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税法(1)
第一 章 税法基本原理
一、本章考试题型:共五节 均以单选题、多选题出现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单选题
8题8分
7题7分
7题7分
多选题
11题22分
4题8分
8题16分
30分(23%)
15分(10.7%)
23分(16%)
二、本章主要内容:共五节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法的分类★★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四节 国际税法★
第五节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三、本章教材变化:
本章教材变化:没有大的变动
1.加成征收:增加举例“个税”劳务报酬由加成征收规定(P25)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比较:2009年新增内容(P41)
3.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2009年新增内容(P41)
4.税收法制建设的规范化阶段:2009年新增内容(P51-53)
四、本章重点内容:
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税法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收实体法六个要素、税法按效力分类、税收法律关系特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各自权利、税收管辖权概念及分类、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第一节 税法概述
共五个问题:
1.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2.税法原则★
3.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4.税法的作用
5.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了解税法定义时需注意:
1.这里说的税法是广义的,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2.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是税法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例题1·单选题】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从狭义税法角度看,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财政部
D.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编号911010101】
【答案】A
【解析】从狭义税法角度看,有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他选项是广义的立法机关。
【例题2·单选题】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法的调整对象是( )。
A.税收分配关系 B.经济利益关系
C.税收权利义务关系 D.税收征纳关系
【答疑编号911010102】
【答案】C
(二)税法的特点--了解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法规
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结构有:宪法加税收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B.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C.从内容上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D.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
【答疑编号911010103】
【答案】D
二、税法原则--掌握(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例题4·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是( )。
A.法律优位原则 B.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答疑编号911010104】
【答案】B
(一)基本原则(四个)--掌握含义及特点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考过多选题)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首先,这里的课税要素不仅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而且还应包括征税基本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等等。其次,课税要素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仅是补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过的税收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税收法律作为依据或者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再次,税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的情况,不能作一般的、没有限制的委托,否则即构成对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否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包含依法定课税要素稽征和依法定征收程序稽征两个方面。
【例题5·单选题】(2008年)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
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D.依法稽征原则的含义包括税务机关有选择税种开征和停征的权力
【答疑编号911010105】
【答案】D
【解析】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第一,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只有当其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才会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得到全面的贯彻。
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例如:对税务执法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禁止对待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因为对一部分纳税人的特别优惠,很可能就是对其它纳税人的歧视。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例题6·单选题】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答疑编号911010106】
【答案】D
【例题7·多选题】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税收法定主义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B.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
C.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偷税和避税
D.税收公平主义赋予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税收公平的权力
【答疑编号911010107】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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