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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们在忽悠谁大律师们在忽悠谁? 李庄一案,案发伊始,各路“精英”纷至沓来,奇谈怪论百出:一说“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二说“律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三说“刑事案件未开庭,辩护律师先被抓”看似“护法”,实为“践法”忽悠老百姓!   一、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吗?   《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是典型的诡辩论,“胜诉”只能是目的,既不是过程,也不是手段,更不能称之为“正义”,譬如两个人决斗,其目的均要使对方失败,自己取胜,但取胜的手段可以是光明磊落的真功夫,也可能是施放暗箭伤人后而取胜,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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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们在忽悠谁? 李庄一案,案发伊始,各路“精英”纷至沓来,奇谈怪论百出:一说“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二说“律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三说“刑事案件未开庭,辩护律师先被抓”看似“护法”,实为“践法”忽悠老百姓!   一、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吗?   《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是典型的诡辩论,“胜诉”只能是目的,既不是过程,也不是手段,更不能称之为“正义”,譬如两个人决斗,其目的均要使对方失败,自己取胜,但取胜的手段可以是光明磊落的真功夫,也可能是施放暗箭伤人后而取胜,这样的取胜完全是“胜之不武”。何谓“律师”?顾名思义,律在前,师在后,可见,法律是律师执业的基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是司法、执法的基础,同样也应是律师执业的宗旨与准则,世界上任何事情都是应该有底线的,律师执业同样应该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   假如这个人有罪,律师可以不择手段的说他无罪,假如李庄有罪,他的同行们就一定也可以说他无罪,岂不是白的说成黑的,是说成非,非又可以曲解为是,那末,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公平与正义可言?还有什么“法治”可言,这样一来,社会不是要乱套?   如果一个实实在在的犯了罪,但是在“律师”不择手段的操作中,经过律师的所谓辩护,而被无罪释放,那末,对于受害人来说,就是绝对的不公平,岂不是又产生了另一个“黑社会”?如此说来,法律将不成其为“法”而只能是律师们玩弄于股掌之中的“玩物”,法治既不能成其为“法治”也不能称之为“人治”,只能称之为“律师治”!这样的社会将是多么的黑暗,多么的可怕?   如此一来,律师则不应称之为“律师”,而应称之为“诡辩师”,律师也不需要学法,而只需要学习“诡辩术”与“狡诈术”因为对于律师们而言,法律本来就是无用的。   二、何谓律师的合法权利与非法权利?   每一个人,每一项职业,每一个部门或单位均拥有其合法权利,律师当然也不例外,何谓“合法权利”呢?“合法”是前提,是第一位的,“权利”应是第二位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其辩护权,这就是律师的合法权利。   对于当事人来说,轻罪力求免罪,重罪求得轻判,死罪求得活罪,所有这些,都在情理之中,但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中,当事人对于法律的条文,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不可能一清二楚,为什么重庆的罪犯聘请了北京的能够通天的大律师,偌大的四川没有律师?重庆没有律师?其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有二:一是重庆的律师们法律知识可能赶不上北京的律师,二是背景与后台没有京城来得硬。因此,对于京城的大律师而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也是理所当然。   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目的首先是让自己的当事人胜诉,但是这种胜诉是有前提的,是有条件的,譬如死罪获得缓期,重罪获得轻判,轻罪获得免于刑事责任,这些都可以称之为胜诉,但是,如果一个当事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判处死刑,经过律师的操作、辩护后胜诉而变成无罪,这样的法律而不应称其为“律法”应改称为“魔法”了,这样的律师也不应称之为“律师”,而应改称为“魔术师”了,这样的“法律”要了何用?这样的“魔术师”岂非祸国殃民?   那些是律师的非法权利呢?如果律师为当事人制造伪证,或者教唆当事人作伪证,教唆当事人不承认犯罪事实,或者教唆当事人篡改犯罪事实,如果教唆当事人翻供、串供……,这就是非法的权利,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具有上述权利。   如果律师在言行中涉及到上述任何的一点,就构成了犯罪。   京城的大律师们,好自为之吧!   三 、“护法”还是“践法”?   大千世界,古往今来,万事万物,皆有优劣之分,人分左、中、右,物有上、中、下,概莫能外,对任何一件事物的处理、认知、认同绝对不是同一律的,难道还会有人说天下人皆为一律吗?贪官与清官、良民与刁民,忠与奸,善与恶……古来有之,只不过是多与少,量与质的区别罢了。   律师一职,古来有之,所谓师爷、讼师,就是为了“老爷们”断案所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律师的内涵、概念、职能均起了变化,律师成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成为了介于法律与当事人之间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化身。   全国有数万人的律师队伍,纵然出了几个践踏法律,作奸犯科的人也不奇怪,谁能保律师队伍就是清一色?近年来,公、检、法暴露出来的司法腐败已是屡见不鲜。律师也是司法过程中的一环,保不得就是清水一池。   聘请哪里的律师?聘请什么样的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龚刚模为何要聘请北京的大律师李庄,150万元的律师费,普通老百姓请得起吗?一定请不起,李庄愿意为普通老百姓辩护吗?一定不愿意,(刑法)与《刑诉法》白纸黑字,摆在那里,何需京城大律师?何劳150万?原因无外乎有三:一是京城律师“经验丰富”二是京城律师“辩术高明”三是京城律师“后台硬”,   一句话,法律是有柔性的,是可以操作的,否则,何劳京城大律师们不远万里,来到重庆呢?君不见,李庄前脚犯事,立马就有“研讨会”,后又紧跟“律师团”不可谓阵容不强大,不可谓声势不浩大。   从陈有西为李庄的“辩护词”的末尾中:“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们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我们就不难看出:这个案件,影响的确实不是李庄,不过影响的不是律师的“基本权利”而是律师们的“根本利益”。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话就是真理吗?律师的“辩护领地”警察就不能进吗?   李庄虽身为律师,但他首先是一个公民,即便在调查取证中也只能依法行使权利,除了能够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外,其他不应享有任何特权。公、检、法各司其职,公安行使的是立案与刑侦,检察院行使的是公诉与控辩,法院行使的是裁定与判决,只要是作奸犯科的,不管他是律师还是平民,公安皆有依法抓捕之权力。难道律师们的“辩护领地”是禁区不成?   李庄一案,影响的确实不是李庄一人,影响的是全社会的法治的走向,法律面前是否做到人人平等,律师该不该享有特权?法律是全人民的法律,还是可供法官、律师与权贵们玩弄的“法律”?   因此,李庄一案,说穿了,是法律与权贵们的较量。   京城的“大律师”们,不要再忽悠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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