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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出题老师赵晓耕外国法制史提纲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诞生于意大利首都罗马城。   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年至公元前753年创建罗马城。在这之后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帝制时期,一直到公元5世纪以后,渐渐的衰落,到公元6世纪最终消亡。   共和国早期的法律...

司考出题老师赵晓耕外国法制史提纲
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诞生于意大利首都罗马城。   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年至公元前753年创建罗马城。在这之后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帝制时期,一直到公元5世纪以后,渐渐的衰落,到公元6世纪最终消亡。   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背景。《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大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结构与内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私犯指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的是财产赔偿的方式;准私犯指侵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十二表法》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虽然法律规定的是一些财产债务关系,但是在解决财产纷争的手段上却有着古代的特点,即更多的采用一种刑罚处罚的手段,在这一点上并不因为古代罗马法规定了许多相对完备的财产和商品交易的规则就有所减弱。特别是在《十二表法》里,这些方面是很突出的。如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解决,就引用了大量刑事法律的规则。自《十二表法》颁布之后,一些处罚债务人的措施也在不断修正,渐渐的形成了一种古罗马法对于财产纷争采取的处分手段的一个特点,这就是财产上的纠纷通常是用财产上的补偿手段来完成。   3.历史地位。《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了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   随着罗马帝国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也渐渐地合二为一,共同构成了古代的罗马法。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法学家指在罗马法形成过程中,对罗马法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的研究、适用、解读法律的专门人员。他们和不同历史时期罗马的当政者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概括起来,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至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年至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至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至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至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注意:我们谈到的罗马法,只要不作特别说明,一般是指罗马的私法。   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可划分为三种:人法、物法、诉讼法。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在这样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下,有着完整人格的并不多,各个家族的家长都是一个完整的人格,其他人往往都不太完整,他们都是家长这个权利之下的某种人格不健全的财产。   2.法人。罗马法里关于人法这部分的规定对后来有影响,同时也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在人格里有一种被法律拟制的人格,即我们今天的法人,尽管在罗马法里还没有明确的出现,但是罗马法已经开始对这类主体进行规范和调整。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3.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在罗马进入帝制以前,存在着一种普遍的婚姻形式,即有“有夫权婚姻”。指由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男女双方所形成的一种新的人身关系,结婚后女子就被置于夫权之下,成为丈夫的一种权利对象。换句话说,在古罗马法里,女子在完婚之后,就没有独立的地位,随着婚姻的成立,与其父母断绝了所有法律上的关系,不仅要受夫权的统治,还要受丈夫家长权的统治。   随着罗马国家进入帝制时期,婚姻制度也发生变化,从“有夫权婚姻”变成了“无夫权婚姻”。指一个女子随着婚姻的缔结,并不改变原来的身份关系,法律地位有所提高,不必然依附在夫权之下,仍然保有其原有的法律上的资格。在离婚上形成了协议离婚的原则,虽然到了罗马帝国后期,随着基督教被奉为正宗,离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无夫权婚姻”比起“有夫权婚姻”,妇女个人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比如在婚后财产的享有上有了进一步的法律区分。“有夫权婚姻”中随着婚姻的缔结,女方没有任何自己的财产支配权,无论是婚前、婚后的财产,依法一律归丈夫名下所有。“无夫权婚姻”强调,属于妻子的财产永远是妻子的,并不因为婚姻的缔结而丧失财产的所有权。“无夫权婚姻”中,女子并不因结婚而丧失法律上已有的权利,妇女婚后对个人权利的主张有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在婚姻缔结上,“无夫权婚姻”不像“有夫权婚姻”那样特别强调婚姻的仪式、严格的程式化,而且其适应万民法调整的主体结构,不仅仅针对罗马人之间的婚姻,也包括罗马人和外邦人,外邦人彼此之间,达成婚姻适用法律的一种形式。随着罗马法的发展,婚姻家庭制度上显得越来越开放和自由。   4.继承。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概括继承”强调,一个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所有财产时,也要承担其所有的债务,这就使继承对继承人来讲可能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后来罗马法做了修订,改为“限定继承”,即在继承的财产利害关系上,继承人如果愿意继承被继承人给其的财产,同时还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话,就以其继承的财产限额为限。   (二)物法   1.物权。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债。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   (三)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法定诉讼:强调严格的程式化,凡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按照法律严格规定的语言进行表述的,都有可能丧失应得的权利。   程式诉讼:强调诉讼程序,出现了证据规则。   特别诉讼:即非常诉讼,审判官有着越来越多的主导权,强调职权主义。把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交由审判官自己决定,审判官有了更多适用法律的裁量权。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从出现到灭亡的时间为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后6世纪。公元6世纪之后,随着欧洲蛮族国家(居于欧洲大陆北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远远落后于罗马帝国的部落国家,也叫日耳曼部落)的入侵,统一的罗马法就演变成了各个蛮族国家统治下的地方的习惯法的一种。   随着欧洲大陆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直到12世纪,在意大利北部人们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由于欧洲大陆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需要一种能够有效的调整商品经济、商品交往的新的法律规范,而这种新的规范,在日耳曼国家的习惯法体系之下显得越来越不完善,就在此时,他们发现了古老的罗马法。   首先在意大利波伦亚大学里由那些研究法律特别是罗马法的教授学者对《国法大全》进行解读,因而形成了罗马法复兴阶段第一个有代表性的学派,即“注释法学派”。   随着“注释法学派”成就的不断扩大和影响,渐渐开始在法律的适用和与现实法律的结合过程中,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议,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分析法学派”。   在前期“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国法大全》进行解读的过程中,由于解读的不同就会有不同的观点、争议和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这就是“评论法学派”。   历史上的罗马法对后来欧洲大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欧洲大陆以后形成的以法典法为代表的法律制度,后人称为大陆法,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所以,法学界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人们习惯把罗马法、大陆法、私法、民法都统称为一个法系系统。因此,罗马法对于今天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直接的,有着深远意义的。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法最早产生于英伦三岛。因为它曾经被罗马征服,所以有着古老的罗马法的地方习惯。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的时代的习惯法。   1.普通法的形成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他和继任者为巩固统治,扩大王权,与地方上的贵族进行妥协和政治上的平衡。往各地派出代表,与地方贵族进行协商,其中最主要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司法的管辖。按照当时的传统,各地的司法管辖由各地英格兰贵族把持,但是按照制度的要求,贵族们为了表示对英王的效忠,不能拒绝英王派出的代表。而各地都有习惯法,按照传统的日耳曼法的原则,要尊重各地的习惯法,这也是英王需要面对的现实状况,于是他派到各地代表王权的人,就要尊重各地的贵族,而贵族也不甘心把旧有的司法权让给国王的代表,所以为了公平,在审理地方平民与贵族的纠纷的案件中,形成审理案件的规则要尊重当地的习惯法,而代表国王的人不熟悉当地的习惯法,于是地方贵族就会指派一些人员,这就形成最初的英国法所特有的陪审的制度。随着王权的强化,这些代表国王在各地断案的人员实际上是截夺、瓜分了地方贵族的司法管辖权,但是他们又要尊重地方的习惯法。当这些代表把办结的案件带回伦敦,在皇家的威斯敏斯特教堂里进行归纳整理,他们发现因为各地习惯的不同,案件的结果有着种种的差异,于是巡回法官把源自各地案件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加以归纳、整合、统一,变成以国王的名义重新整理而成的、适用于所有英格兰各个地方的法律规则,这就是最初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本意强调的是威廉统治英格兰后,由于各个地方尊重各个地方的习惯,通过个案的归纳、整理而形成的一些普遍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基本法律规则,所以普通法强调的是普遍适用的一种法律。但是这种法律的形成是源自地方的案件,因此又叫做判例法。   从此以后到十二世纪,欧洲大陆对罗马法的复兴,但是英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法律传统,尽管在历史渊源和现实欧洲大陆对英国的影响上,罗马法的复兴不可能不对英国的普通法产生影响,但是英国人已经习惯了自己的普通法的法律制度和导致这种法律制度形成的文化价值观念,所以罗马法对英国的影响不像在欧洲大陆那样,是一种系统的、概念的、完整结构的影响,它反而变成一种适应英国普通法过程中,保留了许多原来罗马法习俗,特别是融合了日耳曼法传统的、零散的、单独的、特别概念制度原则的影响。所以普通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同于欧洲大陆,没有系统化,而它自身普通法的结构始终留存下来。   随着英国王权不断的强化,渐渐的在王权之下分出了专门受理案件的机构,这些机构最早是由御前大臣代行的,按照日耳曼的古老传统,国王应给其治下的民众提供一种公平正义的保障,而具体而言就是提供具体的法律判决,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王的臣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国王做出判决,以后按照这种严格的按照起自地方的判例法,受各地习惯的约束,所形成的普通法在新衍生的一些法律利害关系中显得很无奈,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大量的新的利益争端,而这些利益争端按照各地习惯法是没有调整手段的,所以普通法针对这样的利益争端显得力不从心,此时就出现了令状制度。   所谓的“令状”就是一个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要求受到王权或者法律的救济,就需要获得国王的特别许可,这样在英国法形成过程当中又形成了一个形式化的原则,即“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如果没有令状,当事人就无从主张实体权利,这种令状渐渐也受到传统普通法的约束。   2.衡平法的兴起   由于令状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导致当事人不指导应该提出哪种令状,而且令状随着时间的推移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格式,只能对一定的利害冲突给予救济,许多新的利害冲突还是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于是大量的的利益冲突摆到国王的面前,国王也无法应付,就命令手下的人专门处理这类案件,这就是由最初的御前大臣们衍生出来的审理案件的官员,历史上被称为大法官。大法官只不过是法律公正守护神的代表,所以大法官就有当然的法理根据,他们代表公平正义解决传统普通法不能提供救济的利益争端,因此在这些个案当中,以国王的名义,以公平正义的名义,开始创制一些新的解决利益争端的规则——衡平法。英国谚语说“衡平法就像大法官的脚”。衡平法受大法官个人公平正义观念的影响十分巨大,但是因为英国法的基本制度,使得衡平法也要遵循基本的原则——遵从先例的原则。   由于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各自相对独立的发展进程上,最终出现了冲突。直到英王詹姆斯一世在位的时候,确立了“衡平法优先”原则。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制定法不同于普通法和衡平法。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大宪章》奠定了英国法律史上的几个原则——王权在法律之下、税收国王无权单方面决定,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英国法也在不断变化,发展到今天,在英国法里面,制定法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普通法和衡平法渐渐归于统一,历史上英国法中普通法、衡平法各自相互独立,有各自适用法律的原则和适用法律的法院的分离状况,随着1875年司法改革法令渐渐归于统一。   (二)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是导致今天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作为一种法系影响到当今世界法律文化的最重要因素。从历史渊源上看,美国法直接继受的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但是美国法在自身的形成过程中,有自己的特点。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直到18世纪,普通法才随着美国这个国家的出现而成为被北美十三州所共同接受的法律制度。在美国的形成过程中,虽然继受了英国的普通法,但是也保留了自己的一些独特的传统。因为美国社会没有过浓重历史传统的君主贵族文化,因此美国形成之初,它所体现的就是一种自由、平等的法律价值观念,这也导致美国法在继受英国法的时候,封建性大大削弱。   2.美国宪法   随着美国在邦联向联邦这样一个政体转换当中,《美国宪法》出现了。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的成文宪法,不仅对世界宪法制度和法律文化产生了影响,也对美国的这样一种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产生影响。在美国法里面,制定法因素远远高于英国法。因此说到英美法的时候,尽管他们同属于一个法律系统,但是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在美国法形成的过程中,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的制定法,有着十分独特的意义。在《美国宪法》形成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制度,对后来世界法律文化的影响。《美国宪法》是美国从邦联向联邦政体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美国独立后,形成了各个州自掌权力的松散的邦联政体。以《五月花号公约》为代表的,最早强调个人权利的宪政约定,对美国日后的宪政制度影响深远。随着独立战争的结束,随着美国独立的完成,他们更加强调各州公民个人权利,在政治上他们诉求的是所谓的强大的议会政治,也就是在美国当时的十三个州权力由议会把持。由于议会的独大,行政长官的权力就显得很可怜,这就使得独立后的美国十三州在社会经济发展上受到了越来越大的阻碍。于是当时关心美国独立发展的政治家(联邦党人)忧心忡忡,他们认为这样对于新生的美国来说绝不是国家之福,于是他们就通过在费城的《制宪会议》寻求新的国家政体模式,也就是后来的联邦制。但是这样就威胁到独立战争以来强调的对个人权利的维护,所以需要指定一部根本的法律,对此加以明确的限定和约束。从而保证这个新生国家的政治结构能够有效地使得国家中央权力变得强有力,从而发展十三个州形成的新国家的经济文化,同时要保证各州公民的权利不受到侵害。通过联邦党人的不断努力,最终完成体现这种政治目的的根本的法律文献——《美国宪法》。所以说美国法对后世的影响独特的地方就是以制定法,或者是以成文法为代表的《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在形成过程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在美国现实当中,许多社会争议不绝的话题,最终往往都要通过司法判决来平息分争,甚至包括总统选举。所以说美国有着它自己独特的一套司法文化。而这样一套文化观念的形成,与美国宪法应该说是密不可分的。   《美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而这7条文本规定的是7方面的内容。包括:三权分立的架构(3条);宪法所采取的修订的形式;提起宪法修改的条件;宪法的生效和各州之间的权利关系,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利关系;当时代表各州参与宪法制定的政治家,他们都有一个摆脱不掉的代表各州的责任,他们要让自己所在的州同意宪法。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一)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特点   1.英国的法院   以英国为例,在英国普通法形成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程序性规则,法院的系统十分复杂。英国在1875年司法改革之后,才渐渐把庞杂、错综的司法法院系统归纳到比较统一的系统之下。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由于《美国宪法》规定的联邦体制和美国形成的历史原因,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有约束力。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被称为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源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中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4.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体现的是法律应该是一般人的认识。法律应该体现的是特定地域所有民众对法律确定的是非一般的认定,所以英国规定陪审团的成员不一定要有高、精的法律知识,而是不了解法律的普通民众,通过一般民众的是非衡量个案中,应该被认定的事实,从而达成对法律适用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   (二)英美法系体制上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普通法从渊源上来说,它最大的特点是由判例法传统形成的结构。当然在它形成的过程当中,还产生了衡平法和制定法。   若以英美两国相比较,美国的制定法在法律系统当中的影响,要远远高于英国的制定法。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   2.在世界范围内,如果和其他法律系统相比较,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有着这样的几个特点:   (1)以传统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2)从法律存在的渊源形式上来说,英美法系始终认同判例,遵从先例的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贯彻的是严格的程序主义。   (3)在具体的案件诉讼模式上,体现的是抗辩式的诉讼模式。   (4)在法律的逻辑运用上,强调的是归纳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5)在这样的一种法律制度和文化下,法官的作用是十分积极的。所以有人形容,以衡平法为代表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官造法”的产物,但是不可能让法官任意解读,因为背后还要受到先例原则的约束。所以说普通法系是自足的法律文化。   另外,与大陆法相比,英美法系在传统的公法、私法划分上,并不像大陆法那样严格。 大陆法系 一、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沿革   (一)法国法   从历史渊源上来说,大陆法直接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欧洲大陆出现了许多的日耳曼民族所建立的蛮族国家。到公元9世纪,它们形成了一个比较统一的日耳曼人的国家,在西欧大陆叫法兰克。到公元10世纪前后,这个国家又分裂为东西两部分,西边的一部分(西法兰克)是今天的法国,又称法兰西。   法兰西独立后,一方面承继的是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另一方面,在整个欧洲大陆的南部,特别是亚平宁半岛(今意大利),更多的接受的是古老的罗马法习惯,随着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对这个地域的影响越来越重。随着欧洲君主制集权的强化,罗马法的推行也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持,所以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君主集权封建国家的建立,为罗马法的复兴、为罗马法在各个新兴民族国家统一,奠定了政治基础。   法国作为最典型的代表,在其法律制度形成过程当中,继承了许多古代罗马法的因素,所以成为后来欧洲大陆法最初的一个渊源。   到法国大革命时,传统的法律制度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变革机会。在法国大革命当中,对法国后来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宪法》。在1791年,最早完成的《宪法》文献当中,强调的仍然是君主立宪制,但是随之而来的法国革命的激化,导致的却是一种对君主完全的否定,所以最后确立的是共和政体。法国革命与美国的革命不同,美国独立强调的是自由,而法国大革命强调的是反封建的平等。所以在三级会议上,通过了对法国宪政影响深远的文件——《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所以在欧洲大陆法形成的过程当中,随着法国大革命而出现的这样一种最早的法典系统,也就是“六法”系统,与拿破仑密不可分。法国的历次《宪法》都继承了大陆法的体系特点,也就是制定法典,而且在法国的历次宪法中《公民权利宣言》都被作为序言部分出现。   另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民法》,大陆法系又被称为民法法系,因为这样的桥梁使它和罗马法有着更深的历史渊源。而之所以被称为民法法系,就是因为最能代表大陆法特点的,就是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也叫做《1804年法国民法典》,另外的一部就是实施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它们共同构成了大陆法系的两个支系。   (二)德国法   在政体上,随着法国《宪法》的不断修订,在欧洲大陆东边的法兰克的地域上,又恢复的原来的松散的邦国的状况,这就是历史上德国的状况。   1871年,普鲁士完成了统一德国的任务,建立了德意志帝国。随着德国的统一,各个邦国各自存在的法律状况严重阻碍统一后经济的发展,德国的统一造就了在统一基础上社会所需要的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在二十世纪,德国一度出现了在文本意义上相对完善的宪法——魏玛共和国时期的《魏玛宪法》,但是正式因为《魏玛宪法》造就了德意志第三帝国,也就是希特勒的上台。《魏玛宪法》体现的是当时世界上宪政理论最先进的理念,其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完整地规定了近现代的公民宪法权力,而且《魏玛宪法》的宪政结构,孕育、造就了后来的社会立法和社会福利政策。但正是这样的宪法原则在德意志帝国的形成过程中,埋下了希特勒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的隐患。   (三)日本法   日本在历史上受中华法系的影响,唐宋以来日本的国家政体结构都是受到中华法系的影响。近代的日本开始学习欧洲的政治文化,开始明治维新。日本为了仿效西方列强在东亚、在亚洲、在世界称霸,日本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被美国占领,美国出于它在远东的政治利益和冷战的格局,在麦克阿瑟主导下完成了日本战后的《宪法》。这部《宪法》在形式上是和大陆法系密切相关的,由于当时日本所处的特定的历史环境和背景,在世界宪法史上有着突出的地位,这就是日本的“和平宪法”。这部《宪法》的第九条提出国家放弃战争的权力,国家不再组织国家意义上的武装力量。      二、大陆法系的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成为近代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制度,甚至是大陆法系基本法律原则的代表。它虽然叫做民法典,但它却确定了近现代所有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因此它作为大陆法的一个典型代表,影响深远。继它而起的《德国民法典》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中后期的典型代表,是对《法国民法典》的继承和发扬。从历史渊源上追溯,这两部法典结构上分别取自古罗马法《国法大全》中的《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   《法国民法典》(民众性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法学家的民法典)的共同特点:都确认了所有权的保护原则;都确认了一些基本的过失赔偿原则;都确认了基本的契约自由原则。这些也都是这两部民法典之所以能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基本特征。   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又分为了两个支系。   《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法律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中国清末最早完成的一个《民律草案》,在结构上就直接效仿的是《德国民法典》,后来的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布的民法典也是采用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大陆法系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有着更为直接的、深远的影响。      三、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   大陆法系除了《宪法》、《民法》这样的实体法外,还有专门的程序法(诉讼法)。在司法制度上,大陆法系不仅有专门的程序法,还有一套为我们所熟悉的法院系统。   (一)法国的司法制度   拿破仑执政的时候,采纳当时一些法学家的建议,把国家宪政性机构加以改革,形成了独特的行政法院系统。这也是评价大陆法系的突出特点,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结构中,行政法院系统是相对独立的。中国的北洋政府时期也一度形成这样的独立的法院系统。而在法国当时的这种体系也是十分鲜明的,包括德国和日本都曾仿照形成自己的法院系统。   法国各个时期的诉讼法的颁布,在大陆法系中是很突出的内容。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审判公开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律师辩护原则、陪审原则等,而这些都对后来仿效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      四、大陆法系形成和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大陆法系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的形式。   2.大陆法系法律的有着严格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3.从运用法律的逻辑上,大陆法系更多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4.从诉讼制度上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法官主动的职责,被称为职权主义,对应的是英美普通法的抗辩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相互融合,比如大陆法系越来越看重判例的作用。普通法国家也看重制定法的效力。   注:了解历史上外国的法律制度,我们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能够有效的加以借鉴,来完善我们自身的法律制度;了解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同样也是为了能够加以借鉴来完善我们今天现实的法律制度。   关于外国法制史,我们主要从罗马法、英美法、大陆法三个系统作了如上简要的介绍。希望同学们能够把握住各个时期的基本脉络和一些最重要的概念,加以理解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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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0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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