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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财税法小结司法考试财税法小结 ——(2009-4-16) 司法考试财税法小结                                              (一)实体税法   1、企业所得税法   (1)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税收优惠——免、减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6)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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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财税法小结 ——(2009-4-16) 司法考试财税法小结                                              (一)实体税法   1、企业所得税法   (1)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税收优惠——免、减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6)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27)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税率:(企业所得税法28)   ①一般企业税率为25%.   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1)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2)征税对象与免税对象(个人所得税法2、4)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3)免征额(个人所得税法6)   ①工资、薪金:2000元;   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程序税法即《税收征收管理法》   1、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F1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注销税务登记(F16):先税务再工商。   2、税款征收   (1)核定税额(税收征收管理法35)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38、40) 项目 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 适用步骤 措施 关系 税收保全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纳税期前 限期缴纳-提供纳税担保-保全措施 银行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产 保全措施后,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再次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纳税期后 限期缴纳-强制执行 银行扣缴、(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人道主义原则: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生活必需。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这两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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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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