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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目录一、股份回购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回购的概念(二)、股份回购的特征二、国内外对股份回购的法规分析(一)、国外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二)、我国对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分析三、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推行股份回购容易引发的问题(一)、股份回购制度易引起信息披露、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扰乱问题(二)、股份回购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侵害的分析(三)、股份回购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分析(四)、不允许库藏股的存在制约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四、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的一些可行措施(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二)、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

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目录一、股份回购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回购的概念(二)、股份回购的特征二、国内外对股份回购的法规分析(一)、国外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二)、我国对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分析三、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推行股份回购容易引发的问题(一)、股份回购制度易引起信息披露、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扰乱问题(二)、股份回购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侵害的分析(三)、股份回购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分析(四)、不允许库藏股的存在制约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四、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的一些可行措施(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二)、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制度,(三)、建立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制度。(四)、在对回购股份的处理上,允许公司拥有库藏股。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摘要股份回购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巳发行在外的自身股份重新购回,从而使公司减少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保护少数股东利益、防御外部恶意收购和推进现代激励机制等方面有着其它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股份回购也有其弊端,实践中容易引发一些负面效应,如与传统公司法原理相冲突;可能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能违反股东平等原则,易引发内幕交易等,我们将通过一些可行合理措施来限制其消极影响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关键词:股份回购;库藏股;中小股东;债权人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摘要Companytorepurchasesharesisbasedonthespecificpurposetoopenoragreementwillhavebeenoutstandingtobuybackitsownshares,thusreducingtheoutstandingsharesofthecompany'sbehavior.Repurchasesharesinthecapitalstructureoptimizationsystemtoprotecttheinterestsofminorityshareholders,hostiletakeoverdefenseandthepromotionofexternalincentives,suchasHyundaihasunmatchedbyothersystemadvantages,andpromotethecompany'sdevelopmentandstabilityofsecuritiesmarkets.Alsohasitssharerepurchasedrawbacksinpracticeispronetoleadtosomenegativeeffects,suchascompanylawandtraditionalprinciplesofconflict;maybeinbreachoftheprincipleofcapitalmaintenanceisnotconducivetotheprotectionoftheinterestsofcreditors;maybeinbreachoftheprincipleofequalityofshareholders,insidertrading,suchaseasytotrigger,wewillbepossiblethroughanumberofreasonablemeasurestolimititsnegativeimpactinordertoprotecttheinterestsofshareholdersandcreditors,tomaintaintradingorder.一、股份回购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回购的概念股份回购(Stock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巳发行在外的自身股份重新购回,从而使公司减少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国外对股份回购作了普遍的规定,特别是在成熟资本市场中,股份回购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我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等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内容作了一定规定,但实践中还很少实施。较为典型的实践出现在上市公司减持国有法人股中,如1994年陆家嘴就开始回购国有股;1999年底,申能股份又成为国有股回购企业;之后,云天化、冰箱压缩、长春高新等也相继以国有股回购方式实施减持[1]。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国外公司企业经常使用的资本运营手段和经营策略。但是相对于尚处发展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则是一种金融创新性质的探索与尝试,创新往往意味着对旧制度的规避或突破以及新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这其中就不可避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特别是有待于从其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方式上进一步进行完善。我们应结合各国对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现有对股份回购的规定具体国情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健全我国股份回购制度提出一些浅薄的看法和建议(二)、股份回购的特征股份回购具有以下特征:(1)在法律性质上,它是一种特殊的股份转让,一是交易主体特殊,是公司股东与公司本身进行交易;二是交易客体特殊,即公司发行在外的自己的股份。(2)在结果上,股份回购是一种减资行为,不同方式的股份回购都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的后果。(3)在目的上,股份回购是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二、国内外对股份回购的法规分析(一)、国外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1、美国--原则上许可股票回购美国原则上允许企业回购股票,因此在美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股票回购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价,防止因股价爆跌出现的经营危机。为了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公司为了维护现有的经营方针,维持本公司利益而争取控股权时,回购本公司股票才是合法的。2、德国--原则上禁止,但规定较为宽松德国法律原则上禁止企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但根据该国股票法第71条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所谓特定情况是指:避免重大损失时;向从业人员提供时;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股票继承时,等等。3、日本--原则上禁止,而且规定也较为严格日本法律原则上禁止企业买卖公司股票,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资本充实,股东平等,以及企业控制权的公平分配,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企业收购本公司股票也是允许的:为注销股票而收购时;企业合并时;在接受以物抵债等由上可见,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身股份均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尽管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宽严程度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作为公司资本运营的重要方式之一的股份回购,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和规范的资本运作方式(二)、我国对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分析1、《公司法》的规定(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并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度。”中国对股份回购的最权威的法律规定就是《公司法》中的这两条,和国外甚至是香港的针对股份回购的法律相比显得过于简单。当然这也和《公司法》是基本法、不可能对具体的一些公司运作方式进行详细规定有关。《公司法》的这两条规定虽然简单,但也明白无误地传递出以下重要观点:(1)中国允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回购。(2)中国公司在股份回购后必须要注销掉该部分股份,这就从法律上杜绝了在中国实行国外非常盛行的“库存股”处理方法。(3)中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股份回购中不受到损失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其影响和法律约束力均较有限。其与《公司法》相比更多了一些操作性。在有关股份回购的条款规定中体现的以下信息是非常重要的:(1)强调可以采用国外流行的向全体股东发收购要约的方式,这也和香港的有关规定极为相似,把发出购回要约作为首选股份回购方式(2)指出可以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这种方式在国外也很流行。根据国外经验,在公开市场上收购实际上与任何一个投资者从经纪人那里购买公司股票的情形是一样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要比通过发出购回要约所占的比例要小一些。打算回购股份的公司会公告,董事会已经授权购回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这种公告通常表示这一回购要持续几个月,有时甚至是几年。(3)不管采用发出收购要约或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这在目前中国股市上都会引起二级市场股价的剧烈波动;另外由于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获取成本差异较大,在国内从二级市场上进行股份回购明显对公众股东不公平,因此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第三中方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为在以后专门制定股份回购的法规规定埋下伏笔。3、香港的有关规定在香港地区,是否允许股份回购一直是行业内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直到1991年2月6日,香港证监会才颁布了《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1)香港在回购法律出台前对股份回购的实践历史香港地区的股份回购法律出台过程对中国制定股份回购的法律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在《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出台前,香港的公司法律并不允许股份回购。在争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允许上市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可以改善资金运用的灵活性和效率,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回报率和每股收益,对股东有利。另一种认为,允许上市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容易被大股东所滥用,使其成为巩固自己利益和操纵股价的工具。A、1987年10月股灾发生后,以长江实业为首的上市公司曾要求批准回购本身股份,以支持当时疲软的股价,以此作为救市行动之一。但是,政府经过慎重研究后,只是给予了有限度的放松,批准该公司大股东(而非公司本身)可增购本身股份助市,豁免了原来须遵守《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第33条有关触发点及逐步递增股价的条款,豁免期为一个月,而所增购的股份亦须在1年内售出。B、80年代中期后,香港不少上市公司采取了迁移注册地点到海外的行动,其目的为逃避香港不允许股份回购的规定。这种情况使1990年1月19日,香港证监会及联合交易所就制定股份购回股份守则问题发出咨询文件,广泛咨询。C、1990年7月25日,与此守则关系最重要的内幕交易条例获得立法局通过,因此,1991年2月6日正式核准了该守则,并定于同年5月13日起正式生效实施。(2)《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内容要点A、公司购回股份必须获得公司章程内的条文批准B、购入任何股份还必须事先获得股东的批准C、规定当公司以全面提出的方式向股东购回股份时,提出的条件须全部相同D、若购回股份是根据订明豁免全面提出的方式进行的,则可以有场内和场外(即私人协议)两种交易方式。如属场外形式,则须事先获得至少75%无利益关系的股东批准。E、每月购回股份的最高数额为公司股份上一个月在联交所成交额的25%,每年股份购回总额不可超过该公司股份的10%。F、购回的股票必须全部付清费用G、必须使用分派利润来购买股票H、购入的股份必须注销I、所有购入股份的行动必须即时向公众公开J、因股份购回而需作出强制性收购,须按照收购及合并守则进行。三、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推行股份回购容易引发的问题(一)、股份回购制度易引起信息披露、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扰乱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回购股份或者是为了减资,或者是为了合并。前者可起到总股本缩容、每股含金量升水、财务结构改善的作用,后者则是实质性重组。以申能股份为例,其1999年回购100,000万股后国有股比例由80.25%降至68.16%,每股收益从1998年的0.306元/股,增至1999年的0.508元/股,2000年更高达0.93元/股,可谓立竿见影,见效神速。可见,回购作为实质性重组题材,其独特价值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同。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股份发行的逆向操作,股份回购的提议是由上市公司与国有大股东商议后提出的,可能涉及内幕交易,容易引起市场波动。如果法规严格、缜密,监控及时、准确,回购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对于上市企业的经营和股票市场的活跃都不失为一件益事,否则可能会造成市场的动荡,带来许多问题。(二)、股份回购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侵害的分析公司在进行股份回购时,会用现金或者其他,即公司,而从股市上购回或交换该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对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多数国家要求股东大会批准。而且,股份回购后公司收回的股份,大多数国家要求公司注销该部分股份,以便使公司保持确定的帐面资本,这样做必然导致公司股本减少,公司资产也必然相应减少,从而公司的产权比例升高,对公司债权人的保障力降低;也有一部分国家允许公司将该部份股份设置为库藏股,库藏股不是公司的资产,只是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因此,无论是注销回购股份还是设置库藏股,公司的都将减少,相应则公司资产也随之减少。在公司负债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前分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产权比率都将比股份回购前提高,从而导致公司的资产质量下降,对债权人的保障力下降,因而债权人的风险程度将进一步上升。一般情况下,即在债权人不能证明公司被作为公司股东的“媒介”或“工具”的,或不能证明公司进行了欺诈性产权交易,并因欺诈性而导致公司资产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公司的债务等情况,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法院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要求股东以投入公司以外的资产清偿自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此时的债权人可能将面临承担公司因此而不能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损失的局面。可见,在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时,必然引起公司资本的减少,从而动摇公司的资本基础,削弱对公司债权人的财产保障。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法律机制,以建立新债权人保障体系。否则,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破坏公司、社会的信用基础。(三)、股份回购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分析在股份回购中,由于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具有地位优势和信息优势,他们有可能为谋取个人私利,从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从总体上看,可能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侵害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种:1、在股份回购中歧视中小股。由于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了谋取额外的“溢价”收入,总是希望公司能以高于他人的价格回购自己的。在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拥有地位优势或持股优势时,这种“不良”动机很可能变为现实,此时则形成了对中小股东的价格歧视。具体而言,控股股东或董事可以通过操纵董事会,由董事会作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向控股股东、董事回购股分的决议;或在股东大会上提议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协议回购控股股东、董事的股份,并利用其持股优势,使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此时,中小股东由于缺乏详细的资料、信息、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素质,往往不能正确判断情势。因此对于董事、控股股东而言他们必然是身处可能受侵害仍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董事冠冕堂皇地实现其个人私利就变得很容易。2、股份回购成为控股股东、董事巩固自身地位的工具。这在公司面临被第三人收购的威胁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而不考虑公司、股东的最大利益,通过决议让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回购公司的股份,即将股份回购作为公司的反收购策略,旨在挫败第三人的收购企图,以防止第三人收购成功后,替代自己的控股股东地位或另行指派他人代替自己成为公司的董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会失去以更高的价格出卖自己的股份的机会。由此可见,当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仅仅或主要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而将“股份回购”作为公司的反收购策略时,则会对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3、控股股东或公司董事在股份回购中,不实或虚假地披露公司信息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操纵公司股价,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具体表现为:(1)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先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然后乘机低价购入股票,再以高价要求公司回购其股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2)控股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赚取非法利益。(3)在股份回购中,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利用自己能预先得知相关信息的信息优势,操纵市场价格。(四)、不允许库藏股的存在制约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库藏股是指公司股份回购后不立即注销而是将其留在特定帐户上的股份。在市场过度投机的情况下,若股价过高,可能在投机泡沫成分破裂后导致股价持续低迷。此时公司有必要动用先前回购的库存股份进行干预,促使股价向内在价值回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过度投机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通过股份回购来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作用机制中,库存股的运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库存股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灵活地调控流通股数量,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回购的股份必须在10日内注销,不允许公司拥有库存股。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四、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的一些可行措施(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如前所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亦应贯穿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常常利用其信息优势和地位优势,通过制造、散布不实或虚假信息的方式,操纵股价,从而危害债权人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为避免股份回购成为公司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的工具,应在回购全过程中进行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回购的真实目的、回购价格的确认、回购支付方式以及资金来源等。回购成功后,应对现有股权结构、库藏股等内容予以公告。因此各国也普遍规定了股份回购中的公告制度,从本质上看,公告制度其实属于信息披露应作为股份回购制度中的一种。因此,我们认为信息披露应作为股份回购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7]虽然,我国《公司法》118条对股份回购中公告制度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借鉴香港的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和细化。同时,信息披露因作为一项持续的义务,贯穿并体现于公司、董事以及控股股东的义务中。不仅要求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披露其在股份回购中可能得到的利益,并且更加要加重他们对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原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将对股东产生的影响等有关的信息。此外,还应要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作为公司股份回购进行中的持续披露制度,要求董事、控股股东持续披露其在股份回购中利益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与股份回购有关的信息。(二)、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制度。1、建立和强化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诚信义务制度。按照传统的诚信义务制度。按照传统的诚信义务概念,诚信义务应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方面,而在股份回购中,由于可能存在董事、控股股东与公司的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现象,因此,更有必要强化诚信义务。虽然,一般而言,公司董事、控制股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信义务,但在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时,为防止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欺诈债权人,有必要确立公司、董事以及控股股东以债权人的诚信义务。当然,这里的诚信义务与传统诚信义务是有一定区别的,主要是指公司、董事以及控股股东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实施股份回购。[8]而对于公司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应以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平等地对待中小股东,并尽到与自己的谨慎、技能、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而且我国还可借鉴英美法中董事义务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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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平标准、善意标准以及妥当性标准。2、基于特别义务的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里的“特别义务”是指关于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时应承担的义务的规定。按照传统的公司法原理及衡平法上的诚信义务(fiduciaryduty),董事只对公司承担诚信义务,而对公司债权人除可能因侵权而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外,并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直接义务。但鉴于董事、经理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除对董事等因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外,如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还对上述人员在公司股份回购过程中的特别义务作出了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93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如果董事会成员违反法律规定认购、购买、作为抵押接收或者收回公司自己的股票或者另一公司的股票,应负赔偿责任”。(三)、建立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制度。1、建立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代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关于保障股东表决权和知情权的制度。这些制度共同的目的在于保障中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董事等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排挤中小股东。累积投票制是股东投票的一种方式,依据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多个董事候选人(少于待选董事总数)。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可以保障中小股东将自己的代表选入公司董事会,从而对控股股东的代表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有效地防止了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表决权排除制度,又称回避制度,包括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利害关系人(包括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该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就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如《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条例》也就要求"如果股东在股份购回上有重大利益,而这项利益与所有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同,执行人员通常会规定股份购回须在为审议股份购回而适当地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获得所有亲身或者派遣代表出席的其他股东大会上,获得所有亲身或者派遣代表出席的其他股东以大多数票批准。"该规定中的"其他股东"即排除了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一般而言,在股份回购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时,若回购的对象是公司的董事或股东时,该董事或股东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总之,所有关于保护中小股东表决权的制度的设计基点都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资本多数决原则",以保障中小股东表达个人意见的权利。2、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禁止令制度。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依照法定程序,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英美公司法中一项特别的制度,在这种诉讼中,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挽回的损失归公司所有。同时,英美公司法中也确认了股东可对公司的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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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尽管所追回的损失归于公司,但在胜诉之后,公司则会给予该股东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就诉讼程序而言,一般先由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就有关股份回购事宜向公司董事会提起请求,请求公司提起追究控股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的诉讼。若公司收到股东的请求之日起一定时间后未提起诉讼,股东则可以提起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别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救济、事后救济的方式,又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而且,我国还可借鉴美国判例法的方法,通过由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履行了其信义义务,并且是为了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而设计、实施股份回购的。如果他们不能证明以上事项,则应对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而禁止令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广泛应用的一项制度,被运用于禁止董事、控股股东欺诈、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禁止公司所进行的欺诈性产权交易中。在股份回购中引入禁止令制度,使公司中小股东能够禁止有证据表明的、公司所进行的股份回购不符合公司利益或有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从而切实的保障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四)、在对回购股份的处理上,允许公司拥有库藏股。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并公告。因此我国目前在立法上是不允许公司拥有库藏股,即公司回购股份必须予以注销。实际上,这给股份回购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难度。由于我国现阶段的股票发行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大多不愿意回购股份后注销,减少来之不易的低成本资金,最终导致股份回购仅仅局限于改变国有股的股权结构。而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建立的条件之一就是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持有一定量的股份。为发挥库藏股的调节功能,我国应当设置库藏股,使这此股份具有媒介功能和调剂功能,即:这此股份没有被注销,公司为了转卖而占有这些股份,然后,可以再次出售,这种出售不受股份最初发行的种种限制。明显地,如果库藏股后来又作为股票股利发行,那么普通股股东的资产和相应的地位并不会发生变化;假设该库藏股另外出售给第三人的,则这部分出售的市价将使公司的资产增加,原来的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将相应地被稀释和削弱。当然也要防止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混淆,应对库藏股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它不应具有投票权、收益分配权、优先认股权、资产清偿权及相应义务。综上所述,股份回购在给资本市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出挑战。因此,如何在鼓励与促进规范的股份回购与限制和避免股份回购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法律的作用至为重要。如果法律规制得当,股份回购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反之,则只会给强者提供弱肉强食的机会,造成资本市场秩序的混乱,有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周友苏.《证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王荣康.股份回购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研究.《现代法学》,2002.3[3]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王荣康.股份回购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研究.《现代法学》,2002.3[5]吴风云,赵青海.《期权、期股与企业激励机制创新》.《经济法学家》,2000[6]周大中.公司法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之研究.大中国图书公司,1985.[7]詹姻斯·范霍恩,约翰·瓦霍维奇.《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第十版)》郭洁,徐琳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8]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P323—325[9]Brown,JSetal.SituatedCognitionandtheCultureofLearning[J].EducationalReasercher,1,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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