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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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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不当得利)
厦门聚英教育培训中心 联系电话:0592-2183950 厦门聚英教育培训中心 www.joineast.com 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 7 元的价格进行结 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 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 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 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 40元,共得 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 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 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 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 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孳息的归属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 及屠宰费 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因此 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 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 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 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案例 2.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 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 牛以 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 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 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 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 还卖牛所得 1200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 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 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 1200 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 某。 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 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 厦门聚英教育培训中心 联系电话:0592-2183950 厦门聚英教育培训中心 www.joineast.com 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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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0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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