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 declaration) 又称《地球宪章》(earth charter),全文如下: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重申了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并谋求以之为基础。
目标是通过在国家、社会重要部门和人民之间建立新水平的合作来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
为签订尊重大家的利益和维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完整的国际协定而努力,
认识到我们的家园地球的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
谨宣告:
原则一: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
原则二: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原则三: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
原则四: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
原则五: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在消除贫穷这个基本任务方面进行合作,这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目的是缩小生活水平的悬殊和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原则六: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国家和那些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特别优先的考虑。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采取的国际行动也应符合各国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 原则八: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九: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科技知识交流提高科学认识和加强包括新技术和革新技术在内的技术的开发、适应、推广和转让,从而加强为持续发展形成的内生能力。
原则十: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在有关一级的参加下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
原则十一:各国应制订有效的环境立法。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重点应反映它们所应用到的环境和发展范围。某些国家应用的标准也许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合适,对它们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原则十二: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一个支持性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个体系将导致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和持续发展,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的问题。为环境目的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成为一种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手段,或成为一种对国际贸易的社会科学限制。应避免采取单方面行动去处理进口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挑战。处理跨国界的或全球的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该尽可能建立在国际一致的基础上。
原则十三:各国应制订有关对污染的受害者和其他环境损害负责和赔偿的国家法律。各国还应以一种迅速的和更果断的方式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制订有关对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内的活动对它们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带来的不利影响负责和赔偿的国际法。
原则十四:各国应有效地进行合作,以阻止或防止把任何会造成严重环境退化或查明对人健康有害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移到其他国家去。
原则十五: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
原则十六:国家当局考虑到造成污染者在原则上应承担污染的费用并适当考虑公共利益而不打乱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方针,应努力倡导环境费用内在化和使用经济手段。
原则十七:应对可能会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和要由一个有关国家机构作决定的活动作环境影响评估,作为一个国家手段。
原则十八:各国应把任何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突然产生有害影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立即通知那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帮助受害的国家。
原则十九:各国应事先和及时地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提供关于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跨边界有害环境影响的活动的通知和信息,并在初期真诚地与那些国家磋商。
原则二十: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她们充分参加这项工作对取得持续发展极其重要。
原则二十一:应调动全世界青年人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形成一种全球的伙伴关系,以便取得持续发展和保证人人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原则二十二:本地人和他们的社团及其他地方社团,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应承认并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性、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加实现持续发展的活动。
原则二十三:应保护处在压迫、统治和占领下的人民的环境和自然资源。
原则二十四:战争本来就是破坏持续发展的。因此各国应遵守规定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并为在必要对进一步制订国际法而进行合作。
原则二十五:和平、发展和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
原则二十六:各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的办法和平地解决它们所有的环境争端。
原则二十七:各国和人民应真诚地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贯彻执行本宣言中所体现的原则,进一步制订持续发展领域内的国际法。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簡稱里約宣言),是一份由聯合國
HYPERLINK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1%AF%E5%90%88%E5%9C%8B%E7%92%B0%E5%A2%83%E8%88%87%E7%99%BC%E5%B1%95%E6%9C%83%E8%AD%B0" \o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地球高峰會)在1992年發表的簡短文件。里約宣言包括27條原則,旨在指導今後世界各地的可持續發展。
第1條原則:人類的角色
人類是可持續發展問題中心。
第2條原則:國家主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國家擁有主權權利利用自己的資源依照本國環境與發展政策,並有責任確保該活動在其管轄或控制不的環境造成損害其他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管轄範圍。
第3條原則:發展權
發展權必須得到履行公平地滿足當代人和後代人的發展和環境需要。
第4條原則:環境保護的發展進程
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應構成一個有機組成部分的發展進程,不能孤立地考慮它。
第5條原則:消除貧困
所有國家和所有人民應相互合作的基本任務是消除貧困作為可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以減少差異,生活水平和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世界。
第6條原則:優先考慮最不發達國家
特殊情況和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環境最脆弱的,應給予特別優先考慮:國際行動的環境與發展領域也應該考慮所有國家的利益和需要。
第7條原則:國家合作,以保護生態系統
各國應開展合作,本著全球夥伴精神,養護,保護和恢復的健康和完整的地球的生態系統:鑑於不同的對全球環境惡化的因素,各國負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第8條原則:減少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
實現可持續發展和較高的生活質量,所有的人,各國應減少和消除無法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並推行適當的人口政策。
第9條原則:可持續發展建築
各國應進行合作,通過交流科技知識,和加強發展,適應、傳播和轉讓技術,包括新技術和創新技術,加強內部能力建設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第10條原則:公眾參與
環境議題是最好得到有關各方公民的參與:每一個人都應能適當地獲得關於環境的資料,或是由公共部門,包括自己的社區的有害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和運動的信息,並有機會參與環境議題的決策過程:各國應促進和鼓勵公眾認識和參與決策。
第11條原則:國家環境立法
各國應制定有效的環境法例。
第12條原則:支持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
各國應進行合作,以促進有利的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將有助所有國家的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以便更好地處理環境退化問題:單方面的行動,以處理環境挑戰的管轄範圍之外的進口國,應當避免:環保措施處理跨界或全球性環境問題應盡可能的基礎上達成國際共識。
第13條原則:受害者提供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賠償
各國應制定國內法中關於賠償責任,賠償與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受害者:各國也應進行合作,以迅速和更堅決的方式進一步發展國際法有關賠償責任。
第14條原則:國家合作,以防止對環境的傾銷
各國應有效合作,以阻止或預防的搬遷和轉移到其他國家的任何活動和物質,造成嚴重的環境退化或對危害人體健康。
第15條原則:預防性原則
各國根據自己的能力應廣泛應用預防辦法,保護環境。凡有嚴重威脅或不可逆轉的損害,不得使用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為理由推遲防止環境退化的措施。
第16條原則:國際化的環境成本
國家當局應努力促進環境成本內部化和使用經濟手段,同時考慮到這樣的做法,即污染者原則上應承擔污染費用,並適當考慮到公眾利益和不扭曲國際貿易和投資。
第17條原則:環境影響評估
各國應以環境影響評估作工具,監管有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18條原則:自然災害通報
各國應立即通知其他國家的任何自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情況,這種情況有可能產生對那些國家環境的突發影響:國際社會應作出一切努力為幫助受災國。
第19條原則:事先和及時通知
國家應提供事先和及時通知和相關的信息。
第20條原則:婦女具有重大作用
婦女在環境管理和發展起重要作用:她們的充分參與,對實現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第21條原則:青年動員
青年具有創造力、理想和勇氣,是全世界青年應當動員起來,建立全球夥伴關係,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和確保一個更美好的未來所有。
第22條原則:土著人民具有重大作用
土著人民及其社區和其他當地社區的環境管理和發展起重要作用:各國應承認和適當支持他們的身份,文化和利益,使它們有效地參與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23條原則:壓迫下的人民
在統治和佔領下,環境和自然資源應得到保護。
第24條原則:戰爭
戰爭本來就是破壞可持續發展:因此各國必須遵守國際法在武裝衝突期間提供保護環境,和合作促進其進一步發展。
第25條原則:和平,發展和保護環境
和平,發展和環境保護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
第26條原則:解決環境爭端
國家應根據聯合國憲章通過合適的手段解決所有環境的爭端和。
第27條原則:合作的國家和人民
國家和人民應真誠合作和夥伴關係的精神,履行所體現的原則在本宣言和進一步發展國際法領域中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