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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重点汇总-07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24 / 28 大家网 TopSage.com TopSage.com 大家网 25 / 28 声明:本资料由 大家论坛注册税务师考试专区http://club.topsage.com/forum-87-1.html 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 http://club.topsage.com 更多注税(CTA)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http://club.topsage.com/forum-87-1.html 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注税考试论坛,等待您的光临! 第七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诉讼...

2009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重点汇总-07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24 / 28 大家网 TopSage.com TopSage.com 大家网 25 / 28 声明:本资料由 大家论坛注册税务师考试专区http://club.topsage.com/forum-87-1.html 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 http://club.topsage.com 更多注税(CTA)考试信息,考试真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模拟题:http://club.topsage.com/forum-87-1.html 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注税考试论坛,等待您的光临! 第七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1)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行政主体 (2)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复议所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原则 (5)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原则(P82)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点:即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的责任。 (三)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允许例外的情况有: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规定,行政相对人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3.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 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如《行政复议法》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审查范围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适当性 受案范围不同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审理程序规则不同(新增) (1)两审终审制 (2)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 (1)一级复议制 (2)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1.审查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受案范围不同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则未必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P114-116): 1.撤回起诉: 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缺席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下列情况: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其放弃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诉讼中止: 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 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F.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G.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诉讼终结: 指在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是: A.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B.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C.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5.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A.适用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因对罚款不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B.必须具有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生效的判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6.先予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A.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或者某些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B.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C.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7.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受理范围的概念、确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9)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注意: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1)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戒毒、强制遣回原地、扣留人身等。 (2)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假冒伪劣产品、冻结银行存款、强制拆除、强制许可等。 (3)对行为的强制。如强制企业治理污染等。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对这类案件,需注意两点: 一是其他应由行政机关发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因性质与抚恤金相同,其发放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行政主体。发放抚恤金的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不是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因这些组织未按规定发给抚恤金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 我国是四级法院设置: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凡是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或者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它适用于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A.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B.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C.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 (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取决于起诉人选择。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例如:某行政机关因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处以没收房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两个行政处罚,不动产所在地是海淀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对人(原告)的住所地是天津,原告既可以选择向海淀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天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的法院将这两个行政处罚一并审理。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可裁定驳回;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如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而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如因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主张有管辖权或都主张无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第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权利是: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不同: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来行使职权,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推选或法院指定产生的,如果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要经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同意;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进行诉讼,因而,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起诉时,原告是经过核准登记字号的,诉讼代表人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二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起诉时,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根据规定,如果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则由推选产生的l~5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由于这类案件必须适用代表人诉讼,因此,在指定期限内诉讼代表人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三、行政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依诉讼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 1.法定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2.指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当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人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公民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在卷。 (1)不同的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不同,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则他有权依照规定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其他诉讼代理人只能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查阅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材料以外的本案庭审材料。 (2)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他人利益,并且要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而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表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推选或法院指定产生的,如果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要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而法定代表人是由行政机关发放的有效证件确定的,它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进行诉讼,因而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四、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诉讼原告及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但并非所有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根据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原告资格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转移: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的原告资格 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当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五、行政诉讼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及其确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被告有以下特征: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被告必须是被提起诉讼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 (1)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作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复议案件,则行政相对人也可以起诉行政复议机关。 (2)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只有在被授予相应行政权力的情况下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才能作被告;如果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组建的职能机构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为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只有所属行政机关才能作被告。 2.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 (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 (2)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3.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主体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除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一般诉讼证据所具有的特征外,行政诉讼证据还具有以下特征: 1.种类广泛 2.来源特定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也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3.举证责任分担特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此外,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证据的时间是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经人民法院允许,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4.证据审查阶段特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示,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特征是:通过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行政诉讼中,作为书证的文书主要有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和通知书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 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其基本特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陈述。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出庭作证明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在下列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可以由被告提供,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委托法定鉴定部门提供。 7.勘验笔录 8.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是,根据行政诉讼审理的需要,在一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况: (1)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存地人民法院调取。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证据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1、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对质辨认和核实。 (1)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4)根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也有例外情况。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或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4、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5、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所谓“新证据”,是指: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许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3)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 1、对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认证。(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对下列事实,法庭也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除必须在法庭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外,还需由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合法性和真实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加以认定。 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未经法庭质证和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可以当庭认定或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如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确认。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4、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对被告举证责任的进一步补充: (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二)举证规则 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举证的范围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 (三)原告的举证责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原告应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 根据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类。 ①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殊期限则取决于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起诉期限的起算 ①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算的一般规定。根据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②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的起算。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起算。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起诉期限迟延的处理 根据规定,行政诉讼中要延长起诉期限应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由于法定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这种延长应是顺延,而不是重新计算; 第三,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对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3.起诉的程序条件 (1)复议前置的情况。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情况。在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手段。根据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需要注意以下四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②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④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处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上述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另外,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副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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