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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1、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反及其法律责任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995年,中国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为:“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1、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反及其法律责任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995年,中国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为:“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 问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具有国际性因素的以支付价金的方式换取货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通常伴随货物的跨国交付。 特征: 1、涉及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2、长距离运输的风险 3、货物与单据的分别处理 4、货物交付一般通过第三人转交(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围绕货物买卖这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所达成的具有国际因素的协议 国际性的标准 1、国际标准 2、营业地标准 3、货物跨越国境标准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概念: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各国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已经生效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主要有: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刚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概述 A、公约的产生: 1977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1978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公约》——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将两个草案合并为一个,将合同成立公约的内容加到货物买卖公约中去 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正式名称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的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排除适用的货物销售依《公约》第2条规定,其不适用于下列销售: (1)供给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消费合同) (2)通过拍卖的销售;(3)因执行法律所进行的销售;(特殊程序达成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特殊标的物的销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第4条明确规定: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公约》主要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公约》未涉及下列问题: 1、合同的有效性、或合同任何条款的有效性以及任何惯例的有效性; 2、合同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因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当事人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排除《公约》的一个特点是它的非强制性。《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C、《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在合同中对公约条款的删减 与国际惯例的关系:优先 D、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长递交了核准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于1988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1)合同形式的保留:书面形式 (2)扩大适用的保留:仅适用于缔约国(二)国际商事惯例 1、概念: 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一定地区或行业逐渐形成并被普遍认知和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它在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表现形式: 经整理编撰,表现为书面的成文形式;主要有标准合同文本、业务规范、术语解释等形式 3、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商会和美国进口商理事会等商业组织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等(三)国内法 各国的合同法 成文法或判例 我国 《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当事人 1、谁能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向有关部门提交从事对外贸易备案申请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 (二)合同形式 1、形式种类 (1)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公约或立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不要式”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年): ARTICLE2.1.1(Mannerofformation):Acontractmaybeconcludedeitherbytheacceptanceofanofferorbyconductofthepartiesthatissufficienttoshowagreement. 2、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三)要约 1、要约 也称为发价或发盘,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明确并且表明要约人在要约被接受时将受约束的意思,构成要约。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价人,或受盘人。 2、构成要约的条件 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构成要约: 1.缔结合同的建议要向特定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要十分确定; 3.要约须表明要约人在要约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的生效 依《公约》第15条的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同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 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 《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根据这一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随时撤销,但撤销要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之前。 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承诺须送达要约人才生效。但要约人对要约的撤销权利并不是终止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而是终止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时。 《公约》第16条第2款是对要约可以随时撤销理论的一种明显的制约,它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 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或终止,指的是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作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四)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承诺也称为“接受”。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c.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公约》采用了到达生效主义。依《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 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英美法国家: 蜡封合同:没对价合同、产权转让、船舶转让 简式合同 大陆法国家 法定形式 证据要求 我国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各国立法或判例都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公约》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七含义主要包括 1、合同条款明确时,应维护双方利益 2、条款不明时,应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3、履行附随义务 (二)全面履行原则 1、卖方应履行的义务 交付货物 关于交货时间如何确定卖方交货时间《公约》第33条作了三项规定: (1)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关于交货地点 (1)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作出规定,则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有约定依约定) (2)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则根据《公约》第31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根据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履行交货义务:(无约定依法定) ①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货物的运输,就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卖方涉及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②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给买方,则卖方在双方订约时已知该批货物存放地或者已知其将要被制造、生产的地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卖方不涉及运输,双方订约时已知该批货物存放地或者其将要被制造、生产的地方) ③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其他情况下,卖方订约时的营业地)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1.单据种类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2.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移交单据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而且买卖合同也往往规定,以卖方移交装运单据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对流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4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那么,他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移交这些单据。3.单据的修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规定,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处作出修改。 转移货物所有权 大陆法国家:德国、法国 英美法国家 特定物 非特定物 保留处分权 卖方应履行品质担保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货物适用使用用途: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特定用途: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质量应一致: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方式装入容器【案例】我自行车总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负责人),这批钢管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用的,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对钢管轧制发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头。该案如何处理?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1.权利担保的含义 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2.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含的内容: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或留置权等; (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与专利权等。【案例】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买方应履行的义务支付货款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币种和金额支付价款。合同中无规定的,买方应依有关法律履行此项义务。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4条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与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这一点在国际贸易中是十分重要的。 2.确定货物的价格 如果买卖合同已经规定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则买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示地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已有效成立,则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引用订立合同时这种货物在有关贸易中在类似情况下出售的通常价格。 支付货款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则买方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7条的规定,在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1)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则买方应在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个营业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 支付货款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8条规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与条件,它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应当在什么时候付款,则买方应当在卖方根据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要求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例如,提单)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 (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必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卖方可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收取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2)接收货物。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收货物。 买方必须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而他在约定的日期或收到卖方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那么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并通知买方,买方没有在该通知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卖方按其订明的规格交货应视为与合同相符,买方应接受这种规格的货物。检验货物《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与地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检验货物的时间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在合同中对检验货物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买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会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2.检验货物地点(1)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反映了国际贸易的通常作法。(2)运输途中改运或者买方必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如:CIF天津口岸——转内地用户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1)合理时间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两年内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则 主要指的是货物风险的转移 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做了明确规定; 但各国对风险转移的时间的规定不一致: 如英法等国以所有权转移为风险转移时间 德美等国以交付货物为风险转移时间 《公约》以交货为确定风险转移时间,分三种情况: 1、合同涉及运输且卖方无在特定地点交货义务时,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运输在途的货物,自合同订立时转移;但知道货物灭失不告知的例外 3、不属于上述情况,则自买方接收货物,或者从货物交由买方处置而买方违反合同不收取货物时转移 风险转移的后果 三、履行障碍与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或非能控制(情势变更)的障碍的出现 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免责条件的出现 3、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使合同无法履行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反及其法律责任  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 。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 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反及其法律责任 1、违约的概念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若合同当事人违约,除非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大陆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英美法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3、违约的形式 3.1德国法德国民法典将违约分为两类: 一是给付不能; 给付不能,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德国民法典将给付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嗣后不能。 根据德国民法典,若属于自始不能,合同是无效的。 嗣后不能,区别以下三种情况,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非因债务人的过失引起的嗣后不能、债务人的过失引起的嗣后不能、非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失引起的嗣后不能。 二是给付延迟。 给付延迟,是指合同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而给付延迟的,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 3.2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将违约分为两类:不履行债务、延迟履行债务。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3英国法 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违反担保。 违反条件,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担保,对方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3.4美国法 美国法将违约分为两类:轻微违约、重大违约。 轻微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一些缺陷,但对方当事人已经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重大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3.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得对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预期违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在订立合同之后,一方当事人鉴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从对方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看出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常见的违约救济办法或责任承担方式 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违约救济方法的类型包括 一是事先约定的补救 二是事后商定的补救 三是法律规定的补救 具体的救济方法包括: 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禁令、违约金(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实际履行?) 但是,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有不同的规定 1.1英美法 英美普通法中,没有实际履行这种救济办法。 英美衡平法中,实际履行是例外的救济方法。 1.2德国法 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 1.3法国法 法国法认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提起实际履行之诉。 根据法国法,实际履行是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实际履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1.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公约》规定: 如果按照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他方履行某项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实际履行此项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受本公约支配的类似买卖合同可以这样做。(二)损害赔偿 各国法律均认为 损害赔偿是对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损害赔偿的方法、损害赔偿的计算,各有不同的规定。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必须有损害的事实; 必须债务人有过错; 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认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违约一方有无过错为条件,也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的方法 损害赔偿的方法包括:回复原状、金钱赔偿。 回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原状。 金钱赔偿,是指以支付金钱弥补对方所受到的损害。 各国法律对回复原状、金钱赔偿一般都予以考虑。 有的国家是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回复原状为例外;有的国家是以回复原状为原则,而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德国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回复原状为例外 英美法对损害赔偿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英美法院对损害赔偿之诉一般判决债务人支付金钱赔偿 3、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德国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造成的所失利益 国法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现实损害、所失利益 英美法认为,计算损害的原则,是使因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三)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终止合同的效力。 1、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法国法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德国法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违反担保。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时,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担保时,对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美国法将违约分为重大违约、轻微违约。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对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时,对方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约》 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是“宣告合同无效”,条件是根本违约 2、解除合同的方式 各国关于解除合同的方式:一是起诉并有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二是相对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 法国:必须想法院起诉,除非合同订明解除条款 德国:以相对方意思表示为之 英美:因违约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无需起诉 《公约》:通知 3、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消灭有溯及既往和指向将来之分 德法:溯及既往,因而需恢复到订约前状态 英美:指向将来,不再履行,一般不存在恢复原状 我国:已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其他救济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公约》:溯及既往(四)违约金 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大陆法系原则上承认惩罚性违约金 英美法系认为平等主体之间没有惩罚权利 (五)定金 是一种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定金责任也是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方式。 (六)禁令 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指由法院做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二、《公约》关于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救济:一方违约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取得救助的权利。 (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 损害范围:包括利润损失在内的损失 不超过订约时已知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如合同被宣告无效,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把货物转卖,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货物有时价,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取得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2、语气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 中止履行合同 宣告合同无效 3、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1)任何一批货物的不履行构成对该批货物根本违约的 (2)任何一批货物的不履行对今后的各批货物发生根本违反合同的 (3)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无效,构成对整个合同无效(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卖方违反合同情形:不交货、延迟交货、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救济方法主要有: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 4、规定宽限期 5、宣告合同无效 6、要求减价 7、要求卖方补足货物 8、拒收货物 这些责任不排除赔偿责任的追究和费用的负担(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买方违约的主要表现: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或延迟收取货物 主要救济方法:1、要求买方履行义务2、规定宽限期3、宣告合同无效对方已经履行,则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力,例外是: 对延迟履行的,在知道买方履行前可宣告无效 对延迟履行的,在知道或应知道的这种违反的合理期限内可宣告合同无效 给定宽限期届满或对方声明不在宽限期内履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可宣告合同无效4、自行订明规格5、要求支付利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 问: (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是?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 关于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广义和侠义两种含义 合同变更的前提: 存在有效合同 变更应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 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化,即合同的当事人将其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合同的客体即标的不变的行为。 包括: 债权的让与 债务的承担 概括承受(一)债权的转让 1、指债权人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限制: (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 (2)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4)有实质性变化的合同权利转让。 2、权利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不同国家对此作了不同规定: 自由转让主义:德国 通知主义: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必要) 3、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1)合同权利由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可以直接对债务人享有请求其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二)债务承担 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英美法,英国法要求合同的债务,非经债权人同意,不能转移。 大陆法,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我国《合同法》也允许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是将合同义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债务人转移义务后,新债务人对于不是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也要承担。 债权人的同意 明示 默示向第三人请求履行 受领第三人的履行(三)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又指概括转移或概括转让 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类型: 1、协议性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须合同相对人同意) 2、法定的概括转让(分立合并)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terminateofcontract),又称合同的消灭(dischargeofcontract) 指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和合同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不复存在。 (一)英美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消灭包括以下情形: 1、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包括五种情形:废除、替代合同、更新合同、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2、合同因履行二消灭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4、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 5、合同因不能履行而消灭 (二)大陆法及中国法合同消灭的规定 1、清偿(payment)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 2、合同解除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3、抵消(set-off)如果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那么双方均得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4、提存(deposit)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者其它物品寄托于法定场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5、免除(release)债权人抛弃其债权,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消灭合同关系。 6、混同(merger)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关系自然归于消灭。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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