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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广州大学许国辉第三讲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五讲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三讲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条例》制定颁布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政府行政部门或领导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突出表现为:对违法手段日益复杂隐蔽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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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许国辉第三讲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五讲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安全管理第三讲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条例》制定颁布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政府行政部门或领导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突出表现为:对违法手段日益复杂隐蔽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缺乏具体的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环节缺乏更为严密的程序规范;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对新出现的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擅自变更合同等违法行为缺乏应有的责任制约。二、《条例》的定位和起草原则1、严格遵守上位法,兼顾制度创新《条例》全部85条规定,都是在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所作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同时,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也进行了制度创新,包括新设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等。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招标投标法》下位法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P133)。2、维持现行职责分工,为深化改革预留空间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务院确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标行政监管体制。实践表明,这种体制适应招投标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行业跨度大的特点,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因此,《条例》基本维持了现行部门职责分工。与此同时,考虑到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可以作出不同规定,为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立法支撑。3、增强公正性,努力提高效率使招标投标过程更加透明、可操作性更强4、全面规范,突出监管重点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全面规范,重点监管易滋生腐败和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地方5、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如两阶段招标、总承包招标、投标保证金的定位、标准文件制度等。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程序(P134)四、《条例》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有关规定《条例》分为七章,共有85条(招标投标法共68条)第一章总  则(共6条,第一条~第六条)第二章 招  标(共26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投  标(共11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16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五章投诉与处理(共3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20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七章附  则(共3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1、关于招标方式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范围。第8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P138~139)第9条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2、采购人员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关于现场踏勘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的第21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可以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现场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合理编制投标书。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2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P141)3、关于标底和招标控制价的规定《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可以设定标底和招标控制价,但不能设定投标最低价,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能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第27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P140)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50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4、关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认定情形《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5、关于评标程序的规定《条例》明确了评标程序,确立了以专家为主体的评标委员会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提高评标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第45条国家实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46条除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第47条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3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第48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但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条例》的第48条~第52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责任、义务和权力作出了规定。第49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P143)第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52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6、关于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禁止规定《条例》严格禁止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现象,并明确了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认定情形,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例》第39条第42条对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第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P14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42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了保证招标工作公正性,《条例》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27条第2款规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此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第37条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7、关于开标和定标的规定第44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P143)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55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具备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排名在前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8、关于投诉及其处理的规定《条例》强调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管理。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对投诉的程序及有关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作出了规定。第44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60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P144)第61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P145)9、关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条例》针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在与其它法律法规进行衔接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建设工程常见评标方法一、评标工作的基本原则1、评标的全过程应依《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其招标人和投标人也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2、依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惯例,制定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和中标条件。3、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和中标条件。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和中标条件,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4、评标必须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二、评标工作的基本内容1、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暂行规定》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根据《暂行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P151)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2.确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价格标准是指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非价格标准是指投标价格以外的标准。一般情况下非价格标准有以下几种。(1)工程施工项目的评标标准(2)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3)服务项目的评标标准(1)工程施工项目的评标标准1)施工方法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2)配备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能否保证顺利施工;3)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施工经验和素质;4)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财务能力。(2)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1)运输费、保险费、付款计划和运营成本等评估;2)保证交货期和质量措施的可靠性;3)材料、设备的有效性、配套性、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等;4)安装手段和采用的技术措施(如采购设备);5)零配件和服务提供能力(包括相关的培训);6)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财务能力。(3)服务项目的评标标准1)保证进度、造价控制和质量措施的可靠性;2)服务人员的业绩和经验;3)服务人员的专业和管理能力;4)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财务能力。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3.确定评标程序和内容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以及禁止同外界接触。一般情况下,评标工作分为初步评审(初评)和详细评审(终评)。(1)初步评审主要内容有:1)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完整性评定主要是指投标函(投标书)和合同格式等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响应性评定主要是指响应性投标文件是遵从招标文件的所有项目、条款和技术规范,而无实质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文件。2)法律手续和企业信誉是否满足要求。核查投标人所在国和所在地是否存在经注册的实体公司。3)财务能力。利用以下各指标进行综合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评定投标人的财务实力。4)评定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5)施工能力和经验的比较。6)评价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7)评价投标报价的合理性。(2)详细评审(终评)本阶段是对经初步评审有竞争优势的投标人,进一步全面评审,从中确定中标候选人。本阶段第一项任务是对进入终评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首先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方式分别发给投标人,并要求按规定的时问以书面方式做出澄清答复,包括对投标价格错误的算术修正。在此基础上,再召开投标人澄清会议,分别进行招标人和各投标人面对面的澄清。 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主要的评标方法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可分为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两类。一般情况下,采用量化评审要素是较为科学的评标办法。根据评价指标是否量化为货币形式,评标方法可以分为价格法(或称货币法)和打分法(或称积分法)。价格法是指将各评审要素折算为货币进行比较的方法,采用价格法进行评标,一般是价格低者中标。打分法是指将各评审要素按重要程度分配权重和分值,用得分多少进行比较的方法,采用打分法进行评标,一般是得分高者中标。根据2001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简称为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常用的其他评标方法主要有: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二次平均法等。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施工组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用等因素)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应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暂行规定》推荐的首选方法,这是由其自身的优点所决定的:首先是规范的建筑市场所要求的,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最大限度的提供和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次是合理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降低建设工程造价;防腐倡廉效果好;评标办法操作简便等。但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2)低价低质;  (3)恶性竞争;  (4)易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等。 2、综合评估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通常用于一些较复杂的大型工程项目。综合评估法旨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综合评估总价最低或者综合评估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综合评估法又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1)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也称综合评标价法,是把除报价外其他各种因素予以数量化,用货币计算其价格,与报价一起计算,然后按评标价高低排列次序。这是另一种以价格加其他因素评标的方法,也可以认为是扩大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这种方法评标,一般做法是以投标报价为基数,将报价以外的其他因素(既包括商务因素也包括技术因素)数量化,并以货币折算成价格,将其加(减)到投标价上去,形成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2)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也称打分法或百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按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对各投标文件需评审的要素(报价和其他非价格因素)进行量化、评审记分,以投标文件综合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的评标方法。由于项目招标需要评定比较的要素较多,因此综合评分法可以较全面地反映出投标人的素质。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要素确定后,首先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划分为几大类,并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各要素对招标人总投资的影响程度来具体分配分值权重(即“得分”)。然后再将各类要素细划成评定小项并确定评分的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一般是按商务标(明标)和技术标(暗标)分别打分,然后按两标的比重计算出标书的总得分,得分高的前三位为中标候选人。商务标的量化打分时,先应按招标书中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投标的基准价,然后计算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得分。例如广东省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基准价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得分按下式计算:S—商务标评审得分;B—投标人的投标报价;A—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C—扣分系数,当B>A时,C=3;B<A时,C=1。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评审要素及权重分配作出了规定。表3-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要素及权重分配参考表评审要素权重分配组织机构10施工方案25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20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8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5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8质量保证措施20新技术应用4合计100综合评估法的优点是:  (1)综合考虑了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服务、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等;  (2)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  (3)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总体实力;  (4)业主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权重,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5)简便易行,能够将难以用金额表示的某些要素量化后进行比较,从而公平地开展评标工作。综合评估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评分标准中某些项目的量化不科学;  (2)评标时间太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不能全面仔细的了解、核实;  (3)业主和评委的主观性较大,易出现不公正的评标; (4)评审的标准过于全面,忽略了招标人对价格的重视,特别是在设置标底的评标过程中,常出现价高者得的现象,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3、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以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所用报价是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且对计算上的错误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纠正。评标时一般不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的价格调整规定。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一些对技术和工艺要求简单的小型工程项目(广东省规定为500万以下)。4、平均价法和二次平均法平均价法和二次平均法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以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平均价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分为(1)全部平均法(2)中间平均法(3)A+B平均法。当有效的投标报价个数少于5时,一般采用全部平均法计算,当有效的投标报价数量较多时,一般采用中间平均法或A+B平均法计算。(1)全部平均法:将所有有效投标的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乘以浮动系数K(系数K一般取0.8~0.95,由评委确定)即为评标基准价。(2)中间平均法:将所有有效投标的报价按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N个(由招标文件中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排名最靠后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后,再对剩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乘以浮动系数K(系数K一般取0.8~0.95,由评委确定)即为评标基准价。(3)A+B平均法:将招标方的标底(或最高限价)乘以浮动系数K(系数K一般取0.8~0.95,由评委确定)定为A;将有效投标报价的中间平均值定为B;以(A+B)÷2即为评标基准价。两次平均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是分两次计算的,第一次是对所有有效投标的报价取算术平均值,低于平均值的投标报价进入下一轮平均;第二次是将低于第一次平均价的所有投标报价再次计算算术平均值,此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第五讲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现状分析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现状据2006年我国统计寄过建筑业从业人员2836.9万人,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2722人,2010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2769人。死亡率为96人/百万人,远超欧洲发达国家。二、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按风险事件类型划分,我国2010-2011年事件数量排前五位的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机械和起重伤害、机具伤害等方面,近年在这几个方面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0%左右,称为“五大伤害”。其中高处坠落50%;物体打击15%;坍塌14%;机械和起重伤害8%;机具伤害5%。三、原因分析(P214)1、人的因素企业的安全制度规程不健全,未对工人进行教育。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对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放任自流,侥幸心理。工作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是祸首。2、管理原因:高处作业的临边没有防护,或防护不严;洞口未作防护,或防护的强度不够(不稳固易移动);吊栏式人货电梯楼层出入口,未作防护或防护不严;电梯井(采光井)未按要求进行内、外(内张网、外设门)防护;防护设备陈旧老化等等。第二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为科学评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标准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12月7日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检查评定的项目、检查评分的方法及检查评定等级作出了规定。一、检查评定项目检查评定项目主要有以下内容(19项):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满堂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二、安全管理的检查内容安全管理的检查分为保证项目检查和一般项目检查。保证项目的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技术交底4、安全检查5、安全教育6、应急救援。一般项目应包括: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2、持证上岗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4、安全标志。三、文明施工文明施工的检查分为保证项目检查和一般项目检查。文明施工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1、现场围挡2、封闭管理3、施工场地4、材料管理5、现场办公与住宿6、现场防火。一般项目应包括:1、综合治理2、公示标牌3、生活设施4、社区服务。第三节广东省双优样板工地评选办法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于2009年3月12日制定了《广东省双优样板工地评选办法》。《评选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评选办法》中,明确了评选范围和条件、评选申报程序、评审程序、表彰奖励和评审纪律。第四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5月13日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括:(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由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并由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监理。第五节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为加强对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建设部于2007年6月14日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十一五”推广应用技术共计395项技术,包括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利用技术、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城镇环境友好技术、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及质量安全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城市公共交通技术等9个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十一五”限制使用的技术有37项,禁止使用的技术32项,包括易造安全事故的落后技术(简易临时吊架技术、自制简易吊篮、人工挖孔桩等)以及使用年限过长的机具机械(上世纪70-80年代生产的动臂式塔机、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等)第六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11简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为了尽快提高我国生产安全水平,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为了促进贸易发展,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我国2001年7月制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系列标准,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28002-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要求》ISO14000一并被称为后工业化时代最先进的管理方法。实施GB/T28001-2011标准可以预防职业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实施ISO9000标准可以预防错误和质量问题的发生,实施ISO14000标准可以预防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三个标准的精髓在于以预防为主,而不是等问题和事故发生后再去发现和纠正(P233)。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在建筑业的应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精髓在于以预防为主,因此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对项目的风险所进行的识别、评估、响应和控制等活动。当事件发生时,其过程可以恰当的表示为:1、风险识别项目风险识别是指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可能的风险,并将它们作为管理对象,不能有遗漏和疏忽。高处作业(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安全帽不合标准,未戴或不按规定佩戴,未设垂直及水平安全网,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等;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无防护,防护材质不合要求或防护不当脚手架材料不合要求或搭设未按规定造成坍塌,倒塌;在脚手架上作业、堆积重物或堆放物品过于集中;脚手架踏板未满铺,铺板不合要求及踏板材质不合格;在脚手架上搬运及抛投物料。施工用电(触电)配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开关箱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失灵;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电箱内无隔离开关;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配电;闸具损坏或不合要求;电线老化,破损未包扎;违章作业,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等施工机具(触电、机具伤害)平创圆盘锯:无安全保护装置,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无锯盘护罩,防护档板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电焊机:未做接零保护,无漏电保护器,无触电保护器;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未使用电焊机专用电缆,电焊机无防雨蓬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如下内容:(1)风险发生的概率,(2)风险事件对项目的影响评价(3)风险事件发生时间估计。3、风险响应与控制项目风险响应计划就是对项目风险事件制定应对策略和响应措施(或方案),以消除、减小、转移或接受风险。三、应急救援体系1、应急救援预案(1)应急救援预案是应根据对危险源与环境因素的识别结果,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控制措施失效时所采取的补充措施和抢救行动,以及针对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2)应急救援预案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救援和处理。(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责统一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P265)(1)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坍塌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3)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从操作措施、工艺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人员救护、消防、现场恢复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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