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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大民法修正版法学笔记——民法 民法概要 民法体系:①总论;②物权;③债权;④侵权;⑤人身权;⑥继承权。 总论:①性质;②原则;③主体;④客体;⑤民事行为;⑥代理;⑦时效。 物权:①效力;②物权法定;③公示公信;④所有权;⑤相邻关系;⑥善意取得⑦共有⑧地役权⑨担保物权;⑩占有。 债权(合同):①订立;②;履行(抗辩权);③变更与解除;④保全与担保;⑤转移与消灭;⑥违约责任。 历年真题: 2008年 3、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15) 6、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35) 2009年 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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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笔记 哲学笔记pdf明清笔记pdf政法笔记下载课堂笔记下载生物化学笔记PDF ——民法 民法概要 民法体系:①总论;②物权;③债权;④侵权;⑤人身权;⑥继承权。 总论:①性质;②原则;③主体;④客体;⑤民事行为;⑥代理;⑦时效。 物权:①效力;②物权法定;③公示公信;④所有权;⑤相邻关系;⑥善意取得⑦共有⑧地役权⑨担保物权;⑩占有。 债权(合同):①订立;②;履行(抗辩权);③变更与解除;④保全与担保;⑤转移与消灭;⑥违约责任。 历年真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2008年 3、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15) 6、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35) 2009年 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种类。【15分】 论述表见代理。【35分】 2010年 一,简答题 简述观念交付的形式。【15分】 二,论述题【35分】 论述公正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35分】 2011年 简述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15分】 案例分析:甲某有耕牛一头,强健耐劳,远近闻名。邻村农民乙某到甲处求购耕牛,甲同意。乙欣喜无比,当天订下酒席请甲所在村的村长、长者数人作中人,当众与甲签订合同,签字画押,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1666元。酒后天色已晚,乙大醉,众人考虑夜晚牵牛不太安全,劝乙明天再来领牛。乙勉强同意,当夜,突降雷阵雨,牛棚遭雷击失火。耕牛被烧死。乙提出解除合同,取回交付给甲的购牛款。甲拒绝。问题:乙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说明理由。【35分】 2012年 简答题 简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其中的撤销权。【15分】 论述题 论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请求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35分】 2013年 五、简答题(20分) 1、意思表示不真实及其法律后果。(10分) 2、除斥期间。(10分) 六、论述物权变动的原因。(30分) 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性质、 侵权中因果关系、侵权中请求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民事责任的特征、论述连带之债。 侵权归责原则的体系 配偶权 买卖合同中物的风险负担 考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凯程百题预测 民总+物权+债权+侵权 总则 1,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 2,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公序良俗、诚信原则 3,简述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民事行为分类、附条件、无效)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监护制度) 5,比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8,简述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代理制度-间接代理) 物权 6,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7,物权法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8,简述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9,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模式;公示方法) 10,简述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11,简述按份共有的概念及其内外部关系。 12,关于一物二卖。 20,试比较民法中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制度。 债权 13,简述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14,简述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 15,简述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或撤销权制度);--债的保全 15.2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16,抗辩权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17,简述定金的种类及其效力。 19,合同关系的义务群 22,格式合同 侵权 23,人格权; 24,侵权责任法 1,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①支配权、②请求权、③形成权、④抗辩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等。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可依据其客体不同可分为对物的支配权(物权)、对人身的支配权(人身权)、对无形财产的支配权(知识产权)。 支配权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说,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从消极方面看,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它必须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如债权。 特征:①相对性、②非公示性、③消极性。④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的请求权: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权; 占有保护的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人格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停止浸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身份法上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 (5)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诉权产生的基础,但请求权本身不等同于诉权;请求权具有可诉性,因此只有当事人进入诉讼领域之后,请求权确实派生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表现。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具体表现为撤销、撤回、追认、承认等等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特征: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 分类:①依行使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②依行使的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积极形成权、消极形成权; ③依其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性形成权、身份性形成权。 类型 (一)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 1.追认权。2.同意权。3.确定权。 (二)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 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是指因一方的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既存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 (三)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 1.抵销权。2.撤销权。3.解除权。4.终止权。 形成权产生的根据 形成权的产生根据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它的行使,以相对方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③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程序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从程序上提出异议,如管辖异议等。我国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应当指出,从实体角度看,抗辩权与抗辩不是一个概念,后者包含的事由极其广泛,凡属于对抗对方主张的事由皆属于抗辩。而抗辩权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区分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的意义在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可以由法官依职权审查;而对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否行使法官不得干涉。 ②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己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辩权的行为,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从诉讼法的角度看,主要有三种抗辩: (一)关于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根本不存在。民法规定的主要抗辩事由有: 1.合同不成立。2.行为人无行为能力。3.行为违法。4.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5.行为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所有权的转移没有登记。 (二)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消灭,例如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 主要原因有:1.清偿。2.提存。3.免除。4.抵销。5.混同。 (三)排除权利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对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也就是民法实体法上的抗辩权。这种抗辩的根据在于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主要包括: 1.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地排除对方的请求权,包括:诉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 2.一时抗辩,其效力在于暂时阻止请求权,又称为“延缓抗辩”,包括:(1)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4)先履行抗辩权。 特色与表现: 支配权与请求权,是实体性的权利,与利益相联系。表现为财产或非财产的权利。 形成权和抗辩权,是程序性的权利,与实体无关。有3个特点: ①不可归入民法上实体权利的分类中去。他们不直接体现为利益,不以利益为核心或要素。 ②权利行使的期限,不适用时效的概念。其中,形成权比较特殊,因为形成权的行使涉及状态的确定,所以形成权有期限,这个期限叫除斥期间。 ③没有义务人,是无义务的权利。 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①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②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③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1,人身权与财产权。(客体有无财产价值) 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 特征:①以财产利益为内容;②非专属性;③受到侵害时主要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是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原则上不能转让、放弃、继承。有的人身权可以在有限制的范围内由他人行使,例如监护权。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能形成财产价值,如肖像可以有偿复制。 特征: ①不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②一般是专属权,不可转让、继承;③受到侵害时主要以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予以救济。 特殊:①知识产权的性质具有特殊性,顾名思义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其有人身因素,有人认为其是一种独立权利; ②继承权也有特殊性,就其内容看属于财产权,而通常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关系而取得的。在继承开始前属于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取得物权、债权等权利。 ③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 社员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基础,始终伴随着这种资格。②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不是平等的,社员要受团体意思(决议)的拘束。 ③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④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格的转移而转移,一般不能继承。 虽然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十分精确,但是应当肯定它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既有财产因素,又有人身因素,具有财产因素的适用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具有人身因素的适用人身权的有关规定。 2,绝对权(对世权)与相对权(对人权)。(效力所及范围) 绝对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了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包含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相对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特征①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 区别: ②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人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①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②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 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③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④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⑤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3,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形成权+抗辩权)。(权利不同作用)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变动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抗辩权、形成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没有主权利也就没有从权利,没有从权利也就没有主权利。 区别标准:依据权利是否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民法上的从权利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地役权也是从权利)。 区别的意义:主要是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主权利转移,从权利也相应的转移;主权利消失,从权利也消失。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是否可转移) 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6,既得权与期待权(主要是指继承权)。(成立条件是否完全具备)。 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 7,原权与救济权。(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2,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行为准则。 ①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②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③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①指导功能;②约束功能;③补充功能。 体系:①平等原则;②意思自治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权利不得滥用原则;⑥公序良俗原则。 ①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是最基础的原则,民法价值的基石。 内容:①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②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③保护平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④为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追求事实上的平等,如格式条款的规定。 因为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平等原则的释义也可以从法律关系的这两个角度观之: 在财产关系方面,集中表现为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利益受到平等的保护。无论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财产在民法领域受到平等对待。这种平等间接平衡着个人、集体、国家三个层面的利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上级和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区别,行为主体一旦被民法所确认,其法律地位都归于一致 社会经济基础: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 社会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功能:(确立意义:有利于明确与其他法律部门界限;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完善民事立法) 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的基石。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平等原则外化的表现。 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基石;“市民法”包含了“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私法与公法之分野,其中一个 标准即为“主体平等”,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基础。 平等原则是权利文化的基石。一方面,平等原则反映的是财产关系和人格关系的平等,是维护市民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 另一方面,平等原则联系着权利文化。 适用范围: ①在物权法上的适用:1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方面;2所有权的社会化。 ②在合同法上的体现:1合同尊重契约自由原则;2订立阶段;3履行阶段(同时履行抗辩权);4责任的分担;5多数人债权时。 ③在侵权法上的体现:过错责任;无过失责任;公平责任。 ④在婚姻法上的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⑤在继承法上的体现:男女平等。 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其他原则与平等原则都有实质性联系,且在一定程度上是从平等原则推导出来的) ①与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有平等才有意思自治。 ②与诚信原则:其道德基础是基于平等而待人。双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就是对方当做平等主体看待,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平等; ③与公序良俗:善待人,把人当人体现平等。 ④权利滥用之禁止:任何主体的民事权利不被其他主体干涉,这就是平等。 ⑤与公平原则:从结果上体现平等。 小结:贯穿整个民法体系。物法财产权平等保护;合同法交易对价平等;侵权法保护弱者;婚姻继承法男女平等。 平等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实质平等观认为:任何人不论有何差别,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均是平等的;形式平等观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至于人们从事民商事活动的结果如何,应当允许差别。民法选择的平等观是形式平等,参考实质。 ②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原则)(参考预测21 合同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主体的自由和选择。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物,自主选择,自主参与并自主责任。可从两个方面了解:一是从实体法意义上,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实施民事行为,他人不得干涉;不违强行法下,协议优于任意性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对自己基于自主表达的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负责。二是从冲突法意义上,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冲突法。 内容: ①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是否进行;和谁、内容、方式;适用法律—有限制); ②允许民事主体依法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③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私法自治原则界定了国家公权力与私域的关系。 作用:给予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充分自主和意志自由, ①有利于充分发展自己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 ②有利于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③防止欺诈、胁迫行为的发生,保障市场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 地位:1,在西方现代民法中的衰落。自由经济的反映。 ①形式主义的“复兴”;②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③对合同的法律效力的限制;④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在我国民法中的应有地位。①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 则的高度概括,故其应当成为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 ②反对将其决定化、神圣化。 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①物权法中是财产自由原则;②债权法中的适用是契约自由原则; ③婚姻家庭法中的适用是婚姻自由和遗嘱自由;④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因申请而授予。 ③诚实信用原则。(08年综合卷)☆☆☆☆☆ “君临全法域之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含义: ①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 ②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 ③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 ④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样一个类似大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功能:①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 ②法官解释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进而调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则和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法官手中的衡平武器。 ③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与依据。 具体要求:(在民法中的表现) ①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②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③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④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主要体现: ①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②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 ③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本质:主要有社会理想说、交易道德说、行为规则说、恶意排除说、利益平衡说等。 其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②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③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确立的经济基础: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需要;社会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需要。 地位:帝王条款(争议)。 作用(功能)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补充功能;解释合同;解释和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适用规则:①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遵循正当程序;②法院直接适用诚信原则是有条件的;③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④禁止向“一般条款的规避”;⑤类推等漏洞补充办法应优先适用。 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①与平等原则的关系。法律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实质就是为了解决平等问题。诚信原则通过利益平衡,矫正由于形式平等可能导 致的实际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平等。 ②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意思自治是形式平等的必然结果,意思自治必然产生形式平等,但是形式平等只能导致形式上的自由。 诚信原则是对意思自由一定程度的矫正,从而达到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由——实质上的意思自由。 ③与公平原则的关系。形式公平注重法律地位的平等、法律上的自由。而诚信原则体现的是实质公平的价值。 ④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公序良俗是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常涉及社会伦理和风俗;而诚信原则要求的道德层次更高。 在民法各大法域之体现: (设立变更、建立后、终止后) ①在民法总论之体现:1民法通则条文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2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部分;3权利滥用之禁止。 ②在合同法的体现:1订立合同时;2履行合同时。(情事变更、禁止暴利、禁止权利滥用、附随义务、缔约过失) ③在物权法的体现:1相邻关系;2所有权行使的限制;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行使权利;4善意取得制度。 ④在侵权法的体现:侵权法很多领域都引用诚信原则作为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负有义务的根据。安保义务。 ④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诚信原则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见后)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 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 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①当事人有权利存在;②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③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⑤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表现在: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均衡。 ③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④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维持原有法律关系即显失公平时,应变更。 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践行:等价有偿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显失公平制度。违约金的增减规则。损益相抵规则。 侵权行为法对公平原则的践行:公平责任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 物权法:相邻关系。添附制度。 继承法:遗产分割。 公平原则的本质,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我国民法上的体现,是人类长期追求公平与公正的结果。 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一般来说,应当从社会公正的角度,以人们公认的价值观、是非观作为标准,也包括人们公认的经济利益上的“公正”、“合理”。 与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的关系: 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地位上的判断,而公平注重的是结果上的公平;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公平原则注重的是实质上的公平。 自愿原则需要公平原则来修正,公平原则又以自愿原则为前提。 功能:①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的原则,可以弥补民法规范规定的不足;②公平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司法准则。 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者的关系是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在一般意义上,民法保证了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了上述民法理念的实现,就是保证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因为民法上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愿的要素上,而非任何一种内容合理或正确性的要素上,所以法彦: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正义。在民法上,只有违背意思自治的不公平的利益安排,才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⑥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其最初是作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肇始于罗马法,后逐渐提升为判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依据。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分类 ①是政治国家公序;②是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③是他人人格尊严;④是家庭道德关系准则;⑤是其他公序良俗。 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基准:法官在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①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否违法:②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③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违法;④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 适用:①在暴利行为中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把传统民法上的暴利行为分为“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适用公序良俗。 ②在消费者合同中的适用;新的消费者保护法不再要求经营者的主观要件,而主要从行为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③在身份行为;公序良俗对身份行为而言,仅仅适用主行为。 ④在遗嘱行为中的具体化适用;遗嘱行为是意思自治的重要内容,每个人都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⑤在侵权行为法中;我国侵权行为法在立法和法律解释上需要利用公序良俗来限制利益范围的功能。 ⑥在不当得利中; ⑦在确定民法法律渊源上的适用。 功能:①公序良俗原则是将基本权利纳入民法保护领域不可或缺的媒介;②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地限制。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序良俗,其含义不同于一般的道德,而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一般的违背善良风俗,不应认为是违法;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构成违反民法原则的,才具有违法性。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公序良俗的时候,应把握立法精神,以国家的基本国策为基点,认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为标准,认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并应当逐渐形成案例类型,以促进法律适用的安定。 2.2 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20) ②民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其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由其派生出得社团自治、私权神圣(核心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 遗嘱自由、过错责任是在不同领域的体现。 3,公平原则是对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保障。 4,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公平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又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6,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三大原则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①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认定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都是在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这是其共同点。不同之处在于诚信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应当怎样去做,不应当怎样做,在人身关系方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更注重道德标准。公平原则主要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 ②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都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诚实信用原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但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的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 ③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有两说,一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高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效果;二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主观上建立的权利的内在界限,禁止权利滥用是划出客观界限。民法就权利的行使,自主观的及客观的两方面作规定,二者的范围有时偶然一致,但其基准不同。从外观判例看,二者有重合现象,绝对难以区分清楚,但是权利滥用有其不同于一般的违背诚信原则的特点。 3.1,简述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区别: 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中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不是追求民事法律效果,意思表示不是必备要素。 ②民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③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 ④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涵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 特征:①私行为;②合法行为;③表示行为;④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客观情况。即实施的过程已经完成,作为行为类型已具备基本条件。 成立要件:①当事人、②意思表示、③标的。 特殊成立要件:要物行为须交付。 成立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即对行为人具有约束力,待法律行为经法律评价后生效,生效之效力自成立时计算。绝大多数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间并无真正的时间间隔,一成立即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与尺度对私人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的肯定性结论。 与法律行为的成立比较,法律更加关注法律行为的生效。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因素: ①任何法律都为个人自治划定了界限,个人的意思自治自由在这一界限的框架内才能发生效力,违反或者超越这一界限的, 法律自然不能允许其生效,也就是说,法律要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 ②国家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公平机器,因此,当个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严重不平等时,国家就可以施加均衡性影响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妥当:内容必须适法、可能和确定,即内容妥当。 形式要件:某些特殊情况下,要具备形式要件才能生效。 生效的法律后果: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肯定,意味着法律允许法律行为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其预设的法律后果。 联系: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一项民事行为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地问题。 ①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 ②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③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①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②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③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④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 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①着眼点不同: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 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②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则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原则、行为合法性原则等等。 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有效要件着眼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 ③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具有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条件时生效。 ④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承担违约责任;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被撤销或在成立之后未生效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3.2附条件与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 3.2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2考) 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体现了对私法自治的尊重;符合实际需要。 条件特征:①条件是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②未来性;③(不确定性)可能性;④不可预知性;⑤合法性;⑥意定性。 类型: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真正条件与不真正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民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民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条件成就时;不成就时;条件拟制效力。未确定前的效力(期待权)。 附条件民事行为特征:①条件对行为效力具有直接的限制作用②使动机具有法律意义③条件为意思表示一部分,其无效决定行为无效。 不得附条件:①性质不允许;②附条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③附条件会损坏他人合法权益。 3.22附期限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期限的法律要件:①将来事实;②必成事实。 区分条件与期限:①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②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始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期限的效力:1,期限到来前的效力:始期;终期。2,期限到来之后的效力。 3.3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含义:①自始无效;②确定无效;③绝对无效;④意思无效。 意思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特点:①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判断无效民事行为的标准是法定的有效条件。 ②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③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恶意之抗辩及其结果:当事人明知合同条件以及缔约时的情事,甚至清楚的知道将要签订的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而仍然缔约。其后,在合同的存续甚至履行阶段,他发现合同有效于己不利,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构成恶意之抗辩。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宜一律支持,而应区分情况确定规则。对于那些严重背离合同制度的目的,必须予以取缔的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一经发现就应当确定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于此场合,对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以恶意之抗辩论处。不过,除此而外的合同场合,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则应被定为恶意之抗辩,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宜支持,以防恶意之人因主张合同无效而获得大于合同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类型: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效果:①尚未履行的,停止履行;②正在履行中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③追缴财产;④解决条款有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点: 1、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因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消权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裁判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其法律效力。 种类: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乘人之危;④欺诈;⑤胁迫。 各种可撤销与可变更的原因分析: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与法律行为有关的重大事项的错误认识,并使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 要件:①必须是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或者因对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作了错误的理解而为法律行为。 ②必须表意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③误解必须影响了法律行为的后果 显失公平: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要件:①须属有偿行为;②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③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①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②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若行为人没有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③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有为意思表示的行为。④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⑤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欺诈是指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 要件:①应当有欺诈行为。②应当有欺诈的故意。③欺诈人的欺诈与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胁迫,是指以非法加害或者不正当预告危害而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作出违背自己意志并迎合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 要件:①必须有胁迫行为。②胁迫的非法性。 效果: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如果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则为形成之诉。 撤销权的特征:①撤销权不得与法律行为分离而单独转让;②撤销权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撤销权人:①重大误解人;②受欺诈人;③受胁迫人;④乘人之危的受害人;⑤显失公平的受害人。 撤销权的内容:请求撤销已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请求变更已成立的民事行为内容的权利。是变更还是撤销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 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为一年。方式:撤销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申请。后果: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相同。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特征:①效力是不确定的;②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③经同意权人同意,效力自始有效。 类型:①无权处分行为;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③债务承担;④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理解其原意,应把握以下几点:1在无代理权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该合同有效,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作为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享有该合同项下的权利。 2无代理权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这发生在直接代理的场合。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承受其后果。 3无代理权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因而不符合有效要件,归于完全无效。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简称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权处分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受让人为善意且已经占有作为受让物的地产或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时,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照样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于此场合,若对合同法第51条采取反面推论的解释,会出现一方面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权利人不予追认归于无效,解决利益分配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便复杂化。在善意受让人已支付价款场合,权利人可向物权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权利人若仍有损害,可再基于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在善意受让人尚未支付价款场合,因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已经消失,只能向权利人或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权利人获得利益的返还后仍有损害的,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的赔偿。 在受让人为善意,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受让人往往不知存在着无权处分,故谈不上催告或撤销。 在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均为恶意,且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损害了出卖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恶意串通,所有权人享有追认权。 在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均为恶意,且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无权处分合同则绝对无效,标的物出让人无追认权。 效果:权利人的追认权;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的撤销权。 追认的性质:追认权人行使其形成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辅助性民事法律行为。 追认的方式:应采用明示的方式。沉默和推定不为追认的方式。 催告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催告后,追认权人在期间内未予确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意思可以向追认权人表示,也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表示。相对人撤销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①应采用明示的方式;②应于追认权人追认之前行使;③相对人须为善意。 效力未定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①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②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应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行为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可因第三人同意而确定有效。 ③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有效与否是不确定的,要确定其无效,须有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效力未定和可撤销民事行为区别: ①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未定行为在同意权利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②对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是使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③对可撤销行为的承认,是使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对效力待定行为的同意则是使其确定的发生效力。 ④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为行为人本人;效力待定行为的形成权人为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 可撤销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联系:都是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欠缺有效要件。都应自始无效。 ①可撤销民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②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③效力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否则仍然有效。 区别:1条件不同;2引起的原因不同;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4法院或仲裁机关能否依职权宣告不同;5申请确认无效有无限制不同。 3.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及其意义。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成立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多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①仅仅以单方行为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所有权的抛弃; ②为他人设权的行为,如授予代理权的行为、立遗嘱的行为; ③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即形成权的行使一般为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两类,有相对人的,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相对人,如所有权抛弃。 特点:①单方法律行为依当事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②由于单方法律行为无须他人同意即可成立。 ③由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所以,也可根据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变更或撤销。 双方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典范。 共同行为(多方行为),通说认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与双方行为区别是:双方法律行为的虽然表示一致,但意思内容却相对应;共同法律行为的意思一致则为平行的,而不是对应的。共同法律行为对人类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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