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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CPA课堂笔记第1章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08年的分值为2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2009年新教材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大量内容;(2)对“表见代理”进行了重大调整;(3)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大量内容。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

2009年CPA课堂笔记第1章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08年的分值为2分,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型全部为客观题。2009年新 教材 民兵爆破地雷教材pdf初中剪纸校本课程教材衍纸校本课程教材排球校本教材中国舞蹈家协会第四版四级教材 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对“法律行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大量内容;(2)对“表见代理”进行了重大调整;(3)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大量内容。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合计 4题4分 2题2分 2题2分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一、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渊源(2004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例题】下列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表1-1 无民事 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第1章) ? ? 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第2章) × × 能否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第4章) × × 能否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第5章) × × 在票据上的签章是否有效?(第13章) × × 是否可以作为发明人?(第14章) √ √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等) 4、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四)法律事实(2009年新增) 1、事件(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引起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解释1】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订立有效合同(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发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 【解释2】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事实行为、法律事实),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3】因发生约定的自然灾害(事件、法律事实),甲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解释4】因甲死亡(事件、法律事实),其继承人乙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 二、法律行为(2009年新增)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如果行为人具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成立。 2、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解释】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例如单膝跪地求婚),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构成意思表示。 【解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财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单膝跪地求婚)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将自己关在密室中的立遗嘱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能生效,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3、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例如单膝跪地求婚)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担。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岁的小孩)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小孩的父母)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视为进行了意思表示(例如一方单膝跪地求婚,对方已经接过戒指,并开始向路人分发喜糖,别忘了结婚必须登记)。 (四)无效民事行为(2000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解释】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解释】无效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行为。 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1)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超过20%的部分视为预付款,但没有担保的性质)。 (2)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见第8章)无效,只是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3)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但该保底条款无效。 (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但并非全部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解释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 【解释2】如何区别对待:(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纯获益的合同直接有效,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直接有效,其他情况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13岁的小男孩所订立的遗嘱,根据其遗嘱,把自己家中的全部财产送给其隔壁12岁的小女孩朵朵)。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解释】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不论是订立合同还是其他民事行为,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相应变更而部分有效,或者撤销而归于无效。一旦被撤销,其行为效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一样。 【案例】甲、乙企业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视为无效合同,视为自4月1日起无效。 表1-2 合同 其他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直接有效 ②效力待定 无效 胁迫、欺诈 ①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②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双方恶意串通 无效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可撤销 【例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题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2)选项B: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选项D: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2)选项B: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3)选项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4)选项D: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题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1)选项A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 【例题4】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B、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C、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D、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答案】BCD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例题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欺诈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例题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7】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B、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没有时间限制 【答案】ABC 【例题8】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B、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C、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D、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答案】ABCD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条件(附生效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附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解释2】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未成立,法律行为不生效(而非无效)。 【解释3】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例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既然乙没有恶意阻止,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通过CPA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三、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 【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行纪的法律效果首先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再转给委托人。 【例题1】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 (2007年) 【答案】×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是( )。 A、行纪行为 B、居间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 D、寄售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D: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2)选项B:由于“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3)选项C: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二)委托代理(2000年单选题、2006年判断题)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2009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4月2日,乙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货。如果甲不足支付,丙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清偿。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 【例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例题2】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2006年) 【答案】× (三)代理权的滥用(2006年多选题)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如果甲受乙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同时甲又受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如果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98万元的买卖合同,则甲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解释】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例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2006年)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后果(2009年重大调整)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故法律对当事人权利行使有期限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②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五)表见代理(2009年重大调整)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理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故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但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解释】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约束被代理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一切看善意相对人的脸色:(1)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不想玩儿了,可以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大家相安无事,即使被代理人自己想接着玩儿,也不能基于表见代理非得拉着善意相对人一起玩儿;(2)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想玩儿,有两个选择,可以拿表见代理说事儿,也可以拿无权代理说事儿:①如果相对人基于“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陪玩儿,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无权代理,没办法,只能陪人玩儿;②如果相对人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相对人的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例题1】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题2】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 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点为表见代理。根据规定,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本题中,被代理人甲公司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交给张某,张某以该文件使第三人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例题3】2009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D: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2)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不能撤销该合同。 【例题4】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 【解析】(1)选项AB: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2)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丙而非乙)有撤销的权利;(3)选项D:丙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四、诉讼时效制度(2009年重大调整)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应当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银行并不丧失起诉权,但起诉后,甲公司提出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确认后,应驳回乙银行的诉讼请求,乙银行丧失胜诉权。但是,乙银行的实体权利(债权)并没有消灭,乙银行可以自己找甲公司解决。甲公司突然良心发现,主动还钱的,可以。但还钱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乙银行退钱的,不可以。 【例题】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乙向甲支付了货款,其后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请求甲返还。法律应支持乙的请求。( ) 【答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2个月就是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2000年多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1】一般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解释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1)如果乙公司于1996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1998年1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如果乙公司于2000年4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2001年1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3)如果乙公司于2009年8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2004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06年)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选项D:“寄存的”商品丢失为1年,“运输的”商品丢失为2年。 【例题3】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2007年)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3月28日-2008年3月27日。 【例题4】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本题中,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例题】2006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7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若曹某于2009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B、若曹某于2009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C、若曹某于2009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D、曹某的债权于2009年4月2日消灭 【答案】C 【解析】(1)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自宽限期限届满之日(2007年4月2日)起算;(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2002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乙公司于当日知道,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考生注意三种情况: (1)如果2008年9月1日发生地震,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9月1日暂停计时,10月1日恢复计时。由于暂停了1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顺延至2009年2月1日。 (2)如果2008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经消失,当事人至少还有6个月的时间提起诉讼,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原来的期间。 (3)如果2008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虽然不可抗力持续了3个月,但诉讼时效暂停的时间为2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向后顺延2个月,截止到2009年3月1日。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1)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中止事由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2)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例题1】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2年)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2】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6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例题3】2007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 B、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 C、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 D、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0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4】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6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6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6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5月20日 C、2007年9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7年3月1日。 (七)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2001年判断题、2005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2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案例】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的贷款到期,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乙银行于2008年4月1日向甲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在本案中,乙银行要求还本付息的律师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8年4月1日开始起算。 (2)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如果义务人履行了债务的,则履行有效,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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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上传时间: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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