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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10 / 18 大家网 TopSage.com TopSage.com 大家论坛会计考试专区 1 / 18 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1.【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理解】 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是如何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包括: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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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8 大家网 TopSage.com TopSage.com 大家论坛会计考试专区 1 / 18 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 知识点 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体育概论知识点下载名人传知识点免费下载线性代数知识点汇总下载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 分章节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1.【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理解】 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是如何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包括: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100台电视机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机。(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 运输合同 关于水泥运输合同范本公路运输合同样本下载承包运输合同下载关于物流运输合同范本运输合同免费下载 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的电视机,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 举例说明。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在买卖合同中,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 律关系的客体;“甲企业应该在5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这种界定双 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2.【关于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 如何理解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 【分析】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所有权的权能有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 阳光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是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 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智力成果包 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道德产品是指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因为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所以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权利并不是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 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比如,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经 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关于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理解】 如何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分析】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 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 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两种。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于 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不成就;因条件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其条 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已成就。 例如:甲、乙之间约定,如果签证下来,甲将房子卖给乙,因为签证是将来的事情,能否签下来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为,在条件成立的时候,该行为才生效; 又例如,如果A、B之间约定,如果A的签证办理完毕,A、B之间就解除租房关系,因为签证什么时候办理完毕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该是在签证办理完毕的时候,该租房的关系终止。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分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效力消灭。 例如:甲、乙之间约定,12月1日甲出国后,甲就把房子卖给乙,这里确定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属于附发生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的时候,该法律行为就生效了; 又例如,如果双方约定:“1月1日租赁期届满”,也就是在1月1日的时候,双方的租赁关系解除,那么这就属于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 5.【关于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的解释】 请举例说明“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分析】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行为被撤销之前,其效力是存在的,如果将其撤销,那么该效力从行为发生的时候就消灭。 例如:甲、乙企业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那么对于签订合同这个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追溯自4月1日起无效。 6.【关于滥用代理权行为的举例】 请举例说明“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分析】例如:甲授权A购买一台设备,要求价格在20~30万元之间,同时乙授权A为自己销售生产的设备,要求价格不得低于20万元,恰巧的是,甲就正好 需要乙生产的这种设备,那么A既代表甲,同时又代表乙,他代表甲购买乙的设备,又代表乙将设备卖给甲,这就属于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目的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行为损害到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 7.【关于罚款和罚金的区别】 罚款和罚金有何区别? 【分析】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的经济制裁。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法附加刑之一,也可以单独适用,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判处。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的内容可能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二者的不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 相应罚金。通过这个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罚款和罚金并不是一回事。简单的讲,罚款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而罚金是司法、审判相关作出的处罚。 8.【关于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作用的理解】 如何理解“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分析】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提请某仲裁机关仲裁(假定该仲裁条款合法 有效)。后来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能提起诉讼。如果一方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也将不予受理,因为 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只能提交仲裁,不能提起诉讼。 9.【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分析】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中,甲企业因延迟交付第二批货物,致使乙企业的合同目 的无法实现,乙企业据此向甲企业主张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除后,甲、乙企业之间因第一批货物的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解除不 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0.【关于仲裁程序的理解】 请问,“仲裁裁决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和“形成两种意见”的意思是否相同?仲裁裁决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还是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请举例说明! 【分析】“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和“形成两种意见”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前者包括后者的情形在内。依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对于这个内容,我们举例说明:假设有3个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了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就是首席仲裁员,如果题目告诉的是形成两种意见,说明肯定有 2个人的意见是一致的,那么就是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果题目告诉的是不能形成统一意见,那么就包括形成两种意见和形成三种意见的情形,对于形成两 种意见而言,那么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为准,如果是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看一下2005年职称考试的一道试题。 【例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分析】依据规定,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的时候,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 第二章 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指的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区别? 【分析】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并且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般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 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称为“绝对控股”;如果子公司的股东较多,其中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 高但又不超过50%,称为“相对控股”。分公司则属于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 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 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 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 公司的经营范围。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有限公司×××分公司”。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 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 承担责任。 (4)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分公司则先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什么区别? 【分析】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1)二者的行为主体主动性不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部门的主动行为;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的主动行为。 (2)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吊销是企业因违法而导致的一种行政处罚;而注销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正常法律行为。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吊销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些限制,甚至是严重的法律责任;而注销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影响。 3.【股东为何不能抽回出资】 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资本,否则就是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同时,公司一旦成立,股东的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必要的偿还债务能力, 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之和,为了方便公司设立,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公司股东可 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更应该保证公司的资本。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使公司财产减少,以防止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减少公司资本。当然,不得 抽逃出资不等于绝对的禁止,如果股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许的方式,实现出资的撤回,如股东将自己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与其 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等,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资。 4.【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及其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哪些?如何进行分类? 【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分为以下几类: 1.投资经营决定权 这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作出决定。 2.人事决定权 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有权予以更换。 3.重大事项的“审批权” 重大事项审批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权。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2)审议批准经营管理方面方案权。即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批。 4.重大事项“决定权” 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公司章程修改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因此应当由股东会修改,而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其他职权。 这里的其他职权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确定的其他特别的职权。 5.【关于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理解】 请问如何理解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为什么是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 【分析】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达到的目标。投资计划是指公司为了期望能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将现有收入变换为某种资产并持有的投资计划。由于投资对公司以后的发展一般具有决定性影响,所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 6、【董事会职权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哪些?如何进行准确的理解? 【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解释】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因此,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既是董事会的一项职权,也是董事会的一项义务。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解释】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股东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因此,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是董事会的一项职权,其实也是董事会的一项义务。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解释】经营计划是指管理公司内外业务的方向、目标和措施,是公司内部的、短期的管理计划。公司的投资方案是指公司内部的短期的资金的运用方向。根据规 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因此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是公司执行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一项具体措施。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解释】根据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由于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时报请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解释】根据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及时报请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解释】根据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制订具体方案是董事 会的职权,因此,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经营的需要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要求,及时制订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会议审议。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释】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均是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规定,应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但是具体与谁合并、如何分立以及变更为什么样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散的具体方案应该由董事会来制订,然后提请股东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解释】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因此有权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指董事会有权根据本公司 的具体情况,确定内部的管理机构设置,如设立教学服务部、事业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企业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等具体的业务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解释】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10)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解释】基本管理制度是指保证公司能够正常运营的基本的管理体制。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综上,可以将董事会的职权概括为以下几类: 执行权:以上职权中的(1)(2) 宏观决策权:以上职权中的(3) 经营管理权:以上职权中的(4)、(5)、(6)、(7) 机构设置与人事聘任权:以上职权中的(8)、(9)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权。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请问《公司法》中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但是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范围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由此可以得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3)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 在设立时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资额”。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没有要求具体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出资方式的规定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8、【发起设立方式与募集设立方式的区别】 如何理解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两种设立方式各自有什么特点? 【分析】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 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 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发起设立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投资者。 募集设立方式的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到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9、【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会议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时间】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请问如何理解《公司法》中规定的“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议 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内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 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一般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 法进行公告。 例如:甲上市公司同时发行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董事会拟在2006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针对该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应该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 通知记名股票的股东,也就是在2006年5月12日前通知,另外,董事会还要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向社会进行公告,也就是在2006年5月1日之前依法向 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章 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举例:投资 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 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例如:投资人甲于2002年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 当以A企业的名义签订,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 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请问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分析】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主要是: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 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 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3、【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 【分析】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产权结构的区别。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 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从这个角度上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企业是连为一体的,可以看成是一个整体。而有限责任公 司的财产完全是属于公司法人所有,不属于股东自然人所有,其公司的资产与股东是分离的。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 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 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出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4、【普通合伙人出质的相关规定】 如何理解“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分析】所谓出质是指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动产质押或者权利质押。例如,合伙人A、B、C设立合伙企业甲,其中A以自己所有的小轿车出资 20万元。合伙企业成立后,A与D签订20万元的借款合同,如果A拟以该小轿车设定质押担保,则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该小轿车已经属于合伙企 业的财产了,如果A在自己的借款中将其质押,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D有权将其拍卖、变卖,这必然会影响合伙企业的财产权益,影响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 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 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关联交易的规定】 某从事餐饮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企业的食品材料不足的,可以由合伙人为企业供应”,某日,企业生意兴隆,导致原料不足,张某从其设立的商贸公司供货给合伙企业,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关联交易的原则,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分析】张某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该种关联交易行为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所允许进行的,因此合伙人可以在约定的情况下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类似的规定还有个人独资企业中对投资人的权利限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请注意,对于竞业 禁止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规定是不同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根据《合伙企业 法》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合伙人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即使是合伙协议中约定也是违法的,而个人独资企 业中,在投资人同意的前提下,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是可以的。 6、【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抵销规定】 如何理解“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分析】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的债务;而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对该债权人的债务,只限于该合伙人,实际上属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 务,如果允许抵销的话,那么就相当于强迫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 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A,甲向戊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戊欠合伙企业货款8万元,戊认为因为甲欠自己5万元,而自己 欠合伙企业8万元,其中5万元就互相抵销了,只还A合伙企业3万元就可以结清三方的债权债务了。戊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戊不能以对合伙人甲的债权抵销对A合伙企业的债务。 7、【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中由哪些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另外,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例如:甲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张某,某日为本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是法律所允许的。 8、【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是否可以相互转换? 【分析】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可以相互转化。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只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转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何区别? 【分析】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 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0、【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确定清算人?清算人需要执行哪些事务? 【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1、【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可以用融资租赁的财产作为出资? 【分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用于缴 纳出资。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财产仅拥有使用权,并没有处分权,所以不能用融资租赁的财产作为出资。类似的还有合伙人不能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因为如果用使 用权出资的话,企业没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就不能随便处置。 1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都包括哪几种形式? 【分析】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3)外资企业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如何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购的方式有几种? 【分析】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 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 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并购的方式可以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 (1)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的主要形式分为两种: ①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例如:法国甲公司购买境内乙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该境内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经过协商,甲公司购买4000万股,将境内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购买股权并且将出售股权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是股权并购的另一种方式。 ②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例如:境内乙国有独资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法国甲公司拟购买其股权,经过协商,乙公司先增资3000万元,乙公司股东――经授权的国有投资机构认 购10%,甲公司认购90%,增资完成后将境内乙公司改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投资各方认购增资并且将增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是股权并购的 另一种方式。 (2)资产并购  资产并购的主要形式也分为两种:  ①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例如:法国甲公司在境内设立一外资企业乙公司,乙公司与境内丙国有独资公司协商,购买丙公司的厂房和整套的流水线并且对该流水线进行运营,甲公司通过乙公司购买丙公司的资产并运营的行为属于资产并购的一种形式。  ②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例如:法国甲公司与境内乙公司协商,购买乙公司的厂房和整套的流水线,并且以该流水线作为自己的出资,与境内企业共同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甲公司购买资产后作为出资的行为属于资产并购的另外一种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确定】 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何确定? 【分析】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例如:法国甲公司协议购买境内乙公司的现有股权,并将乙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股本总额即1000万元,那么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也为1000万元。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例如:法国甲公司协议购买境内乙公司的增资,并将乙公司变更为为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万元,为了此次并购拟增加资本2000万元,那么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股本总额与增资额之和,即1000+2000=3000(万元)。   另外,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出资期限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者资产的出资期限如何确定? 【分析】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按照并购的不同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出资期限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1)认购存量股本或者资产   ①一次缴付对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②分期缴付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认购增资的股本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 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   ①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其他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场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请问场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提出要比场地使用权晚一些,实际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具有一定的法律和经济上的意义。 因此,中外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存在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含义不同:由于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使用用途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其不具备所谓市场上的价值,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具备转让性,且可申请土地用途变更,因此其具备市场的转让价值,且依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 (2)转让性不同: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定条件可以进行自由转让的出让价格则是由政府制定,在实行出让招标和拍卖后,则由市场确定。 (3)使用期限不同: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与合营期限一致,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依照土地用途的不同由法定自40-70年不等。 第五章 1、【管理人的产生】 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为何要指定管理人? 【分析】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和解还是重整又或是清算,作为债务人要么继续生产经营,要么破产清算,但不论是继续生产经营还是破产清算,都会产生大量的 事务,需要对这些事务进行特殊的处理。另外,为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成立专门机构具体执行企业破产事务,加强对债务人 财产的管理,为了完成这类事务,在破产程序中要引入“管理人”。 根据新修订的《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根据该规定,应明确两个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就应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包括和解、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均必须指定管理人。 2、【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规定】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分析】由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是基于全体债权人公平为原则的,因此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清偿。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该条规定: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是指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包括裁定作出的当日,不是指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行为包括所有的清偿行为,不论债务是基于何种原因,也不论债务是否到期。 3、【关于破产后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问题】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分析】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该条规定:   (1)关于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 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限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关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3)关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所谓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保全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终止保全措施。所谓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停止该项法定行为的实施,待该种法定情形消除后,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4)关于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即有可能成为破产人,其财产也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破产财产应当面对所有债权人依法进行分配,但是实际 中,一些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仍然发生,严重损害了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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