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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集锦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椎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

刑法案例集锦
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椎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 一年级 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加减练习题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练习题小学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新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 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天天。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对上述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考点】盗窃罪、抢劫罪与抢夺罪、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诈骗罪、刑讯逼供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别自首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本题解题难点与得分点如下: 1.甲将未上锁的面包车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面包车停在路边,虽未上锁,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面包车是遗弃物或遗忘物,甲私自将面包车开走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2.甲将乙摔伤而非法占有乙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刑法理论上,以暴力为手段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抢劫。在本题中,虽然装有巨额现金的手提包放在面包车上,甲将其占有不需暴力,但是当乙发现甲欲开车逃跑后,紧抓住车门不放,在这种情况下,甲明知加速开车会造成乙的伤害仍然加速疾驶将乙摔伤,这是一种暴力取财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3.丙、丁对甲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的暴力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甚至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第2款的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虽是只造成轻伤,则仍然应定刑讯逼供罪。 4.甲交代的拐骗儿童行为与诈骗财物行为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也不能认定为特殊自首。甲在刑讯逼供下,交代了拐骗儿童与诈骗财物的犯罪,但只有甲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也不能认定为特殊自首。 5.甲虽受到刑讯逼供,但其所犯盗窃罪、抢劫罪,有赃物和被害人陈述可以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刑诉解释》第61条的规定,采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由此取得的物证等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而刑讯逼供并不影响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和抢劫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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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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