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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鸿潮88表 系统强化班资料 联系电话:82116655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行政法概述 ——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 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构、 基础知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概念、具体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行政行为法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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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资料 联系电话:82116655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行政法概述 ——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 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构、 基础知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概念、具体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行政行为法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采购法、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解决方式 其它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调解与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应急 行 政 受案范围 ——诉讼受案范围、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 法 管辖制度 ——诉讼级别管辖、诉讼地域管辖、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学 参加人制度——诉讼原告与被告;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程序制度 ——一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 复议与诉讼法 ——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附带民诉) 证据与法律——举证责任、举证要求、特殊规则、证据效力、法律适用 结案制度——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 执行制度——诉讼裁判与复议决定的执行、非诉执行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赔偿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法授课提纲 (行政法学二十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八十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鸿潮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知识 专题一:行政法概述 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表-1) 特征 公共性 国家职权性 执行性 积极性 管理性 区别对象 私行为、私行政 自治管理活动 狭义立法活动 狭义司法活动 侦查活动、政治活动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表-2)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法律解释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3) 分类 基本原则 具体要求 合法性的要求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回避与程序回避)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性的要求 合理行政 符合正常理智;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专题二:行政主体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和机构;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的内涵与标准(表-4) 标准 具体含义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名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各类机关、机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表-5) 中央机关与机构 地方机关与机构 非政府组织与个人 是主体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组成部门 ③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④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⑤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⑥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①各级人民政府 ②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 ③三种派出机关(行署、区公所、街办) ④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⑤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⑥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④被授权的村居委会 非主体 ①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①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表-6) 部门的设、增、减、并 派出机关的设立 国务院 组成部门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它可自主决定 大区制度已废除 省级政府 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 市级政府 无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 县级政府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办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7)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对象 机构、组织 机关、机构、组织、个人 依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方式 直接授权;间接授权 实际委托;推定委托 后果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专题三: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核心考点: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 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与程序(表-8) 机关 国务院 权限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立项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决定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公布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解释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授权立法中的特殊问题(表-9)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 授权立法的义务 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授权立法的终止 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中的问题(表-10) 制定机关 报请立项 决定 公布 备案 部门 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工作机构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公布后30日内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地方性规章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公布后30日内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其它 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仅限于执行:①上位法②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决议③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表-11) 立法 效力 批准与备案 审查与撤销 冲突与适用 法律 低于宪法 无须备案 ①全国人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撤销其批准的条例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或其批准的条例 ③省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其批准的法规 ④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撤销本级政府立法 ⑤国务院改变或撤销规章 ⑥上级政府可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立法 ⑦授权机关可撤销被授权机关的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⑧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条例同宪法法律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主体只能提出审查建议。 ①特别规定优先②新规定优先③有利溯及既往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其它由制定机关裁决 授权立法与法律冲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 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 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市级法规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③省级规章与市级法规冲突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部门 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省级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市级规章报国务院、省级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类似本级地方法规,但可做变通规定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自治区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州县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特区法规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 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做出的变通规定与法律冲突难以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专题四: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表-12) 突出特征 处分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具体表现 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做出的行为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做出 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 区别对象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 狭义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等 内部行政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表-13) 主体上 内容上 程序上 行为主体有权,工作人员意志健全 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效果意思 依照法定时间和方式送达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表-14) 效力 针对方 产生条件 后果 拘束力 所有人 一经生效立即产生 当事人应履行;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确定力 所有人 争议期过后产生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执行力 当事人 法定或合理期限后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表-15) 条件 效力 后果 无效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 撤销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废止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第二部分 行政行为法 专题五: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核心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表-16)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特许);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资格);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技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主体)。 可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够调节的;能够自律管理的;能够事后监督的。 停止实施许可的标准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表-17) 经常性许可 非经常性许可 制定具体规定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可立法设定 无此情况 无此情况 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法律未设定 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无特殊禁止 地方法规 上位法未设定 无此情况 ①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设定 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表-18)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集中实施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权力归属者 被授权组织 委托机关 多个机关 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实际实施者 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机关 一个机关 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须注意问题 以自己名义 委托应公告;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不得转委托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但分别决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表-19) 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变更与延续 听证程序 申请人的 权利义务 ①可委托他人申请,特殊情况例外 ②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申请许可 ③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许可的,应当提出申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行政机关权力义务 ①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 ②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③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④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延续 ①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听证权 ②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③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重要时限 ①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②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统一、联合、集中办理不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③跨级上报的,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④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 ⑤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不计 ①需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做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①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③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表-20) 国务院实施的许可 其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 特许事项的决定 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资格资质的许可 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表-21) 责令改正 撤销许可 注销许可 情况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收费与服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等等 后果 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情况①可获赔偿;情况②不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许可终止 专题六: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核心考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表-22) 理论分类 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声誉罚 其它处罚 立法分类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警告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表-23) 可创设 可规定 注意问题 法律 各种处罚 各种处罚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 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 ①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②直属机构规定处罚须经授权 地方性规章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表-24) 地域管辖机关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等 级别管辖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的有权机关 指定管辖机关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 集中处罚机关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表-25) 一事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再次做出处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表-26)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 ②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的情况 ①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②当事人要求 行政机关权力义务 ①报所属机关备案 ②可由1人执法并签名盖章 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①应告知听证权利 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相对人 权利义务 不服可复议或起诉 处罚时不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或拒听取陈述申辩的,可主张处罚不成立 ①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②可委托1至2人代理 重要时限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①经批准可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处理 ②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①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②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行政处罚的执行(表-27) 罚缴分离 ①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②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特殊地区 ①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 ②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 ①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②直接强制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专题七:行政强制 主要内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核心考点:无。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表-28) 适用主体 适用条件 主要类型 主要特征 是否可诉 强制措施 无特殊要求 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传唤;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等 临时性、非制裁性 诉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 公安国安等特定行政机关和法院 不履行先在行为确定的义务 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拆除 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 诉作为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表-29) 种类 代履行 执行罚 直接强制 含义 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 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 间接强制难达目的或无法采用 注意 必须原义务可以替代履行 原义务不可替代或属不作为义务 涉及人身自由或使用武器的,应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机关实施 专题八:政府采购 主要内容:采购法的适用范围;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的解纷机制。 核心考点:无。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表-30) 适用地域 适用行为 排除事项 境内采购 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服务 ①使用国外贷款另有约定的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实施的紧急采购③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④军事采购 ★★政府采购当事人(表-31)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排除企业单位 ①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 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采购,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方式(表-32) 注意:工程采购原则上进行招标,具体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方式 适用条件 公开招标 ①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 ②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其它方式的,应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邀请招标 ①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政府采购合同(表-33) 成立 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具有法律效力 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分包,原供应商负全责,分包商就分包项目负责 补充 需追加相同标的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10% 变更、中止、终止 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特殊规定 ①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是合同附件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有权规定合同必备条款③采购人向同级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备合同副本 ★★政府采购的解纷机制(表-34) 询问 质疑 投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提出者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处理者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复议机关 法院 适用条件 有疑问 供应商权益受损 不满质疑答复或未及时答复 不服投诉处理决定或逾期未处理 专题九:行为法中的其它问题 主要内容: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应急措施。 核心考点:无。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表-35) 是否有偿 可否预见 对象 举例说明 行政征收 无偿 一般可以 较窄,多为财物 收税、收费 行政征用 有偿 一般不能 较宽,包括财物、劳务、智力成果 征用土地、房屋、场所、车船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表-36) 一般适用条件 行为效力 诉讼途径 举例说明 行政调解 行政主体有权;当事人自愿 无强制力 不服可另提民诉 侵权赔偿调解,合同纠纷调解 行政裁决 行政主体有权 有强制力 不服可提起行诉 侵权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表-37) 主要含义 行为效力 举例说明 行政许可 赋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后及性 采矿权许可、驾驶许可、持枪许可 行政确认 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或认可 前溯性 身份确认、责任事故认定、合同备案登记 ★★行政应急措施(表-38) 措施类型 授益性 负担性 限制性 行政机关 负有义务 设定义务 课加限制 相对人 获得权利 负有义务 减少权利 举例说明 提供住宿、饮食、钱物 征调人员、场地、设备 强制隔离、禁止示威游行 第三部分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 专题十:受案范围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诉讼与复议关系。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对比(表-39)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案标准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同行政诉讼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 ②违法和不当的行为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损害合法权益 受理 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 排除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①内部行政行为 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 ③行政指导等其它非具体行政行为 若干细节问题(表-40) 不履行法定职责 注意相对人提出保护申请条件的例外 行政确认行为 三大责任事故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 行政合同案件 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诉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 假刑事侦查行为 违背刑事诉讼法授权目的,是可诉的 行政指导行为 “无强制力”是说明性而非限定性词语 劳动监察指令书 指令书不是最终行为,可诉的是决定书 ★★★★诉讼与复议关系(表-41) 复议前置不终局 ①治安处罚②纳税争议③侵犯已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 复议选择但终局 ①国务院的裁决②出入境处罚 仅能行政复议 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的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复诉自由选择 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 专题十一:管辖制度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管辖(受案法院);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核心考点:均是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表-42) 中级法院 ①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交所②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③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④重大涉外案件⑤涉港澳台案件⑥国际贸易与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高级法院 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专门法院 一律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地域管辖(表-43)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所在地也可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撤销或变更原行为结果) 原被告所在地也可管辖 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表-44)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除外 (偏重)垂直领导的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①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②省级以下地税、工商、技监、药监、国土③国安④局与分局之间 省级以下政府 上级政府 地区行署也可做复议机关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 对复议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部门派出机构 以自己名义行为的为其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否则视为委托 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仅为其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国务院直接管理的被授权事业单位比照部委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不一定是人民政府 被撤销的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 注意:后五种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 专题十二:参加人制度 主要内容:原告与申请人;被告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其它参加人。核心考点:原告与被告。 ★★★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表-45) 相邻权案件 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皆可诉 公平竞争权案件 实际上从规定原告资格的角度增加了受案类型 经复议案件 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均可做原告 有受害人的案件 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信赖保护案件 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合伙人案件 合伙企业以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投资人案件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农地承包案件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股份制企业案件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非国有企业案件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 ★★★★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表-46) 被告 被申请人 授权行政 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 委托机关 委托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超越职权种类则为所属机关;否则为自己 以自己名义做出则为自己;否则为所属机关 内部机构 有授权则为自己;否则为所属机关 有授权则为自己;否则为所属机关 多个机关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为第三人) 共同被申请人 原主体被撤销 继续行使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继续行使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不作为案件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注意: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行政诉讼与复议第三人(表-47) 原告型 ①处罚案件受害人、加害人或共同被处罚人②确权、裁决、许可案件当事人③其它利害关系人 被告型 ①做出矛盾行为的机关②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③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表-48) 诉讼代表人 ①合伙企业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代表人②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③原告5人以上的集团诉讼可推举1-5名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①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②指定代理人:由法院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被指定者可能本是法定代理人③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各可委托1-2人 专题十三:程序制度 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的程序;特殊情况下的程序。核心考点:起诉时限。 ★★★起诉时限(表-49) 已告知诉权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3月内 未告知诉权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 不知行为内容 (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不动产20年内,其它5年内 不履行法定职责 有履行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后,无期限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后,属紧急情况的立即可诉 人身自由受限 人身自由受限时间不计 经过复议的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 注意: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诉讼与复议的受理(表-50) 诉讼 复议 审查期限 接到诉状后7日内,存在先予受理的情况 接到申请后5日内 符合条件 受理 受理 不符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 决定不予受理 无理拒绝受理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后者可指令其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上一级机关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的转移 ①无管辖权法院移送至有权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 ②上下级法院存在移转管辖 县级政府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无简易程序;无调解程序)(表-51) 一审 二审 再审 提起人 具备原告资格的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 ①未生效的一审判决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①生效判决或裁定 ②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调解书 提出期限 参见上表起诉时限 判决15日,裁定10日 ①当事人申请应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②其它方式无期限要求 审理方式 ①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 ②发回重审的须另组合议庭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发回重审的须另组合议庭 按原审方式;可发回重审也可直接提审,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审理期限 3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2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一审再审3个月;二审再审2个月 特殊问题 ①发现违纪的移送被告或其上一级机关、监察、人事机关②发现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 ①漏判赔偿请求二审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②新提赔偿请求二审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①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提出②一审重审仍可上诉,二审重审最后生效,再审由上级提审的视为二审重审 ★★撤诉与缺席判决(表-52) 撤诉 缺席判决 主体 原告或上诉人 原告、被告或上诉人 时间 立案后到做出裁判前 判决阶段 条件 ①申请撤诉必须自愿并经法院允许②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未交诉讼费视为撤诉 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结果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未交诉讼费的例外,上诉的例外 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法律后果 ★★合并审理(表-53)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只能合并审理,这里指的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 行政主体为复数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规定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为复数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对象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为复数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表-54) 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 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 原告不同意新行为而不撤诉 继续审理原行为;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原告或第三人起诉新的行为 审理新行为并做出判决 不作为案件被告已作为,原告不撤诉 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性;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行政附带民诉(表-55) 行为性质 当事人 法院 必须是行政裁决且行为违法 要求一并解决 可以一并审理 专题十四: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的举证;提供证据的要求;证据特殊规则;证据效力;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核心考点:行政诉讼的举证;行政诉讼证据特殊规则。 ★★★★行政诉讼的举证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表-56) 初步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不作为证明责任 依申请行为中应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 损害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其它情况 被告并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着密切联系的事实 举证时限(表-57) 原告或第三人 被告 举证时限 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一审补充举证 ①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②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①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内举证 ②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行为合法,但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二审补充举证 ①提出一审无正当事由未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②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或在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①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②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提供证据的要求(表-58) 书证 ①可提供非原件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非原件必须盖章③提供专业资料文献应附说明 物证 ①可以是原物的照片录像等②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以只提供一部分 视听资料 ①可提供复制件②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①写明证人基本情况②证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③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鉴定结论 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依据、科技手段、鉴定资格说明、鉴定人(部门)签名盖章 现场笔录 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签或不能签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签名 域外证据 ①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②在港澳台形成的证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外文证据 附有中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涉密证据 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行政诉讼的特殊证据规则 证据调取(表-59) 依职权调取 依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 ①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①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证据保全(表-60) 重新鉴定 原告或第三人申请 有证据或正当理由表明被告鉴定结论有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勘验现场 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 勘验时当事人或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进行,但应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重新勘验 当事人申请 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证据质认(表-61) 质证原则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缺席证据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涉密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调取证据 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无须质证。 二审质证 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均应进行质证 再审质证 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作为引起再审依据的证据,均应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证据效力(表-62) 完全无效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②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③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④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利被告 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④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表-63) 依据 参照 援引 参考 转化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司法解释 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 WTO规则 注意: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诉讼仅能参照部门规章。 专题十五:结案制度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裁判类型;行政复议决定类型。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裁判类型(表-64) 裁判类型 基本内容 适用条件 一审 维持判决 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 全部或部分撤销,可责令重做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越权滥权 履行判决 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负有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 变更判决 仅限于改变行政处罚内容 适用于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 赔偿判决 判决被告做出国家赔偿 必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驳回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不作为不成立;诉不合理行为;行为合法的依据改变 确认判决 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无效 行为不宜撤销的;不宜责令履行的;行为不成立或无效的 二审 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依法改判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错误 发回重审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诉讼请求 改判或发回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 再审 裁定执行原判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发回重审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法院重审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的 指令受理审理 撤销一二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二审维持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 改判或发回 都必须先裁定撤销生效裁判 原审裁判错误的其它情形 其它 行政诉讼裁定 针对程序问题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决定 针对特别事项 回避决定、罚款、拘留决定可申请复议;但均不得上诉 几种裁判类型的特殊适用(表-65) 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①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 ②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确认判决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判决撤销而应:①作出确认判决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赔偿 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 适用条件为“三未两漏”: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②应开庭未开庭的③当事人应出席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⑤漏判有关诉讼请求的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表-66) 决定类型 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维持决定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履行决定 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撤销决定 解除原行为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明显不当 变更决定 做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 确认决定 确认原行为违法或无效 责令重做 撤销和确认的后续决定 赔偿决定 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就赔偿数额起诉的,复议机关可做共同被告 ①依申请做出:如申请人提出,必须决定赔偿与否 ②依职权做出: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 附带审查 决定 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处理 ①依申请审查: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应在60日内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审查具体行为 ②依职权审查:参照依申请审理,但接受转送的有权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专题十六:执行制度 主要内容:诉讼裁判与复议决定的执行;非诉执行。核心考点:无。 ★★诉讼裁判与复议决定的执行(表-67) 诉讼裁判 复议决定 执行机关 (一般为一审)法院、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法院、原行为机关、复议机关、上级机关 被执行者 诉讼当事人 复议当事人 执行依据 判决书、裁定书、赔偿书、赔偿调解书 复议决定 执行措施 对行政机关:①直接划拨②加处罚款③向被告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对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法院执行的参照民诉执行制度 对被申请人:由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维持的由原机关或法院执行,变更的由复议机关或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公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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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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