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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化建设PAGE48PAGE47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责任,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把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以制度形式予以明确,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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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48PAGE47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责任,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把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以制度形式予以明确,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内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责任人职责   第六条 行政领导职责  执法规范化建设(一)局长对行政执法负总责,对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案件的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等。   (二)主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属于本局管辖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局长应指定主办的股室和协办股室,主办股室应指定二人以上作为具体承办人,协办股室应指定一人以上作为承办人,重大违法从行为查处需有股室领导作为具体承办人的,由局长指定,承办人的调整,应经指定人的同意。   二人以上共同承办的为共同责任人,审核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审核责任人,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批准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领导集体讨论批准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八条  法规机构职责   (一)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协调本局的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告知;   (三)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   (四)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五)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六)为社会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职责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案情介绍,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二) 属于听证案件,要主持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内设法制机构承办)职责   (一) 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案审会集体审议;   (二) 依法需听证的案件,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 依法需上报的案件,负责在案审会审理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 负责案件归档工作。 第三章 执法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案件办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二条 案件办理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必须分离,案件处罚决定必须经案审会集体研究确定后报行政首长批准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执法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本局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均应依照国务院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检查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理依据、处理结果以及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 执法规范化建设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第十六条 执法处罚在罚款2万元以上的或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书面汇报一次,组织专项整治行动,要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遇到突发或重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要及时报告。   行政执法考评为每年12月下旬报告一次。 第四章行政执法的社会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网络,局设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副局长和法制股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自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突击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将执法检查列入年度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和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对执法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抓紧进行整改。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由于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执法不当,给相对人、本局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执法规范化建设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责任自责、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承担过错责任的形式:   (一)局内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奖;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过错责任承担的承担人:  因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承办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因案件审理委员会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参加案件讨论的委员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但已表示不同意见的委员除外。 执法规范化建设   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过错导致行政赔偿,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由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组织政策法规宣教科、人事劳动监察科和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会议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宣传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广泛、深入、持久的方针,运用种宣传渠道,采取不同宣传形式,保持宣传的经常性、连续性。   第三十条  以案说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规定,以此教育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法律宣传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加强宣传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宣传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二条 局有计划地组织本局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并派员参加省市县法制办的发证培训,领取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无证上岗。第七章  评议考核 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每年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评议考核。   第四十四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重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好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执法不力、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失职的执法人员要给予批评、纠正,直至行政处分。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相对管理人或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行本程序。第二条管辖。管辖本部门行政区域内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第三条当场处罚。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按照适用本部门专业法和《行政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条立案登记。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登记,并填写《立案登记表》。第五条调查处理。立案登记后,本局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六条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件处理意见,报送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的,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第七条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一)对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本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执法规范化建设(二)对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或下达《整改通知书》后,7日内当事人逾期不改的,执法部门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告知。本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部门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本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九条交付或送达。《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时,送达人与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送达。决定的执行。(一)当事人应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本局作出书面答复,提供有关见证资料;(二)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服从处罚的,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绥宁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执法规范化建设不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回避。本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行为执法,应当回避。第十二条结案。凡经立案登记的案件,在处理结束时,安监部门应认真填写《结案审批表》,存档备案。执法规范化建设案审委员会审理案件规则一、成立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由主管执法的副职担任案审委员会主任,局长、副局长、纪检监察、法制股室队负责人为成员。二、根据局长建议,审委会主任决定召开会议,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三、听取案情介绍、质询有关问题。对案件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理:1、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充分、确凿;3、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合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6、处罚程序和建议是否合法。7、行政案件中使用的文书是否正确。四、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确定应当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时,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取证;4、违法行为已构成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五、保守案件机密和行政相对人正当的业务,技术秘密,对案审委员会成员的发言内容保密。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单独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五)精简、统一、效能、公开原则。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告”等名称。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执法规范化建设第六条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事项;(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许可事项;(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由特定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㈠起草;制定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科室负责起草;涉及多个股室的,由局领导指定其中一个主办股室负责起草;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制股室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内容提出重要意见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㈡审查;报送局法制部门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草案时应由起草股执法规范化建设室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股室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股室的负责人共同签署,主办股室负责报送,并提供下列材料:1、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2、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3、规范性文件草案。局法制股室按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也可以对报送审查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退回起草股室,或者要求起草股室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提交审查。㈢审议;审查完毕后,局法制股室将草案送审稿报局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经行政首长批准,简化程序。㈣公布。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后,必须由我局行政首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八条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与查阅。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特殊需要,也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送绥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文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2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二)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卷;(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备案、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的案卷。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本机关各股室、执法队伍和相关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县内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进行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和相关股室应按职责参与案卷评查工作。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股室和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按职责在案件结案后5日内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备案、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第六条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包括: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或要求申请人补正执法规范化建设资料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回证;监督检查记录;卷内备考表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卷应当包括: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监督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事前告知或听证告知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材料;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卷内备考表等。行政备案或行政收费包括: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或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书面材料;办理结果的书面材料等。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集中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抽查由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安排。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形式评查和内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形式评查主要为:构成案卷的要件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有效;内容评查主要为:(一)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是否是有权机关;(二)行政执法是否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三)行政执法实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四)行政执法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第九条案卷评查人员由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和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执法规范化建设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第十一条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书面通知案卷承办部门或单位。第十二条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议的,部门或股室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的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应当指出,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十四条对评查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查结论单位的行政监察机构申请复查。第十五条行政监察机构自收到复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会同法制工作机构、相关股室,重新选派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并在复查结束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有误的,应撤销原评查结论,并将撤销通知和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正确无误的,应维持原评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将作为评价该单位和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第二条持证者应是本局正式职工,并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资格认证培训合格且注册准予持证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颁发的省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还须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第四条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应该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第五条对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可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欢迎社会相对管理人监督,执法监督投诉电话0739-7611096或进入县政府法制网站首页点击执法投诉或证件查询。执法规范化建设廉洁执法制度    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2、执法期间不得饮酒,执法时一律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用语要规范、文明,态度端正,不得使用粗野的语言或蛮横的态度,要文明执法。   3、执法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集体或个人宴请,不得收受管理相对人任何礼品,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案件当事人各种形式的贿赂。   4、收取规费和罚款,必须开据标准发票并于二日内按有关规定上缴。   5、实行回避制度。办案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如遇到与执法人员有亲戚、同学、朋友等密切关系的,该执法人员必须回避,以免影响执法公正。   6、坚持办案集体研究和领导审查制度,防止处罚失当或错案。   7、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8、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四)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八)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二、公示的方式(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罚款、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执法规范化建设(二)开辟咨询电话,定期设立咨询服务台,方便群众咨询。(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本行政机关网页上公开。三、公示的程序、时间(一)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各股室站负责收集,由局法制办公室负责整理,定期进行公示。(二)审批结果和案件办理情况等阶段性工作公示,由各股室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局法制办公室处。(三)临时性工作工作公示,由有关股室站于每月30日前报综合处。四、各股室站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定期向局法制办公室反馈公示情况。执法规范化建设文明执法规定本文明执法规范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执勤制度、廉政建设“十不准”、队容风纪规定、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等五个方面,供参考。一、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2002年2月22日国家人事部印发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综合执法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才能做到文明执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法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敬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执法规范化建设(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二、执法制度1、执法机关执法检查时,服装要整齐。检查装备,带齐“两证一章”(即工作证、执法证、胸章),明确任务,提出要求。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整齐,举止端正,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文明执勤,做到“三理”(纠正违章要有理、宣传教育要讲理、执罚尺度要合理);“四心”(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四不准”(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执法规范化建设准搜身、不准体罚)。3、下班离岗时要小结讲评,文书归档,换着便装。4、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5、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6、执法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勤。7、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纠正违章时,先出示证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讲明依据、理由,听取申辩,文明执法。8、指定专人领取、保管、填写法定罚没票据,规范填写各项执法文书,严禁使用其他票据。9、罚没现金和实物当天上交,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10、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三、廉政建设“十不准”1、不准单人执勤,严禁粗暴执勤。2、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严禁越权执法。3、不准有意刁难或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严禁索贿受贿。4、不准以任何借口要求违章者为个人提供方便,严禁以权谋私、借钱、借物、压价购物、装修、旅游,接受宴请等。5、不准截留和私分罚没物品。6、不准将自己以及领导的住址、电话号码告知违章者。7、不准发现违章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为违章者说情。8、不准利用职权参与经商活动或为亲戚、朋友拉关系,搞经商活动。执法规范化建设9、罚没现金和实物当天上交,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10、不准参加迷信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七害”活动。四、队容风纪规定(一)着装(依法着装的)为保持着装整齐统一,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队容严整,着制式服装时,要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2、男队员戴大檐帽,女队员夏装、秋装戴作训帽,冬装戴大檐帽。男队员大檐帽前沿与眉同高,女队员大檐帽、作训稍向后倾。3、执勤、会操、检阅或集会时,要扎武装带,右肩左斜配带;其他场合和时机,可不扎武装带,特殊情况要扎时,由各大队规定。4、集会或会操、检阅时,要佩带装饰带,装饰带绕左肩一周,另一头扣在上衣左上方口袋扣内。5、胸章佩带在上衣左上口袋上方正中央位置。胸章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6、着制式服装时,统一着黑色皮鞋,着黑色袜子,女队员着裙服时,穿肉色丝袜。7、夏、秋、冬服装不得混穿,女队员着夏服时,在集会或会操时要着裙服,执勤时可着裙或裤;着制服时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着冬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工领带。8、着制式服装时,不准背或挂包,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应放在统一配置的公文包内。工作证、执法证放在上衣右上方口执法规范化建设袋内,其他口袋不得放置物品。9、非公务时严禁着制出入酒楼及娱乐场所。女队员怀孕时非工作、执勤时,应着便服。10、季节换装时间由执法机关发通知统一规定。(二)仪容1、头发要整洁。男队员不准留长发、大鬂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2、着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擦胭指、染指甲、不准纹身。3、只准佩带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胸章和执法证胸卡,不准佩带其他徽章。4、着装时应该保持衣着整洁,不准歪戴帽子,敝怀挽袖,卷裤腿、披衣。(三)举止1、在室内脱帽,因特殊情况不适合脱帽时,再临时规定。2、着装时应保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用帽子当扇子,不得搭肩挽臂。3、参加集会、上课列队时,要队列整齐,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五、执法工作规范用语1、您好!我们是绥宁县××局执法人员××和××,您的××行为违反了《×××》中第××条××款关于××规定,根据《×××》中第×执法规范化建设×条××款处罚规定,决定对您进行××处理,请您支持我们的工作,接受处罚。2、您有权陈述、申辩,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您好!我们是绥宁县××局执法人员××和××,这是《××书》,请您看清,如无疑问,请您签字。谢谢!4、为了查清××案情,××是本案的证据,我们将依法对××进行登记保存,请您配合,谢谢。5、您好!我们是绥宁县××局的××和××,现就××问题向您进行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被记录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本案的证据,希望您能如实回答,您被记录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本案的证据,希望您能如实回答,否则将负法律责任,您清楚吗?6、为了查清××案情,我们将对××依法进行检查,请您配合,谢谢。7、这时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请您看清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合作。8、如您对本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您好!给您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所列您的××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我们将对您采取××措施。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对您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执法规范化建设11、为了查清××案情,我们将对××依法进行抽样取证,请您配合,谢谢。12、请您在罚款单上签字,请您保存好罚款收据。13、以上是询问(检查)笔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您签“以上看过,情况属实”和您的名字,谢谢。14、这是暂扣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自您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到××机关接受处理,如逾期不接受处理,我们将对被扣物品依法处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用印规定第一条 根据案件办理实际需要,下列执法文书可以事先在空白页上加盖局行政章:=1\*GB4㈠处罚案件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封(条);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涉案物品清单;监督检查抽样单。=2\*GB4㈡行政许可案件通知书;告知书;公告;决定书;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办公室盖章时注意登记份数备查。第二条 下列执法文书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局行政章:①强制执行申请书;②行政执法委托书;③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④行政处罚决定书;⑤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⑥行政案件移送书;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报主管领导批准时,可以使用《案件办理报批书》。   第三条 下列执法文书不需要领导签字即可加盖公章:①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②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委托外单位检验的除外);③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四条 案件办理报批书对外使用时需经局长批准并加盖局行政章。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制度 为明确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中各部门的职责,保证行政案件处理的顺利,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2个月内未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局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未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 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 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裁定生效的。   第三条 申请强制执行前,案件承办部门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催缴罚没款通知书》,敦促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缴款义务。   第四条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自行政相对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   第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将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有关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送达回证等于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前60天内移交法规宣教股(简称法制股)。第六条 法制股负责将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执法规范化建设   书等收集整理报法人代表批准后,送人民法院立案。   第七条 案件执行过程中(包括立案、审查、执行)法院要求协助的,与案件有关材料的补充、相关文书的签收和递交由法制科负责,案件承办部门协助。   第八条 案件执行完毕,承办部门应按局规定及时结案,将案件全部材料整理、装订。交法制股审核、归档。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案件必须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   第三条 文书使用齐全,无遗漏;   第四条 文书使用正确,无错用;   第五条 文书制作要规范:   (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二)不使用模糊含义词语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三)不随意简化单位名称或物品称谓;   (四)涂改处须有当事人押印或签字,空白处要填写空白符或用文字加以说明。   第六条 立案审批表   (一)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7天。   (二)案由指案件的名称,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名称+当事人涉嫌行为名称+案”。   (三)案件来源一般有四种:执法检查;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四)案情摘要是指案件情况的简单介绍,主要包括:涉嫌违法主体、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五)经办人意见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是否立案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建议,不能对案件进行定性,更不能建议处罚。执法规范化建设   (六)案件调查中发现案件当事人发生变化或违法行为需要重新确认时,应重新立案。   第七条现场检查笔录  (一)现场检查笔录是对现场执法检查对象、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的客观记录,只能对检查现场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不能对案件性质进行定性。   (二)被检查单位(人)可以是被检查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被检查场所的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人等。   (三)委托代理人是被检查单位(人)委托协助检查的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此项目不填;检查现场其他人员可以记录在检查情况中。   (四)检查情况应记录检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参加检查活动的人员情况(包括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证人);检查的缘由一般也就是案件的来源;检查的物品即被检查的对象(包括产品、包装物、原材料、生产设备、帐册等);检查场地环境;物品放置情况;检查活动的组织形式;抽样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现场有拍照、摄像的,也应记明。   (五)检查现场发现的产品标识、包装等证据,应附在本文书后。   第八条调查笔录   (一)开展调查活动之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调查对象,并针对每一个被调查对象确定调查主题,必要时可以草拟一个调查提纲。   (二)被调查人可以是被调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与被调查企业无关的其他人员。(三)陈述主体的称谓可以使用简称或代称,如用“调”或“问”表示调查人员,用“当”或“答”表示被调查人员,不使用顺序号表示调查人员问  话。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调查的重点是与案情相关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行为过程与特征、产品状况、数量、价格等。   (五)被调查人应在调查笔录的每一页底部签名或压印,其他人员应在首页和尾页签名。   第九条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一)本文书是对涉嫌违法的产品、计量器具、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采取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期限是7个工作日日。   (三)封存一般指就地,扣押一般指异地,可以是执法部门所在地,也可是其他地方。    (四)与案件有关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发票、帐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只能登记保存或者查阅、复制,不能封存、扣押。   (五)本文书应与《封条》、《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配套使用。   (六) 当事人或物品保管人拒绝签字,本文书可以由证人签字;没有证人的,应再次组织检查,并邀请证人参加,重新制作本文书。   (七)本文书应经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特殊,需即时采取措施的,可以先采取措施,但事后应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 案件办理报批书   (一)本文书适用于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请示上级或县领导批准决定的事项。(二)以下事项适用:①.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使用三联文书除外);②.延长案件办理期限;③.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④.延长封存、扣押期 限;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结案;⑦.移送案件。  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 本文书对外使用时应加盖局公章。   第十一条   涉案物品清单   (一) 本文书用于对产品或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理。   (二) 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如决定部分解除措施,部分没收的,应分别重新制作本文书。   (三) 本文书应与《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等文书配套使用。执法规范化建设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绥政办发〔2007〕16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五日主题词:监察执法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办、纪委办共印100份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4月5日执法规范化建设绥宁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及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对象  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和部门、行政委托执法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以相关资料和责任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基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全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具体组织实施;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分值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分值由内部考核分值和外部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其中外部评议分值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并将考核结果向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评议考核。按湘政办发〔2007〕3号文件规定:考核分值由内部考核分值、外部评议分值和本级政府评议意见分值组成,县政府组织对双重管理或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分值按应当占有比例折分为本级政府评议意见分值。并按照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同时,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年底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分类考核,兑现奖罚。根据行政执法侧重点不同,对乡镇和县直执法单位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进行分类考核。对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规,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可给予一次性奖金;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被动应付、行政不作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对因工作渎职而影响全县执法大环境的单位,要追究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外,视情节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诫免谈话、引咎辞职等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督促该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决定,涉及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处理。责任制考核与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并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执法人员留用、晋职晋级和执法单位评优评先挂钩。  三、考核内容(一)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情况  1、领导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工作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开展执法检查活动;2、建立分工负责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兼)职人员承办具体业务;3、建立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执法人员全力参与;4、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活动;5、制定法制宣传计划,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情况  1、按照规定要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2、对本单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归集整理,编印执法目录,明确实施岗位;3、依法定责、分解量化、职责到岗、责任到人,落实目标管理责任;4、制定本单位对行政执法岗位和人员的考核评议制度,并对执法岗位、执法人员进行严格考核;5、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培训制度;6、将执法责任制列入本部门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  (三)规范执法工作情况  1、按照规定要求,对执法证件实行档案化管理,按时进行执法“三证”年度审验;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没有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等项目的现象;3、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4、建立统一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5、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得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手续完备;6、无消极执法、越权执法和行政乱作为现象;7、对专业法律执行情况,年终以专题形式向县政府汇报;8、没有出现因执法违法和执法过执法规范化建设错而影响全县投资环境的行为。  (四)执法监督情况  1、建立执法公开制度。对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执法标准、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定期公开。2、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3、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4、建立罚缴分离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5、建立行政执法违法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的行政执法违法和过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分乡镇和市属县直机关两大类,具体考核细则以当年的执法责任状为准。四、考核方式和注意事项(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自纠。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自查自纠,于当年11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送县政府法制办。(二)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采取半年抽查、年终考核检查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主要是对照责任制考核表核实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分值计算采取百分制扣减分和综合加分的形式,其中县政府组织评议考核分值占80%,社会问卷调查评议分值占20%,累计分值为该执法单位的当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分值。(三)县政府考核评议。由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可全面考评也可视具体情况抽执法规范化建设查考评,考评结果由县法制办报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通报。并纳入县直机关单位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内容,即按县文明建设目标管理中该项指标分值折算。(四)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6分以上为优秀,86-95分为良好,76-8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五、参评单位:(一)乡镇25个乡镇(二)县直单位1、县民宗局2、县公安局3、县城管局4、县森林公安分局5、县运管所6、县环保局7、县人防办8、县商务局9、县发展和改革局10、县财政局11、县审计局12、县计生局13、县农业局14、县文化局15、县农机局16、县建设局17、县安监局18、县工业经济局19、县统计局20、县交通局21、县卫生局22、县物价局23、县水务局24、县司法局25、县房产局26、县国土资源局27、县科技局28、县民政局29、县监察局30、县人事局31、县教育局32、县广电局33、县畜牧水产局35、县林业局36、县移民局37、县经管局38、省道S221长铺收费站39、县木材检查总站40、县劳动局(三)市属单位1、县交通征稽所2、县工商局3、县国税局4、县地税局5、执法规范化建设县气象局6、质监局7、县药监局8、县烟草局9、县盐业局10、消防大队11、交通警察大队12、县人民银行13、县银监局14、县公路局六、奖罚  根据年终考核分值和综合评议的结果,对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排序,兑现奖惩。乡镇评优秀单位6个;市属单位评优秀单位3个;县直部门评优秀10个,先进个人从优秀单位产生,乡镇评选先进个人6名(其中主要负责人1名、分管负责人2名、执法人员3名)。市属单位评选执法人员先进个人3名,县直单位评选先进个人10名(其中主要负责人3名、分管负责人5名、执法人员10名),评选先进个人按考核成绩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另行决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执法工作中在在问题较大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执法存在过错的执法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按《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在60日内查证核实后,制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意见书》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执法规范化建设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邵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年—2009年)>的通知》(市政发[2005]10号),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错案,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非因执行职务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罚结果显失公平的;(六)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七)利用职权徇权枉法、贪赃枉法的;(八)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以下列法律文书作为认定错案的依据:(一)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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