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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经济诉讼 主要内容 一、诉讼的管辖; 二、诉讼的主体; 三、诉讼的程序; 四、证据制度。经济诉讼~概念 在进行经济诉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前,起诉人应搞清基本事实以确定是否属于收案范围。了解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以此来预测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自己是否有利。  2)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  3)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提起经济诉讼需要的证据包括:①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②有关单据;③知情人的证言材料;④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⑤其他证据材料。  4)确定本经济纠纷案...

经济法第四章
经济诉讼 主要内容 一、诉讼的管辖; 二、诉讼的主体; 三、诉讼的程序; 四、证据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经济诉讼~概念 在进行经济诉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前,起诉人应搞清基本事实以确定是否属于收案范围。了解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以此来预测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自己是否有利。  2)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  3)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提起经济诉讼需要的证据包括:①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经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②有关单据;③知情人的证言材料;④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⑤其他证据材料。  4)确定本经济纠纷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含义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并做出判决的活动。诉讼有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经济诉讼经济诉讼—收案范围一、经济审判组织二、经济诉讼的收案范围人民法院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地方法院高级、中级、基层按行业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军事、铁路运输、海事 除军事法院外,其他法院对经济诉讼均具有审判权 所有与经济有关的纠纷,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农村承包纠纷等等经济诉讼—管辖 经济诉讼的管辖,是指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三、经济诉讼的管辖经济诉讼的管辖主要有四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贷款,到期不还,银行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呢?经济诉讼—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体现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的纵向分工。1、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体现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的横向分工。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银行起诉,如属于一般案件,则向基层法院,如是重大案件或涉外则是中级法院,再大,达到省里挂号,那就是高院了。经济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确定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相关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九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济诉讼—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3、移送管辖4、指定管辖 出卖人北京的甲公司与广州的乙公司在上海签订一玻璃买卖合同,约定在甲公司的位于武汉一个生产车间交付货物。后因甲公司不交付货物被乙公司起诉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请问该案的管辖法院所在地是:【 】A.北京B.上海C.广州D.武汉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纠纷的被告一方住所地是在北京;合同履行地是在武汉,所以答案应该是AD. 经济诉讼—审判程序判决15日裁定10日审判程序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起诉——受理——开庭准备——审理判决。审理程序简便;一人独任审理;审理期限短。二审的条件是:当事人上诉;一审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生效的2年内,确有错误,可提起再审程序执行程序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申请,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申请或移送执行——立案——执行通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自然人1年法人6个月经济诉讼—审判程序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二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其他经济审判程序督促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申请书程序: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受理法院审查合法,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不合法,则裁定驳回。执行或异议失效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前提: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经济诉讼—审判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起诉,无人申报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决,宣告票据无效,裁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程序前提: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程序:条件: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申请书通知与公告申报支付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法院受理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支付人收到法院止付通知,应当停止支付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是丧失票据者,申请票据支付地法院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一种制度;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判决该票据无效,这样支付人就不能以有无票据为由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判决请求支付。 经济诉讼—证据与举证责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经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当事人赖以提出诉讼主张,并证明其诉讼主张正确、合法的根据,同时也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法定种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经济诉讼—证据与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责任的承担是指由何方当事人负责向法院提供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举证责任承担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注意:经济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在诉讼过程中,它也可随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转移。 2)举证责任的倒置——一般原则的例外 是指举证责任不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倒置只是在法律规定的那些特殊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实行,其意义在于,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判,保护提出诉讼主张但举证能力较弱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所承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输血感染艾滋病,获赔70万元。据网载,,1995年任某因分娩大出血,在某县医院输血800ml。当时,县血库尚未建立,血液从两名供血者身上直接抽取后输入任某体内。任某出院时,病历记载为痊愈。2000年4月,任某参加义务献血体检时,发现其体内含艾滋病病毒和丙肝病毒,同年9月14日,任某被卫生部艾滋病病毒预防与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病情被确诊后,任某认为感染艾滋病系输血所致。同时县医院没有对从供血者身上直接采血并为任某输血的事实提出异议,但同时提出,输血不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唯一途径,任某感染艾滋病与输血并没有必然联系。法庭认为,任某感染艾滋病病毒与输血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仅在该医院输过血,并且在输血后的合理期间被确认感染艾滋病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对输血行为与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县某医院在采、供血时违反操作规程,对采输的血液内是否存在艾滋病病毒和丙肝病毒没有进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即直接输入患者体内,无法证明所输血液是健康的,故应承担过错责任。经经调解被告医院与原告任某达成协议:分期赔付原告任某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经济诉讼—证据与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也未能调查收集到能够证明当事人诉讼主张的证据,那么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人民法院在证明活动中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 在经济诉讼中,人民法院是证明活动的主体,它不负有举证责任,只负有证明责任。    在经济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履行其证明责任,必须履行两项具体职责:一是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二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的异同仲裁与诉讼的异同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依照裁决或判决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自始至终,贯穿"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诉讼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各个环节表现出明显的强制性。共同点:不同点: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比较图 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问: 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 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 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如果食品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在收到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可以寻求何种救济? 5.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 6.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厂赔偿商场10万元的损失,但是食品厂没有自行履行该仲裁裁决,商场应当向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7.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 1.【答案】此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解析】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因为主合同发生纠纷,需要申请仲裁。但是因仲裁协议本身发生争议,则属于另外一个合同纠纷,正常情况下,法院自然有权利对此进行审理。但是考虑到仲裁协议这种合同的特殊性质,法律规定了对此同样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当法院的管辖和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发生冲突时,则需要由人民法院管辖。 2.【答案】此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 【解析】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因合同发生的纠纷既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此均具有管辖权。换句话说,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则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利就是存在的。 3.【答案】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解析】仲裁和诉讼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诉讼实行审级制度,而仲裁委员会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所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得诉讼,也无法寻求上诉等救济途径。在这一点上,仲裁和法院调解比较相似。 4.【答案】此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虽然不能寻求诉讼或者上诉,但是立法者考虑到仲裁裁决错误或者仲裁程序不正当的可能性,还是赋予了当事人相关的救济途径,主要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法院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拥有最终的审查权利。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在具备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5.【答案】此程序正当。因为仲裁虽然需要开庭,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公开进行。 【解析】诉讼的基本的制度就是公开审判,而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不公开进行。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开进行,可以公开进行。 6.【答案】应当向食品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食品厂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本题再次涉及到了非法院的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管辖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时的强制执行管辖法院通常是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7.【答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仲裁协议,则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 【解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非涉外仲裁实行实体审查制度。而一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则当事人双方只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诉讼。 【应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对非涉外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分别采用实体审查和形式审查、对于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两种方式导致其法律效力丧失:法院不予执行或者法院将其撤销。仲裁协议与主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主合同无效并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是有关仲裁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 A县与C、D、E、F四虽相邻。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1995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了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5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就上述情况,请回答:(1)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2)E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3)C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4)F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5)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6)A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7)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1)应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因为按仲裁法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合同中E县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注:考生对此如回答通过仲裁解决,2--6问均不得分。(2)E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E县既不是原告、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3)C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C县虽是合同签订地,但因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管辖条款无效。(4)F县法院无管辖权。虽然F县是实际履行地,但因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应按合同约定确定管辖。(5)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且合同选择管辖条款无效。(6)A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A县是被告所在地,且合同选择管辖条款无效。(7)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现问:(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3)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4)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5)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6)被告享有上诉权。因为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上诉权并不受影响 (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内容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法履行,是无效的。(2)争议发生后,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为《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奥龙健身房与健身器械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是有效的。(3)奥龙健身高度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是不正确的。《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真心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奥龙健身房的起诉是不正确的。(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国为《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奥龙健身房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健身器械公司又应诉答辩了,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5)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在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则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6)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上诉,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权均不受影响。 张明与王京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1999年张明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A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京离婚。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原告张明住家和工作单位均在A市沙坪坝区,被告王京虽然家住A市中区,但工作单位西戍铁三局二段却驻在河北省衡水市,其户口也在衡水市。A市中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审理。 2000年10月,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给沙坪坝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王京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王京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至河北省武安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查办。    2001年3月,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你县迁至河北省武安县,就应由你院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又将该案材料复送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河北省武安县人民法院接到衡水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王京已于2000年11月返家休养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A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现问: (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原告于1999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2001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若2001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5)若该离婚案件在法院调解和好,法院审判人员不制作调解书是否正确? (1)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 ①原告张明于1999年起诉离婚时,受诉法院是A市中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因此A市中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原告住所地——A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②A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自行移送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③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本来是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已经开始进行了审理活动,却又以被告工作单位地址变迁为由,将案件退回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这是错误的。因为衡水市法院的做法违背了《民诉意见》第34条之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④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又第二次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使案件在人民法院之间重复移送,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是十分错误的。 ⑤河北省武安县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由于被告离开住所地已经一年以上,本院审理该案确有困难,可以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与依法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得再行移送。 (2)原告于1999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管辖。 (3)2001年12月,由于被告离开住所地已经一年以上,因此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A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4)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法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5)正确。 (1)本题的解题关键是对于《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民诉意见》第34条的正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是移送管辖,应注意:①本院无权管辖;②受移送法院应当是有管辖权的法院;③一经移送,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④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了有管辖权法院不能移送管辖,只能报请指定管辖。《民诉意见》第34条确立了管辖恒定原则:案件受理后,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2)、(3)解答这两题的关键是对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确定。1999年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在河北衡水市;而2001年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A市中区构成被告经常居住地,而该区法院取得管辖权。 (4)《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无须被告必须下落明确,因此被告下落不明并不影响起诉的有效和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依此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即可。 (5)《民事诉讼法》第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本案由法院调解和好后,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等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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