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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内部法理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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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内部法理学教学大纲前 言 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     法理学在西方也被称为“法哲学”,在前苏联被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它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规律进行研究。法理学研究包括法的本体论、发展论、价值论、运行论等内容。本体论通过研究法的现象和本质,揭示法的形式特征和根本属性。发展论通过研究法的起源、历史类型更替及其消亡,揭示法的一般发展规律。价值论揭示法如何满足社会关系主体即人的需求和法的作用。运行论研究法的创制、实施和实现法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揭示法律运行的一般规律。     法理学...

华政内部法理学教学大纲
前 言 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     法理学在西方也被称为“法哲学”,在前苏联被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它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规律进行研究。法理学研究包括法的本体论、发展论、价值论、运行论等内容。本体论通过研究法的现象和本质,揭示法的形式特征和根本属性。发展论通过研究法的起源、历史类型更替及其消亡,揭示法的一般发展规律。价值论揭示法如何满足社会关系主体即人的需求和法的作用。运行论研究法的创制、实施和实现法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揭示法律运行的一般规律。     法理学是近代社会法学自身发展和社会革命需要的产物。17-18世纪,为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需要,资产阶级法理学产生;19世纪中叶,为适应世界无产阶级革命需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产生。 二、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理论学科”地位。由于法理学的许多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军提炼于其它法学学科,因此其研究结论和方法对其它法学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法理学的宏观视角有助于把人们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把握法的精神实质,增强民主法治观念。同时,它亦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划清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原则界限,并据以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学习法理学应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关注当前法治实践,合理借鉴西方法理学成果。研究法理学应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同时注重社会调查、历史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系统研究等法理学自身的研究方法。 三、本教材的编写情况     法理学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的法理学教学为两个阶段,一年级学习基础知识,高年级学习专题内容。因此教材相应分为《法理学导论》和《法理学专论》,前者侧重于法学、法律与法治基本知识的介绍和论述通说,后者着重于对法律基本原理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力求吸收国内外业已成熟的最新成果。     目前,华政的法理学课程已被列入上海市精品课程。 第一章 法的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等基本内容。重点把握: 1、法的特征,指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的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2、法的本质,指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3、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的特征 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上的,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意义的相互混淆,习惯于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把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法律有自己独特的产生方式,即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制定法。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 2、特殊规范性。(1)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2)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所组成。 3、普遍适用性。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的概念     法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体。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是法的本质的外部表现,它是表面的、浅层的、相对易变的,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     法律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根本属性,隐藏于法的现象的背后,是法的内在的、深刻的属性,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只有靠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二、法的本质的层次论分析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本质是由法的三个层次的属性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法的物质制约性表明法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上层建筑领域;法的阶级性表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国家意志性表明法律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在认识法律本质时,必须始终把握住法的本质的多层次性,避免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单一的属性,否则,就无法把法和其他一切事物从根本上区分开来。 考核要求 一、法的特征 1、识记;(1)狭义的法律;(2)国家制定和认可;(3)法律普遍适用性。 2、领会: 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的本质 1、识记:(1)法的现象; (2)法的本质。 2、领会: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 3、应用:(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2)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 第二章 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作用的含义和分类以及法的价值。重点把握: 1、法律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保护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六个方面。法律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在认识法律作用时,要注意的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法律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二是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客观的限度。 2、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和法律价值体系。法律自由价值及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正义价值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秩序价值及法律与秩序的关系。特别注意,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历史进程中,始终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年代及不同学派,关于什么是法律价值概念都有各自的不同理解,但是法律作为客体如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却是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法律所表现出来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分类 一、法律作用的分类     法律作用客观上有两个层次:一是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二是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规范作用可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社会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 第二节 正确认识法律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两重性     法律作用具有两重性,它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分。法律作用的两重性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在什么社会,当法律符合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时,其作用就是积极的;反之,其作用就是消极的。 二、法律作用的限度     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作用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作用的限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不可能对人们千姿百态的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5、法律追求形式的合理性,可能因此而牺牲实质的合理性。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第三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释义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法律价值的内涵可以从三方面概括:一法律目的价值,即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二法律评价价值,即在各种价值产生冲突和矛盾时,法律作为评判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能对各种价值进行评价和取舍;三是法律本身所体现的价值,即法律本身应当具备哪些价值 。 二、法律价值的种类 1、自由 (1)自由的概念     自由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称为“消极自由”,特点是以不受社会干预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第二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为的能力,称为“积极自由”,特点是常常以社会干预(帮助)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     在哲学涵义上,自由是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一方面,自由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为前提。只有认识了客观规律后,人们才能利用和驾驭客观规律,其选择自由的范围也就越大。另一方面,自由要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同为条件。认识了必然性之后,必须还要有按必然性的要求去行动,才能实现意志的自由。 (2)法律与自由     在法律涵义上,自由是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在法治国家中,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法律应该体现自由,通过法律实现自由,法律限制自由。 2、正义 (1)正义的概念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2)正义的分类     根据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执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程序正义是指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制定正义的法律,应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样,保证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3)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正义。 3、秩序 (1)秩序的概念     秩序又称有序,与混乱、无序相对应。秩序总是与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等特征相联系,表现为有序的状态。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 (2)法律与秩序     法律建立秩序。法律之所以能带来秩序,是因为秩序的真实含义是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是统一和合乎规则的,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行为规则,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发布并为全社会人们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正是为了规范和统一人们的行为。 考核要求 一、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识记:(1)法律的规范作用;(2)法律的社会作用;(3)强制作用的对象。 2、领会:(1)规范作用的种类;(2)阶级统治作用的表现;(3)社会管理作用的表现。 3、应用:理解法律的规范作用与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关系。 二、认识法律作用 1、识记:(1)法律积极作用;(2)法律消极作用。 2、领会:(1)法律消极作用的根源;(2)法律消极作用的表现。 3、应用:结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分析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价值 1、识记:(1)价值;(2)法律价值;(3)自由;(4)正义;(5)秩序。 2、领会:(1)法律价值的涵义;(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3)法律与正义的关系;(4)法律与秩序的关系。 3、应用:(1)把握法律秩序和社会改革的相互关系;(2)具体分析法律为什么要限制自由   第三章 法律起源和发展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 1、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法的产生根源和动因、法的产生过程和共同规律的学习,进一步认识到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重点把握:法的形成标志是:国家产生;权利和义务分离;诉讼和审判的出现。法的形成一般性规律的表现: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习惯法调整到成文法调整;从法律、道德与宗教融合到相对独立。法律与原始习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法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形式以及发展的规律,了解法的各种历史类型。重点把握: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基本特征,从而进一步认识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规律。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律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是氏族。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人的联盟,也是原始社会的生活、生产和消费单位。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体系是:血缘关系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组成胞族;两个以上的胞族组成部落,若干个部落组成部落联盟。氏族与国家相比,具有三个特征:(1)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连接起来的。(2)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生产、生活单位。(3)氏族是全体成员的自治组织,氏族内部一切重大问题均有全体氏族成员参加的议事会讨论决定。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主要是原始习惯。原始习惯是原始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经过不断重复和积累而形成的行为规范,它是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反映,是氏族全体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平等地保护和约束氏族的每个成员,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以及社会舆论、氏族首领威信和传统力量的制约。 二、法的形成的过程     法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复杂的历史进程,而这一历史进程又是与原始社会末期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相联系。随着国家的产生,那些确认和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原始习惯具有了国家意志的属性,转变为习惯法,法最终形成。 三、法的形成的原因     法的产生是社会各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表现在: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的形成的经济根源。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的形成的政治根源。3、文明的进步是法的形成的社会根源。 四、法的形成的标志     法律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五、法的形成的一般性规律的表现     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调整到习惯法调整再到成文法调整的过程;法律受到道德、宗教等因素的影响。 六、法与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在于: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两者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目的使命不同;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节 法的发展 一、法的发展的动力     推动法的发展的社会因素不胜枚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因素,指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结构自身的变化。二是政治因素,如国体和政体的变化等。三是文化因素,包括思维方式的变化、价值观的冲突、文化教育的进步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发展是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交往方式,对法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法的发展的形式     人类历史上,曾先后出现了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法被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三、法的发展的规律     法的社会变化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规律表现在: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推动法的发展变化,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根植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2、法的发展变化以社会革命为条件,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不能自发地实现,必须通过社会革命才能实现。3、法的发展变化是不断进步的,法总体上呈现出不断进步的趋势。法的进步主要表现为从宗教神权到科学人权,从专制到民主,从特权到平等。4、法的发展变化的继承规律,法的继承是指依次更替的不同历史类型的新法与旧法之间,新法在否定旧法的同时吸取其合理成分,使之成为新法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近代以来的法律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近代资本主义法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发展起来的,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最终确立的。近代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式和特点,形成了不同的法系,即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二、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资本主义法律是与以往剥削阶级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2、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原则;3、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4、确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原则。 三、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自由竞争和垄断两个发展阶段,同样,其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也经历了两个相应的发展阶段。从总体上来看,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比较重视法治。特别是在二战后,国际局势相对稳定,广大人民开展了要求民主、自由的斗争。同时,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资本主义经济有了相当大的发展,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扩大,资本主义国家更多地采用改良、让步和福利的政策。 四、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要体现广大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并非是社会上各个阶级、各公共阶层意志的简单相加,更不是这些阶级或阶层中个别人意志的机械总和,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各阶级利益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不可能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发扬民主、总结经验、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律性和集中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五、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社会性和民主性的统一;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考核要求 一、法的起源 1、识记:(1)法的起源;(2)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3)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4)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2、领会:(1)研究法的起源的意义;(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的内容和特征:(3)法的产生的根源。 3、应用:(1)如何理解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的问题?(2)原始社会为什么没有出现法律和法律调整?(3)把握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和联系。 二、 法的发展 1、识记:(1)法的发展的动力;(2)法律量变和法律质变;(3)资本主义法的特征;(4)社会主义法的本质;(5)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2、领会:(1)法的发展的规律;(2)资本主义法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3、应用:(1)如何评价资本主义法的人权原则?(2)把握社会主义法共同意志的内容及其形成的过程;(3)社会主义法的人权原则和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有哪些区别。   第四章 法系的一般理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 1、法律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具有自身发展的逻辑规律。法律文明可分为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在法律文明冲突过程中,东方法律文明的大部分国家都先后转向了西方两大法系。 2、法律文化是指指配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和思维)的价值基础和这个基础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每个国家的法律文化都对其法治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重点把握: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两大法系在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上具有相同之处,在法律特征、法律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法律文化表现为客观法、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以及运转中的法。不同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也必然会伴随着法律文化的冲突。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系与法律文明 一、文明与法律文明     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是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作为一种文明,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法律文明的类型与法系的划分     法系是由若干个国家或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法系并不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总称。在同一法系中,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属于某种社会制度,但法系与社会制度划分是不同的。一般认为世界曾经存在过五大法系:东方法律文明包括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西方法律文明包括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一、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也称罗马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法国民法典》为榜样,采用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的法律的总称。范围包括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历史上曾是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旧中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日、德等国法律,因此也被认为属于民法法系。 二、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也称为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传统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采用判例法和衡平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律的总称。范围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部分国家和地区。 三、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资本主义两大法系都起源于西方国家,在基本精神和原则上都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渊源方面、法律分类方面、法典化方面、法律概念及术语上、适用法律技术方面、法律发展方式上、诉讼程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三节 法系与法律文化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在认识上并不一致。本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的观点: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沉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法律文化的两要素为“法统”和“法体”。 二、法律文化的分类与法系     比较法学家和法律文化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各国的法律文化进行了分类; 第一,法律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为标准,可以将从古到今的各种法律文化分为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第二,以东西方法律文化在法律价值观上的差别为依据,可将法律文化分为东方型法律文化和西方性法律文化。第三,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依据的总体精神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文化划分为宗教主义型、伦理主义型和现实主义型法律文化。第四,以产生、实现法律规范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成文法型、判例法型和混合法型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分类与法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以法的总体精神与法的形式两种要素的结合,我们可以刻画出某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特征。 考核要求: 一、法系与法律文明 1、识记:(1)文明;(2)法律文明;(3)法系。 2、领会: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的差异。 二、西方两大法系 1、识记:(1)民法法系;(2)普通法法系。 2、领会:(1)民法法系的渊源和形成;(2)普通法法系的渊源和形成。 3、 应用:比较西方两大法系的异同。 三、法系与法律文化 1、识记:法律文化。 2、领会:法律文化的分类。 3、应用:如何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第五章 法律移植与法的现代化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移植的实质、基本内涵、内容及其类型。了解法律移植成功需要具备的特定条件及要素。明确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必要性及其必须注意的基本问题。了解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以及政府在不同模式中的作用。中国传统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冲突不可避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立足于本土资源。法制现代化虽虽起步于西方,但并不等同于西方化。法的全球化会促进法制现代化实现,但各国必须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 第一节 法律移植的理论和实践 一、法律移植的含义     法律移植概念的基本内涵:植体必须是别国或特定地区法律,植体必须和受体相融合,被移植的法律内涵广泛,移植是积极性甚至创造性活动。     法律移植是民族和国家交往所必然出现的文化现象,实质是植体的本土化过程。其成功条件是:被移植法律具有科学性和适用性,本国法律具有开放性,本国知识阶层认同及政治体制变革。 二、法律移植的类型     法律移植根据不同对象分为:1、相同类型国家之间法律的融合和趋同。2、落后或后发展的国家移植先进或发达国家的法律。3、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4、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法律趋同。 三、法律移植的内容和效果 1、法律移植的内容:一切与科学、自由、民主、平等、理性、人权、秩序、效益等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积极因素。横向法律移植包括法理或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移植,纵向法律移植包括立法和司法的移植。 2、影响法律移植效果的要素:法律植体的先进性,即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社会条件的相似性,即植体和受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条件的相似性;传统文化的相似性,法律移植既是制度移植又是文化移植,其成功与否取决于对外来文化的认知和评价。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当代中国法律移植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依据:法律是人类文明的标志,而文明具有共同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法律移植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对被移植法律制度的文化背景有深入细致了解,也要对本国法律文化兼容性作科学和真实评估,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选择。2、注意移植对象的先进性,其必须代表世界法律文明的发展趋势。3、必须对本国法律运行的过程和运行状况,尤其对组织法律运行的机构进行必要的机理调整。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 一、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法制现代化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后进的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连续性发展过程。 二、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法制现代化即法治化,指用现代法治的精神逻辑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建构人的现代社会政治生活,它反映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体现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即法治的文明。     法制现代化是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它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以及法律意识等方面的现代化。 三、法制现代化的分类     以最初的动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内发型与外发型两种模式。前者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法律变革的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的过程。其为自然演进的过程,政府所起的作用极其有限。     后者是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其发生进步转型的过程。其中政府介入的程度更深,往往为直接组织者和推动者。 第四节 法制现代化的有关问题 一、法制现代化与传统法文化 1、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历经数千年发展,内容博大精深,具有鲜明特色。其历史底蕴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正统地位的儒家政治法律理论,儒家思想贯穿其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历程。它具有伦理法观念、等级法观念以及家族主义观念等特征。 2、传统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冲突与协调     传统法文化必须在新形势下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但其毕竟是不可忽视的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浓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加之文化本身是不能割断的,因此对其不能完全抛弃。     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性联系,借以确立法律的价值基础,该理念在当代可以而且应该内化为相应的规范与制度。传统中国法律作为信念伦理,特别注重秩序的理性主义,继承其有机的社会秩序观念及其合理的规范选择模式,依然是时下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社会历史惯性机制,影响着当代社会法律发展的各领域。     任何初具规模的文化面对异质文化的冲击时,通常面临三种选择:把异质文化改造成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彻底排斥异质文化或使之实际不起作用,按照异质文化本身的特点去改造自己。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立足于本土资源,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创建其独立品格,方能是永久的、成功有效的法制现代化。 二、法制现代化与法的西化     在非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中,西方法律价值观念和制度对其产生了重要影响。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西方文明对非西方文明的冲击是一种历史进步,因为这是源于商品经济的新型文明体系对传统村社制度的古老文明体系之挑战。它必然使得构建于农业文明基础上的非西方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迁,并且由于西方法律文化根源于商品经济文明,其基本价值取向是法治主义,因此这种变迁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趋势。     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西方,但并非西方文明的独占品,各国的进程带有别国无法效仿的特点。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国家的传播,常常伴随着暴力与战争,使非西方国家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事实上,这种传播只起到催化剂作用,非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最终要通过本国人民结合法律遗产和现实情况进行改造融合后才能实现。非西方社会有其特定的社会组织系统以及法律文化系统,它扎根于本民族深厚的社会土壤中,有自己相对独立的道路和方式。因此,非西方社会的法制现代化不能简单等同于西方化。 三、法的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现象,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发展到相当阶段的产物,是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的不同国家和区域间法律交融发展的趋势。它的基本特征是法律的“非国家化”。国内对法律全球化有两种评价,一种观点认为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法律与全球接轨,甚至认为必须全面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全球化会造成国家职能退化和文化意识西化,用“法的国际化”提法更为妥当。     法的国际化或全球化过程会促进法的现代化,但各国应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以谋求法律文化的共同现代化。 考核要求 一、法律移植的理论和实践 1、识记:(1)法律移植的类型;(2)法律移植的内容。 2、领会:(1)法律移植的不同概念;(2)法律移植成功的条件;(3)不同法律移植类型各自的成因;(4)影响法律移植效果的要素。 3、应用:(1)把握法律移植实现的基本要点;(2)各类型的具体实例;(3)法律移植成败的实例。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 1、识记:法律移植必然性和必要性的依据。 2、领会:法律移植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 3、应用:法律移植应注意问题的实例。 三、法制现代化 1、识记:(1)法制现代化的概念;(2)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2、领会:法制现代化的类型。 3、应用:不同类型中的实例。 四、法制现代化的有关问题 1、识记:(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2)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社会环境的冲突;(3)传统文化面对异质文化冲击时的选择模式。 2、领会:(1)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彻底抛弃的原因;(2)法制现代化的进步性;(3)法律全球化的含义;(4)对法律全球化的争论。 3、应用:(1)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如何协调;(2)为什么法制现代化不等于法的西化;(3)法律全球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   第六章 依法治国理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依法治国理论的核心是法治,法治是与人治和专制相对立的概念。重点把握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依法治国理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了解民主的含义及其与法治的关系,把握法治基本要素、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了解法治的生成条件极其实现的驱动模式。 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 一、“法治”一词的源流     法治有两个层面含义:一是治国方略,把法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和手段,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二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与专制相对立的治国的根本性原则。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二、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是:法治和人治相对立;而法制和人治可以相容。法治要求依法办事、法律至上;而法制强调法律和制度。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专制相对立;法制可以是采取专制、暴政的政体。法治只有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法制有四种类型。 三、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和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二节 法治国家的基石 一、民主的含义     民主是国家制度、国家形式、国家形态。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民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在这个意义上说,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民主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民主必然具有阶级属性。民主的核心是社会的政治统治方式,也是世界观、社会的价值理念乃至政治理想。     民主制度的大致发展阶段或形态:最早是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在经过中世纪神权与君权相结合、以等级特权为基础的专制统治时代后,受15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运动和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影响而形成近代议会民主制;在当前同时并存资本主义国家的半直接民主制和社会主义国家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二、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法治与民主之间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表现在: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前提,决定法治的性质,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表现在: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形式,实现方式以及可靠保障。     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性表现在:民主是由法治保障的民主,法治是以民主为内容的法治;法治离开民主则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民主脱离了法治就没有了正确的导向和保障;民主与法治只有紧密结合,才能互相促进,同步发展。 第三节 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要素 一、法治的基本要素     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要素包含:法律至上,即法律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成为评判人的一切外部行为的最终标准;良法之治,即所依之法均是以人权为核心和前提原则构建的良善之法;体制保障,即国家机关的权力要互相平衡互相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形成专断。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厉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所在。 三、法治的基本原则     民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统一性原则。 第四节 法治的生成与实现 一、法治的生成条件     法治生成的要素: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发育,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自然法”观念的建立,法律相对独立的发展。 二、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东方国家基本是外生型模式,法治化进程迫切需要政府的强力干预,而这又与法治的“限权”思想直接相悖,形成所谓“国家悖论”。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初期,应以“政府主导型”为主,在充分利用现有权威资源、为法治化顺利进行开辟道路的同时,不忘培育社会力量。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应当逐步转向“社会演进型”,政府在发动社会力量的同时仍要保持适度强制的国家力量,保障法治化进程顺利实施。 考核要求 一、“法治”一词的源流 1、识记:(1)法治的含义;(2)法制的含义。 2、领会: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3、应用:依法治国理论的理论内涵和意义。 二、法治国家的基石 1、识记:(1)民主的含义;(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 2、领会:民主制度发展的各个阶段或形态。 3、应用: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三、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要素 1、识记:(1)法治的基本要素;(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2、领会:法治的基本原则。 3、应用:法治的制度条件。 四、法治的生成与实现 1、识记:(1)法治的生成条件;(2)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2、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第七章 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法律对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具有反作用。不同的经济运行方式或不同的经济体制,对法律有不同的要求。统治阶级政治对法律具有主导作用,法律对统治阶级政治具有制约作用。科学技术发展深刻影响法律的内容、运行机制、观念和研究方法,法律对科学技术的组织管理、发展、成果的使用推广以及负面效应的抵制和防范等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对党的政策具有制约作用。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法律对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具有确认和弘扬作用。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一、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主要表现在: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律。而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法律确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限制、削弱和扫除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与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它既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而间接作用于法律,也可以跳过经济基础而直接作用于法律。同样,法律可以间接地通过经济基础或直接对生产力产生反作用。 三、法律与经济运行方式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建立五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1、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即市场主体享有平等权利、具有独立地位、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够承担法律责任。2、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即明确界定产权,加强保障,促进产权合理流动。3、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即建立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合同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4、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即国家适当干预,通过法律手段,贯彻产业政策,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提高经济运行的水平。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即确立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维护其起码的生存权利。 第二节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一、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涉及到法律的内容、运行机制、观念和研究方法等各个方面,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大丰富和完善法律的内容;深刻影响法律的运行机制;向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提出了新挑战;使法学研究方法取得根本性突破。 二、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对科学技术活动有组织和管理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推动和促进作用;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有保证和促进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有抵制和防范作用。 第三节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一、政治对法律的主导作用     统治阶级的政治占据支配地位,对法律起主导作用:法律在内容上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法律在实施上始终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目标;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政治的制约作用     法律对统治阶级的政治具有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原则上国家的政治斗争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国家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党和政治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节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一、法律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政治对策。执政党的政策在整个国家生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与法律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二、法律与政策的异同     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具有根本一致性,表现在: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指导思想相同;历史使命相同。二者的区别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三、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政策必然对法律起着指导作用: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具有制约作用:政策的出台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贯彻执行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第五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具有根本一致性,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而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根本对立。 二、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法律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都是建立与相同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大体相同,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道德的产生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2)形成方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体现,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存在于人的意识中,通过人的言行表现出来。(4)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范围涉及到社会关系各个领域和所有方面;法律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5)作用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6)实施方式不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实施。 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法律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法律对道德的作用体现在: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 考核要求 一、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1、识记:(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法律反作用经济基础。 2、领会:法律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 3、应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识记:科学技术的含义。 2、领会: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3、应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的重大影响。 三、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1、识记:政治的含义。 2、领会:统治阶级的政治对法律的主导作用。 3、应用:法律对政治的制约作用。 四、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1、识记:(1)政策的概念;(2)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2、领会: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区别。 3、应用: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五、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识记:(1)道德的概念;(2)社会主导道德与法律的共同性。 2、领会: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应用: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第八章 法律创制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的创制的概念,区分广义和狭义的法律的创制,掌握法的创制的特征,特别要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了解法的创制的体制,深刻理解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及程序。 第一节 法的创制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又称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专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广义的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特征 (一)法的创制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 (二)法的创制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三)法的创制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法的创制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五)法的创制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活动。 三、法的创制的分类 1、根据立法主体的政治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专制的立法和民主的立法。 2、在民主模式中根据立法主体自身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代表机关立法和行政立法机关立法。 3、根据立法主体和立法权限两个方面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四、根据立法主体的立法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第二节 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总结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 稳定性、变动性和连续性相结合 第三节 法的创制的体制 一、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二)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有职权性立法权、执行性立法权和授权性立法权。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制定军事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六)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第四节 法的创制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立法程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二、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一) 提出法律议案 (二) 审议法律草案 (三) 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 (四) 公布法律 考核要求 一、法的创制概念和特征 1、识记:(1)法的创制。 2、领会:法的创制的基本特征。 3、应用:分析国家立法权的性质。 二、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1、识记:(1)立法的灵活性;(2)立法的稳定性。 2、领会:立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 3、应用:如何做到在立法中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三、法的创制的体制 1、识记:(1)立法体制;(2)立法程序。 2、领会:我国的立法体制。 3、应用:研究现行的立法体制有什么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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