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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刑诉讲义新起点备战2008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封闭班 刑诉 汪海燕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刑事诉讼法提纲 总 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1、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2、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3、 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 4、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三、刑事诉...

汪海燕刑诉讲义
新起点备战2008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封闭班 刑诉 汪海燕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刑事诉讼法提纲 总 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1、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2、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3、 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 4、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二者关系:二者并重 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二者孰优孰劣,主要有实体优先论、 并重论和程序优先论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3、诉讼效率 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注意:法院独立;检察独立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要求在15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注意:外国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 时间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随时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特殊情形: 1)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2)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 3)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最高检《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第262、263条) 4) 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引渡——广义)(强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3.法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2.当事人 1) 被害人(公诉案件) 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公诉转自诉;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 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基本相同。注意两点: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强制措施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A、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C、产生的依据:法定; 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 2)诉讼代理人 A、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注意近亲属的概念) 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3)证人 A、证人的资格(自然人) 哪些人不能作证:身理上,精神上,年幼,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 B、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C、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决定》 A、概念 产生:指派或聘请;作证的事项;自然人 B、条件 C、与证人的区别。 5)翻译人员 第四章 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解释》第 1 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八类;举证;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部委《48 条》第 6 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解释》第 3、4、5、22 条) A、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B、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决定;通知同级检察院); C、数罪就高不就低 三、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解释》17 条) 3、指定管辖(《解释》第 17、18、26 条)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2)、管辖不明的,由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 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第五章 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种类 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 1) 自行回避; 2) 申请回避; 职权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3、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4、回避事由证明(刑事诉讼法第29条) 5.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 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6、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a、程序是否停止; b、作出回避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 7、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维护合法利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2.时间 3.人数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1.地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只是有利的)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A、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C、会见权: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调查取证权。 A、向证人、有关单位取证; B、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 C、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不能发放准许调查决定书,应当自己取证) D、非律师辩护人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权 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2.律师的义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 3.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刑诉法第96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 五、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被指定的对象;情形)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 六、拒绝辩护(一般情形的拒绝辩护与拒绝强制辩护——次数;理由;结果) 1、被告人拒绝辩护 A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 B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 2、 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 六、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权利—可以查阅卷宗和调查取证)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4.申诉案件的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注意:品格证据;类似事件能否作为证据) 3.合法性 1)提供、收集程序合法;2)形式合法;3)经过法定程序出示、查证。 (非法证据排除;补充侦查)(《解释》第61条)、《规则》第265条) 公检法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 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起诉、定案的依据。 《规则》第265条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5.鉴定结论 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三种):精神病鉴定(不记入办案期限);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保外就医。 6.视听资料 (与其他证据的区别——形成的时间) 7.勘验、检查笔录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划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种 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 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无矛盾;结论唯一。 四、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2.程序法事实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 (2)已为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 (3)法律、法规; (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 (5)根据法律所推定的事实; 五、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282条) 2.自诉案件 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1.立案 2.逮捕 3.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共有三处) 4.审查起诉 5.有罪 6.疑罪从无(重点)(审查起诉与一审)(一审与二审、死刑、死缓复核在证据不足时的处理) 第八章、强制措施(重点)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1、特点(适用主体;对象;目的;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 2、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3、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可以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二、拘传 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 2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 (1)负责人批准; (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3)2人执行; (4)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时间 三、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义务——监督;及时报告 责任——罚款(1000——2万) 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民事连带;连带的范围) (2)财产保(人民币;起点) 注:不能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不得离开;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不得毁证)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决定机关 (3)执行机关(是否违反义务的决定机关以及罚款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视;逮捕) 逮捕的情形: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擅自离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 (5)在取保期间涉嫌新的犯罪,保证金的处理 (6)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救济 5、期间(计算;三机关分别适用;需要重新办理手续) 四、监视居住 1、适用的对象 2、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重点,刑事诉讼法第57条)(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的区别;会见不需要批准的人) 3、 期限 五、拘留 1、适用的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程序: 1) 决定权(检察机关的权限); 2) 执行权; 3) 2个24小时;(检察机关拘留的执行主体、讯问主体) 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将拘留的原因和场所,告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在拘留的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当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去执行,检察机关讯问、通知。 4)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 5) 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异地公安机关协助 3、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的关系)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4、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区别 区别 刑事拘留 民事拘留 行政拘留 1.法律性质不同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是一种审判前的羁押 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的性质 2.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 3.适用对象不同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构成犯罪的人 4.采用的机关不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5.适用目的不同 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6.羁押期限不同 一般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15日以下 15日 7.法律后果不同 先行拘留一日的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可以提前释放。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的处罚 六、逮捕 1、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2)决定逮捕权 (3)执行逮捕权 2、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三个方面。《规则》第86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刑罚因素 (3)必要性(人身危险性因素) (数罪中的一罪符合此条件即可) 3、逮捕的程序 1)决定期限(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 2)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批准与不批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 3)批准的执行(2人;24小时;异地执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通知检察院) 4)不批准的救济: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 5)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人大代表;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其他的案件,省检征求省级外事部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自侦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监督。)(《规则》第93、94条) 4、逮捕的变更 1)逮捕变更为其他措施 A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情形(严重疾病;哺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有权申请变更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律师和其他辩护人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B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羁押期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2)其他措施变更为逮捕 对于被取保或者监视的人,如果有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变更为逮捕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概述 二、成立条件 1、 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2、 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被害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继承人代为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 3、 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未成年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遗产继承人) 4、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注意:物质损失——实际、必然; 犯罪行为; 非法占有、处置的犯罪案件——《刑附范围规定》第五条: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5、 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 1、期限(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注意: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2、方式(检察院;公民或单位)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审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在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能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享有所有权以外的他人的财产。 6.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7.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 8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9.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10.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11.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2.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1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期间、送达 1、 期间与期日 期间:单独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限; 期日:共同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二、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几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法定节假日、路途时间、邮寄) 重新计算:另有重要罪行的;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程序转换的 不计入: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 三、期间的恢复(合法的原因,申请、时间、法院批准——裁定) 四、送达 1、 送达的效力 2、 送达的方式 分 则 第十一章 立 案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1、 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 自诉案件(自诉范围;受诉法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 三、立案的程序 1、接受材料(都应当接受;口头和书面;诬告与错告;保障报案人等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密)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3、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不立案 四、立案监督 1、 控告人的复议(原决定机关)(没有复核) 2、 检察机关的监督 3、被害人的制约 第十二章 侦 查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 讯问的人员和人数; 2) 讯问时间、地点(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处); 3) 讯问的步骤与方法:首先讯问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刑诉法第93条);个别进行; 4) 讯问特殊主体:未成年人、聋哑人 5) 制作讯问笔录(签字——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自行书写供述) 6) 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性规定 重点掌握: 1)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是否需要经过批准、会见是否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 2)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第96条) 3)会见时侦查机关在场 4)安排会见的时间(48小时;五类5天) 修改后《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询问证人的地点(单位、住处;必要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2)个别进行; 3)如实作证; 4)保证安全; 5)询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6)步骤与方法:首先让他作连续的陈述;禁止性规定 7)制作笔录 3、勘验、检查 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检查妇女的身体);侦查实验(批准;禁止性规定)复验、复查(退回公安机关,也可以由检察院) 4、搜查(主体;搜查证,情况紧急时;见证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制作笔录) 5、扣押物证、书证(主体;对象,无关的应在3天之内解除;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存款、汇款;不得重复) 6、鉴定(鉴定的主体;鉴定的事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7、辨认(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2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7人;10张照片;检察机关:5;对象的相似性;制作笔录) 8、通缉 (应逮捕在逃;超出辖区范围内的,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条件 2、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 3、 侦查羁押的期限 (2;1;2;2;无期限——特别重大的,程序) (另有重要罪行的;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 三、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 拘留种类和期限; 撤销案件:刑诉法第15条之一;没有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四、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 (1)主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对于自侦案件,只能退回自侦部门) (2)期限和次数:每次1个月,2次。(注意:改变管辖的) (3)后果: A、经过1次补充侦查的,可以不起诉或者继续补充侦查。 B、经过第2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4)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2、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1)建议主体:检察院和法院(法院建议权——《解释》第 159 条) (2)补侦的主体:检察院。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 (3)期限和次数:每次1个月,2次。 (4)后果:在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后,检察机关不申请恢复庭审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 (5)审判期间的计算:出现补充侦查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第十三章 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1内容(主体,定罪量刑及其证据,决定移送的证据,是否遗漏,是否属于不当追究;附带民事;强制措施是否得当;侦查活动合法性;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2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级别相同;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意见;补充侦查) 3、审查起诉的期限(1,半个月)(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中止审查的情形) 4、决定 二、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起诉材料的移送 1) 普通程序(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主要证据”(《规则》第283条)(有罪的证据部分:物证,视听资料全部;鉴定的结论)   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2) 简易程序 三、不起诉 1、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注意:A:做出决定的主体,第一类是检察长;后二者是检察委员会。 B、适用的情形 C、“可以”或者“应当” 2、不起诉的程序 (1)不起诉的公开宣布(生效) (2)送到:被不起诉人和其单位(告知申诉;在押的处理——释放); 公安机关; 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告知申诉) (3)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 解除扣押、冻结 4、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的救济(只能针对第二类;申诉的机关) (2) 被害人的救济(三类都可以申诉;申诉的机关) (3)、公安机关的救济(三类都可以;复议、复核) 四、提起自诉的程序 1、自诉案件的范围 2、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范围;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第十四章 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的模式 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式模式;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1979;1996) 二、刑事审判的原则 公开审判(重点:四种例外);直接言词;辩论原则;集中审理 三、两审终审制 (例外) 四、审判组织 1、 独任制 2、 合议庭 (1)组成与人数: (A)一审:基层和中级:3,高级、最高:3-7。 (B)二审:3-5 。 (C)死刑复核:3。 (2)人民陪审员 (A)、陪审范围:A有较大社会影响的,B被告人要求适用陪审员; (B)条件; (C)产生方式; (D)权利与义务 3、审判委员会(范围和程序)(注意:独任制审判的案件也可以提交)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1、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2、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开庭审理 (2)、特殊情形的处理(无管辖权的,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补送;宣告无罪后无新证据的,不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2-6,应当裁决终止审理或决定不受理;身份不明,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受理) 二、开庭前的准备 (起诉书副本开庭10天前送达当事人;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5天前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3天先期公布案由) 三、法庭审理程序 1、宣布开庭(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告知权利:回避、新的证据、自行辩护、最后陈述) 2、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数名被告人,同时到场) 2)被告人、被害人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向被告人发问,除公诉机关外,其他当事人或委托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 4)询问证人、鉴定人:由提请或传唤的一方先进行;哪些证人不需要出庭(未成年、严重疾病、行动极其不便、不起直接决定作用、其他);询问证人的规则(单独进行;禁止性规定—无关、诱导、威胁、损害尊严)(证人不能旁听) 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发问 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注意: 检察机关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有异议,认为有必要,可以出示(《解释》第155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延期审理(《解释》第156条)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宣布休庭;没有搜查手段;必要时,可以通知检、辩护人到场)(《解释》第154条) 补充侦查 3、法庭辩论 (先控方、后辩方;公诉词、辩护词) 注意:发现新事实的处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解释》第166条) 4、被告人最后陈述 注意: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新的辩解理由,可以恢复法庭辩论(《解释》第168条) 5、评议和宣判(不公开和公开) (1)判决的种类(变更罪名;证据不足的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追诉时效或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终止审理;死亡的,两种情形)(《解释》第176条) 注意: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建议检察机关变更或补充起诉,如不,就起诉的裁判——《解释》第178条) (2)评议和宣判 (宣判前撤诉的,经法院审查) 宣判公开;当庭宣判(5天内)和延期宣判 (3)审理期限(1;1个半;最长2个半月) 四、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延期审理(新的证据;补充侦查;回避;变更辩护人;变更、追加起诉的) 2、中止审理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决定) 3、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15条的2-6) 五、法庭秩序 1、 警告和训诫 2、 强行带出法庭 3、 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下的拘留(院长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停止执行) 4、 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1适用的范围 下列案件不适用:(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 2程序的提起 3审理的程序(酌情从轻) 七、自诉案件 1、自诉案件的范围 2、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条件 3、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审理程序(简易程序:两类) (2)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两类) (3)可以自行和解。 (4)可以撤回自诉。 (5)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两类)(反诉的对象是自诉人;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属于自诉;在自诉一审宣告前,否则另行起诉) (6)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诉人的可分性) 《解释》第193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7)、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两次合法传唤或中途退庭(部分撤诉,不影响其它的审理) (8)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合并(可以) (9)自诉案件的强制措施(调解或和解,应立即解除) (10)审理期限(普通程序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6,3;简易程序) 八、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1适用的审级 2适用的法院 3适用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的)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自诉的案件第三类不适用、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盲聋哑的;无罪辩护的) (二)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通知的方式简便。 3审判组织特殊。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理期限较短。 7、转化(决定中止;审限的计算) 九、判决、裁定和决定 1、 判决(两类):有罪和无罪。 2、 裁定 程序性: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例外)、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刑等; 实体性: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3、 决定: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调取新证据;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等。 区别 判决 裁定 决定 (1)适用对象不同 案件中的实体问题 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案件中的程序问题 (2)适用的阶段不同 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执行阶段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3)适用机关不同 法院 法院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 (4)表现形式不同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5)排它性不同 具有排它性,一个案件只能有一项判决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项决定 (6)法律效力不同 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对三类民事裁定可以上诉, 不可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1、上诉的主体 (1)独立的上诉主体 (2)非独立上诉主体 2、抗诉的主体 (1)抗诉主体 (2)申请抗诉的主体(针对对象;时间) 二、二审程序的提起理由 1、上诉的理由 2、抗诉的理由 三、二审程序提起的形式与途径 1、上诉的形式与途径 (1)上诉的形式 (2)上诉的途径 2、抗诉的形式与途径 (1)抗诉的形式。 (2)抗诉的途径 四、二审程序提起的期限与效力 1、上诉、抗诉的期限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期限的计算) 2、上诉、抗诉的效力 (1)上诉、抗诉效力的内容。 (2)上诉、抗诉的撤回 期满前撤诉的,按期满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撤诉的,准许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二审审判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2、上诉不加刑原则(重点)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9)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属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六、二审审理的方式 1、 审判地点(案件发生地、原审、二审) 2、 开庭审理 3、 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事实没有变化,证据充分) 4、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上诉或检察机关没有对其提出抗诉的,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5、 自诉案件(二审反诉的,另行起诉) 6、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再审 (1)、第一审刑事或民事部分生效的问题《解释》第250条 (2)、全案审查 《解释》第249条 (3)审理的程序 《解释》261条、26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先调解,不成,另行起诉)(《解释》第266条) 七、二审的审理结果与期限 1、二审的审理结果(维持原判;直接改判;发回重审) (程序不公的四种情形: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其他) 2、二审的审理期限(与一审相同) 八、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1、层层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院的处理结果(核准;发回重审或指定法院重审)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收归问题) 1、最高人民判决死刑案件 2、其他的一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 1、不上诉或抗诉的,层层上报――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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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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