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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之一)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之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定期检验及依据 收费项目及依据 1 招标方案核准(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公布)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县)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

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之一)
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之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定期检验及依据 收费项目及依据 1 招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核准(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公布)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县)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至第七条 一、拟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部分招标;二、拟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三、拟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送相关书面说明资料;四、拟发包初步方案;五、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含项目核准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一、项目单位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投标方案核准申请,并报送招标投标有关材料;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四、在媒体上公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0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10日 无 无 2 甲乙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 一、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2、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四)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二、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四)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三、丙级工程咨询单位(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申请单位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内容,同时报送文本文件。(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一、申请人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3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县) 一、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要求,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二、项目属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项目单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一、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六、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有关节能措施及文件资料;七、项目资本金落实证明;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2、《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性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3、《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黑发改投资〔2008〕457号) 一、项目单位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四、在媒体上公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4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县) 一、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三、不影响生态环境;四、能够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二、相关材料(一)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关于项目核准的申请报告;(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八)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九)新设立的公司,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依据: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五条、第六条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58号1773号)3、《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一、项目单位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四、在媒体上公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5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部分初审,部分终审)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三、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四、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五、投资企业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十八条 一、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经济效益、风险情况分析;(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二、相关资料(一)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关于项目申请核准报告;(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的出资决议;(三)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资产和经营情况的证明文件;(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五)投标、购并或者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六)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有关资产权益的第三方文件;(七)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十六、十七条 一、项目单位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将材料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四、在媒体上公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6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一、省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初审);二、省价格管理部门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一、丙级(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六)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丙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一)、(二)、(三)项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7名;(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三、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丙级价格评价机构条件的(一)、(二)、(三)项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第五至七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第八条 一、甲、乙级(一)申请人向省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价格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省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四)省价格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的上报国家价格管理部门。二、丙级(一)申请人向省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价格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省价格管理部门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在网上发布公告。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第十至十三条、第十七条 一、受理时限:当日二、审查时限:(一)甲、乙级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上报;(二)丙级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7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一、省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资格的人员执业资格(初审)二、省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在省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资格的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一)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二)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三)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四)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改委或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所在单位考核同意。依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第四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依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第六条 一、在国家取得价格评估资格(一)申请人向省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价格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省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四)省价格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的上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二、在省里取得价格评估资格(一)申请人向省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价格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省价格管理部门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在网上发布公告。依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第七至十条、第十四条 一、在国家取得价格评估资格初审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上报;二、在省里取得价格评估资格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8 供电营业许可(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公布)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二、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三、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五、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二、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三、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四、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五、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证明;六、注册资本证明;七、售电价格及其依据;八、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九、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信及交通运输装备证明材料;十、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十一、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现场勘察,并依法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四、现场勘察时间除外。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9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政许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四、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四条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四、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五、学历证书;六、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五条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10 电力承装(修、试)许可(行政许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市、县) 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6号)第九条 一、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条 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考察并依法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四、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时限除外。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1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审批(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公布)二、《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09年6月1日通过)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市、县) 一、施工项目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二、项目施工建设无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三、相关施工在采取安全措施后,不会对电力设施及人身安全造成影响。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施工项目批准文件;二、施工方案(含安全措施方案)及相关部门意见;三、相关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委托的管理人出具的意见。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考察并依法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四、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时限除外。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12 无线电频率、电台(站)呼号指配(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和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二条 一、设台书面申请书;二、工程设计书;三、设备技术资料。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频率占用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四条2、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 13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设区的市、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市)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和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二条 一、设台(站)书面申请书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二、工程设计书;三、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四、试运行报告;五、设备技术资料。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设区的市、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施工与试运行、验收情况,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四、施工与试运行、验收时间另行计算。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频率占用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四条2、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 14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工作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标准。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设台单位的设台批文;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以及进口设备的用途和型号核准证标号及核准代码;三、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四、进口有效合同;五、所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说明。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进口单位在向国家或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该表及相关文件报当地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放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四、海关放行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进口设备进行检测。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15 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二条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四、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三)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四)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据:《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频率占用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四条2、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 16 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一、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综合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业绩条件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三)技术和管理能力1、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2、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4、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6、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四)人员条件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3、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二、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二)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三)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三年经济状况良好;(四)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六)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七)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八)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九)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十一)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十二)从事软件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四级资质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申报三年的验资报告;四、缴税凭证;五、本科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毕业证;六、申报单位质量体系证书;七、申报三年内完成的前五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的合同验收报告及相关技术文档。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第十四条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取消 无 17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甲、乙级(初审)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丙级审批 一、财务状况良好;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三、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四、有良好的监理信誉;五、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六、甲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乙级不少于15名,丙级不少于6名;七、甲级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乙级不少于300万,丙级不少于50万。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第四条 一、黑龙江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房产证、验资报告、本科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毕业证、近三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单位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报单位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近三年内完成的所有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合同及验收报告。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第七条 一、甲乙级(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表初审;(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二、丙级(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查;(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18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依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七条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三、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意见;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依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八条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的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三、准予许可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四、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30日减少审查时限:15日 取消 无 19 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省政府令第4号)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市、县) 一、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二、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的固定资产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依据:《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二条 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企业营业执照。依据:《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九条 一、申请人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核准;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2日;二、审查时限:12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15日减少审查时限:3日 无 无 20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的有机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初审) 一、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二、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三、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执行标准执行);四、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五、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六、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七、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八、国家其它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所必需的其他有关证件;九、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十、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八条 一、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二、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三、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四、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五、产品工艺流程图;六、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按企业标准执行);七、产品说明书;八、生产记录样张;九、产品销售记录样张;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八条、第九条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现场考评,符合要求的报国家禁化武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九条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四、抽样考评时间除外。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21 农药生产企业开办核准(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初审)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十三条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依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第八条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条件考评;三、符合要求的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22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初审)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第十八条 一、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四、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年内);五、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来源证明(二年内);六、农药登记证;七、换证生产批准证书。依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第十九条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条件考评;三、符合要求的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无 2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许可(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初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新产品开发和设计能力,并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生产设施、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体系;三、产品经过生产定型或技术鉴定,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有指导生产的配套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测文件;四、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394号)第八条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表;二、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四、企事业单位申请定点生产的报告;五、产品检验报告。申报定点生产的产品必须在国家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报告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394号)第九条、第十条 一、申请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通过初审,得出认定意见,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推荐。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394号)第十一条 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取消 无 24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初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具备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维修服务能力,具有营业执照;二、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完备的研发条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四、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五、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完整的生产线,所申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三十万台(IC卡企业年生产能力应达到一千万张)以上;六、具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经验,至少在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覆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及服务网络;七、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二年无亏损;八、管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应设施;九、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记录。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第八条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七、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以及生产能力和试点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八、经国家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九、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十、银行资信证明和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十一、产品销售、技术维修服务网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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