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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闻《刑法》将“偷税”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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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闻《刑法》将“偷税”换掉惊闻《刑法》将“偷税”换掉 中国人应知“税收”真相 殷切希望党和国家领导人、人大及政协的领导人能够看到此文。 殷切希望此文能被斑竹放行。 殷切希望广大网友读此文后,能够认真思考一下税收的真相。 写下此文是因为作者深深意识到,现如今的中国人都希望把自己的国家建设成世上一流的国家,而不是二流、三流的国家。一流的国家必须有一流的公民,一流的公民必须具有一流的税收意识。殷切希望中国公民具有一流的税收意识,成为一流的公民。 对于此文将要产生的正作用,本文作者是充满信心的。因为他知道,知错就改是一切优秀中国人的优秀品质。  ...

惊闻《刑法》将“偷税”换掉
惊闻《刑法》将“偷税”换掉 中国人应知“税收”真相 殷切希望党和国家领导人、人大及政协的领导人能够看到此文。 殷切希望此文能被斑竹放行。 殷切希望广大网友读此文后,能够认真思考一下税收的真相。 写下此文是因为作者深深意识到,现如今的中国人都希望把自己的国家建设成世上一流的国家,而不是二流、三流的国家。一流的国家必须有一流的公民,一流的公民必须具有一流的税收意识。殷切希望中国公民具有一流的税收意识,成为一流的公民。 对于此文将要产生的正作用,本文作者是充满信心的。因为他知道,知错就改是一切优秀中国人的优秀品质。                ——作者赘言 报载,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 读到这则消息后,作者不由大惊。接到,作者看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解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 文章继续表述说:“《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刘教授将这次《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代替“偷税”的原因,讲得明明白白。然而,他老人家说对了吗? 作者是一位在税务系统工作了23年的税务人员,自信智力上不是傻子,闻此,强烈感到此乃咄咄怪事,大错特错。明眼一看就知道,他老人家的解释从一开始就错了,从头错到了脚。 第一错,刘教授不该把“应缴税款”说成是“纳税人的财产”。这种说法严重地掩盖了税收的真相,是对税收的不能容忍的歪曲。 税收的真相是什么呢?税收是所有公民对国家所承担的公益事业的投资,他们收获得是党政军有益工作的成果。全体公民是税收的所有者,享爱者。国家代表所有公民的意志依法征收税款,管理税款,使用税款。当应缴税金形成时,它已经属于公民所有,仅仅暂时存放在纳税人那里而已,根本就不是什么纳税人的财产。 我不知道刘教授是不是税收专家,如果是,想必他老人家也知道一个常识问题。那就是什么是公民,什么是纳税人、什么是负税人。    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所谓纳税人,是依照税法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在中国,纳税人包括:①全民所有制企业。②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⑤私营企业。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所谓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与纳税人常常是背离的,这个时候,纳税人虽然向国家纳税,但其不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因为此时的纳税人通过商品的价格和价值的背离已把税负转移或转嫁给了消费者。只有在税负不能转嫁条件下,负税人与纳税人相一致。在我国,流转税类的课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负税人与纳税人是分离的,纳税人激的税全部由消费者来负担。比如我村的傻子傻羊拴,他到商店买商品,所支付的货款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商品款,另一部分则是他负担的税。他所负的税,由卖商店经营者算在商品价格里面,然后再由商店把他所负担的税款,激纳给国家。这里商店是纳税人,傻羊拴是负税人,他们之间的关系相当明朗,为公益事业投资的是傻羊拴,而不是商店,商店只起了代缴税款的作用。什么时候负税人与纳税人一致呢,税款没有发生转嫁的时候。比如我村的傻子傻羊拴,如果他一个月收入超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话,他就得交个人所得税。这个时候,他所激的税款就无法转嫁给他人了。在我国,负税人与纳税人一致的税种,一般是就所得额或财产课的种税,如所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使用税等。纳税人所缴的税款不外乎两部分,一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流转税部分,另一部分是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的所得税、财产税部分。前者是消费者的钱,当然不能是纳税人的钱。后者呢?实际上也不能说是纳税人的钱,因为税收是公民对公益事业的投资,是公民应尽义务。如果纳税人不缴纳这部分税款,就会侵占别人对公益事业的投资,侵占别人的劳动。因为纳税人不缴纳这部分税款时,他做不到不享受由国家组织的公益事业,他们仍然在享受享受党政军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这就说明,税是公众的,不属于自己的,不缴税就是对公民财产的占有。 以上已经充分说明税收决不是纳税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属全民所有,决不是纳税人的个人财产。真相如此,不管我们愿意承认不承认,它也是实实在在的存在。 第二个错,本来一个“偷”字已经讲得很清楚,换成“逃避”二字实属牵强附会。 过去,《刑法》将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称之为偷税。这样称乎合理否?这里我们暂先不给上述行为定义,先看看它们具有什么性质。 明眼人不难看出,上述行为的一个共有的基本特征是不缴或少缴税款,将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占为私有。那么被占的财产是谁的呢?笔者在前面已有论述,是所有公民的,也就是公民大众的。(注:刘教说,税收是纳税人的财产。如果是纳税人自己的,还用得着占为已有吗?显然是讲不通的。) 第二个特征,上述行为都是欺骗和隐瞒的行为。纳税人不论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等手段,还是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或者进行其他虚假的手段,都是欺骗和隐瞒的行为。欺骗谁呢?当然是欺骗代表公民意志征收税款的国家,欺骗公民大众。隐瞒什么呢?隐瞒侵占公民为由国家组织的公益事业进行的投资(即所有公民的财产。) 第三个特征,上述行为是违法的、犯罪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一直是进行惩罚的。就连《刑法》将上述行为的表述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后,对其也没有放弃惩罚的。 第四个特征,上述行为是不合乎道德规范的,违返道德的,被人们所不耻的。 正是由于上述行为具有上述四个特征,我国才将这些行为定为偷税。应该说,使用“偷”字是合适的,贴切的,准确的。为什么呢,因为我国的“偷”字正好含有四层意思。一、“偷”是指对别人的财产的占有;二、“偷”是专指所采用的手段是不可告人的,见不得阳光的,隐瞒大众的行为;三、“偷”字里面包含违法之意;四、“偷”是不符合道德的。“偷”字里面包含此四意,用其定义上述行为,可以让人一望而知,偷税是纳税人通过不可告人的隐蔽手段,对公民向公共事业投资所进行的非法占有的行为,它不仅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是可耻的行为,用一句较为粗鲁一点的话说,是不要脸的行为。 一个“偷”字,已经把问题讲得清清楚楚,实际上是已经用不着修改了。那么修改后又怎么样呢?这次修改是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我们先把逃避二字拆开来看,“逃”有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事物而离开之意,如逃难,逃荒、逃灾等。纳税是公民对由国家组织的公益事业的投资,它对公民、纳税人只能是一件福事,而非祸事,这个“逃”字用的贴切吗?再看“避”字,它与“逃”字近意,仍有设法躲开不利自己事物之意。有成语云:“躲灾避难”、“趋利避害”,显然,使用“避”字,仍然不贴切,不准确。那么把两字合起来就贴切准确了吗?“逃避”一词,仍是逃走避开不利自己的事物,它同样不能清楚地表达曾经被《刑法》视为的“偷税行为”。不仅如此,令我们不能忽略的是,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后,税收的真相已被掩盖、歪曲。税收本是公民之财产,这时而被说成是纳税人的财产。没有缴过税,但实实在在负担着税收的人,将被视为没有向由国家组织的公益事业投资的人。“逃避缴纳税款”仅仅受法律惩罚,而不受到道德的谴责,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小学生偷一只铅笔感到无比羞耻,无地自容,而大老板偷税上亿也不脸红的怪像。 刘教授的观点我们曾在前面提过,现在我们再重温一下,他所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我国文字,一字多意。“偷”仅仅指“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行为吗?查一下字典,我们就会知道它的许多意义。它有“窃取,趁人不知时拿人东西”之意,有“行动瞒着人”之意,有“抽出时间”之意,有“苟且”之意,在一些地方,“偷”字还有通奸之意,比如说有人告诉你“李家的媳妇偷人哩”,那就是说,李家的媳妇跟人通奸了。当然,“偷”字也有偷税之意。这已经是事实了,多少年了,人们都知道偷税它是专指什么行为的,一说偷税,大家谁都知道你干了什么,绝对不会以为你是寻常的小偷,小贼啊,当然也不会误以为你在通奸啊,干吗要往“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那里想呢?这不显得牵强了吗?附会了吗? 《刑法》神圣,对于《刑法》中的概念一定要慎重对待。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虽然已经由人大通过,虽然刘教授对此作了解释,但笔者觉得,仍然草率。对税收这个涉及每个公民的问题,事先没有在社会上进行充分的讨论。现在公布出来,让全民再议仍有必要。 最后祝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有一流的税收意识,把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成为世上一流的国家,而不是二流、三流的国家。 公民:赵云常                工作单位:山西省灵丘县国税局                完稿时间:2009年3月5日 18点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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