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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立法的途径_B_N_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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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立法的途径_B_N_申德 完 善 检 察 立 法 的 途 径 �苏 � � · � � 申德 〔译者按〕苏修为加紧对劳动人民的控制 , 制定 了大量法令 , 更为监骨反动法 令的实施 , 提高法律效率 , 强调加 强检察制度 。 一九七八年以来 , 苏联党政曾就制 定一个统一的检察法而广滚地展开 了讨论 。 本文是讨论中的一种意见 , 仅供我国政 法界了解苏联立法和法学研究动向的参考。 苏联宪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 苏联检察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程序由苏联检察法规定之 。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二 日批准 了根据苏联宪法调...

完善检察立法的途径_B_N_申德
完 善 检 察 立 法 的 途 径 �苏 � � · � � 申德 〔译者按〕苏修为加紧对劳动人民的控制 , 制定 了大量法令 , 更为监骨反动法 令的实施 , 提高法律效率 , 强调加 强检察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一九七八年以来 , 苏联党政曾就制 定一个统一的检察法而广滚地展开 了讨论 。 本文是讨论中的一种意见 , 仅供我国政 法界了解苏联立法和法学研究动向的参考。 苏联宪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 苏联检察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程序由苏联检察法规定之 。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二 日批准 了根据苏联宪法调整苏联 立法工作 的组织计划 。 该计划对于制定苏联检察法的工作也做了规定 。 耍制定检察法 , 有许多有关 问 题需要讨论 , 这些问题促使人们考虑应当制定一个什么样的检察法 。 首先 , 必须考虑到新的法律与苏联检察监督条例的连续性 , 同时应该注意到苏联检察法 将在另一种历史条件 一「, 即发达社会主义条件下获得通过 。 宪法的基本耍求应当成为制定苏 联检察法的指导性要求 。 我们认为检察法应 当� 第一 , 从法律上确定民主原则 和 活 动 形式 �苏联检察院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检察院委员会会议上对遵守法律情况实行监督、 干部配备 等最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 检察长在企业 、 组织 、 体集农庄和国营 农 场中直接接 待 劳动人民 等 � , 第二 , 扩大这些原则和活动形式 �在 自治共和国 、 州 、 边区的检察院中设立委员会 , 井规定它们的法律地位等 � , 第三 , 规定检察院新的活动形式 �检察长参加合议机关审议检 察长抗议会议 的权利 , 扩大人民代表苏维埃和检察机关在同违法作斗争中的相互作用 � 有关 检察长定期在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会议上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遵守法律情况等� 。 完善检察立法的另一个方向应当是制定更为详细的检察机关活动与组织的法律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 最 后 , 苏联检察法的特点应当是结构更为完善、 立法技术水准更高 。 关于检察长活动的法律细则 。 苏联宪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指出 , 苏联检察法规定 “检察机 关的活动程序”一 ” 。 从这个公式 中最起码引出三条原则, 即在检察法中理当详细规定 � 第 一 , 检察长实行监督 的行为的一贯性 � 第二 , 检察系统各机关和单位 的权限 � 第三 , 检察监 督的法律手段 。 历史上形成的作法是全联盟性法律规定一般 的基本要求 , 然后再由各加盟共 和国立法加以详细规定和发挥 。 显然 , 按着类推法以及由于各加盟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和 民事诉讼法典是苏联检察监督条例一九五五年颁布后通过的, 这些法典对检察长的权限作了 较之全联盟法更为详细的规定 。 不能认为已形成的这种状况是正确的 。 检察院是集中化的全 苏性机关系统 , 井由苏联总检察长负责 , 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拜对其负责和报告 工作 �宪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 其他的所有下级检察长均由总检察长任命或批准 �苏联宪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 根据苏联宪法 , 检察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程序由苏联的统一的法律规定之 �第一百六十八条� 。 正是根据上述原则 , 苏联检察法应该对检察长的活动加以详细规定 。 � � 一 卜、续 法制最高监督机关应 当在本部门法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和范围内进行活动 。 显而易见 , 检察长的权限问题将是苏联检察法的中 』剑司题。 我们将权限理解为一定级别 的检察长对相应区域和对象 , 即法律规定 的有关公职人 员以及公民是否严格和一律遵守法律 行使最高检察职能的职权总和 、 权限规定这一机关或那一机关 , 或者公职人员活动的性质和 活动本身的内容 , 而不规定他们的一切权利及义务的总和 。 因而 , 权限的概念狭于一切权利 和义务的总和 。 检察长的下列职能构成权限的要素 � 第一 , 决定他们有权解决或参加解决的 问题 �换句话说 , 权限规定他们管辖的对象 � � 第二 , 决定实行监督的形式 � 第三 , 决定监 督对象 , 即对监督对象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第四 , 决定监督范围 �空间的与时间的� 。 关于上述一些问题的法律细则预先决定着检察长的权利和义务 , 以及检察院活动 的 组 织 问 题 , 其中包括劳动组织问题 。 权限涉及到下列关系的确定 � 国家最高权 力机关与检察院之间的关系 � 检察院与其它国 家机关 、 企业 、 事业单位和组织之间的关系 � 上级检察长与下级检察长之间的关系 � 检察长 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一九五五年的苏联检察监督条例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特殊机关的基本 权 限 , 拜为此运用了 “苏联总检察长及其所属检察长 ” 的公式 , 但是对下属检察长的权限照 例没有规定 , 虽然各级检察长明显地不能享有同等权限 。 检察长是相应的检察院的领导者 , 而其权利却不在条例中加以规定 , 这是不容忽视的 。 不仅检察长 , 而且副检察长、 检察长助 理以及局 、 处检察长都对是否遵守法律行使监督职能 。 但是却没有按立法程序规定这些人享 有哪些权利。 对俄罗斯联邦 、 拉脱维亚、 爱沙尼亚 、 摩尔达维亚共和国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以 及对莫斯科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进修学院和哈尔科夫分院的学员进行的询 问表明 � 百分之八十 七被询问的检察长赞成在苏联检察法 中对各级检察院 的检察长、 付检察长和检察长助理以及 局 、 处检察长的权限加以 明确规定 。 还在一九六五年就已提出关于在法律中确 定 检 察长助 理 、 局和处检察长权限的建议 , 但至今未能实现 。 正确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实践的需要 。 如果 检察长权限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 那么他就不能有效地工作 , 当他本人应该对是否遵守法律 实行监督时更是如此 。 谴憾的是 , 只是在苏联检察监督条例的最后一章中我才知道检察长助 理 、 局和处检察长的存在 , 虽然这类工作人员占全部检察监督人 员的四分之三以上 。 这就是 规定这部分人权限问题为什么如此尖锐的原因所在 。 检察机关系统 中行使职能的至少有三个分系统 � 普通检察院 、 军事检察 院 、 运 输 检 察 院 。 这样 , 就应该解决 与上述问题相关的一个问题 , 即划分这些分系统的 “管辖范围 ” 。 然 而 , 如果说划分普通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权限不存在困难 , 那么 , 划分运输检察院与普通检 察院的权限就不同了 。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运输检察院相当于 区检察院 , 拜隶属于相应的朔、 边区 、 共和国的检察院 , 也就是说运输检察院不是像军事检察院那样的独立的分系统 。 那么 应该根据什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来划分运输检察院与普通检察院的 “管辖范围” 呢 � 苏联检察监督条例第 四十五条没有回 答上面 的问题 。 设立运输检察院是为 了对运输组织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以及同运输方面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 目前文本的这一条中仍没有明确为什么普通检察院川嘴、 边区 、 自治州和加盟共和国 � 在有关区域没有设立运输检察院的情况下也对运输实行监督。 业已形成的状况未必是正确的 。 我们认为 , 监督的对象应成为划分普通检察院 、 军事检察院 和运输检察院 “管辖范围 ” 的基础 , 在苏联检察法反映这一点是重要的 。 这个标准也可作为 划分上级检察机关和下级检察机关权限的基础 。 也只有在相应的上级检察长的亲 自委托下 , 一下级检察长才许可对属于上级检察长权限的对象实行监督 。 在实行监督的形式上 �提出抗议 、 呈文 、 支持公诉等 � 上级检察长与下级检察长的权限 没有什么区别 。 可通过法律确认某种检察反应形式 , 如 口头抗议 , 来扩大现有的检察监督形 式。 检察长参加合议机关召开通过有法律性质决议的会议时 , 必须对是否严格地遵守法律实 行监督井对违法的事实立即作出反应 。 在 “ 口头作出 ” 的条 件下 , 检察反应形式只能是这种 口头抗议 。 检察长的抗议是检察长耍求消除违反法律行为 。 对抗议声 明必须加以审议 。 检察 长的口头抗议必须载人会议记录 , 拜应根据规定的手续就抗议通过决议 。 这样 , 由于 口头声 明以相应形式形成 , 检察长在会议上的行为不至于 “毫无痕迹 ” 了 。 不容忽视 的是 , 与提出 和审议书面抗议相比 , 口头抗议节省 了检察长以及有关机关的精力和时间 。 这一切说明 口头 抗议具有高效率 。 在苏联检察法中确定下面这种检察反应形式是适宜 的 � 检察长建议某特定人 员依照民法 程序 自动赔偿他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偿还债款 。 苏联检察院对乌克兰共和国以及其它一些加盟 共和国的检察长为帮助集体农庄清除债务人所欠债款所从事的工作实践给予积极 的评价 。 在 欠债事实无可争耕的情况下 , 检察长向企业 、 事业单位、 组织的领导人以及公民们解释 了向 集体农庄偿还债款的必要性 , “结果 , 在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 消除 了欠集体农庄的大笔 债款 ” 。 这种做法就这样得到了极大的推广井已取得积极的成果 。 在检察法中不仅详细规定 检察长在这个问题上的权限 , 而且规定检察长提出关于 自动赔偿损失或偿还债款的建议 的程 序是正确的 。 可以将检察长 的这种建议和赔偿损失或偿还债款的事实本身形成记录 。 苏联检察监督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 � “必要时 , 检察长可采取措施保障赔偿因违法 而造成的损失 ” 。 但都没有说明可采取什么措施 。 一般这是指检察长对肇事者提出诉讼 。 但 还可以采取其它措施 。 我们认为 , 这些措施应一一反映在法律中 。 除上面所说 的措施 , 还可 以采取 由检察长提议有关人 员自己对肇事者或有关组织提出关于赔偿损失或偿 还 债 款 的诉 讼 。 检察长的提议可以包括在他所递交的呈文 中。 在苏联社会发展现阶段 , 检察院不仅应本身同违法者作斗争 , 而 且应利用各种方式活跃 政法人 员为维护 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 为坚决遵守法律所从事的活动 。苏联宪 法 第 四 条宣 布 � “国家组织 、 社会组织和公职人 员必须遵守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 ” 。 在 苏联检察法中确 定检察长享有要求某些组织和人 员消除他们所管辖部门中的违法行为拜对肇事者采取适当措 施的权利能够促进公职人 员遵守法律责任咸的提高 。 在检察法中应该指出 , 检察长在收到关 于违法或妨碍公民权利的申诉后 , 按隶属程序送交上级检察长 �对其行为受到 申诉者而言� 、 公职人员或有关监督机关以便检查和采取措施 。 而检察长在上述公职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消除 违法现象或这些措施不足 的情况下以及当发现粗暴违法事实或刑事犯罪要素时可以亲 自检查 申诉状 。 这会促使组织 、 企业 、 事业单位的领导人积极进行遵守法律的斗争井会大幅度地减 少犯罪 。 同时 、 这种做法可以使检察长集中注意 力于有关 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更为重要的问 题上 。 苏联检察法应当规定这样的原则 , 即检察院将收到的申诉在检查前按一般监督程序送交 有关公职人员和监督机关以便监督和采取措施 。 这可以使检察长 , 特别是区一级检察长有可 能少在按一般监督程序进行检查方面花费时间 , 而进行检查的结果通常也不能查明任何违法 行为 , 这还可以从根本上按总检察长的要求改进检察院的一般监督工作 。 检察长批准涉及公民最基本权利的重大法律文件是有效的检察监督形式之一 , 而检察长 对逮捕的批准权则看成是人身不可侵犯的宪法保障 。 依据宪法第五十六条 , 公民 的 个 人 生 活 、 通信、 电话和电报的内容均受法律保护 , 公民有人身 �第五十四条� 和住宅 �第五十五 条 � 不可侵犯 的保障 。 为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 , 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耍第三十五条 规定 , 搜查以及在邮局扣留和提取邮件、 电报只有经检察长批准才能进行 。 以法律形式将批 准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强制迁 出也纳入检察长的特殊权限 �苏俄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三百四十一条和其它加盟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 � 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检察长批准其它公职人 员的各种文件的情况在另外一些法合中也有规定 �见苏俄劳改法典第七十八条 � 。 检察长批 准起诉意见实质上也是检察长批准权 。 考虑到检察长批准权是法制最重耍的保障和对合法性 进行监督的最有效手段 , 必须把检察长批准各种决议和其它法律文件的所有情况直接在苏联 检察法中指明 。 下面的检察监督形式在立法 中也普遍采 用 �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 , 以及鉴于采 取行政惩处措施或将案件移交给社会组织处理 , 检察长可同意中止刑事案件的审理 , 还可以 同意为采取社会咸化措施将不提起刑事案的材料发出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六至十条 和其它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相同条款 � 。 上述监督形式 �批准权或同意 � 不仅是消灭违 法现象 、 维护国家利盘 、 公民权利的手段 , 而 且是预防违法的手段 。 可见 , 检察长同意颁布 某种法律文件的职权也应在苏联检察法中确定 。 我们只是分析了那些在苏联检察监督条例中没有得到反映的检察监督的法律手段 。 而我 们认为这些在法律中加以详细规定是适宜的 。 检察机关各级检察长除享有一般权限外 , 还享有专 门权限 。 上级检察长与 下级检察长权 限的区别就表现在这里 。 每个上级检察长除享有下级检察长的全部权限外 , 还 享 有 专 门权 限 。 苏联检察法应对每个上级检察长的权限加以规定 �立法动议权 , 按监督 程 序提 出抗议 权 , 撤消下级检察长作出的决议 、 取消下级检察长的抗议等 � 。 应赋予州检察长以上的所 有 检察长雇用和解雇检察监督的公职人员、 领导检察院有关机构和下级检察院的适 当权利。 看 来 , 考虑到这种权限对正确地行使检察 系统的职能和对遵守法律情况行使最高检督权具有的 重耍性 , 检察长的这种权限也应该在未来的法律中反映出来。 在法律中不仅规定全体检察监督人 员的职权 , 而且规定检察长 “必 须 行 使 权 力” 的理 由和依据是适宜的 。 同时可对 不同的监督部 门规定不同的理由和依据 。 例如 , 检察长必须对 在被拘留者方面 的任何违 法行为立即作出反应 。 但是 , 检察长拜不是对一切破坏财产权利的 现象都有理由进行干涉 。 因为这里实行任意原 则, 检察长在大 多数情况下无权违背公民意志 对被告人提起诉讼 。 对于一定类型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 检察长有理由出庭 。 但是 , 现在 对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出庭 , 法律只是作了部分规定 , 其余部分则由苏联总检察长命命。 检 察监督法律手段适用的依据和理由不只是检察机关 的内政 , 正因为这样 , 才应当由检察法本 身加以指明 。 关于苏联检察法的结构 。 我们认为检察法应 由三部分组成 � 一般检察监督部分和特别检 察监督部分以及检察机关组织间题部分 。 一般部分在规定其它问题时应指明整个检察系统的 宗 旨、 主要职能和原则 、 它活动的民主原 则, 检察院同国家最高权 力机关的相互关系 � 规定 检察监督的一切法律手段 � 划分上级检察长与下级检察长之间 、 检察长与付检察长和检察长 助理之间的权限 , 井要详细规定检察长权限的所有一般问题 。 特别部分在规定其它问题时 , 为使检察监督的一般宗旨具体化和得以发挥 , 应指明各有 关监督部门的宗旨。 严整地表达检察监督系统和它的某些部门的宗旨能够清楚地反映出整个 检察监督的统一和每个检察监督部门的特点 。 对宗旨的正确规定有着特殊重要意义 。 这些宗 旨决定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 决定整个检察监督系统及其各个环节活动的评价标准。 这就 是在制定苏联检察法时必须重视宗旨的表达问题的原因 。 极其重要的是在特别部分各章中规定各级检察长的权限 、 他们的具体职权 , 确定监督对 象和适用于监督部门对象的检察反应的法律手段 , 在此部门实行监督 的理由和依据。 上述这 些涉及到检察监督的所有部门 , 共 中也涉及到对检察长的活动已 由诉讼法作了十分详细规定 的那些部 门 。 苏联检察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调查和侦察机关活动的合法性》 中没有赋予检 察长下列权利未必是正确的 , 如 � 批准搜查和提取邮件 、 电报 , 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同意中 止刑事案件的审理 、 直至批准起讼意见和将案件提交法院。 根据苏联宪法 , 应 当通过一个苏 联检察法 , 即检察机关 法 。 我们认为 , 这就是意味着整个机关和它的某些公职人员的权限不 应由不同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法合 , 而应 由专 门关于这个机关的法律本身加以详细规定。 新法律不仅可以 采纳以前预布的法令 , 而且也可以考虑实践的新需要 。 同时 , 必须为上述监督部门详细规定 检察长的下列活动 � 对犯罪统计和登记的正确性进行检查 , 对进行业务侦察工作时是否遵守 法律 、 侦查机关领导人的命合和指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 换 句活说 , 对于调查和侦查机关 活动是否遵守法律实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大于对这些机关诉讼活动的合法性 的监督 。 这种情况 应该在苏联检察法中得到反映 。 检察法中还应当为每个监督部门单独规定一章 。 苏联检察监督条例第四章合并了两个不 同 的监督部门 � 监督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时是否遵守法律 。 但是 , 这两个部门的监 督对象不同 ,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的理由与程序也由不同部门的法加以调整 , 法律手段 区别很大 , 检察长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也相异等等。 最后 , 将这个部门称为监督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是否遵守法律是根本不对的 。 因为这种监督广泛得多 , 它涉及到民法关 系 的 所 有问 题 。 这种监督也可称为监督民事诉讼是否遵守法律 , 但它也比这个提法广泛 。 因为它包括监 督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强制迁 出 。 同苏联检察监督条例相此较 , 检察法中应使检察系统的组织问题 占有更多的位置 , 况且 苏联检察法 �苏联宪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 称呼本身也耍求这样 。 我们认为 , 这些问题最好分 几章规定 , 而不是像苏联检察监督条例那样合在一章规定 。 关于检察机关组织部分的第一章 可以规定这些机关的结构 �普通检察院 、 军事检察院、 运输检察院设立原则及其构成和隶属 关系 � 苏联检察院中央机构的结构和各加盟共和国 、 边区 、 州检察院的结构 , 有关检察长和 局 、 处负责人领导他们所管辖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 这一部分的第二章应详细规定检察工作人员的任命和供职程序 。 这一章应当反映下列问 题 � 、 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耍求 , 其 中包括对书记员的耍求 , 任命全体检察监督的公职 人员和侦查员的程序 �有关的检察长、 付检察长和检察长助理 、 局 和 处 检 察长 � , 任职程 序 � 提任上级职务后备人员的形成 � 赋予街级 � 免职程序 , 包括可能的年 老 退 休 、 因 病退 休。 这一章中也可以解决兼职问题 , 以及招收非业务人员 �书记员、 打字员、 视察员、 统计 员等� 从事非全 日制工作或非全周制工作的可能性 。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耍第二 十六条规定了这种程序 。 它对上述类型检察工作人员的适用 , 可以在很多情况下吸收那些 由 于某种原因不能从事全 日制或全周制工作的业务熟练干部 。 在这部分的最后一章拟可规定工 作人员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问题以及纪律责任问题 。 �董晓阳译 自 《苏联国家与法》 杂志 � � � 年第 �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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