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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兼評《中國典當手冊》及其他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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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兼評《中國典當手冊》及其他三種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二○○二年六月 177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兼評《中國典當手冊》及其他三種 劉秋根* 自一九八七年典當業在中國大陸復出後,典當業的研究再度引起關 注,但是一些論著中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處。本文以近年發表的《中 國典當手冊》及《典當史──中國典當業的歷史考證》、《中國典當 業...

4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兼評《中國典當手冊》及其他三種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二○○二年六月 177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兼評《中國典當手冊》及其他三種 劉秋根* 自一九八七年典當業在中國大陸復出後,典當業的研究再度引起關 注,但是一些論著中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處。本文以近年發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的《中 國典當手冊》及《典當史──中國典當業的歷史考證》、《中國典當 業的起源和發展》等為例,對中國古代典當史的一些觀點提出商榷和 批評。包括:第一,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問題。第二,歷代寺院典當業 的歷史。這兩個部分糾正上述論著對南北朝時期典當業暨寺院典當業 發展程度的看法。第三,典當歷史發展的一般情況,糾正了對民營、 官營及內府典當業發展的 敍一些不準確 述。第四,典當業發展過程中 的業務及制度。第五,對各項具體的典當業務及制度,如典當存款、 官本質貸、人口典當、滿貨處理、庫本、各種錢帖等作了辯證。本文 認為:《中國典當手冊》及其他三種著作,在史料及理論方面存有失 誤,其原因主要在於資料缺乏,但也與作者在此情況下急欲將之說 清、說細有關。但總體而言,《中國典當手冊》仍是一部重要的行業 性文獻,對今後中國典當業的經營及走向規範,應能發揮積極作用。 關鍵詞:典當 質庫 寺院 長生庫 動產抵押 高利貸資本 存款 178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自一九八七年典當行業在中國大陸復出,至今已有十五個春秋 了。隨著典當業的發展,對典當業歷史、現狀、對策、理論等方面的 研究亦引起學術界重視。1而彙集本世紀以來重要調查、研究典當業 的成果,容納與典當業經營直接有關的法律、法規、資訊的《中國典 當手冊》的出版,可以說是對這十多年來研究的一個總結。2本書規 模宏大、內容豐瞻、編撰精心,是一部重要的行業性歷史文獻,不論 對於典當業的學術研究、具體經營,還是制定政策和法規,都將產生 重要的影響。但這本手冊在與典當史有關的一些問題上卻有許多值得 商榷之處,其中部分同類問題還出現在近年出版的其他三種典當史著 作之中。3概括地說,問題主要是出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一、關於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問題 關於典當業的起源,從羅炳綿的論文到《手冊》都一致認為:典 當業起源於南北朝時期的寺院。從文獻材料看,這當然可以備一說, 但在論述這個問題時,這些論著卻對南北朝時期寺院進行的這種抵押 1在大陸廢止典當時,香港、臺灣、澳門地區仍然存在典當業。 2《中國典當手冊》(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8),分正副兩編,兩冊, 以下簡稱《手冊》及《手冊副編》。 3這三種著作是:(一)曲彥斌,《典當史──中國典當業的歷史考證》(上 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3),以下簡稱《典當史》。(二)羅炳綿,〈中 國典當業的起源和發展〉,載《食貨》8.7 (1987/10),以下簡稱羅炳綿文。 (三)《近代中國典當業》(北京:文史出版社,1996),絕大部分為一 九四九年以前典當業從業人員的回憶文章。常夢渠所撰〈概論〉部分涉及 到典當史的一些內容。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179 放貸行為有所誇大。如羅炳綿認為「可以肯定南朝已有佛教寺院辦的 當鋪」,又推測道:「中國最早的當鋪原來的名稱是『寺庫』或『長 生庫』」,又認為寺庫「應是『寺院質庫』的簡稱,但後來『質庫』 又成為私人開辦的當鋪的專稱,以別於佛教寺院的『寺庫』了。」4顯 然,這種斷定的證據是不夠充足的、因而是無法實證的。其理由是: 第一,相比之下,南北朝時期(不光是南期)的歷史文獻中有關動 產抵押借貸的事例雖然比漢代要多一些,但大體上都還是一種由私人 或寺院兼營的副業,尚看不出設立有專門機構的跡象。這些事例中, 除了典當史界熟悉的南朝甄彬、褚淵二例外,還可補充數例,如:北 魏末年李元忠退閑後,不事家產,家貧,有客來訪,見「庭室蕪曠, 使婢卷兩褥以質酒肉,呼妻出,衣不曳地」;去世之後,因為家貧「未 及賻至,金蟬質娟,乃得斂焉」。5同一時期的羊敦,乃北魏良太守 之一,雅性清儉,「屬歲饑饉,家餽未至,使人外尋陂澤,采藕而食 之。遇有疾苦,家人解衣質米以供之。」6南朝梁時處士庾詵喜仁好 施「鄰人有被誣為盜者,被治劾,妄款,詵矜之,乃以書質錢二萬, 令門人詐為其親,代之酬還」。7這些顯然都是以動產為抵押進行借 貸的例子。在這裏我們並不知道具體進行這種放貸的主體是什麽?因 而由這些具體行為的實例,尚不能斷定這一時期是否已經有了專門經 4見前引羅炳綿,〈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和發展〉,頁 312、313。 5〔唐〕李延壽,《北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 33〈李靈.曾 孫元忠傳〉:1202-1205。 6〔北齊〕魏收,《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 88〈羊敦傳〉: 1912-1913。 7〔唐〕姚思廉,《梁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卷 51〈庾詵傳〉: 750-751,並參見〔唐〕李延壽,《南史》(北京:中華書局,1975), 卷 76〈庾詵傳〉:1904-1905。 180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營這種抵押借貸的機構。正如有其他信用借貸行為的具體實例,也不 能斷定南北朝便有了經營這種信用借貸的機構一樣(如:錢鋪、帳局)。 第二,是否有了「寺庫」、「長生」、「質錢帖子」這一類的詞 語,就可以斷定已經形成專門的動產抵押機構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們且看提到這些詞語的事例。第一例是上述甄彬一例,此例學術界 曾多所引證,此不贅述。此例中有「寺庫」、「常住庫」之詞。第二 例言梁時名僧釋僧旻,於楊都莊嚴寺八座法輪講法,因佛法精通,聽 衆最盛,但場地迫狹,「旻因舍什物嚫施擬立大堂,慮未周用,付庫 長生,傳付後僧」。8此例中有「付庫長生」一詞。第三例言南齊東 昏侯時殺權臣蕭坦之,又逮捕其兄蕭翼宗「檢家赤貧,唯有質錢帖子 數百」。9這裏有「質錢帖子」一詞。在這裏,第一例表明寺院確實 進行了某種動產抵押借貸;第二例中的「付庫長生」無疑是一種寺院 進行的金錢生殖行為;第三例則說明這種借貸可能已經比較普遍化和 規範化,而不光是由寺院進行。「庫」、「寺庫」或「常住庫」無疑 地是指寺院的倉庫之類,但它們即使偶然從事動產抵押借貸,也還不 能算是獨立的典當機構。10「長生」一詞自佛教東傳以前的秦朝時便 已常用,與借貸之事了無干係。11而「質錢帖子」也未必一定要專門 8〔唐〕釋道宣,《續高僧傳》(大正藏本),卷 5〈梁楊都莊嚴寺沙門釋 僧旻傳〉:462-463。 9〔梁〕蕭子顯,《南齊書》(北京:中華書局,1972),卷 42〈蕭坦之 傳〉:749,並參見《資治通鑒》(北京:中華書局,1956),卷 142, 頁 4452,「南齊東昏侯永元元年閏八月」條,胡三省注曰:「質錢帖者, 以物質錢,錢主給帖與之,以為照驗,他日出子本錢收贖」。 10拙作《中國典當制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對此有所論述, 參見,頁 6-7。 11〔清〕王昶,《金石萃編》(北京:中國書店影印本),卷 4,頁 5。所 載秦代寫有「長生無極」四字瓦當共有十一種。按,「長」有時亦為「常」,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181 的典當機構才能使用,一般富豪商賈之家也完全可能使用;其存在則 又表明了這種抵押借貸的普遍化。 總而言之,考察典當業的起源,既要考察動產抵押放貸行為的萌 芽,也要考察專門的、固定的、帶有經營性質的典當放貸機構的產生。 前者是典當業初步的、萌芽的階段,後者才是其正式的高級階段。從 這一角度分析,相對於漢代,南北朝時期的文獻中有關動產抵押的事 例雖然多了起來,但也只能說產生長生庫的可能性更大了,還不能說 已經產生了專門的動產抵押放貸機構,也就是說未能進入第二階段。12 對南北朝時期史料中有關這種典當行為的記載,不能不適當地拔高。 二、關於歷代寺院典當業歷史 與這一問題有聯繫的是,對於以後各代寺院典當業歷史的論述, 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如對於隋唐三階教的「無盡藏院」,羅炳綿說: 隋代信行和尚創建無盡藏,「唐代名『無盡藏院』,是寺庫的金融機 構。到宋代名『長生庫』、解庫或解典庫。」13甚至說「無盡藏的意 思是『長生錢』 ……也就是以金融賺取利息,賺取利息最好的方法 就是開當鋪(質庫)。」14這裏將『無盡藏』定性為金融機構或許勉強 二者互通。可能表示一種吉祥的祝福。 12筆者在上引《中國典當制度史》頁 5中主漢代說,認為「很可能是典當業 在漢代即已萌生,到南北朝時期得到一定的發展」。當時未能明確指出起 源問題的這兩個階段,是應該修正的。準確地說,漢代與南北朝典當業均 只能說尚處於初級的階段。 13見羅炳綿文,頁 312。按《典當史》頁 36也認為唐化度寺的財物「質貸是 其主要來源之一」。 14羅炳綿,〈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和發展〉,頁 314。 182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可以,但是直接將它等同於宋代寺院典當機構──長生庫,則證據還 很不足。遍閱有關三階教的記載,知其『無盡藏』並未經營專業的放 貸,其有時借貸,也屬無息,因而沒有謀利性質,不能說就是典當機 構。15其次,對北朝僧祗粟問題也是如此。《魏書.釋老志》記載世 宗永平四年詔言:「僧祗之粟,本期濟施……但主司冒利,規取贏息, 及其徵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 極。」羅炳綿據此認為:「北朝寺院出貸僧祗粟,民間向寺院典當田 地住宅是必定有的,但典當衣物農具等有沒有,還不能肯定。」16資 料所言顯然是指「主司」剝削殘酷,既要求高昂的利率;在不能償還 時,還改訂契約,以便繼續取利。17所謂「券契」,與是否典當田地 住宅是毫無關係的。 羅炳綿的說法,《典當史》、《手冊》及常夢渠文基本上都是同 意的。《手冊》解釋『寺庫』是「即『長生庫』或寺院『質庫』。南 北朝時期僧辦當鋪的專稱」,18解釋「常住庫」是「即『長生庫』, 中國古代寺院質庫的別稱。」19又言「中國典當業之肇興,發端於宗 教事業,即西元四、五世紀時南朝(420-589)的佛寺,名為『質庫』或『長 15有關三階教及無盡藏院的文獻記載,中日學者已經多次引用,似無須再 引。可參見〔日〕道端良秀,〈支那佛教寺院的金融事業〉,《大谷學報》 14.1以及吳永猛,〈中國佛教經濟之發展〉,《佛教經濟研究論集.附錄》 (臺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7)。 16羅炳綿,〈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和發展〉,頁 313。 17據筆者對歷朝高利貸資本及有關法律政策瞭解的情況看,所謂「翻改券 契」,即在不能償還時,改訂契約,將所欠利息打入本錢,重新取利。這 種「回利為本」為歷朝法律所嚴禁,因為它加重了對債務人的剝削。 18《手冊》,頁 25。 19《手冊》,頁 14。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183 生庫』。」20《典當史》更明確地總結說:「印度佛教寺院經濟活動 中的『質』,在中國佛教寺院經濟中得到了沿用,並在與本土傳統經 濟、文化融合的過程中,產生了唐宋以來的中國典當業」21等等。竊 以為這些都是一些沒有材料實證的、拔高了南北朝時期典當業發展水 平的解釋和論述,在目前尚難以成立。 另外,對與寺院典當業有關的史料的解釋也有一些問題,主要有 以下幾點: 第一,《手冊》論及南北朝典當業時說:「與此同時,北朝佛寺 亦行質貸。《太平廣記》卷四五四載: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間(477-499), 『[姚]坤舊有莊,質於嵩嶺菩提寺,坤持其價而贖之……』」。22實 際上細讀原文,知此乃是唐文宗太和年間(827-835)事,因為此條後述, 「坤應制,挈夭桃入京,至盤豆館……忽有曹牧遣人執良犬,將獻裴 度。」23衆所周知,裴度乃唐憲宗至文宗時名相,時正在朝。 第二,《夷堅志》云:「建昌孔目吏范荀為子納婦,貸錢十千於 資聖寺長老。經二十年,僧既死,荀亦歸攝,因循失於償逋……先是 徐父奉直大夫者寓居彼寺,寺之人用常住物假其名以規利,奉實因是 頗掩有其資,以寧與聞之,故致然。」24《典當史》引此條作為南宋 寺院長生庫從事放貸的根據。但仔細分析起來,實亦難確證。因為(一) 其放貸主體是「寺之人」,並且是假居於本寺的徐奉之名進行,資本 20《手冊》,頁 107。 21前引《典當史》,頁 169。參見頁 26-29。 22《手冊》,頁 107-108,另《典當史》,頁 29-30亦同。 23〔宋〕李昉等,《太平廣記》(北京:中華書局,1961),卷 454〈姚坤〉: 3710-3711,引《傳記》。 24〔宋〕洪邁,《夷堅志》(北京:中華書局,1981),甲集卷 6〈資聖土 地〉:760。 184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雖屬常住,但顯然是寺僧個人的非法行為。所以最終資本為人所攫, 也只能啞巴吃黃蓮。(二)放貸之人「資聖寺長老」一死,便「因循 失於償逋」,這在寺院長生庫中是不可能發生的事。(三)「常住物」 是否就是長生庫的錢物,尚不能確證。 第三,《手冊》解釋長生局「即長生庫」,下引《兩浙金石志》 關於元長生局的記載。25細繹起來,長生局確與生長庫有關,但還不 能說就等於長生庫。它是說,某些有錢財的檀越,一個人或幾個人合 作,湊一筆資金,結成一個局,進行經營,以其利息支付寺院的各種 需要,如寺院的修理等。這種謀利之局,可稱之為長生局,在長生庫 進行,但不等於就是長生庫。 三、關於典當業歷史發展的其他一般情況 除寺院典當外,對於官營及民間典當在各朝各代的發展狀況,《手 冊》等書的論述亦常有誇大及無法證實之處。以下分隋唐、宋元、明 清三個階段加以論述。 關於隋唐典當業,首先是寄附鋪問題。從羅炳綿文、《典當史》 至《手冊》,均將唐代寄附鋪(包括宋代寄附鋪)當作典當業看待。羅炳 綿同意清代學者瞿灝及日本學者宮崎道三郎的意見,認為「寄附鋪既 代人賣玉釵等物,遇客人急需,先質押若干,或索性低價買入,是很 自然的事。那麽即使與當鋪略有不同,它無疑地是典當發展史中一個 重要角色。」26《手冊》解釋「寄附鋪」是「中國古代曾兼營過典當 25《手冊》,頁 13 所引,見〔清〕阮元,《兩浙金石志》(臺北:新文豐 出版公司影印,1982),卷 15,頁 10567-10569,「元資聖寺長生修造碑」。 26羅炳綿,〈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和發展〉,頁 316。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185 的商業機構。最早出現在唐朝,是當時都市中受託寄賣物品的商鋪, 後有些又附設質庫兼營,或以質貸業務為主,與櫃坊並存。」27唯有 《典當史》的論述似乎謹慎一些,在表達類似的意思之後特別說明, 這只是一種尚無實際材料證明的「假說性判斷」。28實際上,這個問 題,加藤繁在考證櫃坊時,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他認為寄附鋪不是什 麽典當鋪,29有關的材料也不能證明寄附鋪從事抵押放貸。如此,為 什麽還要費那麽多筆墨去考證這種關係呢? 其次,是關於唐代的皇當、官當問題。唐代典當業很發達,《手 冊》這樣敍述:唐代典當業「形成了一窩蜂似的官、民、商、寺多頭 並舉、競相逐利的興旺局面」。30在敍述清代典當業時,又說:「清 代典當業則重又回歸到唐宋時那種皇、官、民當多頭並重的局面。」31 羅炳綿亦認為唐代典當業有商辦、官辦、寺辦三種。32從材料上看, 商、民、寺33營典當在唐代存在是肯定無疑的,但是否還有皇當、官 當,則大有商榷餘地。其中,類似清代那樣,由內務府直接經營、收 入由皇帝個人直接支配的皇當,在唐代肯定是不存在的。唐代各級官 府以公廨錢粟為代表的謀利事業很興盛,但是否直接開設了質庫,則 27《手冊》,頁 22、111、108。 28《典當史》,頁 35。 29〔日〕加藤繁,《中國經濟史考證》(臺北:華世出版社,1981,中譯本), 第 1 卷〈櫃坊考〉:438-457。日野開三郎在加藤基礎上作了更為細緻、 麽詳盡的考證,亦未尋覓出寄附鋪與典當業有什 關係的線索來,見〈唐代 的寄附鋪和櫃坊〉、〈唐代的金融業者「櫃坊」的形成〉,《日野開三郎 東洋史論集》(東京:三一書房,1980),第 5卷,頁 163-129。 30《手冊》,頁 111。 31《手冊》,頁 108。 32羅炳綿,〈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和發展〉,頁 313。 33實際上商與民大可不必分開,均稱之為「民」,或總稱之為「私人」即可。 186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還不敢肯定。雖然從史料記載看,五代後唐確定存在有官營質庫。34但 這一點並不能證明唐代就一定有官營典當。 關於宋元的典當業,首先是有關宋代抵當所的問題。羅炳綿文認 為:「抵當所設立之初,是為小本商人周轉金錢而設,後來卻變成與 當鋪性質相似的機構。」其下引《宋史.食貨志》所載參知政事馮京、 王居卿二人所言之後,又說:「市易法出息放錢,抵當(契要金銀為抵) 終究是最穩妥的賺取利息的方法,也是最方便的……抵當所就是在這 樣情況下產生的。」35實際上,羅文在此混淆了市易司進行的抵當放 貸與抵當所的關係。從《宋會要輯稿》等書的記載看,抵當所是熙寧 四年五月在吳安持的奏請下設立的,一開始與市易法並無關係。吳安 持認為:由開封府管理的檢校庫「檢校小兒財物,月給錢,歲給衣, 逮至長成,或至罄竭」,因此,「乞將見寄金銀見錢依常平倉例召人 先入抵當請領出息,以給元檢校人戶」。36因而設立抵當所。最初, 抵當所設在檢校庫內,受開封府管轄。熙寧五年,市易法實行,其業 務主要即是抵當放貸官錢及賒請物貨。由於前者與抵當所經營之業務 十分類似,到熙寧九年,遂將屬於檢校庫的抵當所改由市易司統一管 轄。37只有到此時,市易司原有的抵當借貸官錢業務,才與抵當所的 業務統一起來。因此,認為抵當所源於市易法抵當是不準確的。38 34〔宋〕王欽若等,《冊府元龜》(北京:中華書局,1960),卷 92〈帝王 部.赦宥〉:1108,「後唐明宗天成二年十月辛丑」條曰:「如是在城回 圖錢及公私質庫,除點簡實在外……」。 35羅炳綿,〈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和發展〉,頁 317。 36見〔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北京:中華書局,1957),〈職官二 十七之六十四〉。 37《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十七之六十四》。 38可參見劉秋根,〈試論宋代官營高利貸資本〉,《河北學刊》1989.2: 83-88。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187 其次,《手冊》描述宋代典當業「由多業兼營逐漸轉向以專業經 營為主,業已成為社會經濟的專門行業」。39實際上,如前所述,嚴 格地說,某些寺院、地主、商人、商鋪在經營他業的同時,兼營某些 動產或不動產抵押的借貸,尚不能稱之為典當業。必須在此基礎上形 成專門的、有一定的資本核算的經營機構時,才能說有了典當業。就 這一點言,典當業是無所謂專營、兼營的。當然,如果從古代經濟社 會構成的角度看,專營、兼營是存在的,因為地主、商人、高利貸者 (包括典當業開設者)往往是三位一體,某一位富有家財之人,可能以其 全部家財開設質庫(當鋪),這樣他就是一位專門的經營者。明清兩代 文獻中常見的「典商」一詞,相當一部分應是這種專門經營者。但也 有一部分人只以資本中的一部分投入典當業,這樣他就是一位兼營 者。但是各個時代究竟是兼營者多,或是專營者多,尚無明確記載可 以證明,至於具體的數字統計就更談不上了。總而言之,無論從那個 角度,均難以證明宋代典當業(包括唐代元代等)是兼營者多,還是專營 者多。 第三,宋代櫃坊是否附設質貸的問題。關於唐櫃坊兼作質庫的抵 押放貸問題,因有《舊唐書》、《資治通鑒》等書的記載及胡三省對 「僦櫃」作的注,大體上確實可以這麽說。而宋代的櫃坊,如果像日 本學者加藤繁那樣,將它說成完全是一個賭博打架鬥毆的賊窩子,誠 然不對,40但像羅炳綿那樣臆測說:「但到了宋代,因工商業的發展 39《手冊》,頁 110;亦見《典當史》,頁 40。 40在南宋人的判語集《名公書判清明集》中也確實有領人資本開質庫,數年 之後主家控訴於官府,領本經營者卻說開的是櫃坊的例子。見〔宋〕佚名, 《名公書判清明集》(北京:中華書局,1987),卷之 9〈戶婚門〉:335, 「庫本錢.領庫本人既貧斟酌監還」條。 188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繁榮,櫃坊的生意範圍似乎更擴大到可質押物品,只有擴大到質押物 品,然後才會經常有賭博場面隨著櫃坊而產生。」41則是毫無根據。 第四,《手冊》言「清代典當業則重又回到唐宋時那種皇、官、 民當多頭並舉的局面」。42清代皇當、官當、民當並存的局面是確實 無疑的,但唐代是否有皇、官的問題,上文已提出了質疑。那麽宋代 情況如何呢?宋代私人典當業、官府典當業、寺院典當業都比較興 盛,但是是否還存在有皇當,則尚無材料可證明。宋代的財政也存在 內藏與左藏的分別,前者是皇帝控制的皇室財政系統,後者則是三司 (後為戶部)控制的國家財政系統。北宋中期以後,各級市易務是經營 了官營典當業;到了南宋,軍隊和地方官府也參與經營。但是,內藏 系統是否像清代內務府那樣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甚至開設質庫,則尚 無材料可資證明。 第五,在對宋元典當業(包括遼夏金各朝)的一般敍述中,還有個別 對史料解釋錯誤的問題。其中,主要的問題是把與典當業無關的史料 說成與典當業有關,如:《手冊副編》引用《夷堅志》甲集卷九「潼 州關張廟……天佑坐黥竄,盡籍其貲」一條,作為典當史的原始材料。 仔細讀來,這條實與典當業毫無關係。雖然自古以來典當業便將關雲 長推為財神,但材料中沒有一絲跡象說明此條與宋代典當業有什麽關 係。43《宋史.賀鑄傳》言,詩人賀鑄晚年因家貧,只得靠「貸子錢 自給」。這裡本看不出與典當業有什麽關係,《典當史》卻硬將它與 所引文天祥信所言「金碗在質庫某處質之……」云云一條,拿來與質 41羅炳綿,〈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和發展〉,316;另《典當史》,頁 40同。 42《手冊》,頁 108。 43《手冊副編》,頁 1024;《典當史》,頁 149。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189 庫經營相關的材料並列,以說明宋代文人與典當業的關係。44在敍述 金朝的典當業時,這方面的問題更為嚴重。如《典當史》引《金史》 卷四十七〈食貨志〉所言:「民略從其便,賣、質於人無禁」一條, 及《金史》之〈李晏傳〉、〈移刺子敬傳〉、〈高汝礪傳〉等等,認 為這些材料反映出「金王朝歷時未久,中國典質業卻在其統治的一方 領域承前代繼續顯示著生機與利弊」。45實際上,所有這些記載中所 記典當、質賣行為均不能確定就是典當業所為,因為進行這種放貸者 完全可能是那些未設質庫的地主商人及官僚豪富之家。另外,還有一 些理解上的錯誤,如羅炳綿認為:「在金國經營典質生意時,都必須 要立『信帖』」。而其所引《金史.刑法志》「禁令」條:「諸典質 不設正庫,不立信帖,違例取息者禁之」,46在《金史.刑法志》中 並未發現。經查《元史》,知此條乃《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 禁令〉所載。雖然元代刑法典的撰修與金代《泰和律》等有一定的繼 承關係,但是《元史》中此條是否源於金,卻並無資料可證明。因而 這條記載不能證明金存在所謂「信帖」。 關於明清及其他時代典當業的一般情況,首先是《手冊副編》言: 在明代,「有人估計全國各種當鋪可能達到兩萬多家。商人比較集中 的安徽和山西形成典當業的徽幫和晉幫」。47這裏共有三處錯誤:(一) 明代當鋪總數究竟有多少,尚無法統計,而此文之敍述亦未援引任何 論著或原始材料作為根據,因此所述數字是不可靠的。(二)徽商的 44《典當史》,頁 42-43。所引文天祥言,見〔宋〕文天祥,《文山先生全 集》(北京:中國書店,1985),卷 5〈回巽齋歐陽先生〉:103。 45《典當史》,頁 49。 46羅炳綿,〈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和發展〉,頁 318。 47《手冊副編》,頁 941。 190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形成,不是指安徽,而是指徽州諸縣。而且明代也無安徽省,只有南 直隸省,包括清代安徽及大部分江蘇地區。(三)徽商在明代典當業 中確實已經很有地位,但晉商則大概要到清代之後才在典當業中佔重 要地位,雖然自明代起晉商在其他商業領域便在北方地區相當有名了。 其次,《手冊》又說:「早期的金融業實質上是貨幣經營業,它 是貨幣商人經營貨幣商品的一系列活動。由於歷史的原因,早期的金 融業除了典當所經營的貨幣借貸活動外,並沒有產生貨幣兌換和貨幣 匯兌。隨著貨幣流通規模的不斷擴大,貨幣的借貸、兌換和匯兌才開 始出現。擔負職能的是錢莊和票號。」48這段敍述存在著一系列的概 念和史實錯誤,就其主要之點辯證如下:(一)不論早期或晚期,金 融業均不等於貨幣經營業。廣義上說,金融業包括而不是等於後者。 貨幣經營業是指完成貨幣流通過程中必需的純技術性職能的行業,如 貨幣的匯兌、兌換等。為此而投入的資金成為貨幣經營資本。除此之 外,還有各種借貸,為此投入的資金成為高利貸資本。(二)早期如 唐宋時期的金融業中,貨幣的匯兌、兌換無疑地是存在的,並有相當 的規模,如唐代戶部及諸司經營的飛錢,宋代榷貨務、各地方官府及 大商人經營的便錢、寄附會子等,均是匯兌。貨幣的兌換也不是錢莊 產生以後才有的,唐宋時期的金銀鋪除了買賣生金銀、打造金銀手飾 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從事貨幣兌換業務。這些在經濟史界已成常 識,在此不擬細述。總而言之,否認早期(即錢莊產生之前)貨幣經營業 的存在,是沒有道理的。 第三,羅炳綿以為,明代當票「多由店鋪裏面的『學生』自行印 刷,寫當票的字跡必另為一格,普通人不易辨認。」49《典當史》認 48《手冊》,頁 146-147。 49羅炳綿,〈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和發展〉,頁 323。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191 為:「同以往歷代有些當業附屬於僦櫃、錢莊等情況相反的是,由於 清季當業發達而出現兼營他業牟利的趨勢。」50二者所敘均有可能存 在。但作者並未引證有關材料,故屬於無法實證的觀點。 第四,《手冊副編》言:「當鋪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產物。」51這 一觀點很奇怪,仔細分析其整個敍述,方知是誤解了馬克思的論述。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的原文是: 在現代信用制度下,高利貸本身依然存在,「對於那些不是或 不能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意義上進行借貸的個人、階級或情 況來說,生息資本都得保持高利貸資本的形式。例如在下列場 合:或者出於個人需要到當鋪進行借貸;或者把錢借給那些享 樂的富人供他們揮霍浪費……」。52 馬克思的意思是: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前提下,部分生息資本有可能保 持高利貸的形式,而這種形式包括窮人為生活需要到當鋪去借錢或富 人因揮霍享受去借錢這樣兩種形式。顯然,我們由此絕對不能認為當 鋪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產物,因為這是違背歷史常識的,也與馬克思的 原意相違背。至於當鋪究竟是什麽社會的產物,則以上所論已經相當 清楚,無須再敘。 四、關於典當業發展過程中的業務及制度 典當業發展過程中的有關業務及制度之研究方面,存在的問題可 從以下兩大方面予以觀察。首先,在對這種業務制度的一般性論述方 50《典當史》,頁 73。 51《手冊副編》,頁 1125。 52卡爾.馬克思,《資本論》(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 3卷,頁 678-679。 192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典當存款問題。《典當史》認為:「隋唐以降,平民利用櫃 坊,典當調劑緩急,富戶、商賈亦藉以存款生息周轉。」53唐代商人及 一般平民在櫃坊存款以便生活經營之需,是史學界皆知的常識。但這 種存款是否有息,則尚無材料證明。這一點日本學者加藤繁、日野開 三郎等人已有細緻的梳理、考證。但唐代一般私人質庫或寺院質庫是 否也從事這類存款,則毫無蹤跡可尋。當然,至宋代以後,官營典當 業──抵當所是經營了正式有息存款的。私人質庫也常有款項存儲, 但是否有息,則同樣沒有材料可資確證。54 二是唐代「官本質貸」的利率及業務種類問題。《典當史》引 「開元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敕」云:「比來公私舉放,取利頗深,有 損貧下,事須厘革。自今以後,天下負舉但宜四分取利,官本五分 取利。」55認為「這一敕令顯然對官本質貸持偏護態度,允其利高於 民商」。56實際上,這條材料針對的是一般的高利貸,與典當業包括 「官本質貸」有關,但並無直接關係。《典當史》還說:唐代質貸業 「有的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抵押,有的以契據為抵押」。57據筆者之見, 唐代質庫放貸時抵押品多是動產,主要是各色衣飾、器皿,58是否以 不動產及各種契據為抵,則尚無實證。一些土地、房宅買賣中的典質 53《典當史》,頁 236。 54參見拙著《中國典當制度史》,第 3章,第 2節。 55此條引自〔宋〕王溥,《唐會要》(北京:中華書局 1955),卷 88〈雜 錄〉:1618。 56《典當史》,頁 38。《手冊》,頁 277,所載典當資料中亦有這一敕令, 實際上當刪。 57《典當史》,頁 39。 58拙著,《中國典當制度史》,第 3章,第 1節,頁 143。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193 行為,尚不能證明是典當業所為。 三是人口典當問題。古代借貸常以人口為抵押,屬於古代高利貸 中抵押借貸的一種,但是典當業在一般情況下並不接受人口典當。《典 當史》以民國時期天津大惡霸袁文會的小押當收當活人為例,認為「中 國典當業初興之際即已出現以此方式借用高利貸」。59並且引用韓愈〈應 所在典貼良人男女等狀〉、《宋史.石保吉傳》、《宋史.馬亮傳》、 《宋史.吳奎傳》等記載,試圖加以證實。但這些材料所言「遂相典 貼」、「質其女」、「質其妻子於富室」、「評取物產及婦女」等, 及元代以後的典雇,均無旁證可以確定這些行爲是當時質庫或長生庫 所為。 四是唐代典當業的滿貨處理問題。羅炳綿云:「唐代押當拍產…… 只以典當動產而言(不動產如田地莊宅等不論),『唐開元廿五年令』已規 定:『動產質,至利過本不贖,即行拍賣』,所謂動產的典當,包括 布衾、木枕、梳等日用必需品及其他金屬製品、首飾之類。」60此條法 令引用時只籠統注明為《宋刑統》,但遍翻《宋刑統》,並未見這條 關於動產質的唐開元法令。61從文字上看,「拍賣」亦非唐人語。據 楊聯陞先生考證,古代(包括唐代)佛寺之中時有拍賣之舉,如高僧死 後,其衣飾用具等即在寺中公開競價賣出,類似後代北平市場上的「唱 衣」。然亦無「拍賣」之詞。62在《宋刑統》中,只有以下一條與羅 文所言相近,即:「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 59《典當史》,頁 239及以下。 60羅炳綿,〈中國典當業的起源和發展〉,頁 313。 61其所參見的民國廿五年(1936)商務印書館出版黃現瑤《唐代社會概略》, 筆者一時無從尋覓。 62楊聯陞,《中國制度史研究》(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88),頁 183-186。 194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收質者非對物主,不得輒賣,若計利過本不 贖,聽告市司對賣,有剩還之。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63此條所 言,似是指在一般性質的借貸中,高利貸者如果收了債務人的抵押 品,在後者過期不償時,只有通告官府才能賣出抵押物品,以折還原 債本利,有剩時還要還給原主。這顯然與典當業無多大關係。它不是 專指動產質,其所謂「對賣」也沒有「拍賣」之意,不過是指債權、 債務人雙方在場而已。 以上討論的,是各家對典當業業務及營業制度所作的一般論述 中,不準確的部份。此外,《手冊》中與典當史有關的一些名詞解釋, 更有不少錯誤。以下依照《手冊》頁碼先後,逐一辨證之。為簡明起 見,凡《手冊》所引原始材料,本文均不再轉引。 1.「出舉」:《手冊》釋「即『質舉』」。64按,不準確。質舉 只是出舉之一種。所引《唐令拾遺》「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云云, 不能證其所釋。 2.「財神股」:《手冊》釋「中國舊時合資當鋪中的一種股份。 指以貨幣出資認的股份。股份持有者稱『資東』」。65按,錯。財神 股不是一般股東出資所認股份。舊時工商店舖利潤分配時,有「護本 金」、「護身金」、「財神股」等名目,其中財神股相當於未分盈餘, 用來平衡盈虧,屬於東西雙方,即股東與經營者(掌櫃、經理)共有。 3.「貸錢」:《手冊》釋「即質錢」,並引宋代袁采《袁氏世範》 卷三,「今若以中制論之,質庫月息二分至四分,貸錢月息三至五分」 63〔宋〕竇儀,《宋刑統》(北京:中華書局,1984),卷 26〈雜律.受寄 財物輒費用〉:412。 64《手冊》,頁 1。 65《手冊》,頁 1。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195 為證。66按,貸錢與質錢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若依袁采所言,「質 庫」指典當業的抵押借貸,即「質錢」;而「貸錢」則指「質錢」之 外的一般借貸。 4.「當道」:《手冊》釋「中國舊時對典當業的俗稱」,又引《廣 東典當業》第六章「按典當利率,雖未達到當道規定大小三分之限度……」 云云為證。按,錯。當道是對政府的俗稱,乃當權者之意。67同樣,《手 冊》釋「當行」為當道亦是錯誤的。68 5.「舉錢」:《手冊》釋「即質錢」。按,不準確,舉錢不等於 質錢。質錢指抵押借貸,而舉錢指包括質錢在內的整個借貸。如將舉 錢釋為借貸,則更準確一些。所舉《敦煌資料》第一輯所載「建中三 年七月十二日馬令痣借錢契」,亦不是一份質錢即抵押借貸契約,而 是一份信用借貸契約。同理,《手冊》釋「舉放」(1)「即質舉」,也 不準確,其所舉《唐會要》卷八八載「玄宗開元十六年敕文」:「比 來公私舉放……」云云亦不能證明這一點;其另一釋義(2)「舉債放貸 的簡稱」,可能更準確一些。69 6.「庫本」:《手冊》釋「亦稱庫本錢,即『鋪本』」。按,其 中第一項「亦稱庫本錢」是對的,第二項則不準。「庫本」只是鋪本 的一種,而鋪本是所有工商金融等各種鋪店資本的總稱。 7.「鋪本」:《手冊》釋「典當機構資本金」。70按,錯。如上 所述,鋪本並不專指典當本金。所引《金陵瑣事剩錄》卷三「當鋪總 66《手冊》,頁 1。 67《手冊》,頁 1。 68《手冊》,頁 2。 69《手冊》,頁 8。按,「開元十六年敕」及「馬令痣借錢契約」在《手冊 副編》,頁 1022等頁又作為典當業原始資料加以轉引,是不準確的。 70《手冊》,頁 9。 196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有五百家,福建鋪本少……徽州鋪本大……」云云,亦不能說明「鋪 本」這個概念即是指典當業資本金。可能是對文中後兩句讀法上有誤 所致,即「本」字須從「少」「大」連讀,其意才順。 8.「取解」:《手冊》釋「即解當」。71按,錯。取解指贖當, 即到期取贖,而不是去當借。其所引《數書九章》卷十八,恰好證明 「取解」乃取贖之意。72 9.「長生店」:《手冊》釋「即長生庫,是其別稱」。73按,不 準確。明清以後,長生店或長生庫成了一般典當業的一種稱呼,《手 冊》所引清《北東園筆錄》初編卷五「我在長生店中質得錢五百四十 千」即是這種含義。這是明、清時期對當鋪等的一種口頭雅稱。 10.「貸穀」:《手冊》釋「即以物質穀」。按,不準確,貸穀有 兩種,一是信用借貸;一是抵押借貸。以物質穀只是指後者。74 11.「兌帖」:《手冊》釋「即憑帖」;而釋憑帖即「舊時當鋪發 行的信用憑據,票到付錢。始於清代」,又釋「上帖」。75按,不準 確。三種皆屬清代中期山西流行錢票名目,然有一定區別,如道光十 八年山西巡撫申啓賢言:「憑帖系本鋪所出之票;兌帖系此鋪兌與彼 鋪;上帖有當鋪上給錢鋪者,有錢鋪上給當鋪者。此三項均系票到付 錢,與現錢無異。」76可見三者是有區別的。 71《手冊》,頁 9。 72《手冊》,頁 9。 73《手冊》,頁 13。 74《手冊》,頁 15。 75《手冊》,頁 34、35。 76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參事室金融史料組,《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北京: 中華書局,1964),第 1輯,頁 130。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197 12.「當戶」:《手冊》釋「以物作抵押向典當機構借貸的客戶」。77 按,錯。當戶恰好是指典當鋪本身,或者專門經營典當業的富戶。其 所引《清高宗實錄》卷二一五「先與富戶、當戶講定微息……」反證 了這一點。同樣,當客、當物者、典當人等,《手冊》均釋為「當戶」, 也是錯誤的。 13.「質者」:《手冊》釋「即質物者」。78按,從其所引《萍洲 可談》看,「質者」恰好是指質庫經營者,而不是「質物者」,即顧 客。 14.「出貨」:《手冊》釋「當物的俗稱」。79按,錯。正確解釋 應是典當滿貨處理的簡稱。《手冊》引《廣東典當業》第八章載:「近 年因出貨價低,[月利]改為五十兩以上方減至二分。」其含義是, 因為滿貨處理的價格太低,故典當貸出款項時的月利亦相應地有所提 高。 15.「作解」:《手冊》釋「舊時指典當機構接受當物而貸出當金」。80 按,錯。從其所引《清明集》看,是指有人拿出本錢來委託別人開設 解庫。 16.「抵當金」,《手冊》釋「即當本,舊時習稱」。81按,錯。 從其所引《宋會要輯稿》所言,抵當金乃是指在官府典當業──抵當 所中抵押金子借錢之後到期不贖的金子,不是指抵當所的資本。出自 《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之一七》。 77《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第 1輯,頁 130。 78《手冊》,頁 58。 79《手冊》,頁 50。 80《手冊》,頁 74。 81《手冊》,頁 75。 198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五、關於典當稅問題 對於歷史上的典當業稅,《手冊》等著作在這一問題上存在的缺 點和失誤主要有三點:首先,關於最早的典當稅,《典當史》認為: 五代後周時(951-960)便「已經出現了有關『典質』的『稅印』、『稅務』 事項的說法。這是迄今所見文獻中關於徵收典當稅的最早說法」。82也 就是說,此時「國家已著手開徵典當稅了,而且制訂了頗為周詳的稅 印規則」。83實際上,《典當史》所引用的五代後周時開封府的一份 奏文,卻完全證明不了這一觀點,奏文是這麽說的:「其有典質、倚 當物業,仰官牙人、業主及四鄰人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將物業已經別 處重疊倚當,及虛指他人物業,印稅之時,於稅務內納契日,一本務 司點檢,須有官牙人、鄰人押署處,及委不是重疊倚當錢物,方得與 印。如違犯,應關連人並行科斷,仍徵還錢物,如業主別無抵當,只 仰同契牙保鄰人均分代納。」84如果對這段記載稍加分析便可知,這 是一段關於土地買賣管理的條例,要求人戶在典質、倚當物業與人 時,必須手續齊全,包括:(一)必須是屬於自己所有的物業,不是 他人的,也不是已經典出去的物業。(二)進行交易時,必須有官牙 人、業主、四鄰之人同署文契。(三)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才能去 稅務辦理過稅手續,並加蓋官印。(四)如違背這些規定,有關人員 要被治罪,並須將價錢退還。如業主沒有抵當之物,則由一同署契的 82《典當史》,頁 38。 83《典當史》,頁 192。 84此處所引見《全唐文》(北京:中華書局,1982),卷 973〈請業主牙人 陵弱商賈奏〉:10094。《典當史》只籠統注明見《冊府元龜》,無法查對。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199 牙人、保人、鄰人平均攤還。這裏所說,指的是政府為保證賦稅收入 落實到土地真正的所有者身上,並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不但承認私 有土地的合法性,而且有保護及規範土地交易行為的政策。這與典當 業的動產抵押放貸沒有多大關係。其所謂「典質、倚當」只不過是土 地買賣或抵押的兩種不同方式而已。總而言之,以此段材料證明五代 便開徵典當稅,是完全錯誤的。 其次,關於宋代典當稅的問題。既然還不能說五代時已經開徵了 典當稅,那麽正式的典當稅究竟開徵於何時呢?對此,羅炳綿文提出: 南宋寧宗嘉泰元年「臣僚對寧宗這樣建議,要徵收寺院長生庫的稅, 結果如何呢?結果是『從之』。然則,一般民辦的質庫,也難免要負 擔此義務的。這樣看來,當稅似乎更在寧宗之時,便開始了」。實際 上,這一觀點也是不準確的。因為:從其所引《宋會要輯稿》記載的 全文看,宋政府並不是特別向長生庫徵稅,而是因為長生庫通過自己 的經營,積累了財產,因而政府要求他們像一般有財產的民戶一樣, 完成政府的和買任務。85這與從明朝後期起徵收的正式典當稅完全不 同。總而言之,上述這種對典當業的某種徵斂,通常並不是特別針對 典當業,雖有某種萌芽性質,但還不能說是一種真正的典當稅。86因 此,說典當稅早在宋寧宗時期便已開始,也是不準確的。 第三,關於清代典當稅問題。《典當史》在一個地方敍述:清代 「乾隆近 20,000 座當鋪,稅收尚不足萬兩。嘉慶 23,000 餘座當鋪, 85《宋會要輯稿.食貨七○之一○二》載:「臣僚言:臣聞有丁則有役,有田 則有賦,有物力則有和買。今有物力雖高,而和買不及者,寺觀之長生庫 是矣……乞行下諸州縣,應寺觀長生庫,並令與人戶一例推排,均敷和買。」 86關於這一點,拙著《中國典當制度史》第 7章第 1節已比較詳細的敘述, 可參見。 200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稅收亦止萬餘兩」。87這一估計,是沒有根據的。據各朝《會典》可 知,其典稅總量雖不甚可觀,也不致於不足萬兩。乾隆十八年(1753), 全國共有當鋪 18,075 間,典稅共 90,110 兩;嘉慶十七年(1818),全國 共有當鋪 23,139 間,典稅共 110,058 兩。88 第四,與典當稅問題稍微有點聯繫的是,北宋末年政府是否向質 庫徵斂以為軍費問題。《典當史》認為,「北宋末年為籌集抵禦金兵 南下的軍費開支,朝廷曾向當鋪徵繳了數以千萬兩計算的費用」。89實 際上,此次徵括、勒索權豪貴戚及工商各鋪的金銀匹帛等,根本不是 為了籌集軍費,而是為了向金人乞和,以滿足金貴族權貴的貪慾。而 且應該注意的是,其所謂「千萬兩」不是指一千萬,而是指每鋪被攤 派勒索一千甚至一萬兩以上的金銀及匹帛。90 六、結語 以上從典當業的起源、寺院典當業史、典當業歷史發展的其他一 般情況、典當業發展過程中的業務和制度、典當稅問題等五個方面, 對中國典當史研究中的一些問題提出了大膽的商榷和批評。整體上 說,《中國典當手冊》及其他三種典當史論著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不 能說不嚴重,而引起這些問題的根源,客觀上講,是因為典當尤其是 古代典當業的有關材料十分匱乏,許多細節問題尚無法說清楚。主觀 87《典當史》,頁 74。 88參見〔日〕安部健夫,〈清代典當業的發展趨勢〉中的統計,《清代史の 研究》(東京:創文社,1971),頁 173。 89《典當史》,頁 196。 90可參見〔宋〕丁特起,《靖康紀聞》(北京:中華書局,叢書集成初編本), 頁 16,「靖康元年十二月十四日」條。 關於中國典當史的幾個問題 201 上講,是因儘管史料貧乏,學者們卻急於將問題講清楚,於是錯誤地 解釋材料,或使用與典當業無關的材料,或作大膽的推測,或使用二 手材料而不查對原書等。這些作法顯然都犯了歷史學的大忌。歷史學 作為一門實證的科學,要求歷史工作者說的每一句話,下的每一個結 論,都必須建立在可靠的材料基礎之上。在材料不足時,則多聞闕疑、 寧闕勿濫。 若從本世紀二十年代算起,典當史的科學研究已有八十年的歷 史,尤其從七十年代末開始,典當史的研究更有不少紮實的高水準學 術成果。在這裏重提歷史研究最基本的原則,呼籲這種耳熟能詳的、 起碼的科學精神,是不是顯得有些多餘呢?典當史尚有不少問題必須 進行研究,現實經濟運行中的典當行業也在不斷發展,有的學者甚至 提出了建立典當學的問題。91基於這樣的前提,借《中國典當手冊》 出版之機,重提這種原則和精神應該不會完全是多餘的吧! 當然,在此應該申明的是,拙文雖然是從給《手冊》寫書評的角 度著手,但讀者不難發現,拙文只挑出這些作品的問題和毛病,而對 其特點及學術價值卻很少從正面予以評說。我想,這些東西是一種明 顯的客觀存在,每一位聰明的讀者均不難看出。拙文若著重評述這些 內容,除了擴大這些論著的傳播之外,對典當史研究的學術進步並無 任何益處。因而,拙文換一個角度來寫這篇研究討論,其良苦用心, 讀者諸君及上述四種著作的作者和編者當能明瞭。 91曲彥斌,〈典當學論略〉,載《邁向新世紀的中國典當業──中國典當業 復出十年紀念文集》(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9),頁 1-4。 202 劉秋根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Some Questions about Chinese Pawn History Qiugen Liu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Sung Dynasty, Hebei University Since mortgage trade reappeared in China in 1987,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again to its study. But there are shortcomings in the several works that appeared. This paper purports to comment on four of such books, including mainly The Manual of the Chinese Pawn (1998)─a text on the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pawn. My discussion concerns the following topics: first, the origin of the Chinese pawn; second, the history of the pawn of temple; third, the different kinds of pawn 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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