内容:7节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六节 纳税评估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第七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例题·多选题】(2003年)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答疑编号911150101]   【答案】BD   【解析】选项A,一般情况下,契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所以适用征管法。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具体详见教材503页-504页) 第二节 税务管理(熟悉)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包租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例题·单选题】(2006年)下列各项中,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承担税务登记义务的是( )。   A.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B.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C.企业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D.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答疑编号911150102]   【答案】C   【例题·多选题】(2008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有( )。   A.从事生产经营的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B.企业在境内其他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C.不从事生产经营只缴纳车船税的社会团体   D.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答疑编号911150103]   【答案】AB   【解析】选项C属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时间要求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变更税务登记是先工商后税务   3.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l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先税务后工商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六)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例题·多选题】(2007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税务登记事项的有( ) 。   A.开业税务登记   B.注销税务登记   C.停业税务登记   D.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答疑编号911150104]   【答案】ABCD   【解析】税务登记事项有四种:开业税务登记、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停业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即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1)备案制度。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税控管理   《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二)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第三节 税款征收(掌握)   一、税款征收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委托代征税款   (六)邮寄纳税   (七)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12.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例题·多选题】(2004年)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   A.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答疑编号911150201]   【答案】ABC   2.税收调整制度: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注意其适用对象及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保全措施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4)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5)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不是保全的必然结果。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例题·单选题】(2006年)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是( )。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的存款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时,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执行   C.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D.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答疑编号911150202]   【答案】D   【解析】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应该是仅限于纳税人,对于扣缴义务人不适用。   (九)欠税清缴制度: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级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需要阻止出境人,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执行。   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追征。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   多缴纳税款与少缴纳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形 原因 处理       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多缴纳税款)    纳税人原因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期) 税务机关原因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 (纳税人少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   【例题·单选题】(2004年)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 )。   A.只追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B.将追征期延长到10年   C.将追征期延长到5年   D.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疑编号911150203]   【答案】C 第四节 税务检查(了解)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重点:税务检查的权利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因检查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节 法律责任(掌握)   熟悉:违反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罚款金额、倍数、比率)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罚款50%以上3倍以下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例题·单选题】(2007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一定数额的罚款。其罚款限额是( )。   A.20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D.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5倍以下   [答疑编号911150301]   【答案】C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题C选项表述正确。   3.罚款50%以上5倍以下   (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出过综合题)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 比例 处罚 偷税行为 1万以下 或10%以内   按《征管法》:   1.补交税款;   2.补交滞纳金;   3.对偷税行为进行罚款(税额的50%至5倍) 偷税罪 1万-10万 且10%-30%   按照《刑法》:   1.罚金(偷税数额的1至5倍);   2.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0万元以上 且30%以上   按照《刑法》:   1.罚金(偷税数额的1至5倍)   2.判刑:三年至7年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偷税比例=偷税税额/应纳税额×100%   应纳税额指纳税人应缴的各种税,包括纳税人偷税未缴,以及正常应纳的。 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一、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二、纳税评估的对象   1.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3.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   4.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四、纳税评估的处理结果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做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出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五、评估工作管理   六、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1.指标:共五大类指标(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   【例题·多选题】(2007年)下列表述中,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有( )。   A.税收强制措施是指税务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B.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据此征收税款的行为   C.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等方式   D.税款滞纳金征收制度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制度   [答疑编号911150302]   【答案】ACD   【解析】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征管措施,而不是通过纳税评估据以征收税款,B选项不正确。 第七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一、纳税保证   (一)纳税保证人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担保时限   1.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例题·单选题】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成为纳税保证人的有( )。   A.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B.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没有住所的自然人   C.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B级   D.有欠税行为的   [答疑编号911150303]   【答案】C   二、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共五项)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共八项)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办理程序   (4)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三、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四、法律责任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章内容总结   1.税务管理: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   2.税款征收:原则(优先)、制度   3.税务检查:权利(共6项)   4.法律责任:偷税   5.纳税评估   6.纳税担保:保证人、纳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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