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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论合同自由原则 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它产生于罗马法,形成于近代。这一原则体现了公民在经济上享有的自由权利,新《合同法》把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法》的原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飞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更新合同观念,剔除反映计划经济体制建的内容,建立和完善关于合同自由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以及设置较多的任意性规范,体现了对该原则的坚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离不开公民权利观念的觉悟,合同自由原则所包含的自由权利观念则是公民的权利观念启蒙的最好教科书。 关键词:合同自由...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它产生于罗马法,形成于近代。这一原则体现了公民在经济上享有的自由权利,新《合同法》把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法》的原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飞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更新合同观念,剔除反映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建的内容,建立和完善关于合同自由的一系列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以及设置较多的任意性规范,体现了对该原则的坚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离不开公民权利观念的觉悟,合同自由原则所包含的自由权利观念则是公民的权利观念启蒙的最好教科书。 关键词:合同自由、含义、核心、功能 Abstract::There is a highly important principle in contract law,which is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a principle from Roman law,accomplished in modern times.This principle reflects people have their freedom ringht in the economic sphere, It is an important leap forward in legislation that Identified the principle of feedom of contract as the principle of 《new contract law》.The《 PRC Contract Law》Omissions reflect the content of the planned economy by updating concepts, establish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on a series of legal system and creats more arbitrary norms.All of this reflects the persisation to this principle.To build a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Achieve the goal of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annot going without the awareness of the concept of civil rights.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contract which contains the freedom right concepts is the best textbooks to enlighten people’s right concepts. Key words:freedom contrac; Meaning;core; Function; Status 引言:随着新世纪的来临,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步伐也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新世纪伊始,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为中国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无限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生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合同法》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立了诸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与内容,其中,体现合同自由精神的有关规定具有尤为突出的意义。而“合同自由”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在今天,我们来讨论合同自由原则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和演变(合同法中确立合同自由原则的背景). 合同自由就是保障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具体表现为:缔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以及缔约方式的自由。 契约自由思想的萌生,始于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怀的罗马法,〔1〕但作为原则则是在近代法中形成的。英国法制史学家亨利·梅因有句名言:“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该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十九实世纪个人自决、合同自由的事实。近代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契约自由形成了以人文主义为价值基础、以代议制民主政体为政治保障、以市场经济为根植土壤的完整价值体系。正是基于这一价值体系的完成,契约自由才从古罗马的理想越升为近代民法的一大原则。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将合同自由规定为其三大原则之一。〔3〕在长达数百年的时间内被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1896年,资本主义国家另一部重要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颁布。《德国民法典》中,合同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资产阶级思想仍然支配着契约法,这种思想在法律上体现为合同自由和诚信原则。〔4〕在英美法系,合同自由原则同样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正如英国学者指出,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考虑什么条款对他有利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十九世纪放任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一。〔5〕(p4) 二十世纪以来,进入垄断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逐步加强,其法制的中心观念,也是逐步由个人移向社会。民事权利的的社会化迫使各国的立法者和法官进一步限制和削弱民法中的各项自由主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首当其冲。 强制性合同的大量出现、格式合同的经常使用以及国家法律的干预,使合同自由原则逐步丧其在合同法中至高无上的支配地位。但尽管因为政治、经济形势及社会思潮的变化,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来自政府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冲击,但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原则地位并没有被撼动,如在法国、虽然合同自由受到某些限制,合同的强制力受到某些变更,然而,这种限制和变更只是表现为一般原则之外的例外,〔6〕(p31)在英国,事实仍然是,法律依然以自由抉择为基础〔7〕(p6)。总之,尽管双方当事人决定其合同内容的自由程度减少了,但是合同自由原则仍然被两大法系及国际社会所完全接受。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 内容:    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做“曼兮帕蓄”。〔8〕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9〕 三.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的核心,对于意思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国学者分析指出其理论基础包括两方面:一是政治哲学的理论,即从哲学上讲,意思自治首先是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础上;二是经济学基础,意思自治,直接反映了自由经济的要求,自由经济的基本观念,是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交换相互的财产或服务,换成法律上的用语,即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10〕(p18-20)在我国,1949年以后,长时期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处于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而消费者的许多生活用品都是由指令性计划安排。在这种体制下,既没有独立、平等的生产者、消费者,当然更没有合同自由所赖以存在的政治哲学和经济学基础,即使当时存在的一些合同,也只不过是执行国家计划的“保证书”。因此,只有当历史将中国推入市场经济的轨道时,合同自由才可能获得注入法律的机缘。 《合同法》在指导思想上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将其视为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贯彻了自愿原则,而不是计划原则发,《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愿原则—许多学者认为即是合同自由原则〔11〕,是合同本质的体现,它保障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下述内容中。 (一).更新了合同观念。 《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除《民法通则》以外,还存在三部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三部法律规范的主体不一,《经济合同法》的合同主体是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包括自然人;. 《技术合同法》的主体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同主体包括中国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外国的个人,不包括中国的个人。《合同法》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条)合同主体的多元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协议观念的确立,为实现合同自由提供了重要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了关于合同自由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合同法》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以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在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判例学说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的基础上,大量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各种新制度、新规则,而其中的许多内容正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 1.详尽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约与承诺制度。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合同不论以何种形式订立,只要历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成立,这是被各国合同法、国际公约、、通则所普遍采纳的理论,而《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两个基本原则—要约和承诺作出系统的规定,这一缔约制度的采纳,使当事人意思自由,双方合议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重要的合同思想在《合同法》中得到体现。 2.赋予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结果实践中一些合同仅因有些合同条款没有约定而被宣告为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约定(第十二条),不再采纳《经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内容的带有强制性的主要条款制度,以“一般包括的”条款取代“应当具备”的条款,这样就可以防止因缺少某些条款,而造成过多的合同不成立的结果,从而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合同的目的。 (三)。设置了比较多的任意性。 规范合同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合同法》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较好地处理了二者的关系,规定了大量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条款,体现了在不违反强制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的精神。 四.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的根本原则。 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合同法原则有: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哪个原则是核心原则和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之间关系如何?我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原则,是合同法的生命所在,其他原则则是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依据如下:首先,合同自由原则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特征。法律原则的特征应包括:抽象性、标准性、和统帅性三个特征。所谓抽象性是指法律原则是多项法律规则经过长期实践之后的一种总结,而这种归纳和总结又不是若干规则的简单相加,它蕴含着许多更高的道德含义,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追求目标;所谓标准性是就法律适用和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言的。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衡量的意义,即可以被用于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二是控制的意义,即在事实上控制了其他法律规则的使用。当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之时,它控制规则的使用。所谓统帅性是指法律原则是超级法律规则,或是更高级法律规则,它是其他一般法律规则产生和发展应遵循的规则,换言之,其他法律规则则根据法律原则制定,并接受它的检验。所以,法律原则具有统帅其他法律原则的意义。合同自由原则完全符合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原则具有抽象性,合同自由原则是从自由交易行为中概括抽象出来的市场经济所追求的目标。合同自由原则具有标准性,合同自由原则具有解释合同法中其他条文的功能,合同当事人可以援引该原则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自由原则具有统帅性,合同法中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该原则是新合同法的灵魂。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还要具备特殊性,即合同自由原则不等于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合同法中的特有的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合同法调整的特殊需求的集中反映。它与合同法的本质、特征一样,是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法律标志。同时,它也是法的原则具体化。因此,合同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其特殊性。凡是法的一般原则或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都不应该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在民法基本原则范围之内,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是: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统帅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2、合同法基本原则体现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是合同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合同法的总指导思想;3、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统治阶级对合同关系的基本政策的集中表现,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本质要求。当然合同法基本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它不同于合同法的具体原则,如适当履行,实际履行原则。   最后,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根本原则要体现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法总则中的原则有: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这些原则都符合上述五个特征,但能反映合同法精神的只能是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只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的法律化,社会公 共利益原则应是一切民事行为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是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客观要求,合同法的修改的真正原因也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也就没有合同法,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生命,同样,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如果从这一角度加以分析的话,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或者说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 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就没有市场经济。 五.合同自由原则确立的功能. 法律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前提,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体现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的维护经济自由的精神,合同法的其他具体原则则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在合同法的具体领域发挥作用。我们讨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思考:从合同自由原则对公民现代民主权利的启蒙和培养来谈合同自由原则的教育功能;从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法治环境建设的维护和促进作用来谈合同自由原则的支持功能;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法立法和实施指导和统领来谈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引功能。   (一)、教育功能   合同法不仅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行为的规则体系,作为一种文化,它还是训练和引导全体国民步入现代文明的教科书。合同法,有助于培养成熟的现代社会成员。平等是现代社会关系的基础。商品交换,是人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普遍关系,合同法的精神实质是拒绝任何特权,民事主体间无高下、尊卑和贵贱之分。每个合同关系的参与者都是大写的“人”。权利意识、主体意识、意思自治、法律行为意识、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意识等作为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人格,植入每个人的头脑,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软件”的进步,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合同自由原则包涵的正是这种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市场中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完全平等,互不干涉,享有充分的自由。所谓合同自由原则的教育功能是指合同自由的思想对人们权利意识的唤起。计划经济是不需要个人的权利观念的,个人自由要绝对服从国家计划,因此,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泊,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环境相去甚远,不但有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搞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具有相当成熟的市场法律观念,因为法治建设需要一种文化和观念的支持。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平等自由,没有平等自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将成为泡影。因此,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不在于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在人们心中树立合同自由的权威,唤起人们的权利观念意识。当人们普遍的法治观念落后于法治所需要的水平时,人们便会绕开法律,自行其是,法律便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发挥合同法的教育功能是合同法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建设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合同法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自由原则是公民维护自己经济自由权利的武器。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2、合同自由原则对政府部门行使权利进行限制。由于政府部门同一般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时,拥有较多的特权,往往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侵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可运用合同自由原则主张合同无效,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使将提升这个社会的权利观念和意识。在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自由原则本身就对公民的自由观念有一种启蒙教育,通过合同法自由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用生动的事例对公民的权利观念进行启蒙和培养。   (二)、支持功能 所谓支持功能主要是指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支持。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一套交易规则,更需要一种交易自由的理念,这种交易自由的理念实际上就是合同自由的观念。这一功能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促进;二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持和维护。   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支持是指通过发挥合同自由原则的教育功能,通过启发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为法制建设提供一个必须的环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法治本身的建设,另一方面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育是否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制权利观念,这是法治的土壤。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其关键也是因为我们国家长期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以及历史上重农轻商,人治传统盛行,国家本位主义长期占统治地位,人们权利观念淡薄。法制建设如果没有成熟和权利觉悟的民众,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也是广大民众法治观念的觉悟,而不是法学精英分子个人的行为,同样政府本身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的力度,也只是法制建设的外部推动力量,其结果导致立法超前。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一些法律漠然置之,比如全国屈指可数的行政官司,正是人们权利观念淡薄的表现。合同自由原则对法制建设的支持功能,就是超出一般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对人们的权利观念的启迪,这正是合同自由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的独特之处,合同法的实施的意义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合同本身,同时也起着对公民权利观念的启蒙教育,为法制建设培养成熟的具有权利观念的“法治公民”。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持表现在:1、为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地位找到法律依据。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前提是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在计划经济下,企业因所有成分不同,而划分为三六九等,企业隶属于行政权力,而不能有效地参加竞争。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就是赋予市场主体法律上的平等自由,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援引这一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平等自由地位,这也是合同法颁布之前和其他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内容。2、促进交易。合同法是规范交易规则的一个重要法律,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合同自由原则是这一功能的重要体现,所谓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是强调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享有充分的意志自主性,这种意志自主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预,正因为当事人享有这种充分的意志自主性,当事人可以享有充分的选择性,在完全符合自己意愿和利益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市场经济实际上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交换是其主要内容和形式。一个完善和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交易行为,促进交易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程度,二是取决于市场主体的履约信誉。3、维护市场交易法规的统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法制化。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不但要求在国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而且要求同国际接轨。这种统一主要是指规则的统一,新合同法就是 对以前三部旧合同法规则的统一。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对具体规则有着指导和统领作用,这就是讲,在对合同法规范有不同认识时,依据的准则是合同自由原则,从而防止合同法在实施中出现的不统一现象,保证整个交易行为规则的统一。   (三)、指引功能   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引功能是指,作为合同法精神的合同自由原则对人们权利观念、行动指南以及合同法具体规则的统领与指导作用。这三个功能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其中权利观念的启蒙和人们行动的指南是对市场主体发挥作用,对合同法的具体规则的指导是指合同法内部合同具体条款同合同原则的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是人们权利观念启蒙的最好老师。在签订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其占有的有利地位强迫对方签订不合理合同时,首先侵犯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的权利。我们国家是社会本位主义占主导地位,再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权利、公共权利侵犯个人正当权利被认为理所当然,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正当的个人权利要求往往被看作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是违反社会道德的。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其意义在于揭示了法治的最终决定力量是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和人们权利观念的觉悟程度。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直接给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个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观念的启蒙是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社会内在需求,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因素。   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主体寻求合法保护自己利益的行动指南。由于行政权力和垄断行业的存在,单个市场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一味强调国家利益、行业利益,那么必然会无视和损害单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如果不赋予市场主体合同自由的权利,默认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主体地位不平等问题,不但会使市场机制发生扭曲,而且会使市场主体通过非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农民的上访、到权利部门打通关节等。合同自由原则为当事人指明了一条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当一个人为一角钱而起诉时,当人们面对垄断行业的私自调价行为说“不”时,这正是合同自由原则在指引人们行使权利。   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法具体规则的统领与指导作用。合同法的自由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具体制度及规范应当以合同法的自由原则为准。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趋向。合同自由原则的作为合同法的精神,构筑了整个合同法的理念基础,正因为如此,合同法中减少了大量禁止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的多样化,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自由原则具有补充和解释合同法不 足的功能。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原则就成为指导解释法律漏洞不可缺少的手段。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自由原则也可以被法官适用,直接弥补合同法立法的不足。合同法自由原则是解释、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和补充合同的依据。由于法律规则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成为弥补法律抽象和滞后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合同法》第124条规定: 法 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是对《合同法》总则的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合同法自由原则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绝对的合同自由从来没有过,合同自由应受到限制,真正的合同自由应包括自我限制。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都是对合同法自由原则的限制。对待合同自由原则既要考虑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意义,又要兼顾合同自由原则的负面效应。由于我们国家的国情决定,在现阶段以及将来一段时期都应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并以必要的限制作为补充。 六.确立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对合同自由造成了诸多误解,合同自由做为社会主义计划原则的对立面受到众多指责。例如,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4条将遵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做为订立经济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第7条也确认凡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可见,合同自由在当时并未得到认可,甚至一度被当成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加以批判。直到民法通则出台以及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才逐渐得到认可。新的统一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可以认为是对合同自由的规定,尽管仍未使用“合同自由”一语,但这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得以确立,在中国有着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巩固改革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统一的市场,呼唤统一的法律;竞争的市场,要求自由的原则。统一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的条块分割,由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同时,新合同法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最大程度的调动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这必将使交易更加活跃,社会财富极大增长,市场也必将随之繁荣。因此说,统一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这对中国加入了WTO具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定意义上讲,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集合。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要想建立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必须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阴影中走出,这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律与国际接轨。加入WTO,要求中国必须按市场原则办事,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与国际通行立法以及WTO规则相符合,因此,合同自由的确立对中国加入WTO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注释: 〔1〕       姚新华。契约自由论,比较法研究。1997,(3)。 〔2〕       〔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7。 〔3〕       李浩培等译。拿破论法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75 〔5〕       〔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M〕,张文镇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6〕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7〕       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上)〔J〕,中外法学。1999。 〔8〕       幔兮帕蓄(mancipatio):即以买卖的形式完成所有权的转移,使一种传来取得的方式。市罗马法中最古老的转移所有权方式。(见《罗马法基础》P136姜平 米健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9〕       见李永军著《合同法原理》P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10〕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P18-P20,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11〕   魏振瀛,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J〕。中国法学,1999,(3)。 参考文献: 1﹒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李永军 《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王利民 《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9年版 5﹒赵旭东 《合同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6﹒马俊驹、余延蔓著 《民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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