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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_50页让你通过法律法规科目下面都是非常有用的资料 建设工程法规 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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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都是非常有用的资料 建设工程法规 2Z201010 建造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   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   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条例   (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地方××办法、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2Z201030 民 法 一、民法概论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制度   五、债权制度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七、知识产权制度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法人   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①主体数目变化   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①客体的范围变更   ②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①权利增加   ②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①即时协商   ②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民事法律行为   1.内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四、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义   (二)代理的种类   (三)责任承担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的涵义   1.内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一)内涵   (二)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保护   (一)内涵   1.注意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实行。   2.概念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   (2)排他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害赔偿。      七、知识产权制度   (一)涵义   (二)著作权   (三)专利权   (四)商标权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种类: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3.种类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二)著作权   1.概念与保护对象   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侵权   4.著作权的保护   1.概念与保护对象   (1)概念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2)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①文字   ②美术作品   ③建筑作品   ④图形作品   ⑤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4+3)   (1)著作人身权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①使用权   ②许可使用权   ③转让权   3.著作权的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4.著作权的保护   (1)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响   ③赔礼道歉   ④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3)受让人   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注意:注册商标的期限是从核准之日起计算的。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1)未经许可使用;   (2)假冒他人专利;   (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四)商标权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习题   1.甲施工企业承建乙公司综合楼一幢。根据施工合同,乙应于2004年4月10目前支付剩余工程款50万元,乙届时未予支付。甲在索要余款过程中,依次经过以下环节,综合考虑各环节,其中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   A.2004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B.2005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05年年底一定付款   C.2005年l2月,乙公司新任负责人称该债务系前任领导所欠,自己概不负责   D.2006年5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E.2006年3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E   2.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03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付,故施工单位于2003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   A.2003年4月1日   B.2003年8月1日   C.2005年4月1日   D.2005年8月1日   答案:D   【解析】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3.工程管理人员( ),才能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A.不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但必须经注册   B.要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但不必经注册   C.要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   D.要具有一级项目经理的资格,并担任过大型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   答案:C   4.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是法律关系( )变更的结果。   A.主体   B.客体   C.主体或客体   D.主体与客体   答案:C   5.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称为( )。   A.事件   B.行为   C.法律事实   D.事实   答案:C   6.在没有法律和合同根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自身利益的行为称为( )。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侵权   D.债   答案:A 2Z201040 建筑法 建筑法主要内容   一、施工许可制度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四、工程发包制度   五、工程承包制度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七、工程监理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1)(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   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2.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2)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例题   1.根据施工许可制度的要求,建设项目因故停工,( )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A.项目部   B.施工企业   C.监理单位   D.建设单位   答案:D   2.《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B.已委托监理   C.拆迁完毕   D.建设资金落实   E.已确定 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合同书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企业   答案:ADE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A.延期以1次为限,不超过3个月   B.延期以1次为限,不超过6个月   C.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D.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答案:D     4.某施工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经群众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到施工现场,以下哪些处理存在不当?( )   A.管理部门命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   B.即使补办了手续,也得罚款   C.如果需要罚款,罚施工单位的款   D.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答案:ABC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施工企业   (2)勘察单位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2.行政主管理单位   (1)建设部——建筑专业   (2)其它归口单位——与建设部同级的归口单位   3.办理流程   (1)工商局——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等级证书   4.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1)注册资本——财   (2)专业技术人员——人   (3)技术装备——物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   5.资质序列 企业类别 序 列 类 别 等 级 建筑企业 施工总承包 12个类别 特/一/二/三(房屋建筑) 专业承包 60个类别    劳务分包 13个类别    勘察企业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设计企业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取得行业资质可从事同级别的专项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监理单位 甲级    可监理一\二\三等工程 乙级    可监理二\三级等工程 丙级    可监理三等工程   例题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工程勘察资质划分为( )。   A.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B.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C.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D.总承包资质、行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答案:A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7类)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注册建造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特点   1.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2.需注册——获得注册证书   3.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须接受继续教育   例题   1.新建施工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时,( )不是必备的条件。   A.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D.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答案:C   四、工程发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提倡)   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   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三)禁止肢解发包   1.内涵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3)增加发包的成本   (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四)禁止指定采购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五、工程承包制度   (一)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   1.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   (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难点辩析   1.分包   (1)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法规允许   2.转包   (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   (3)法规不允许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一)涵义   1.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2.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的资质管理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   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1.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   (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四)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   (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六)法律责任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题   1.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以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是( )。   A.双方应签订联合承包的协议   B.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   C.甲与乙就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联合体造成违约,甲、乙以联合承包协议为依据对建设单位只承担约定的责任   答案:D   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违法分包的是( )。   A.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非主体结构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   B.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中的混凝土浇筑任务分包给某公司   C.分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公司   D.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以他人名义承接分包工程   答案:A   3.下列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仅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仅对建设单位负责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E.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答案:CD   七、工程监理制度   (一)监理制度的内涵   1.指具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2.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其他   (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   (1)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   (2)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   3.设计文件   (1)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   (2)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4.承包合同   (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五)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七)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例题   1.王某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派,进驻某建设工程项目履行监理职责,其实施监理的依据包括( )。   A.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劳动用工合同   D.工程设计文件   E.招标公告      答案:ABD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A.政府主管部门   B.政府监督部门   C.建设单位   D.项目承包单位   答案:C   3.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   A.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B.无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C.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D.应当通知设计单位改正   答案:C 2Z201050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二、投标的要求   三、联合体投标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五、开标程序   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七、中标的要求   八、招标程序   九、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六)法律责任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1.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   (2)招标过程公开   2.公平   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3.公正   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   4.诚实信用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估算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   6.其它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六)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例题   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施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是( )。   A.企业投资的体育场   B.企业投资的廉租住房   C.企业投资的商品住房   D.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施工企业建设的自用办公楼   答案:D   2.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要求( )要公开。   A.招标活动的信息   B.投标人的情况   C.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D.中标的结果   E.评标委员会成员   答案:ACD   二、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2.有资格条件要求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的提交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   (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三、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投标的涵义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中标后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共同投标协议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例题   1.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A.分别   B.共同   C.推选1名代表   D.由承担主要责任的公司   答案:B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六)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   4.其它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漏露信息,协助修改报价   2.泄露标底   3.投标时定价,中标后再给补偿   4.招标人内定中标人   5.其它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中标无效   2.有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3.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为了排挤对手   2.易于导致承包单位的偷工减料   3.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1.挂靠其它单位   2.以转让或租用方式获得资格或资质证书   3.其它单位的人在自己的文件上盖章或签字   (六)法律责任   1.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   1.《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里的成本是指( )。   A.投标人的平均成本   B.标底中估计的成本   C.个别企业的成本   D.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成本   答案: C   2.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某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则( )。   A.该行为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对手,应当禁止   B.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禁止   C.是降低了工程造价,应当提倡   D.该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E.其做法符合低价中标原则,不应禁止   答案:AD   五、开标程序   (一)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检查文件密封情况   (三)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1.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   2.未按要求密封   例题   1.在下列关于开标的有关规定中,正确的是( )。   A.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B.开标应由公正机构主持   C.开标应在投标有效期至少30天前进行   D.开标应投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尽快进行   答案:A   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1)专家来源   1)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   2)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2)选取方式   1)随机抽取——一般项目   2)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复杂的项目   3.评标委员会成员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3)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人的财物或好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它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与情况。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1.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   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三)按废标处理的情况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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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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