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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规划技术管理条例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新都区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2.2建筑容量规划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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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2015)新都区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2.2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4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9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173.1建筑间距..........................................................................173.2建筑退界..........................................................................21第四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26第五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335.1城市景观照明控制分区.....................................................335.2建筑立面景观照明............................................................34第六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35第七章附则.........................................................................35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5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50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51附录五新都区建设工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53附录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分类.......................................................57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新都区行政区范围内(纳入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的除外)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1.0.3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提高规划可操作性,在城市核心区、旧城改造区、重要产业发展区及规划确定的重要地段等特殊区域,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标准和依据;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鼓励在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地块规划应当遵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1.0.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5条加强对建筑风格、体量、形式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建设最佳人居环境。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2.1.2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第2.1.4条对纳入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根据改造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兼容性按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表2.1.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主导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中类一、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小类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活动用地科研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艺术传媒用地其它商务用地娱乐用地康体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12A1A21A22A35B11B12B13B14B21B22B29B31B32B9M1W1居住用地一、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11/R21×××××××××××××××××服务设施用地R12/R2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A21××●●●●×●●●●●●×●××文化活动用地A22××●●●●×●●●●●●×●××教育科研用地科研用地A3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业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用地B21▲◎××××●◎●●●●●●●××艺术传媒用地B22▲◎××××●◎●●●●●●●××其它商务用地B29▲◎××××●◎●●●●●●●××娱乐康体用地娱乐用地B31▲◎××××●◎●●●●●●●××康体用地B32×××××××××××××××××其它服务设施B9×◎××××●◎××●●●●●××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1×××××××××××××××××物流仓储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34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②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⑥本表用于指导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制,建筑方案设计过程中应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2.2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第2.2.1条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根据表2.2.1将新都全区分为三个规划管理区域,多个建设强度控制分区,结合新都高层布局规划和城市形态分区规划,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表2.2.1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及分区范围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管理区域划分类别分区范围规划控制指标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兼容住宅用地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4.5≤49%小城市新繁镇、石板滩镇一分区2.025%30%2.060%2.040%20%≤4.0≤51%二分区1.825%30%≤3.0≤54%特色镇龙桥镇、新民镇、马家镇、军屯镇、泰兴镇、木兰镇、清流镇各镇所辖区域(纳入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的除外),新都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新农村建设统建点镇区住宅建筑层数不大于7层,密度不大于30%;镇区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密度不大于50%≤2.5≤57%≤2.0≤60%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主城区及北部商城片区一分区建筑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及城市副中心区4.018%35%4.549%4.5详见右侧分表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4.5≤40%≤22%二分区建筑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新都大道与学院路之间;翠微湖两侧及其它重要节点附近3.020%35%4.051%4.0≤4.0≤40%≤20%≤3.0≤40%≤20%三分区建筑分布区域是新都新城区高层建筑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分布在现状已建区域及高度协调控制区域2.525%30%3.054%3.0≤2.5≤40%≤20%≤2.0≤40%≤20%特殊地区规划指标以批准的控规或城市设计为准56注:1.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2.控规对指标有明确要求的以控规为准,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3.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用地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4.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5.若因规划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2.0;6.临地铁站点第一个街坊,容积率可在上表基础上提高10%;7.容积率在同一规划地块内且同一用地性质时可整体平衡;8.批发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5且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50%。第2.2.2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2.2.3条公共住房的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表2.2.3要求控制表2.2.3公共住房指标控制表居住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商业兼容度保障性住房3.0-4.0≤25%≥30%≤10%≤3.0≤30%≥30%≤10%安置住房(包括拆迁安置房和新居工程)3-3.5≤22%≥30%≤10%≤3.0≤25%≥30%≤10%第2.2.4条公共建筑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公共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建筑用地的规定执行:7表2.2.4公共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高度绿地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结合设计要求≥30%新区≤25%小学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新区≤30%养老院≤30%≤1.6(主城区≤2.0)行政办公≤40%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结合设计要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0.5(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设计要求个案研究)结合设计要求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结合设计要求≥30%新区≤35%农贸市场≤45%≥0.8且≤1.6≤6层≤24米结合设计要求派出所≤40%≥1.0且≤2.4街道办事处≤40%≥1.0且≤2.4其它服务设施≤40%≤2.4结合设计要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库)≤50%≤3.0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2.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3.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4.行政办公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表执行。第2.2.5条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2.5执行。表2.2.5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类别用地面积(㎡)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幼儿园<25003班(90人)12002500-35006班(180人)17003500-45009班(270人)2450≥450012班(360人)30008第2.2.6条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筑面积。第2.2.7条加油加气站站房建筑不得大于一层,容积率不大于0.3。第2.2.8条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7%;2.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7的规定执行。表2.2.7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注:1.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2.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第2.2.9条物流仓储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仓储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仓储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重工业轻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总容积率0.5-2.01.0-3.00.7-1.5建筑密度≥40%≥40%≥35%9服务用房。物流仓储用地控制指标为: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2.0,密度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物流项目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7%。第2.2.10条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2且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小于30%。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3.1条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建设:旧城区建设净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城区净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旧城区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或新城区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建设多层建筑。若小于起建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4)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5)以招、拍、挂形式取得土地的项目;(6)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除复建的。10第2.3.2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标准,提升城市形象,对小于起建标准或由于地块的条件限制需要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的地块,整合时应满足以下要求:被整合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旧城区整合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新城区整合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第2.3.3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2.3.4条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3.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4.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第2.3.5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11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2.3.6条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第2.3.7条位于旧城区的建设项目,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当公共建筑的屋面地栽绿化覆土大于0.5米时,可将高度低于16米部分的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70%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部分不超过总绿地面积的50%。第2.3.8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市政设施等。不同规模小区应配套内容及配套面积要求按表2.3.8和第2.3.10条、第2.3.12条的规定执行。12表2.3.8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小区配套设施规划控制指标表开发小区分类物管用房垃圾转运及收集设施门卫及收发室公厕幼儿园农贸市场全民健身设施市政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0万m2按总面积4‰配置且≥100m2按住宅建筑面积0.8‰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m2垃圾用房≥1处出入口应设置≥1座≥1处;每3万m2居住建筑面积配置健身活动场用地面积≥200m2;宜结合服务半径分处设置≥1处;临街面每200米设置1处,每处面积≥30m2建筑面积≥10万m2且<30万m2按总面积3‰配置且≥400m2垃圾用房≥2处出入口应设置≥1座,面积≥30m2建筑面积≥30万m2且<60万m2按总面积2‰配置且≥900m2垃圾用房≥3处;转运站1处,面积≥100m2出入口应设置≥2座,每座面积≥50m2;其中至少一座单独建设,并对外开放≥6班幼儿园一处建筑面积≥60万m2按总面积1.5‰配置且≥1200m2垃圾用房≥4处;转运站1处,面积≥100m2出入口应设置≥3座,每座面积≥50m2;其中至少一座单独建设,并对外开放≥9班幼儿园一处≥1处,建筑面积≥2500m2保障性住房分类物管用房垃圾转运及收集设施门卫及收发室公厕社区用房(含室内群众休闲场所)全民健身设施市政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0万m2按总面积4‰配置且≥100m2按住宅建筑面积0.8‰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m2垃圾用房≥1处出入口应设置≥1座3万m2以下,配置150m2社区用房;3万m2以上,每递增1万m2增加50m2≥1处;每3万m2居住建筑面积配置健身活动场用地面积≥200m2;宜结合服务半径分处设置≥1处;临街面每200米设置1处,每处面积≥30m2建筑面积≥10万m2且<30万m2按总面积3‰配置且≥400m2垃圾用房≥2处出入口应设置≥1座,面积≥30m2建筑面积≥30万m2按总面积2‰配置且≥900m2垃圾用房≥3处;转运站1处,面积≥100m2出入口应设置≥2座,每座面积≥50m2;其中至少一座单独建设,并对外开放安置住房分类放心店就业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综合文化活动室公厕广播电视站物管用房合计垃圾转运及收集设施门卫及收发室幼儿园全民健身设施市政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0万m2≥50m2≥50m2≥80m2≥100m2≥30m2≥20m2100-400m2400-800m2垃圾站≥1处出入口应设置≥1处;每3万m2居住建筑面积配置健身活动场用地面积≥200m2;宜结合服务半径分处设置≥1处;临街面每200米设置1处,每处面积≥30m2建筑面积≥10且<30万m2≥50m2≥50m2≥80m2≥150m2≥50m2≥20m2400-900m2800-1500m2垃圾站≥2处出入口应设置≥6班幼儿园一处建筑面积≥30万m2≥50m2≥50m2≥80m2≥200m2至少建设2座,每座面积≥50m2,其中至少一座单独建设,并对外开放≥20m2≥900m21500-1800m2垃圾站≥3处;转运站1处,面积≥100m2出入口应设置13注:1.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2.当安置小区人口规模<1000人时,放心店和就业服务站面积≥20m2,物管用房面积≥40m2;当人口规模>1000人时,放心店和就业服务站面积≥50m2,物管用房面积≥100m2。3.安置小区放心店、就业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综合文化活动室、公厕、广播电视站和物管用房总面积按表中合计面积进行控制,同时可以采取叠建的方式进行建设。4.若该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幼儿园、农贸市场规模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该用地的规划条件为准。5.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垃圾用房;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6.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含商业)建筑面积不宜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第2.3.9条新建建设项目(商业、市场用地),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米)、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米),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第2.3.10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表2.3.8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层,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14第2.3.11条在规划的公园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园绿地内不宜配建公共厕所(控规中有要求的除外)及管理用房。用地面积在1-2万平方米以内的公园绿地内可修筑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公厕,但不宜配建管理用房;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绿地内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游憩设施和配套设施,并明确各设施用途、分散布置,且每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第2.3.12条新建建设项目应配建地下蓄水池,用以调节极端天气下的雨水流出量、防涝及雨水资源再生利用。地下蓄水池的配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地下蓄水池的建筑面积为每100平方米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配置不小于1.5平方米;2.地下蓄水池的容积为每100平方米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配置不小于4立方米。第2.3.13条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5表2.3.1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表类别机动车停车位(个/户)非机动车(个/户)开发小区居住建筑套型标准A≥200㎡2.01.0辆/100㎡144≤A<200㎡1.590≤A<144㎡1.2(新)、1.0(旧)1.060≤A<90㎡1.0(新)、0.7(旧)0.7A<60㎡0.7(新)、0.5(旧)0.52.0辆/100㎡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0.7个/100㎡非机动车3.5辆/100㎡其中保障性住房应配置残疾人助残车0.25辆/100㎡公租房、廉租房—宾馆、酒店0.8个/100㎡—办公0.8个/100㎡0.4个/100㎡商业0.8个/100㎡3个/100㎡医院0.8个/100㎡1.5个/100㎡体育馆2.5个/100座20个/100㎡影剧院5.0个/100座15个/100㎡展览馆0.8个/100㎡1.0个/100㎡工业品销售维修0.5个/100㎡—注:1.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2.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3.各建设项目配建地下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地下停车位总数量的25%;4.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计算;5.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按照小型车位平行式不小于2.4*6米、垂直式不小于5.3*2.4米、微型车位不小于2米*4.2米标准配置。通道宽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低于1.5㎡控制;6.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50米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上浮10%;7.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场、超市、市场等建筑非机动车停车位按6个/100㎡配置;8.本表中A为居住建筑各户型建筑面积;9.含有住宅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和安置小区)的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20%,其它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10.公租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库,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地面停车位;1611.住宅项目可设置部分子母车位和微型车位,子母车位不超过总车位的5%,微型车位不超过总车位的10%。其中商业项目不得设置子母车位,微型车位不超过总车位的10%;12.住宅项目的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停车库,且停车库内应停放不少于总车位数50%的非机动车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1.5㎡控制。第2.3.14条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不临道路时底层宜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第2.3.15条住宅不宜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叠建。第2.3.16条分期建设控制标准:1.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管理办法,但用地面积30亩以下的项目应一次性开发建设。2.用地面积2公顷(30亩)以上的项目,总体规划建设方案批准后可结合设计方案划定分期界限,但首期用地不得低于1公顷(15亩),之后每期用地以2公顷(30亩)为最小标准进行开发建设。末期开发面积小于30亩的,按照实际面积计算。17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3.0.1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3.0.2条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参照成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由新都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3.1建筑间距第3.1.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第3.1.2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项目中“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其余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18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3.1.3条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表3.1.3.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1.2H(旧城区、公共住房:1.0H)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12.0米低层相对:6.0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0米高层位于南侧:27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8.0米(多层)13.0米(低层)13.0米山墙—6.0米10.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27.0米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1.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表3.1.3.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α≤300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朝向最小间距朝向19朝向朝向最小间距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表3.1.3.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α≤60013.0米9.0米6.0米600<α≤90013.0米13.0米10.0米注: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3.1.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满足以下规定: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第3.1.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表3.1.5.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层建筑长边1.0H且≥6.0米8.0米13.0米13.0米山墙—6.0米9.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21.0米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L(最小距离)20表3.1.5.2控制。表3.1.5.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α≤3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α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表3.1.5.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α≤60013.0米9.0米6.0米600<α≤90013.0米13.0米8.0米注: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3.1.6条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3.1.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3.1.8条工业建筑、物流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要求:1.与民用建筑相邻时,按较高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2.工业、物流配套用房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3.与工业建筑、物流建筑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4.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L(最小距离)21范的要求;5.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物流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第3.1.9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以方案合理性确定。3.2建筑退界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规划绿地、河道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2.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22表3.2.3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第3.1.2条涉及的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0.5(旧城区)0.66.0多、低层山墙无倍数控制4.0高层主要朝向α≤30°0.313.030°<α≤60°0.24高层次要朝向0.29.0非居住建筑多层长边0.56.0多层山墙无倍数控制4.0高层主要朝向α≤30°0.213.030°<α≤60°0.16高层次要朝向0.1259.0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0.52.0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第3.2.4条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退让的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的距离可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第3.2.5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3.0米;大型商业(含宾馆、酒店、办公楼、商业场所等)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10.0米,专业市场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12.0米,其他建筑后退规23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2.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3.后退规划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4.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米;5.紧邻北星大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带布置时,高层主体后退规划绿带的距离不小于15米,裙房后退规划绿带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第3.2.6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1.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凸出室外地坪的部分,其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第3.2.6条执行。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到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2.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3.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4.旧城改造项目后退道路红线时,可在不占用各类用地色线的前提下,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与周边合法永久性临街商业建筑协调一致。24表3.2.6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道路宽度建筑类型特色商业街新城区(含新繁镇新城区)旧城区、其他乡镇道路红线宽<30.0米道路红线宽≥30.0米道路红线宽≥20米支路<20米多、低层建筑3.0米5.0米8.0米3.0米1.5米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5.0米12.0米15.0米8.0米5米高层建筑(含裙房)5.0米10.0米8.0米6.0米5米注:1.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用地(B12)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A2)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5.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8.人行道与建筑退距的空间应结合城市需求综合利用,协调处理、合理平顺衔接,竖向无明显高差,具体要求详见市政工程分册;9.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道、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第3.2.7条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不小于5米。第3.2.8条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25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第3.2.9条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第3.2.10条工业建筑、物流建筑退界要求:1.工业建筑、物流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0米;2.工业、物流配套用房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第3.2.11条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第3.2.12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退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以方案合理性确定。26第四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第4.0.1条按照世界生态田园城市规划理念,新都区需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4.0.2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4.0.3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见附录二中图示2-1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第4.0.4条临环城生态区一侧沿规划控制红线进深3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米。第4.0.5条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第4.0.6条新都区范围内临大于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和主要河道的建筑连续面宽适用以下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详见图4.1)27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BCL图4.1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示意注:①.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H为建筑最高部分的建筑高度;②.H≤60.0米,L≤80.0米;③.80≥H>60.0米,L≤60.0米;④.H>80.0米,L≤40.0米。第4.0.7条多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应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住宅的退台部分应采用坡屋顶形式。第4.0.8条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际轮廓线。第4.0.9条高层建筑屋顶宜进行夜景照明设计,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第4.0.10条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第4.0.11条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留位置。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A28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第4.0.12条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禁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建筑的底商部分配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第4.0.13条临规划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1.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后退距离;2.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宜设置外凸悬挑式开敞阳台;3.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4.临街第一排高层建筑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1)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2)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3)次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建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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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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