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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教材:第一章证券与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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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教材:第一章证券与证券市场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市场 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 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 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代表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 的行为。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形式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有价证券 (一) 有价证券的定义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 所有权或债...

2013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教材:第一章证券与证券市场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市场 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 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 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代表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 的行为。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形式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有价证券 (一) 有价证券的定义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 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让。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人 可凭该证券首接取得一定的商品、货币,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 因而可以在证券心场 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所谓虚拟资本,是指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并能给持 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资本,虚拟资本是相对独立于实际资本的一种资本存在形式。通常,虚 拟资本的价格总额并不等于所代表的真实资本的账面价格,甚至与真实资本的重置价格也不 一定相等,其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实际资本额的变化。 (二) 有价证券的分类 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 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 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 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 两大类: 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 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是银行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 持有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本书中的有价证券即指 资本证券。 有价证券的种类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 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和公司证券。政 府证券通常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 政部发行。政府机构证券是由经批准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我国目前将其区分为“政府支 持债券”和“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两种。中央汇金公司发行的债券被认定为“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自 2011年 10月起,我国铁道部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被认定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以地方税或其他收入偿还。公司证券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 行的有价证券。公司证券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有股票、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等。此外,在 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其中金融机构债券尤 为常见。 2. 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有价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上市证券 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买 卖的证券。非上市证券是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非上市证 券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但可以在交易所以外的场外交易市场发行和交易。凭证式国 债、电子式储蓄国债、普通开放式基金份额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属于非上市证券。 3.按募集方式分类,有价证券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向不特 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审核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证券是指向特定 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目前,我国 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计划均属私募证券。 4. 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有价证券可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大类。股 票和债券是证券市场两个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品种;其他证券包括基金证券、证券衍生产品等, 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可转换证券、权证等。 (三) 有价证券的特征 1. 收益性。证券的收益性是指持有证券本身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这是投资者转 让资本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回报。证券代表的是对一定数额的某种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 投资者持有证券也就同时拥有取得这部分资产增值收益的权利,因而证券本身具有收益 性。 2. 流动性。证券的流动性是指证券变现的难易程度。证券具有极高的流动性必须满足 三个条件: 很容易变现、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本金保持相对稳定。证券的流动性可通过 到期兑付、承兑、贴现、转让等方式实现。不同证券的流动性是不同的。 3. 风险性。证券的风险性是指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背离,或者说是证券收益的不确 定性。从整体上说,证券的风险与其收益成正比。通常情况下,风险越大的证券,投资者要 求的预期收益越高;风险越小的证券,投资者要求的预期收益越低。 4. 期限性。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以满足不同筹资者和投资者对融资期限 以及与此相关的收益率需求。债券的期限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融资双方权益的保护。股票 没有期限,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 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证券市场以证券发 行与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地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 难题。 (一) 证券市场的特征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1.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都是价值的直接代表,它们本质上是价值 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虽然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但由于它们是价值的直 接表现形式,所以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价值的直接交换场所。 2.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它们本身是一定量财产权的代表,所以,代表着对一定 数额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以及相关的收益权。证券市场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交换场 所。 3. 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既是一定收益权利的代表,同时也是一 定风险的代表。有价证券的交换在转让出一定收益权的同时,也把该有价证券所特有的风险 转让出去。所以,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证券市场也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二) 证券市场的结构 证券市场的结构是指证券市场的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量比关系。证券市场的结构可以 有许多种,但较为重要的结构有: 1. 层次结构。这通常指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按这种顺序关系划 分,证券市场的构成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 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 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流通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 实现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证券发行市场 是交易市场的基础和前提,有了发行市场的证券供应,才有交易市场的证券交易,证券发行 的种类、数量和发行方式决定着交易市场的规模和运行。交易市场是证券得以持续扩大发行 的必要条件,为证券的转让提供市场条件,使发行市场充满活力。此外,交易市场的交易价 格制约和影响着证券的发行价格,是证券发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除一级、二级市场区分之外,证券市场的层次性还体现为区域分布、覆盖公司类型、上 市交易制度以及监管要求的多样性。根据所服务和覆盖的上市公司类型,证券市场可分为全 球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区域性市场等类型;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监管要求等差异,证券市 场可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或高新企业板) 和三板市场;根据市场的集中程度, 证券市场可分为集中交易市场(交易所市场) 和场外市场等。 2. 品种结构。这是根据有价证券的品种形成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的构成主要有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产品市场等。 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和买卖交易的场所。股票市场的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公司的股本,或是在公司营运过程中通过发行股票扩大公司的股本。 股票市场交易的对象是股票,股票的市场价格除了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有关 外,还受到政治、社会、经济等其他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股票价格经常处于波动 之中。 债券市场是债券发行和买卖交易的场所。债券的发行人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政 府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债券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都有期限,债券 到期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 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债券。债券因有固定的票面利率和期限, 因此,相对于股票价格而言,市场价格比较稳定。当然,债券存续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 发行人信用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影响债券供求关系的因素仍然会引起债券价格变动。 基金市场是基金份额发行和流通的市场。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开放式基 金则通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和赎回实现流通转让。此外,近年来,全球各主要市场 均开设了交易所交易基金 (简称 ETF) 或上市开放式基金 (简称 LOF) 交易,使开放式基金 也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衍生产品市场是各类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市场,随着金融创新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深 化,衍生产品市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3. 交易场所结构。按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证券市场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 市场。通常人们也把有形市场称为场内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该市场是 有组织、制度化了的市场。有形市场的诞生是证券市场走向集中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一般而 言,证券必须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才能够在场内交易。有时人们也把无形市场称 为场外市场或柜台市场(简称 OTC 市场),是指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市场。随着现代通讯技 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府用、交易技术和交易组织形式的演进,越来越多的证券 交易不在有形的场内市场进行,而是通过经纪人或交易商的电传、电报、电话、网络等洽谈 成交。目前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之间的截然划分已经不复存在,出现了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结 构。很多传统意义上的场外市场由于报价商和电子撮合系统的出现而具有了集中交易特征, 而证券交易所市场也开始逐步推出兼容场外交易的交易组织形式。 (三)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证券市场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各个维度,被称为国民经济的 “晴雨表”,客观上 为观察和监控经济运行提供了直观的指标,它的基本功能包括: 1. 筹资一投资功能。证券市场的筹资一投资功能是指证券市场一方面为资金需求者提 供了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机会,另一方面为资金供给者提供了投资对象。在证券市场上 交易的任何证券既是筹资的工具,也是投资的工具。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既有资金盈余者, 又有资金短缺者。资金盈余者为使自己的资金价值增值,必须寻找投资对象;而资金短缺者 为了发展自己的业务,就要向社会寻找资金。为了筹集资金,资金短缺者可以通过发行各种 证券来达到筹资的目的,资金盈余者则可以通过买入证券而实现投资的目的。筹资和投资是 证券市场基本功能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市场的严重缺 陷。 2. 资本定价功能。证券市场的第二个基本功能是为资本决定价格。证券是资本的表现 形式,所以证券的价格实际上是证券所代表的资本的价格。证券的价格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供 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了证券需求者和证券供给者的竞争关系,这种 竞争的结果是:能产生高投资回报的资本,市场的需求大,相应的证券价格就高;反之,证 券的价格就低。因此,证券市场提供了资本的合理定价机制。 3. 资本配置功能。证券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从而实 现资本合理配置的功能。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的高低是由该证券所能提供的预期报酬率 的高低来决定的。证券价格的高低实际上是该证券筹资能力的反映。能提供高报酬率的证券 一般来自经营好、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或者是来自新兴行业的企业。由于这些证券的预期 报酬率高,其市场价格相应也高,从而筹资能力就强。这样,证券市场就引导资本流向能产 生高报酬的企业或行业,使资本产生尽可能高的效率,进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 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它包括: (一) 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 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 属于自有资本,而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本属于借入资本,发行股票和长期公司(企业) 债 券是公司(企业) 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公司 (企业) 对长期资本的需求将越来越 大,所以公司(企业) 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地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 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 行债券,也发行股票。欧美等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 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人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 券,从而突出了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地位,但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并 没有定义为金融证券,而是归类于一般的公司股票。 (二) 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以及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 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 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 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在战争期间还可以用于 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由于中央政府拥有税收、货币发行等特权,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 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一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 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 构。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在一些国家 (例如美国),中央银行采取了股份制组织结构,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但是,中央银行的 股东并不享有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红利,其股票类似于优先股。 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从 2003 年起 开始发行中央银行栗据,期限从 3 个月到 3 年不等,主要用于调节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 二、证券投资人 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买入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相应地,证券投资 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一)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 量或利率水平,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 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 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2.金融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 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机构投资者,以其自由资本、 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 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其投资的 范围包括股票、基金、认股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券等上市证券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 的其他证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在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 及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这些业务应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相分离。 (2)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 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 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 理。 (3) 保险经营机构。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 为投资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 足基金和股票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 价证券均属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运用受托管管理的企 业年金进行投资。2010 年 8 月 31 日起实施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 集团 (控股) 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柴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 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5%; 投资于无担保企业 (公司) 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 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 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未总资产的 20%; 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5%;投资于未上市 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 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5%; 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 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的 10%; 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0%; 保险集团(控股) 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 超过其净资产。 此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 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 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 制定。 (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简称 QFII) 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简称 QDII)。 QFII制度是一国 (地区) 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 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 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 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 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 及中国证览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 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 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同时,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 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011年 12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简称《试点办法》), 开启了人民币 QFII (简称 RQFII) 的试点。经审批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 公司,可以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试点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三部门的职责分工,证监会负责管理 RQFII 的资格准入及证券投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RQFII在境内开立人民币账户的管理,国家 外汇管理局负责 RQFII 投资额度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汇管理局对资金汇出入进行 监测管理;二是明确 RQFII 业务试点参照现行 QFII管理,实行托管人制度;三是明确 RQFII 申请试点业务及投资额度的资格条件和应报送的资料;四是强调 RQFII在额度内投资境内人 民币金融工具,投资品种和比例等应符合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五是规定 RQFII 应按投资额度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 出;六是要求 RQFII 及其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应遵守各项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统计 报备义务。 RQFII试点业务与 QFII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募集的投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 第二,RQFII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第三,投资的范围由 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第四,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 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 RQFII 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截至 2012 年 1月 2 日,首批共计 200 亿元人民币的 RQFII投资额度已分配完毕,共 有 21 家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获得了首批试点资格。部分试点机构已在香港开展资金募集和 产品发行工作。 RQFII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拓宽境外人民币持有人的投资 渠道,直接推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发挥香港中资证券类机构熟悉内地市场 的优势,为香港投资者和香港中资证券类机构提供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的机会;对促进中 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多角度对外开放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对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 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 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目前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下,参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发 起的各类理财产品,是中国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资本市场投资的合法途径。 (5) 主权财富基金。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 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投公司) 于 2007 年 9 月 29 日宣告成 立,注册资本金为 2 000亿美元,成为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业务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境外 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开展多元投资,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 端。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的估计,截至 2012 年 2 月,全球主要的主权财富基金规 模达到 4. 9万亿美元,成立于 1976 年的阿联酋阿布扎比投资管理局以总资产 6270 亿美元 排名全球第一,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列第 2 位和第 5位。 鉴于主权财富基金对全球金融市场的重大影响,各国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均加强对其监管。 2008 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了“主权财富基金工作小组”(IWG) ,确立了旨在促进公 开透明的“圣地亚哥原则”,并于 2009 年发表 “科威特宣言”,成立 “主权财富基金国 际论坛”。2011年 5月,“主权财富基金国际论坛” 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6) 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 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达到相关监管规定的,也可申请从事对金融 机构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业务。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3. 企业和事业法人。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 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 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4. 各类基金。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社会 公益基金。 (1)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 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 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截至 2012 年 1 月,我国现有基金管理公司 69 家,管理了 916 只公募基金产品。 (2) 社保基金。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 式征收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 金。由于资金来源不一样,且最终用途不一样,这两种形式的社保基金管理方式亦完全不同。 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退休金,是社会福 利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严格 限制,主要投向国债市场。而由企业控制的企业年金,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资产增值有 较高要求,但对投资范围限制不多。 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 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 和劳 动者(或雇员) 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形成。我国的社 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5 项保险基金,以应对职工 生、老、病、残、失业之急,但现阶段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目前,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和企业分别按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 8% 和 20% 缴纳保险费。企业缴纳的 20% 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 地社保局或地税部门) 依法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当 期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发放。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利息金额形成个人账户,账户 余额为参保人退休后个人养老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各相 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根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额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财政专 户存在银行,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2000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规定个人账户基金集 中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2001年开始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的试点工作,并由中央下拨个人账户做实补助基金,至今已有 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行了个人账户做实试点。按有关做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政策,中央财政补 助部分可由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 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管理,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方面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从 2006 年 12 月开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 金理事会) 受托管理中央财政补助 9个试点省市做实个人账户资金,截至 2011 年底,共受 托管理个人账户基金本金 543. 62 亿元。2012年 3月 20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受广东省 政府委托,投资运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 1000 亿元。 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国务院直属 正部级事业单位,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目前,社保基金理事会管 理了两部分基金。一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 有股减持和股权划拨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形成的资金,是 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储备基金。该项基金主要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社会养老的 需要,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社会保障支出。根据 2001年财政 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社保基金的投资范 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 有价证券。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 国债,其他投资须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2006 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 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社保基金理事会可 以委托合格的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境外投资,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 社保基金总资产的 20%,境外投资限于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 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 单等货币市场产品;股票;基金;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以及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 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二是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 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保基金理事会与试点省 ( 自治区、直辖市) 签署的委托投 资管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受托管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省( 自治区、直辖市) 委托管理的个人账户资金及 其投资收益。投资对象和范围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相同。 (3)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 2011年 2 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 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之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 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 (简称受托人) 签订受托管理合 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 (简称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 (简 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简称投资管理人) 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企业 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 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 债、企业 (公司) 债、可转换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 品。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 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 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 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40%。②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存 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 产品以及可转换债 (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股票投资比 例不高于 30% )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95% 。③投资股票等权 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 30% ) 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30% 。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 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 上市交易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卖出。④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 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 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 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 5%; 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10%。⑤单个投资组合 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 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30%,不受上述 10%规定的限制。 (4) 社会公益基金。社会公益基金是指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富力基 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 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不过,对各 类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二) 个人投资者 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投 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和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对于 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的投资(如衍生产品),监管法规还要求相关个人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并 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 三) 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适当性 不同的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各不相同。理论上可以将投资者区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 立型和风险回避型三种类型。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客户调杳问卷、产品风险评估与充 分披露等方法,根据客户分级和资产分级匹配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和错误销售。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 (简称 IOSCO) 、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 2008 年联 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所给出的定义,适当性是指 “金融中 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 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简言之,投资适当性的要求就是 “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 的产品”。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适当性原则经常被忽视。首先,投资者并不一定能够掌握有关产品的 充分信息;其次,由于投资者自身经验和知识的欠缺,即使掌握了充分的相关信息,也不一 定能够评估产品的风险水平;最后,投资者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可能缺乏正常认知。 出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临管机构、行业自 律组织以及金融企业不同程度地对投资者适当忡问题作出了硬性规定或者原则性指引。例 如,美国《证券法》规定了参与私募证券认购的投资者资格,对投资者的净资产和专业知识 进行了要求;日本《金融商品法》规定,禁止中介机构劝诱 75 岁以上的人士从事期货交易。 美国全美期货业协会(简称 NFA) 要求,对于特定人群 ( 如已退休人士、年收入低于 2.5 万 美元者、净资产低于 2.5万美元者、无期货期权投资经验者、年龄低于 23 周岁者等等) , 期货经纪商除了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外,还要再签署一份附加风险揭示书;欧盟金融工 具市场指令(简称 MiFID) 提出新的投资者保护规定,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角度,要求金融 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必须收集有关客户的经验、 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日本东京证券 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了 TOKYO AIM 创业板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 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 3 亿日元以上并 有 1 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 (简称 CFA Institute)在《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中, 要求证券分析师在处理客户投资适当性问题时:“a.在作出投资建议或采取投资行动之前, 适当地询问客户或潜在客户的投资经历、风险与利润目标、财务约束条件,并且必须定期地 重新评估和更新此信息。b.在作出投资建议或采取投资行动之前,确定此项投资适合客户的 财务状况,符合客户的书面目标、要求和约束条件。c.根据客户投资组合,判断客户的投资 适当性。” 目前,中国证监会和相关交易所、自律组织针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和融资融券业务、股指期货等业务以及投资创业板市场分别从不同层面制定了投资者适当性 制度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创新业务的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 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址券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证券 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和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截至 2011年末,我国共有证券公司 109家。 (二)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 构、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 四、自律性组织 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组织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部分国家(地区)的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也具有自律性质,在我国,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自律管理机构是证券交易所、 证券业协会。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 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所动进行管理,对会 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我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二) 证券业协会 按照《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具有独立法 人地位,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 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对会员单 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和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 人。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我国的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五、证券监管机构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它的 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负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的行为等依法实施全 面监管,维持公平而有序的证券市场。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一、证券市场的产生 相对于商品经济而言,证券市场的历史要短暂得多。换句话说,在商品经济的历史长河 中,人类曾经历了一个长期没有证券市场的时代。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主要归因于以下三 点: (一) 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自给自足的小生产社会 中,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生产所需的资本极其有限,单个生产者的积累就能满足再生产的 需要,不需要也不可能存在证券和证券市场。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社会 分工不发达,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生产所需要的资本除了自身积累外,可以通过借贷资本 来筹集,但当时的信用制度仍是简单落后的,证券市场无法形成。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商品经济日益社会化,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了对巨额资金的需求,依靠 单个生产者自身的积累难以满足需求,即使依靠银行借贷资本也不能解决企业自有资本扩张 的需求。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一种新的筹集资金的机制以适应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证券与证券市场就应运而生了。 (二)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股份制的发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规模日渐扩大,传统的独资经营方式和家族型企业已经不能 胜任对巨额资本的需求,于是产生了合伙经营的组织;随后又由单纯的合伙组织逐步演变成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实现资本的集中,用于扩大 生产。股份公司的建立、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为证券市场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客 观的要求。 (三) 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信用制度的发展 只有当货币资本与产业资本相分离,货币资本本身取得了一种社会性质时,公司股票和 债券等信用工具才会被充分运用。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商业信用、国家信用、银行信用等 融资方式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信用工具随之涌现。信用工具一般都有流通变现的要求,而 证券市场为有价证券的流通、转让创造了条件。因而,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证券市场的产 生成为必然。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 纵观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其进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 萌芽阶段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原始积累阶段,西欧就已有了证券的发行与交易。15世纪的意 大利商业城市中的证券交易主要是商业票据的买卖。16世纪的里昂、安特卫普已经有了证 券交易所,当时进行交易的是国家债券。16 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所有权 和经营权相今离的生产经营方式—股份公司的出现,使股票、公司债券及不动产抵押债券依 次进入有价证券交易的行列。1602 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 所。1698年,在英国已有大量的证券经纪人,伦敦柴思胡同的乔纳森咖啡馆就是因有众多 的经纪人在此交易而出名。1773 年,英国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即在该咖啡馆成立,1802年 获得英国政府的正式批准。这家证券交易所即为现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最初主要交易 政府债券,之后公州债券和矿山、运河股票逐渐上市交易。到 19 世纪中叶,一些地方性证 券市场也在英国兴起,铁路股票盛行。 美国证券市场是从买卖政府债券开始的。美国金融博物馆馆长罗伯特·怀特(Robert E.Whit,2008)详细考证了美国从殖民地开始的政府债务历史。早在独立战争之前,英国殖民 统治下的马萨诸塞州(1690 年) 和南加利福尼亚州(1703年) 政府就已经发行过称为不附利 息的“信用券”(Bill of Credit),殖民地居民可以用它缴纳税赋。独立战争(1775 - 1783 年) 期间,南加州政府率先向公众发行中期债券,1776 年 10 月,大陆议会也开始发行称 为“贷款办公室凭证”(Loan office certificates) 的政府债券,票面利率为 4%~6% 。1776 -1783 年,联邦各州发行了总计约 2. 00 亿~2. 46 亿美元的信用券,大陆议会也发行了大 约 2. 00 亿~2. 42 亿美元的债券。在 1783 年之前,这些债券就已经逐步有了交易市场, 多数债券的市场价格是其面值的 1% ~30% 。债券交易首先从费城、纽约开始,其后向芝加 哥、波士顿等大城市蔓延,为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基础。1790 年成立了美国第一个 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1792 年 5 月 17 日,24名经纪人在华尔街的一棵梧桐树 下聚会,商定了一项名为 “梧桐树协定” 的协议,约定每日在梧桐树下聚会,从事证券交 易,并订出了交易佣金的最低标准及其他交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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