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法律逻辑与公民理性笔谈
主持人 :张成敏 教授
主持人语 :在现代法治社会 ,法学家通常是以价值灌输和价值批判方式来推动公民理性发展的 ,但是 ,法律解释、法理论
证、个案认知和司法公正性的评判 ,不仅仅依赖于价值分析 ,事实上远非价值论述能够消解理性问题 :在法律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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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里 ,
价值追问与逻辑分析纠缠在一起 ,倘若缺乏相对独立的逻辑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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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研究 ,则在这种纠缠中产生价值迷失和逻辑误导是极
可能的 ;在事实认知领域里 ,司法领域的个案真相 ,不简单归结为真和假的还原 ,司法证据规则带有价值倾向 ,真和善是纠
缠的 ,倘若没有专门的诉讼逻辑理论 ,则可能得出“真即伪”、“善则假”的印象 ⋯⋯这些正是困扰法学家 ,也是困扰公民社
会的法律逻辑问题。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假定 ,在同样的价值认同情况下 ,有法律逻辑方法和没有法律逻辑方法 ,可能
会使公民对一个法律现象或者案件得出态度不同的结论 ,或者得出质量不一样的结论。当前社会存在的不少法律争论和
态度对立 ,有时候不是因为价值取向的原因引起的 ,而是逻辑不理性造成的 ,例如 :关于辛普森案的争议 ,就是大家混淆了
哲学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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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诉讼标准造成的 ;又如 ,关于无罪推定的误解 ,最能说明我国学人逻辑思维的欠缺 ;再例如 ,李惠娟事件其根源
在于她所受之法律逻辑理论教育太少 ,以至一个好的判决被人抓了把柄 ⋯⋯
在这组参与笔谈的文章中 ,《法律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谈到了借助非形式逻辑框架 ,把法律逻辑与批判性思维有机地
结合在一起。《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拟界定一下法律逻辑学之事实论证研究的理论特征 ,期望将方法论学者的深刻性贯
注到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中去。《以论证逻辑为基础架构的法律逻辑》谈到与批判性思维和合理性密切相关的是论
证逻辑 ,而不是作为蕴涵理论的形式逻辑。《法律逻辑研究的三个纬度》论述了要以普通逻辑学理论、非形式逻辑理论、现
代逻辑 (主要是以近几十年来发展起来的广义模态逻辑为理论基础的道义逻辑)为基础进行研究。《司法独立与逻辑方法
论的自治性》谈到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审判独立 ,其内涵包括“逻辑方法论的自治性”。
中图分类号 :B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 - 0924(2006) 07 - 0013 - 13
Ξ 收稿日期 :2006 - 05 - 26
作者简介 :熊明辉 (1968 - ) ,男 ,贵州遵义人 ,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副教授、副所长 ,主要从事非形式逻辑、法
律逻辑、批判性思维与论辩理论研究。
法律逻辑与批判性思维
Ξ
熊明辉
(中山大学 逻辑与认知研究所 , 广州 510275)
1 法律逻辑研究的现状
作为一门学科 ,法律逻辑正式形成的标志是 1951 年克
卢格的《法律逻辑》一书出版[1 ] 。在他看来 ,法律逻辑是形
式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荷兰学者舒伊特曼提出了
一种更为极端的观点 ,逻辑都是形式的 ,故根本不存在特
殊的“法律逻辑”,正如不存在“草莓逻辑”一样[2 ] 。
20 世纪以数理逻辑为主的形式逻辑占据了逻辑学的
主导地位。给人的印象是 ,逻辑就是指形式逻辑或演绎逻
辑 ,因而逻辑仅仅被看作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学问。但
是 ,形式有效性只是说了“如果前提为真 ,那么结论必定为
真”,除此之外 ,别的什么也没说。可法律推理或法律论证
的分析与评价必须考虑前提真实性问题 ,“实质有效性”概
念应运而生 ,并企图用它解决前提真实性问题。
针对克卢格的观点 ,德国学者恩吉施提出了“实质法
第 20 卷 第 7 期
Vol. 20 No. 7
重 庆 工 学 院 学 报
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2006 年 7 月
Jul . 2006
律逻辑”思想 ,西密提斯提出了“法律逻辑本质上是非形式
的”思想 ,佩雷尔曼提出了“法律逻辑是一种非形式逻辑”
的观点[1 ] ,从而引发法律逻辑本质上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
或非形式的之争。
如今 ,西方法律逻辑研究 ,一方面进入了从非形式逻
辑角度研究面向法律诉讼等现实法律论证的逻辑基础阶
段 ,另一方面进入了从非单调逻辑或可废止逻辑角度研究
面向法律专家系统的法律论证人工智能逻辑模型阶段。
由于历史的原因 ,我国的法律逻辑研究差不多比西方
的研究落后了近 30 年 ,或许这个差距至今仍然存在。上个
世纪 80 年代 ,我国法律逻辑研究才开始起步。迄今为止 ,
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大体经历了 3 个阶段 ,形成了一条具有
中国特色的法律逻辑发展之路。
第 1 阶段是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这一阶段主要采
用了“传统逻辑原理 + 法律领域例子”的研究框架 ,基本上
没有涉及到法律逻辑的特殊性。但这一阶段是西方法律
逻辑产生和发展过程所有没有的 ,因为当法律逻辑在西方
兴起时以数理逻辑为主的形式逻辑理论已居逻辑学的主
导地位。
第 2 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西方法律逻辑研
究是从这个阶段起步的。在“逻辑学要现代化”的视野下
一些学者开始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 ,涌
现出了一批专门研究基于冯·赖特道义逻辑的法律逻辑研
究者 ,他们企图建构贴近现代逻辑的法律逻辑体系。但
是 ,这种研究方法在建立法律逻辑方面收效甚微 ,即在丰
富哲学逻辑研究方面作出了贡献。
第 3 阶段是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由于形式逻辑无法
解决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问题 , ①美国法理学家迈卡蒂提
出 ,研究法律逻辑应当从法律开始 ,而不是从形式逻辑开
始[3 ] 。这就给法律逻辑明确提出了一个研究方向 ,于是 ,
法学家们引入了“实质法律推理”这一概念 ,以弥补“形式
法律推理”的不足。
2 批判性思维的涵义及认知技能
对于中国人来说 ,“批判性思维”是一个外来词。它来
源于英文单词“critical thinking”。与之相对应的中文术语有
“批判性思维”、“批判思维”或“批判思考”。在互联网上 ,
有关批判性思维的资源相当丰富。在百度上搜索 ,“批判
性思维”一词的条目有 47 900 条 ,“批判思维”一词有 20 400
条 ,“批判思考”有 15 000 条 ,累计 83 300 条。在 Google 上搜
索 ,“批判性思维”有 56 200 条 ,“批判思维”有 20 500 条 ,
“批判思考”有 36 900 条 ,累计 113 600 条。而在 Google 上检
索“critical thinking”一词有 26 500 000 条 ,在百度上搜索
“critical thinking”一词有 23 600 条。②由此可见 ,在批判性思
维研究上 ,中西方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① 单调性的基本思想是 :如果给论证增加了新的前提 ,这种论
证仍然是真的 ,那么我们就说这种论证是单调的。非单调性的
基本思想是 :假如我们给论证增加了新前提 ,但论证的结论可能
是假的 ,那么该论证就是非单调的。
② 本数据搜索日期为 2006 年 5 月 21 日。
无论如何 ,批判性思维已被认为是当今社会的一项至
关重要的技能。根据罗伯特·考根的观点 ,批判性思维的
价值在于 : ①帮助我们达到真的结论 , ②增加我们的知
识 , ③帮助我们做出较好的决策 , ④帮助我们说服他人 ,
⑤向他人解释真理 , ⑥为幸福生活贡献力量[4 ] 。多拉·蒙
维尔提出 :“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是推动知识社会前
进的主要动力。”[5 ]
迄今为止 ,“批判性思维”一词已成为十分时髦的用
语。语言艺术学科中要讲批判性思维 ,数学中要讲 ,自然
科学中要讲 ,社会科学中也要讲 ,甚至从幼儿园、小学、中
学到大学的学生培养目标中也要讲。然而 ,什么是批判性
思维呢 ? 哲学家、教育家和心理学家都企图给出批判性思
维的定义[6 ] 。不同的是 ,哲学家和教育家都比较强调“批
判性思维”,而心理学家则选择“思维技能”,很少使用“批
判性思维”这一术语。不过 ,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定义 ,因
而 ,人们使用“批判性思维”这一术语时 ,往往是模糊的 ,甚
至是不一致的。
只要去翻阅一下当代西方的批判性思维教科书 ,不难
发现 :批判性思维的核心对象是自然语言论证的分析、评
价与建构 ,那么我们要把批判性思维定义为通过论证理性
说服目标听众的一种思维技能。这个定义包括了两层含
义 :其一 ,批判性思维的目标是理性说服目标听众 ;其二 ,
论证是理性说服目标听众的必要途径。批判性思维包括
有 6 种认知技能 :解释、分析、评价、推论、说明和自我调节。
其中 ,前 4 种技能是论证分析、评价与建构的技能 ,后 2 种
技能则与信念修正有关 ,即把凭借这 2 种技能才能批判性
思维力量应用于自己以改善以前的观点。也许绝大多数
人都拥有这种 6 种认知技能 ,但只要没有充分利用它们来
进行思维 ,他就不能说具有批判性思维。其中 ,推论技能
的传统逻辑即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研究的主要对象 ,但解
释、分析与评价则需要凭借非形式逻辑工具。
3 批判性思维与法律逻辑研究
从概念外延关系上看 ,法律逻辑是逻辑的种概念。也
就是说 ,法律逻辑首先必须是逻辑 ,只不过是逻辑在法律
中的应用。这需要从回答“什么是逻辑”开始。
亚里士多德被称为“逻辑学之父”,但他并没有使用过
“逻辑”一词。但毫无疑问 ,他的《工具论》一书被认为是逻
辑学著作 ,由《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
篇》、《论辩篇》和《辩谬篇》等 6 篇论文所组成。很显然 ,亚
氏逻辑包括了论辩与谬误研究。也就是说 ,亚氏的研究实
际上涉及到了非形式逻辑或批判性思维问题。
然而 ,亚氏之后 ,他在《前分析篇》和《后分析篇》中以
三段论和斯多葛逻辑为主体的演绎逻辑得到充分发展。
特别是弗雷格之后数理逻辑的充分发展 ,演绎逻辑几乎成
了逻辑学的代名词。(演绎) 有效性几乎成了论证评价的
惟一逻辑标准。逻辑离日常生活中的论证分析与评价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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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越远 ,在现实生活中逻辑的批判性思维功能逐渐丧失。
在《新工具》中 ,弗朗西斯·培根提出的归纳逻辑第一次对
这种演绎至上的演绎主义逻辑观提出了严厉挑战。上个
世纪 50 年代 ,以图尔敏为代表的实践推理或自然语言论证
的研究者们再次挑战了演绎主义者。图尔敏认为“演绎有
效性对于真实论证的评价来说 ,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
要条件”,进而提出了他基于法律论证的评价模型 ———图
尔敏模型[7 ] 。
目前所说的法律逻辑 ,或许可称为传统法律逻辑 ,并
不是建筑在演绎主义的逻辑之上的 ,而是建筑在传统逻辑
框架基础之上的。作为目前法律逻辑框架的理论基础 ,传
统逻辑往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演绎逻辑 ;二是归
纳逻辑。传统逻辑的代表人物柯比把逻辑被定义为如何
把好 (正确) 的推理与不好 (不正确) 的推理相区别开来的
科学[8 ] 。这就是说 ,推理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所关注的
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出关系或支持关系。然而 ,非形式
逻辑的兴起 ,逻辑的研究对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非形式
逻辑学家福吉林则把逻辑定义为研究把好的论证与不好
的论证相区别开来的科学[9 ] 。很显然 ,逻辑学研究的主要
对象发生从“推理”到“论证”的转变 ,我们可以把这一转变
称为从传统逻辑向非形式逻辑的转变。这一转变把逻辑
学家从“基于人工语言的形式论证领域”带到了“基于自然
语言的现实生活论证或非形式论证领域”。自然语言论证
或日常生活中的论证是非形式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 ,批判
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成为非形式逻辑教学的主要目标。
既然法律论证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语言论证 ,是一种非
形式论证 ,那么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也应当从“基于传统
逻辑的法律推理分析与评价”转移到“基于非形式逻辑的
法律论证分析与评价”上来。这样 ,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
非形式逻辑理论框架来讨论法律论证的评价问题 ,从而为
西密提斯和佩雷尔曼的“法律逻辑本质是非形式的”基本
观点提供逻辑辩护。
有趣的是 ,在人工智能中处理常识推理时 ,演绎主义
逻辑观也受到挑战 ,正如可废止逻辑提出者纽特所言 :“人
类推理不是也不应当是单调的 ,而是非单调的。”[10 ]这等于
说 ,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语言论证即人类论证也不是单调的
而是非单调的。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类论证 ,法律论证本质
上也应该是非单调的[11 ] 。传统法律逻辑已经不能够为法
律论证提供令人满意的逻辑辩护 ,法律论证评价需要寻找
新的逻辑基础 ,而这个逻辑基础就是非形式逻辑。既然法
律逻辑本质上是非形式的 ,而非形式逻辑的目标就是旨在
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那么 ,借助非形式逻辑框架 ,
我们就要把法律逻辑与批判性思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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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熊明辉 . 法律论证及其评价[ C] ∥法律逻辑研究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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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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