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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以下简称车站地区)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车站地区包括合肥南站地区、合肥站地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新增铁路客运站纳入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本办法所称合肥南站地区的范围是指庐州大道以西,徽州大道以东,繁华大道以北,龙川路以南(含道路)的区域;合肥站地区的范围是指铜陵北路以西,新蚌埠路铁路桥到凤台路转向站西路南沿至临泉路以东...

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以下简称车站地区)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车站地区包括合肥南站地区、合肥站地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新增铁路客运站纳入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本办法所称合肥南站地区的范围是指庐州大道以西,徽州大道以东,繁华大道以北,龙川路以南(含道路)的区域;合肥站地区的范围是指铜陵北路以西,新蚌埠路铁路桥到凤台路转向站西路南沿至临泉路以东,合肥火车站铁路沿线以南(包含火车站北广场范围及胜利北路至北二环止),中都路穿胜利路至敬亭山路,从敬亭山路向北转到站前路以北区域。在车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前款区域不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辖区。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车站地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领导,保障车站地区建设、运营、管理、养护和执法等经费投入。第四条车站地区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车站地区的,应当征求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意见,与车站地区规划相衔接。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市属区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市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合肥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合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在管委会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区域日常综合管理工作。第七条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车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二)协调和决定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重要事项;(三)建立并组织实施车站地区考核评价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目标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制;(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车站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对车站地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实施年度表彰或者奖励;(六)研究实施火车站地区重大改造投资方案;(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车站地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所辖车站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配合工作;(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车站地区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一般性应急预案;  (三)督促区相关管理部门履行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职责;(四)对辖区车站地区从事综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五)完成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综管办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负责车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二)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查处车站地区违法行为;(三)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四)建立健全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联席联动机制;(五)负责车站地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物业管理、机电设备和已接管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六)制定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督察考核办法,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七)督促检查涉及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八)按照车站地区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车站地区市容环境、广告布置、指引标识、市政、交通设施的设置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日常管理;(九)完成管委会和所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相关职责:(一)建设部门负责车站地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车站地区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反恐防暴、信访维稳等管理工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三)城管部门负责火车站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做好车站地区相关机构经费保障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车站地区道路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六)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车站地区城市绿化工作;  (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车站地区文化经营网点的管理工作;  (八)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车站地区站外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及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环保部门负责车站地区环境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十一)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车站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物价部门负责车站地区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十三)工商部门负责车站地区各类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十四)质监部门负责车站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车站地区属地管理职责,协助综管办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一条车站地区综管办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涉及车站地区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安全、文化出版经营、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秩序等管理事项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给综管办行使。已经办理委托或者授权手续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管理权限。  依法不能实施委托或者授权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以在车站地区派驻执法人员。  对委托、授权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或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并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派驻的执法机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接受综管办的统一领导、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及细则由市政府统一制定,考核结果作为管委会考核派出部门工作的评价依据。综管办可以根据考核情况向派出部门提出调换派驻人员等意见。派驻执法机构管辖区域应当与车站地区管理范围保持一致,不得变动;派驻人员相对固定,人员变动前应征求综管办意见。第十四条 车站地区各执法单位对车站地区管辖区域内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实施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查处,需要移送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第十五条车站地区各执法单位辅助人员统一由综管办招聘和管理,办理综合类辅助执法证,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第十六条车站地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多警种联动机制,加强巡逻防控,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分工做好车站地区治安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车站地区的管理用房、社会停车场等城市配套设施和市政、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综管办移交,并由综管办统一进行养护、管理、运营。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车站地区已移交的市政、道路交通等管理设施,由综管办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后续设置和组织实施,并接受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客运交通、铁路和地铁附属公共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车站地区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并接受综管办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涉及车站地区的商业经营、工程建设、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等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批准前征求综管办意见。第十九条综管办应当向社会公布车站地区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相关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综管办应当及时移送并负责督促办理。第三章管理规范第二十条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车辆和行人不按照通行标志通行或者在明令禁止通行的路段内通行;(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三)擅自毁坏护栏、施划停车位;(四)向车外抛洒物品;(五)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综管办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时段和步行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告。需要进入步行区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修车等特许车辆除外。在规定时间内,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出步行区。第二十二条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营运;(二)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收费、强行拉客、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秩序排队候客、无正当理由拒绝运送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三)客运车辆不按照站点停靠、候客或者不按照规定线路营运;(四)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营运;(五)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六)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管道、管廊及道路设施;(二)损毁、破坏消火栓、窨井盖、路牌、指示牌、警示牌等设施;(三)擅自设置隔离栏、隔离锥、地锁;  (四)向路面及雨水管道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五)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六)其他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车站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车站地区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车站地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车站地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车站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第二十五条禁止占用车站地区广场和道路区域设置各类摊亭、摊点。需要在车站其他地区设置摊亭、摊点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及时拆除、恢复原状。车站地区举办临时活动的,应当经综管办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禁止在车站地区公共区域随地躺卧或者从事踢球、滑板、轮滑、放风筝、跳广场舞、打牌、下棋等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悬挂横幅标语;(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和店招店牌、霓虹灯;(六)擅自扩建构筑物、建筑物及改变房屋结构(破墙开门)  (七)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晾晒衣物;  (八)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九)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十一)运输建筑垃圾密闭不严,造成泄漏、散落或飞扬;(十二)在禁烟场所或有禁烟标识的区域吸烟;(十三)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荒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利用雨水管道倾倒污水、污物;(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五) 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合同书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二)在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花木;  (四)擅自移植、截锯、砍伐树木;(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一)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为旅客介绍餐饮、住宿、交通等行为;  (二)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四)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五)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  (六)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未经批准进行的无人机航拍摄影;(七)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八)燃放烟花爆竹;(九)以封门堵路、乱拉横幅、组织传销等方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十)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三十条车站地区禁止下列妨害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一)出售、出租非法出版物;(二)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三)非法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四)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提供餐饮服务活动;(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六)非法从事职业中介;(七)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其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从事相关服务活动;(八)录像(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九)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证,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十)其他妨害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车站地区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劝告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车站地区公安机关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机构。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地铁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地铁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落实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地铁运营安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第(四)、(五)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第(六)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车站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一)在车站地区城市道路范围外区域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车站地区举办临时活动的,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和范围开展临时性活动的;(三)卖艺、兜售物品的;(四)散发广告品或者其他宣传制品的;(五)公共区域随地躺卧或者从事踢球、滑板、放风筝、跳广场舞、打牌、下棋等活动的;(六)在禁烟场所或有禁烟标识的区域吸烟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揽客的,由车站地区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个人处罚超过三次以上的,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车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的范围需要调整或者需要在其范围外划定一定控制区域的,由综管办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八条车站地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配套实施方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合肥市高铁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合政办〔2014〕36号)、《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合政办秘〔2016〕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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