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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8章(6)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6、抵押权的实现(P355) (1)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

经济法·第8章(6)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6、抵押权的实现(P355) (1)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7、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P355) (1)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案例】甲公司有楼房一幢,先后以该楼房设定抵押分别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元,三份债权的到期日均为2009年9月1日,抵押登记时间分别为4月1日、4月2日、4月3日。三份债权快要到期时,乙银行以2800万元购得了该楼房而成为所有权人(2800万元的款项应提存)。如果甲公司到期不偿还三个银行的贷款,则乙、丙、丁银行抵押权的顺序为:乙>丙>丁。 (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解释】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 质权(交付公示)> 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经公示)。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AC 【解析】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丁>乙>丙。 (4)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建设 工程合同 拆除工程合同范本甲供材工程合同范本甲供工程合同范本大棚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临时工合同范本 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8、最高额抵押(P356) (1)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2)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甲企业在2008年将连续向乙银行贷款,甲企业以自己的厂房设定1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债务人甲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厂房的拍卖价款为1200万元:(1)如果2008年实际借款为800万元,则债权人乙银行以800万元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2)如果2008年实际借款为1600万元,则债权人乙银行的抵押权以最高额1000万元为限,对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9、浮动抵押(P356)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浮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动产的浮动抵押仅限于特定的主体设立,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答案】C 【解析】(1)选项A: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2)选项BC: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D: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质押(P357) 1、动产质押(P357) (1)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例题·单选题】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答案】D 【解析】(1)选项ABC: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选项D: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多选题】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题中,丙善意取得质权,丙行使质权后,乙有权请求甲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例题2·多选题】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4)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例题·多选题】200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2)选项B: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3)选项CD: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案例】甲欠乙10万元,双方约定9月1日还钱,甲将自己的小汽车出质给乙。乙欠丙8万元,双方约定8月20日还钱。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该汽车又出质给丙。后来,债务人甲、乙均不能还钱。如果小汽车的拍卖价款为11万元,则丙先拿走8万元(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2万元归乙(优先受偿),1万元归甲。 2、权利质押(P358) (1)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立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②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表8-3 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 动产 一般动产的所有权 交付生效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动产的抵押权 登记对抗 动产的质权 交付生效 不动产 房屋的所有权 登记生效 房屋的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对抗 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 权利质押 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登记生效 知识产权的质押 应收账款的质押 票据、债权、存单、提单的质押 交付(登记)生效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物权设定生效时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卖给乙两间房屋,乙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甲以自己的两间房屋为抵押物向乙借款,乙自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时起取得该抵押权 C、甲继承其父母作为遗产的两间房屋,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甲自建两间房,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房屋买卖的所有权、房屋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选项CD: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担保物权已经设立的是( )。 A、甲与乙签订以某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B、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C、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质押物的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该设备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登记 D、甲与乙签订以甲公司享有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该项质押丙公司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但尚未向工商机构办理登记 【答案】BC 【解析】(1)选项A:以不动产抵押的,必须登记,未经登记,抵押权未设立;(2)选项B: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3)选项C: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4)选项D: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向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留置(P358)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P359) 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善意取得(P359) 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2007年综合题) 【相关链接】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丙处修理。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将该电视修好后,甲迟迟不支付修理费。在丙占有该电视机期间,该电视机被丁偷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在丙占有该电视机期间,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在丙占有该电视机期间,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2)选项CD: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P359)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解释1】在“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空调安装承揽合同承揽加工合同范本承揽合同范本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解释2】对于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 4、留置权的效力(P359) (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解释】质权、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孳息,但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行使(P359) (1)留置标的物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2)优先受偿 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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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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