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安监(2006)3号
各镇政府、常阴沙管理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管理,市安监、交通、环保、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张家港市公安局
张家港市交通局
张家港市环保局
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
二○○六年一月六日
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单位,有自备停车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拟建或新建停车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停车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二)交通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停车场场内外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残液及水、气、声、渣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置停车场必须取得市交通部门的许可,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二)具有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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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与用地许可的相关手续;
(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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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四)取得交通、安监部门的设立批准文书;
(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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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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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等消防审批手续;
(六)具备专门的消防泵房和专职消防员;
(七)具有完善的实时安全监控设施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联网;
(八)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设施;
(九)具有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十)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五条 设置停车场,需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资料;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和确认的工艺设计资料;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置图;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停车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六条 停车场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停车、办公、生活等专用区域。
第七条 停车场选址必须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其周边道路交通状况满足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八条
未经许可,停车场不得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作业。
第九条 停车场应符合以下环保要求:
(一)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并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利用。
(二)从事车辆清洗的,清洗场地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排放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三)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停车场的场地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场地应为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保持坚实、平整。
(二)车辆停放场地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禁止将化学品性质或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各停放区应有准许停放危化品介质的标识,每个停车位应有醒目的编号。
(四)车辆停放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10辆,组与组的间距不小于10米。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满足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危化品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不应设置在村庄、居民住宅区的上风侧。
(二)车辆停放场地应有明显的禁火禁烟标志,严禁火种进入。
(三)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的,维修、清洗区域内的电气线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避雷、防静电设施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修车库内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必须设置具备泡沫灭火功能的消防设施,其规模满足停车场需要,并配备三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防人员。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火电缆,敷设在耐火等级不小于1小时的防火线槽内,并且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五)应配备满足需要的火灾应急照明设施。
(六)消火栓应沿停车场四周布置,距离最近的车辆不小于6米,保护半径不超过120米,并保证停车场任何部位都在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
(七)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专用消防车通道,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小于12米×12米。
(八)车辆出入口和人员疏散出口均不得少于2个,并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符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化工专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配置完备的可燃气体报警仪和防爆检测设备,并定期校验。
(三)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发生事故时,停车场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四)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驳载备用车辆和驳载用的防爆泵。
(五)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对进出车辆进行认真检查。
(六)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值班室必须设置报警电话,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24小时值守,并每小时巡查一次。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由规划、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停车场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的,由交通或工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停车场不具备消防审批手续,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止经营。
第十六条 停车场擅自停放无证经营的危化品车辆、安全标志标识不全的危化品车辆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止经营。
第十七条 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报告的,由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