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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装卸运输 第一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二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条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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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第一章 装卸运输 第一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二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 第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五条 对质量检查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条 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第七条 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第八条 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的维护保养。 第九条 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条 按规定或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3557827271_0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十一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十四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十五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 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十七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十八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十九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二章 厂区交通 第二十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 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下载煤矿测量规程下载配电网检修规程下载地籍调查规程pdf稳定性研究规程下载 》(〔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 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二十三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二十四条 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二十五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二十六条 厂区交通道路、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七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 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三十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一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十三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十四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三十七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三十八条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三十九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三)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四十条 厂内捷达车和面包车,非司机及李伟、金彦林以外人员禁止开车。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二)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四)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四十二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四十三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烧、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栓牢牲畜。 第四十四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四十六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 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四十七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与公司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辛集市世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综 合 部 二00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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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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