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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课件null—— 政法学院婚姻家庭法 —— 政法学院漫谈婚姻与爱情漫谈婚姻与爱情爱情不一定导致婚姻,很可能有爱无缘,恋人不一定能成为夫妻,是因为有缘无份。 null 爱情的生命取决于自身的活力,它可以在婚姻之前存在,在婚姻之后延续,也可以在无婚姻的状态下延续,而在婚姻之后消失。由爱情导致的婚姻如果是美满的,说明爱情没有杂质,婚姻没有变质。由爱情导致的婚姻如果是不美满的,说明爱情和婚姻中掺杂了太多的虚伪。     甜蜜的爱情是专一的,美满的婚姻也是专一的,苦涩的爱情意味着分手,不幸的婚姻也意味着爱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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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 政法学院婚姻家庭法 —— 政法学院漫谈婚姻与爱情漫谈婚姻与爱情爱情不一定导致婚姻,很可能有爱无缘,恋人不一定能成为夫妻,是因为有缘无份。 null 爱情的生命取决于自身的活力,它可以在婚姻之前存在,在婚姻之后延续,也可以在无婚姻的状态下延续,而在婚姻之后消失。由爱情导致的婚姻如果是美满的,说明爱情没有杂质,婚姻没有变质。由爱情导致的婚姻如果是不美满的,说明爱情和婚姻中掺杂了太多的虚伪。     甜蜜的爱情是专一的,美满的婚姻也是专一的,苦涩的爱情意味着分手,不幸的婚姻也意味着爱情专一性的丧失。在爱情初期时,由于谅解,对方的缺点也会变的可爱,结婚后由于争斗,对方个性中某些与自己不合的优点也变的难以容忍了。null 爱情是真善美的全面展示,而婚姻是人性的全面展示。爱情只顾及风俗这一社会因素,而婚姻却要顾及全部社会因素。只有当婚姻前后的内在外在条件不发生很大变化的时候,爱情才会是甜蜜的,婚姻才会美满。反之,爱情会由甜蜜变为苦涩,婚姻会由幸福变成痛苦。     恋爱的条件主要是外貌,人品和学识;婚姻的条件却会加上金钱和地位。如果爱情仅仅是一种男女之间渴望结成伴侣的强烈感情,那么随着婚姻的实现这种强烈的感情就会消失。所以爱情更深层次的内涵是相互倾慕,相互依恋,只有这样才可以使爱情在婚姻中存续和发展。     恋爱与婚姻的成功与否,依赖于吸引力的存续时间和强度,这种吸引力必须是相互的而不是单向的,这种吸引力必须来自心灵而不仅仅是异性。null 展示美好是人的一种本能,也是人性的弱点之一,爱情在炽热期间人的这种弱点会集中的暴露出来,相爱的男女会全力地展示真、善、美,同时刻意掩饰假、恶、丑。如果掩饰的面是主导面,那么爱情步入婚姻之前,就会发生冲突,掩饰面暴露的越多越快,冲突就来的越早越激烈,直到婚姻演绎为句号。     有的人由于怕失去爱,失去对方,于是就实施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把家庭变成了看守所,婚姻也就走进了监狱。爱情也就走进了坟墓。嫉妒和多疑也是爱情和婚姻的毒剂,由此而引发的监视、限制、指责、唠叨,都于与正常的爱情和婚姻相抵触。null 爱情就象绚丽的礼花,它在夜空中才会短暂出现;婚姻则象阳光下的向日葵,不那么美丽,不那么浪漫,只是默默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当爱情闯入你的头脑时,你的头脑不能发热,当爱情闯入你的心灵时,你的心灵不能无主。快乐的婚姻不是老天的恩赐,而是人们的正确选择和精心培植的结果。所以我认为构成爱情的主要是激情,构成婚姻的主要是品格,构成家庭的主要是责任。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null婚姻的概念 即男女双方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包含3层含义:  1、婚姻是异性间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必须为社会制度所确认。  3、婚姻是夫妻身份之结合。null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收养为纽带而构成的生产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null(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理解注意: 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婚姻家庭成员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null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关系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 1、婚姻家庭构成以自然生理作为基础。 2、自然属性在历史和立法上的作用。null(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2、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 3、婚姻家庭是社会物质与思想关系的统一体。 null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即婚姻家庭在人类生产、生活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担负的一定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其本质的外部体现,亦是婚姻家庭与社会联结的环节。 null1、经济职能。是指家庭组织生产与消   费的职能。 2、生育职能。即人口再生产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 3、教育职能。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4、扶养职能。有助于养老育幼。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引起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社会生产力是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 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力。null(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意识形态政治法律伦理宗教艺术风俗null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不是抽象的,它们只能以具体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纵观人类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演变,均是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null (一)群婚制 群婚源于原始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   1、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即同一辈份男女间互为夫妻。此婚姻排除直系血亲通婚。 2、亚血缘群婚制。亦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null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的第二个婚姻家庭形式。它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对偶婚既有群婚的特点,也具有一夫妻制的雏形,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妻制发展的进渡形式。null(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夫妻关系较为稳固,当事人不能任意解除。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第二章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null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一)奴隶制社会中的婚礼和家法 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主要靠礼法与宗法制度来加以维系 (二)封建社会中户婚律 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主要靠礼律,但礼法仍是主流,即封建社会伦理纲常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罗马法实行婚约制度,家父权和夫权在亲属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习惯法寺院法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 (二)英、美等国的婚姻家庭法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null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苏维埃婚姻家庭法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一、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基本特征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特征 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一)封建包办强迫婚姻 (二)一夫多妻 多妾 (三)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五)男子有出妻特权 null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亲属立法 (一)清末婚姻家庭立法 (二)北洋军阀时期立法 (三)国民党政府婚姻家庭立法null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1年12月1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条例共7章23条。1934年4月8日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21条。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婚姻立法 具有时代性与灵活性。具有地区性特点。null 四、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亦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 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废旧立新。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走向深入,走向成熟。 null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二)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null新增内容: 1、基本原则的补充 2、结婚条件的修改 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离婚条款的增补null(三)婚姻法的修正 null 五大突破: 1、鲜明地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2、有针对性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3、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4、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薄弱环节 5、关注弱者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加大了法律的力度 nullnull关注的几个问题: 1、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2、宣告婚姻无效须判决,当事人撤诉不允许 3、离婚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具有法律约束力 4、彩礼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 5、夫妻共同财产又添新内容 6、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7、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体化 8、协议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nullnull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主持发布会 nullnull六大亮点: 亮点一:“被结婚”有了救济手段 《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null案例:小玲与李钢一见钟情,遂决定登记结婚。没有想到是,当他们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小玲是已婚之人,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小玲顿时傻了眼,而李钢则被气得拂袖而去。小玲回到家后才从母亲口中得知答案,原来小玲的表妹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能与男友结婚,便拿了小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 null 解读:对于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结婚登记,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于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以往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解除。此次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案小玲可以跟婚姻登记机关打行政官司,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 null亮点二:亲子鉴定受阻可推定默认 《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nullnullnull 小梅和小军经热恋后结婚,婚后第二年儿子出生。今年元月的一天,儿子突然高烧不退,小军急忙将他送到医院救治。可当他拿到儿子的验血单时,顿时懵了,因为儿子的血型显示为B型,而他和小梅的血型均为A型。小军将儿子抱回家后,当即提出和小梅离婚。法庭上,小梅拒不承认儿子不是小军的,小军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遭到小梅严厉拒绝。 null 解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要一对男女中有一方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就很难确定亲子关系。此次司法解释确定了亲子鉴定关系中的推定原则,即拒不配合亲子鉴定的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上述案例中,法院可直接推定儿子非小军亲生。 null亮点三:婚内也能主张子女抚养费 《解释》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ull 案例:小玲和小张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女。由于小张及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故在小玲生下女儿后,便经常因琐事和小玲发生争吵。小玲无耐之下搬回娘家居住。可至此以后,小张便对小玲母女不管不问。由于小玲收入不高,单独抚养女儿有些力不从心,于是她找到小张要求其支付女儿抚养费,但小张却以双方未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小玲遂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了小张。 null 解读: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问题一直是个法律空白,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的案例支持了子女的主张。很多法官均以分居期间仍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抚养费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而不予处理。此次司法解释将这一问题明确化,本案小玲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null亮点四:不离婚也能分割共同财产 《解释》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null案例:小雪和小刘结婚后,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过多年的打拼,公司资产不断扩大,两人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富翁。但随着经济的好转,小刘开始染上了赌瘾,一个晚上可以输掉近万元钱。眼看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被丈夫大肆挥霍,小雪感到很无耐,曾想过离婚,但看看才两岁的儿子,小雪怎么也狠不下心来 。null 解读:对于小雪这种情况,新司法解释提供了救济手段,即小雪可以向法院起诉,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对她和小刘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这一规定虽然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婚姻特殊期间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侵犯,是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做出的重大突破性规定。 null亮点五:父母买的房儿媳无权分割 《解释》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nullnullnull案例:小娟和丈夫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婚后夫妻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并生下一名男孩。小娟的公婆心疼孙子,便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为小娟一家购置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并以小娟丈夫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于性格不和,小娟和丈夫的婚姻最终走到尽头。小娟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分割公婆赠予的房产。 null解读:根据以前的规定,对于父母赠与的财产,只要父母没有明示是赠给自己子女一方的均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新司法解释对这一情况作了相反规定。据此,本案小娟无权要求分割公婆赠与的房屋。 null亮点六:妻堕胎权优于丈夫生育权 《解释》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nullnull 案例:小吴和妻子晓慧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晓慧便有了身孕,一家人为此兴奋不已。怀孕第四个月后的一天,晓慧发现腹部隆起,以前的衣服穿不下了,便朝丈夫发起了牢骚,小吴训斥了妻子两句,哪知,妻子竟一气之下跑回了娘家,并且瞒着小吴一个人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小吴得知情况后,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null解读:该条明确了女方对于生不生孩子享有自主权,男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女方赔偿。但该条同时也赋于了男方选择离婚的权利。据此,本案小吴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第三章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和 1、这一概念指出了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范围 2、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在法律特性上属于部门法和国内法 null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从调整的范围来看,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从调整对象性质看,既有财产关系,又有人身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强烈的伦理性 人身关系居主导地位;显著特点 3、鲜明的强制性 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具有肯定性,当事人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渊源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渊源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宪法与法律 (二)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行政法规等 (三)地方及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五)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 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宪法 2、民法通则 3、行政法 4、民事诉讼法 5、刑法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null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的婚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在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时候,把婚姻自由宣布为“天赋人权”。null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都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null(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要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上述两个禁止。null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null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 null借婚姻索取财物特点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 (2)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基本自愿 (3)结婚的目的上不是以感情为基础,多数建立在金钱物质基础上 (4)表现形式多为女方及女方家属 (5)违反婚姻自由属于违法行为 null关于婚姻行为中的彩礼退还问题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注意:关于彩礼纠纷的诉讼时效为普通时效2年null法律实践:彩礼与赠与的界定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 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null法律实践: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 一是条件不同。借婚姻索要财物,给付一方是被迫行为;赠与财物的赠与方是一种主动、自愿行为。二是行为不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索要财物一主的单方行为,不存在双方相互索要;赠与财物是双方为了增强感情联系的双方行为,通常存在互还赠与。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如认定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一定要有可采信的证据支持。否则,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是彩礼。 null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以婚骗取财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当事人有自愿与对方结婚的目的,一旦财物得到满足,便与对方结婚共同生活;以婚骗财通常是妇女同意结婚为名,行诈骗对方财物之实,一旦得到财物便逃离。以婚骗财是一种诈骗行为,如要数额较大,应按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nullnullnull二、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为使一夫一妻制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的婚姻制度。 null(二)一夫一妻制的必然性 1、符合婚姻本质 2、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 3、世界婚姻发展的良性趋势 4、男女平等的要求 5、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婚姻质量的提高null(三)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null重婚的法律后果 依现行法律,重婚行为在婚姻、行政、刑事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1)婚姻方面。首先,重婚为无效婚姻;再次,因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 行政方面。(3)刑事方面。重婚者如果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重婚罪,应依法给予刑事制裁。null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异性非法同居,但不以夫妻名义。 重婚通奸姘居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义 无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null 法律实践:关于解除同居关系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null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法律武器。null内涵: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意义:有助于推进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及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平等。 null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二个方面: (一)婚姻问题上,男女权利义务平等(二)不同性别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 男女平等原则贯彻 强化社会性别平等理念 破除旧文化、习俗及观念null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null1、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null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1)身体暴力。如:家庭成员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对方、伤害对方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对方心理上的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nullnullnullnullnull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生活,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亦为法律所不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虐待罪,要受刑法所制裁。 null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是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反映,是违反社会公德的可耻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要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null法律实践: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 (1)虐待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持续性和经常性,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2)在表现方式上,虐待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即除了暴力,还有很多其他手段,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nullnullnull五、实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解人口的发展速度。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指前一方面的含义。null1、实行计划生育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2、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3、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亲健康。 推行、奖励一胎 严格控制二胎 杜绝、惩罚多胎nullnull第四章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含义: 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 现代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且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nullnull亲属的特征: 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 2、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 3、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4、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结构;null(一)亲属在中国古代的释义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和律例中早有记载。最早可见于《礼记•大传》,其中提到:“六世,亲属谒矣”、“亲者,属也”。 汉•刘熙《释名•释亲属》提到:“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null(二)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 主要区别在于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泛,家属不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属。 (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亲属中极少一部分,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null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在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宗法制度,在“礼”和法中一直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1、宗亲。也称为宗族、本族等,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2、外亲。是指与除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3、妻亲。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是封建宗族制度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反映。 null(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以血缘为基础,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和姻亲。 1、配偶 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有争议问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本和韩国的民法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null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属的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血缘的真伪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 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 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 null 按血缘关系远近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null按辈分的不同 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亦称尊亲属。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例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亦称为卑亲属。 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亲属。例如:兄弟姐妹等。 null3、姻亲 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为姻亲。姻亲具体来将又可分为三类。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null三、亲属的范围 亲属关系以夫妻或父母子女为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或左右血缘联系无穷。对亲属关系远近进行了限制。 一是总体规定。 二是个别限制法。我国婚姻法、民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第二节 亲等第二节 亲等 一、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较小,则表示亲属关系较近;反之,则表示亲属关系较远。亲等在法律上的意义重大,适用于有关结婚的限制、亲属间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null(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其计算方法为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不包括己身在内)。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其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数至同源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数至要计算的该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即该要计算的已身与旁系血亲的亲等数null(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制是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制度,是在罗马法亲等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罗马法亲等制作了一定程度修改。null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寺院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直系血亲下数至要计算的该旁系血亲,若两边亲等数相同,算一边,不等按代数多的计算。 null与寺院法相比较,罗马法的亲等制更为科学,现代各国大多都采用罗马法的亲等制,而只有少数基督教较为盛行的国家,例如梵蒂冈、英国、爱尔兰、葡萄牙等国,采用寺院法亲等制。null(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我国古代丧服制。我国古代以丧服的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即祭奠死者时所穿的孝服。丧服重,表示亲属关系近;丧服轻,表示亲属关系远。丧服制源于周礼,它将亲属划分为五等。null第一等为斩衰。斩衰是最亲近的亲属,守孝期为三年,也称为斩衰三年。 第二等为齐衰。齐衰有杖期、不杖期、五月、三月之别。。 第三等为大功。大功的守孝期为九个月。 第四等为小功。小功的守孝期为五个月。 第五等为缌麻。缌麻的守孝期为三个月。 实行丧服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以男系为中心的宗族制度,体现出了男尊女卑。nullnull我国现行法律以“代”为标准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其中“三代以内”就表明了一定的亲属范围。我国亲属计算以世代为标准,即一辈为一代。null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1、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 2、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外在客观性。 3、身份法律事实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4、身份法律事实具体表现为自然事实和主体的特定身份行为null二、亲属身份行为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换言之,亲属身份行为就是自然人有意识地引起亲属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 null特点: ⒈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行为”性质。 ⒉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⒊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 ⒋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⒌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⒍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 ⒎亲属行为具有要式性。 null(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而终止。 2、血亲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间血缘关系不能人为予以解除,只有一方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依法解除而终止。 3、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立法颇不一致。有的国家采取不消灭主义。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后果。亲属的法律效力在诸多法律中均有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法律部门中。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的效力 ; 4、禁婚的效力 。null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和解效力null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这三大诉讼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均有所体现。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null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2、与配偶分居两地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享有探亲假,探亲期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 null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公民国籍的取得与亲属关系有着直接的联系。根据国籍法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也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总之,是否亲属关系,是何等程度的亲属关系,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第五章第五章婚姻的成立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为夫妻的重要法律行为。结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婚姻成立具有三个特征: 1、结婚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方式进行 3、结婚行为目的是建立夫妻关系,并产生相应法律效果 null二、婚姻成立的条件 (一)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 (二)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null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个体婚制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1.掠夺婚 2.有偿婚 3.无偿婚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男子向女方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财而成立的婚姻。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结婚方式。 古代的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null(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宗教婚流行于古代各国,尤其是宗教立国的国家。相当大部分的宗教经典都有关于结婚方式的要求。 (四)近现代共诺婚 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 null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共诺婚,在价值观上是同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原则相一致的,是以契约说为其理论基础的。婚姻既为契约,当然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条件。 在共诺婚中有两种形式。一是允诺婚,即本人同意,但要取得父母的允诺;二是自由婚,即本人同意,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 null第二节 婚约第二节 婚约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 1、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 3、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注意:婚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null二、婚约的历史类型 在中国古代,婚姻大多为父母、尊长包办。订婚是嫁娶的必经程序,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悔约者须按律科刑。 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null三、婚约的解除 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 难点:婚约解除后财产归属问题纠纷 1、原则上婚约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分割。null2、婚约期间,如果受赠人以订婚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那么不仅婚约被宣布为无效,而且财物还必须还给受害人 。(欺诈之目的) 3、婚约期间,如果订婚后男女一方或双方自愿赠送财物并且财物已实际交付,为受赠人占有,则按无偿赠与行为处理,承认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不予返还。(基于感情互动或者赠与物价值较小) 4、婚约期间,基于结婚的目的所产上的赠与财产(彩礼)行为,应当视作为附条件赠与行为。条件不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可以不当得利之诉请求受赠人予以返还。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当代各国婚姻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种。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了结婚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是指男女结婚时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结婚的必备要件有三个: (一)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null1、强调男女双方自愿 2、强调男女本人自愿 3、强调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定婚龄的确定取决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null(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禁止重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第1项规定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关于禁婚亲的范围。 (1)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2)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结婚。 2、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与意义。 (1)基于伦理道德要求;(2)基于优生学的原理。 null(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这一概括性规定的疾病主要包括三类: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和痴呆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如艾滋病、麻风病、肝炎等 另关于生理有缺陷的患者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可作为判决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的依据。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意义 结婚的程序也称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结婚的程序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 1、登记制;2、仪式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登记制度,必须实行结婚登记 null结婚登记的意义: 1、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 2、为了保障男女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防止近亲结婚和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以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结婚登记机关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null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内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划分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时,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根据。 null(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不予登记除法定禁止结婚条件外,另有下列情况的也不予登记: 1、夫妻双方未亲自到场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相应证件、材料不齐全; 4、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null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 其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5、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null(二)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规定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null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null(三)事实婚姻的效力与补办结婚登记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增设相应制度的必要性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是违法的,为法律所禁止 null(二)增设有关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的必要性 1、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 3、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null二、有关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外国立法例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一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当事人办了结婚登记证的。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销后,都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没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时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四是法院在处理的形式上都是采用判决的形式;五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失去之后,都可以认定为有效婚姻。 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null2、认定的程序和方式上不同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null3、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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