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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优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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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优惠条款税收协定优惠条款含金量很高 2009-3-5 13:10 中国税务报 【大 中 小】【打印】   据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税收协定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含租金)、财产收益等所得(以下称消极所得)设定了优惠条款;对外国企业所设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以下称积极所得)、外籍个人劳务所得、艺术家和运动员、政府机构、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所得(以下称个人所得)也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我国已签订90个税收协定,纳税人如果仔细研究,往往可以找到对自己有用的税收协定优惠条款。   对于消极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税收协定优惠条款
税收协定优惠条款含金量很高 2009-3-5 13:10 中国税务报 【大 中 小】【打印】   据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税收协定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含租金)、财产收益等所得(以下称消极所得)设定了优惠条款;对外国企业所设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以下称积极所得)、外籍个人劳务所得、艺术家和运动员、政府机构、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所得(以下称个人所得)也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我国已签订90个税收协定,纳税人如果仔细研究,往往可以找到对自己有用的税收协定优惠条款。   对于消极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收益,适用税率10%。在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消极所得的优惠待遇包括:   股息: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了来源国征税的限制税率,大部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0%相同,但也有部分协定规定的税率低于10%。比如有些协定直接规定为5%;有些协定则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人是公司,并且参与分配股息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通常为25%或以上),税率为5%.利息:协定利息条款规定了来源国征税的限制税率,通常也为10%,但部分协定规定了较低税率。如与科威特、阿联酋、古巴、牙买加、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协定税率为5%、7%或7.5%不等;与委内瑞拉、以色列、奥地利和新加坡等国家的协定,专门规定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利息适用较低税率,如5%或7%。值得一提的是,在协定利息条款中,通常列有政府机构免税条款,即一国政府、地方当局以及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来源国免予征税。   特许权使用费: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了来源国征税的限制税率,通常也为10%,但部分协定规定了较低税率。如与古巴、格鲁吉亚、罗马尼亚、埃及、香港等国家(地区)的协定,规定税率为5%~8%不等;与突尼斯的协定专门规定提供技术、经济研究或技术援助所得适用限制税率5%。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与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签署的协定包含有设备使用费,对此部分所得协定也规定了较低税率,如与法国、比利时、荷兰、新加坡等国的协定规定,此项所得税率为6%,与美国、英国、德国、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协定规定为7%。     财产收益: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是对转让财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的规定,协定划分了居民国和来源国的征税权,对大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收益,协定对来源国征税权并无限制。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在我国构成纳税义务,而我国与部分国家或地区所签协定对来源国此项所得的征税权进行了限定。一般规定是:对于转让公司股权取得的财产收益,依参股比例划分来源国与居民国的征税权,即仅在参股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下,通常为25%,来源国才有征税权,参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来源国无征税权,仍由居民国独占征税权。比如我国与美国、法国、比利时、新加坡等的协定都有此规定。我国与韩国、瑞士等国的协定则彻底限制来源国征税,由居民国独占征税权。   对于积极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则规定,缔约一方的居民企业,如果在来源国(如在我国)的机构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则可免于在来源国征税。   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缔约对方居民企业在来源国设立的机构场所,仅从事准备性、辅助性等非营业活动,则不构成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者缔约对方居民企业虽然在来源国从事某些经营活动,但未达到构成常设机构时间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也不构成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我国对外签署的协定中对此项时间标准规定不一,早期与发达国家的协定通常规定为6个月,与发展中国家的协定规定为6个月~12个月不等,也有个别协定规定为12个月以上。   个人所得的协定待遇主要包括:   受雇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如果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协定通常将上述90日停留时间延长至183天,将“由我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改为“由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扩大了缔约国居民在我国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免税规定:协定专门列有政府服务条款,明确为对缔约对方政府派出的对方居民个人的所得免予征税。   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特殊优惠规定:按《个人所得税法》或协定对受雇所得的规定,缔约对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受聘于中国的教育机构,取得的所得构成我国纳税义务。但协定列有专门教师或研究人员条款,对在我国特定教育或科研机构工作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取得的所得,给予一定的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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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上传时间:200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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