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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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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2013《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   (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
2013《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   (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四)规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裁决  4.仲裁效力   二、诉讼   (一)诉讼管辖   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包括:(1)短期诉讼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五)掌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七)掌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八)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二)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三)熟悉股东诉讼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十六)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   (十七)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及其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及其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四、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一)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变更登记的要求   (三)备案事项   五、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六、分公司的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七、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   八、证照和档案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3.申请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1.股东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3.股东会的召开   4.股东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4.董事会的决议   5.经理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决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   (二)股东权及其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2.以股东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召开创立大会。   (4)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股东大会的职权   3.股东大会的形式   4.股东大会的召开   5.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 9人。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4.董事会的决议   5.经理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召开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根据侵权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几种不同的程序。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和股票   股份是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二)股票的种类   (三)股份的发行原则   (四)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五)公司发行新股   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六)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或增加股份数额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1)股份转让的地点。   (2)股份转让的方式。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4.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二、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根据公司债券种类的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有不同的方式。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   二、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账簿开立账户   (五)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   三、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缴纳所得税。即公司应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   1.公积金的种类。   2.公积金的用途。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一)签订合并协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作出合并决议   (四)通知债权人   (五)依法进行登记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二是新设分立。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的职权   (三)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3.清偿债务;   4.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等条文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零二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等条文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三、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等条文中。   六、其他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四)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五)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   (六)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七)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八)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九)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十)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合作、经营)期限、解散(终止)和清算   (十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十三)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②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二、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确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财产清偿顺序   5.注销登记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有关规定   1.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①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②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③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l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④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2.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l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期限   2.合营企业的解散   3.合营企业的清算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2.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2.合作企业的解散   3.合作企业的清算   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2.外资企业的终止   3.外资企业的清算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商业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三)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四)掌握票据法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   (五)熟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七)熟悉本票、支票的相关规定   (八)了解商业银行存款、贷款的分类   (九)了解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十)了解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原则   2.流动性原则   3.效益性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2.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重大事项变更和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   3.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4.商业银行的终止   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存款做不同的分类。   (一)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二)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人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   1.储蓄存款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   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2)存款支取规则。   (3)挂失规则。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三)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人原则。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人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l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   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以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   (一)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其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核准登记,同时,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必须要有贷款业务范围,才能经营贷款业务。   2.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3.贷款人的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4.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和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2)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   (3)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   (4)规定了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情形。   (5)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贷款人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二)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符合规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以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5)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3.借款人的义务   (1)依法向贷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   (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照借款、贷款发放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4.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三)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四)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2.贷款展期   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五)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分类   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公开债券发行的条件   2.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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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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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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