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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西方法治产生的历史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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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西方法治产生的历史根源 第 14卷,第 1期 2O05年 3月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V01.14 No.1 Mar.2006 “市民社会" 西方法治产生的历史根源 胡文木 (浙江省委党校,浙江杭州 310012) 摘 要:西方法治作为一种强势文化,一直倍受关注,然而,究其原因,却意见纷呈,本 文以为,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根源在于西欧中世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独特社会架构—— “市民 社会”,具体表现为,城市管理为现代民主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城市契约开创了民主宪章 的先声;市民阶级的形成滋生了现代法制的主体;市...

“市民社会”——西方法治产生的历史根源
第 14卷,第 1期 2O05年 3月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V01.14 No.1 Mar.2006 “市民社会" 西方法治产生的历史根源 胡文木 (浙江省委党校,浙江杭州 310012) 摘 要:西方法治作为一种强势文化,一直倍受关注,然而,究其原因,却意见纷呈,本 文以为,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根源在于西欧中世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独特社会架构—— “市民 社会”,具体表现为,城市管理为现代民主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城市契约开创了民主宪章 的先声;市民阶级的形成滋生了现代法制的主体;市民阶级的争权运动确立了现代法律的权 威;市民阶级的交往和本性加速了法律形式化的形成。 关键词:法治 市民社会 历史根源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O2(2005)01—0053—06 Abstract:There come much attention and various opinions on history source of western rule by law,fits a prior culture.,I1le paper says deep history source of weatem rule by law lies in the separation of country with s0cIet厂 “civil society”.111e factom of civil society contribute to western rule by law by city’s ad— minister to experience in democracy,city’s contract to constitution on democracy,citizen—class to subject of modern law,movement for civil right to authority of law,and intercourse in conm'lerc~and citizens’s na— ture to law’s formaliT-ation. Keywords:Rule by Law Civil Society History Source 一 、 “市民社会”——一种新的诠释视角 纵观二十世纪全球历史发展进程,法制现代化① 作为一种发展态势已经成为法律发展的基本表 现。但是,在不同的民族和区域,选择法律发展的过程、特点和目标却各具特色。中华民族是一个有 着独特法律文明的国度,以公法文化见长的中华法系曾在世界法律文化谱系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 而,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型过程中② 却显得步履维艰,因此,如何建立现代法制国家以满足市场 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需求以及适应世界先进法律文明的挑战,成了学界一直探索的重大理论课 变革过 另外, 而下的 打破以 代化的 5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众所周知,“西方中心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理论在受到 “法律多元主义”理论挑战和质疑后,尤其 是在西方 自身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架构和价值观念暴露出来问题之后,已渐渐失去昔日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指导地位, 但这不等于说我们要否认西方法律文明的优越性。相反我们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借鉴西方法律文 明中的优秀成果,问题是,如何对待和借鉴西方法制文明?笔者以为,借鉴不等于照搬,但要做到避 免 “拿来主义”就必须了解西方法制文明自身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本文试图借助 “市民社会”这 一 分析工具来阐明西方法治产生的历史根源和观念基础的。 在西方世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特殊的意味,这就是所谓市民社会概念的架构,关于市民社会 的理论思潮,在西方可谓源远流长,但真正从学理意义来阐释市民社会问题则是近代的事情。所谓的 “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化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以自愿为前提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 “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它所表明的是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的关系。③ 中世纪时,市民社会与国家是高度同一的,市民社会本身就是政治社会,因为 “市民生活的要素, 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工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 ’然而, 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商业、财产、劳动方式及同业工会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 展的意义,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开始相分离。笔者以为,正是这种分离,近代社会结构和面貌才 得以获得全新的意义,现代法制才获得历史发展的土壤。“近代世界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分裂 或分离,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社会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它改变了近代西方社会的面貌”。I2](P69) 另外,一个发人深省的现象是,研究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和发展的两部名著 《法律与革命— — 西 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尽管一个注重教皇革命的力量,另一个注重资产阶 级兴起的作用,但二者却均以11世纪的史实为起点。这无论如何,不能简单归之于偶然的巧合,笔者 以为,这实际上说明了现代法制的历史根源在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独特性—— “市民社会”,这也正是 本文所要论证的主要观点。 在西欧中世纪末期,社会以及市民社会的运动大体上由两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或环节所构成:即城 市自治制度的兴起与以商人集团为主体的市民阶级的作用。因此,下文即从这两个方面人手来论述市 民社会对西方法治的历史作用。 二、城市自治的法律意义 1、城市管理—— 民主管理经验的积 累 一 般来说,现代民主的政治架构主要归功于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家的天才创新。但笔者以为,市民 阶级在城市自我管理中的反复实践为近代的民主理论与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城市的成长过程 实际上是争取独立与自治的过程,“为了抵抗封建主的种种剥削、勒索,城市的居民开始 日益强烈的要 求自治,首先是要求防卫、财务和司法的自主权。” 3( )通过自治运动,广大市民或多或少取得了对 于城市的管理权,因此,市民社会是自治的社会,自治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其基本的精神。然而, 自治不仅意味着斗争和争权,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更意味着创造,创造一套自我管理的制度和模式。 如汤普逊所说:“市民在百年或百年以上的时期中曾试用过各式各样政府组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也发明过几乎一切 可以想象得出得组合形式:例如,单一元首和多数元首制、直接和间接选举制、有限选择权和普选权 制、等级代表制,比例代表制、长任期和短任期制、轮流任期制。99[ ](P43o)一种方式不行,再试另外一 种。“这些粗鲁得市民,面临着关于设计行政制度和设立政府得整个问题了。不足为怪,他们曾犯了许 多错误;在城市内曾发生很多骚动。但只要我们记取封建制度曾费了大约 150年的时间来使它的制度 ⋯ @..丛 理 递,。市昂 舍本致有;世理论模式,有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为代表的从政治意义上规约的市民社会,有黑格尔和马 枣旱丛丝蓬塞 士昼枣的壶昂 会 :. 有蔓兰西塑帕森斯等从 化学角度来分析的市民社会。它们虽然代表的是三 理论模式,。耍际 是目塞 社会历史关系的理论抽象和深层关怀 。 本文所考察的市民社会是在近代产王的 “函象写衽 ’;三元对五的模 ,‘即工速 的第 二种理论模式。 一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成为一种公平而有效的行政机构这一点,我们一定可以原谅这些市民的过错和强暴行动的;因为对于 他们来说,自治政府还是一件新的事情。他们在封建制度内找不到先例的,因为城市运动在本质上是 反封建的0 3](嘲 ) 正是在不断的尝试和摸索当中,新兴市民阶级终于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他们订立了一整套规则和 规章来管理城市、财政、司法等城市的义务,并且保证这些规章制度的遵守和实施。城市的管理机构 是按新的原则建立的,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市长,也称执政官、行政官;其二是市议会,协作 市长工作;其三市市民代表大会,其成分比较广泛,定期召开研讨城市生活中的重要事务,选举或任 命市政官。④ 很显然,新兴市民阶级的城市管理模式,为近代政治体制的架构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我们无 法想象,分权学说、议会制度、普选制等理论能够脱离历史实践而仅仅归之于民主理论家的一时灵感。 2、城市契约——民主宪章的雏形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依法治国实际上是依宪治国。资产阶级反封建胜利之后的第一件就是建立一 部自己的宪法,并确立宪法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作用。但就是这一具有宪政色彩的安排早已 在市民社会中得到了确认,这无疑是近代宪政制度的先声。 城市契约—— “特许状”不仅是法,但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宪章的韵味,在城市共同体中占有 举足轻重的地位。首先,它 “常常以文字的和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文字法或特许对于市场来说 是至关重要的尚方宝剑,尊之为宪章,奉之为宝,放置于市政厅的档案柜内,外加三锁,有时甚至镌 刻在市政厅或教堂的墙壁上。如 l1l1年亨利五世所赐的 ‘斯拜尔特权’宪章,曾以金字写在大礼拜堂 的大门上。I135年,大主教阿达尔特所赐的马因斯宪章也是这样的。1198年的蒙德里马宪章则镌刻在 市政厅德墙壁上。”[ ]( )根据J·伯尔曼描述,城市法律在大多数场合是根据成文的特许状建立起来的, 包括其他宪法性文献,如 1111年 《斯拜而特权宪章》,1135年 {-B因斯宪章》,1293年佛罗伦萨 《正义 法规》等。可见,它确立了城市法律的基本框架,成为城市社会的宪法性基础。其次,在宪法性文件 之下,各城市建立起一套与当代宪政体系极其相似的城市宪政制度,从市议会、市政府、市民大会, 到市城防、市司法。“通过特许状所建立的政府组织体系在某些重大方面与当代宪政体系相似:城市政 府在权力上受到限制;它们通常被分为相互间进行某种制约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另外,很多特 许状不但限制了王室和封建贵族的特权,而且还规定了市民的某些义务和权利。“典型的市民特许状在 于免除许多封建劳役和赋税以及对其他许多劳役和赋税的严格限制。此外,它们还通常包括对王室特 权的限制:例如,国王应该同意接受有城市或城镇所交付的固定税款并且被禁止征募强制贷款。最重 要的是,普遍地确立了这样地原则,即,市民的义务应该首先被详细规定下来,并且,市民能够保有 他们所获得的不受此类特定义务支配的任何东西。”“关于市民权利和特许的宪法性法律包含与民众参 与城市政府相关的权利和特权。”[5J(P钉9) 三、市民阶级的法律贡献 1、市民阶级的形成——现代法制主体的诞生 现代法制区别传统法制,除了法律形式化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外,还在于,传统法制以社会和国 家为本位,而现代法制则强调个人的价值取向,而且,这里的个人是一个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脱离神 性和抽象性的自由主体。而这一主体资格的实现正是在市民阶级的形成过程中获得的。 中世纪早期的封建关系包括各种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例如,领主有权要求封臣服兵役;领主在 某些情况下有权娶 (或嫁)封臣的女JL;领主倘若需要,有权获得封臣的人身帮助等等。然而,到了 ⋯ ④..当然,,欧{lf!的撞市干善万别,.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这并不能否认有共同模式的存在。正如伯尔曼所言:相 半垒笪堑 壤市塑搏镇是由全馇市 参加的公民大会来治理的 , 行政官员由选举产生,但权力趋于强大。参见J·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 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 , 1993年版,第480页。 5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ll世纪以后,封臣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演变为各种财产义务,领主对封臣的各种形式的直接经 济支配转变为征税,领主与封臣之间开始出现契约性的互惠关系,从一定意义上,新兴的市民阶级已 经完成了他们 “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然而,市民阶级个体状况,特别是精神上的自由却开始于 l4 世纪。因为,从 l4世纪中后期起,思想领域开始发生变革,市民开始反对教会对个人的精神控制,开 始发泄对教会的不满,“强调个人与上帝之间的精神关系”,他们 “不重视神职教士的作用,不认为圣 事是取得恩宠的渠道,他们虽然也相信圣餐的效应,但主要笃信直接领悟上帝,无需僧侣集团、教皇 和圣事仪式”l6](嘣 ’这种思想推动了宗教的改革运动,促进了宗教的世俗化;在世俗的思想领域,人文 主义开始兴起,他们 “强调作为自我目的以及一切与其相联系的人性的价值是他的理想化的表现”,个 人主义开始 “成为资产阶级全部世界观的基础,而与封建制度的世界观直接对立”。思想领域的变革, 不仅打破了教会对信仰的垄断,而且促进了社会的世俗化,市民阶级可以直接依据自己理解的自由、 平等来衡量、裁判世俗的一切行为,市民阶级的精神领域获得了空前的解放。现代法制所强调个人的 独立、自由、理想品格经过 “从身份到契约”和 “从神性到世俗”的两次转变至此被正式确立了下来。 2、市民的争权运动——现代法律权威的确立 “法律必须被信仰”,这是现代法制国家的基本信条。在西方,对法律的尊重可以说一直绵延不断, 但是,只有在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的运动中,现代法律的权威才得到正式的确立。 虽然城市居民的成分各式各样,有骑士、主教等封建贵族阶层,但大部分还是出身工匠,手艺人 和农奴等社会下层群体,他们都饱受了封建之苦,正是为了摆脱先前的封建义务关系,他们才从四面 八方聚集到一起组成城市,因此,摆脱束缚、渴望自由是他们共同的心愿。即使这样,他们还要面对 教会对商业行会的谴责,要对付贵族对他们的掠夺,反抗各种各样的苛捐杂税和强加在他们头上的司 法审判。“11世纪平民自治是真正的造反的结果,是真正的战争,是市镇居民向他们的领主的宣战。 在这类历史故事中最先出现的行动总是市民们随手操起家伙当武器,开始暴动;驱逐领主派来横征暴 敛的手下人;或者这是一次攻打城堡的行动。这是此种战争的特征。如果造反失败了,征服者还做什 么呢?他就下令拆毁市民在市镇和住宅周围建筑的工事。”[ J( 由于他们已经摆脱了土地藩篱,因此, 与其说他们在争取自治权利,不如说他们仍然在为生存而战。幸运的是,他们终于取得了胜利——获 得特许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5](P475)诚然,城市特许状不是在双方当事人 讨价还价、各方由此同意在特定期间提供周到行为这一近代意义的契约,但它却标志着一种共同体或 社团的出现,从此以后,新兴市民阶级将在很多程度上依赖于这一共同体,因此,他们不但倍加珍惜, 甚至看成一种 “圣礼”,往往要进行庄严的宣誓。据 1151年的 《圣康坦建城章程》的记载,城市市民 以宣誓的方式宣称:“对所有宣誓人的共同帮助,遵守共同的准则,服从共同的权力,维护共同的防 务。因此,他们的封地、官爵、抵押品和所有物品,包括购买的、原有的、继承的以及靠共同帮助共 同权力获得的,均郑重的得到承认”【83(PlO)因为城市法律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根据成文的特许状建立起 来的,因此,遵守法律只不过是宣誓的承兑。更何况,这些法律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而不是封建贵族 强加的结果。“市民能深思熟虑,对公共事务勤劳而又热心;他们拒绝服从别人,并防止任何人侵犯他 们的自由。他们制定自己的法律并服从这些法律”【0j( ’ 更为重要的是,新兴市民阶级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获得争权的胜利,“等级之间及等级与王权的竞 争鼓励人们制定一种更为明确、更为公开的法律,以此规定各个等级的权利和义务” 9,随着近代商品 经济的迅速发展,市民社会力量Ft益增长,新贵族和市民阶层演变为资产阶级并成为议会的主角,他 们通过持续的议会斗争来争取其自由民主权利,使得代表市民社会要求的议会 “从主要为发现法律而 存在的机构发展为创制法律的机构”【10j 总之,对于市民阶级而言,不管是因为自己的宣誓而恪守法律,还是认为斗争手段的有效性而忠 诚法律,但它却强化了尊重法律的传统,从而有利于现代民族国家法律权威的实现。 56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3、市民阶级的交往和本性——法律形式化的形成 现代法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法律的形式化或程序化。其中,17—18世纪欧陆的法典编纂活动为 法律这一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理性化的形成乃至罗马法的复兴做出了突出贡献。而这一历史现象却来自于市民阶 级的经济交往和自私自利的本性。 城市市民的组成成分多种多样,但其主体却是商人和工匠,因此商业活动、经济交往则构成了城 市市民生活的核心。随着商业交往的不断发展,从市民阶级中逐渐演化出专门从事商业交易活动的商 人集团这一市民阶级的主体力量。商人集团的诞生,反过来又推动了西欧商业资本主义的形成与扩展, 推动了的商事交往规则的历史性变革。还在 11、12世纪之前,市民阶级的商业经济交往主要局限于一 定的规模和一定的地方,交往的规则也主要依靠原有的商业惯例。商人最大的特征就是追求自身利益 的最大化,但是随着商业资本主义的兴起和进一步发展,原来的交往规则开始无法满足商业资产阶级 的经济需要,新的交往规则和形式的不稳定性和和非系统性只有被制度化和系统化,才能适应商业资 产阶级对经济活动的安全性、有序性和可预测性的需要。因为,法律是商人的基本信誉,通过法律保 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成为市民阶级的强烈愿望。需要指出的是,商人集团所渴望的法律是他们 自己在 商品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理性商事规则以及相应的法律机制,而绝非由王权贵族政府及其法院所创设的 法律。 新兴的商人集团通过城市这一共同体,以罗马市民法、万民法及商业习惯法为基础,针对当时出 现的各种国内和国际的商业问题,逐步建构一种新的商法体系。这个新体系既包括调节商事主体间关 系的规则,即商人法,也包括调整城市和城镇中各种商业关系的规章,还包括调节海外贸易关系的海 事习惯和海事规则,以及与上述商业法律相配套的商事法院组织。新的商法系统注重规范的客观性、 准确性和专门性,强调规则的统一性、普遍性及其跨国的特征,尤其是关注商事主体权利的互惠性, 要求交易双方必须公开地自愿地参与商业交换,以便实现等价利益,而交易活动不能不正当地损害第 三方的利益或社会一般利益。 总之,新的商法体系的这些特征有力的促进了那个时代的商业革命,成为新兴市民阶级及其商人 集团实现其利益的重要工具,进而也为近代商法体系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欧洲的 兴起和发展。 然而,法律形式主义,绝不仅仅局限于保护新兴商人经济交往的私法体系,它还意味着对一整套 制约和规范权力的公法体系的诉求,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市民阶级的自私秉性中获取答案。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和法。然而,市民社会作为一支与政治国家对抗的社会力量,与其组成分子— — 市民是不一样的。 单个社会主体作为私人而言,其本性受其利益的直接驱动,“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市 民就是私人,他把别人作为工具,也把自己降为工具。”㈨ (n )马克思也认为 “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 是市民社会 的原则,只要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内部彻底产生出来,这一原则就赤裸裸地显现出 来o'Ll J(Ⅳ勰)可见,市民社会并非一方净土,它暴露了人性的卑劣、丑陋甚至邪恶。因而,我们不能在 打碎传统的国家神话的同时,又臆造出新的市民社会的神话。然而,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幼稚到成熟、 由低级到高级的自发过程。市民社会为了发展,甚至为了存活,它只能在自我拯救之外诉求更高的神 圣,这就是道德、法律和宗教。因此,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伴有罗马法的复兴、宗教改革及新教 伦理形成等就显得不难理解了。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的原则不仅加剧了社会中各单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冲 突,也导致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利益上对立状态。在这种的状况下,市民社会要实现完全意义上 的 “自治”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市民社会要达到自身的和平发展与最大限度的 “自治”, 只有利用政治国家的力量,与具有管理权威的政治国家达成一种宪法性的契约,用它来划定市民社会 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使市民社会保持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自治。这种对权力的厘定以及与权利之 间关系的界定,正是现代公法所要追求的。 5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四、小结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普遍性的世界历史现象,因为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 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 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驭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 突,把冲突保持在 “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 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同社 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然而,由于两者相互分离的程度和互动的方式不一样,所以在历史上形成不同的 “国家一社会” 模式。“市民社会”表示的是西方特有的 “国家一社会”关系,是政治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产物。在中 国古代,政治国家的绝对权威性吞噬了社会,社会的先天脆弱性无法形成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一个 有趣的事实是,以 “宗法”为纽带的农村公社,不仅行使着大量的民事司法权,而且也行使着一些轻 微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权,⑤ 从表面上来看,它类似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司法自主权,然而,这种形式 的雷同恰恰反映了 “国家一社会”关系之间的本质差别。如果说,西欧城市司法自主权反映了中世纪 欧洲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相对彻底性,那么,中国古代农村公社对司法权的广泛染指则说明了国家对社 会的过度干涉,社会无法从高度集权的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这种司法权,与其说是农村公社 “自治” 或 “自主”的表现,不如说是社会鉴于国家的 “委托”而与国家 “共治”的确证。正是这种 “国家一 社会”关系模式——特有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中国古代以 “宗法伦理”为价值核心,以多法合体为形 式特征的中华法系。 需要指出的是,市民社会又是个历史的范畴,文章所阐释的市民社会只是反映了近代国家与社会 相分离及对峙的状况,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帝国主义而呈现出的 “国家社会化”或 “社会国家化”现象之后,特别是经济学上的 “凯恩斯主义”盛行后,市民社会的历史内涵已经超越了 “国家和社会”二元对立模式,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兴起实际上就是现代国家和社会关系在学理上 的反映。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法治产生的成功经验时,既要注重法律发展的 “历时性”纬度——解 读法律文化的文本意义,又要强调法律发展的 “共时性”特征——实现法制的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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