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使得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同时,这也使纳税人一旦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在税收筹划中就容易走入误区。日常工作反映,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存在下面几个误区,具体说来有六种表现:
误区一:工资、奖金现金以外收入不征税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工资、奖金而言的,而且只就现金收入计征。至于各种补贴如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等则无须缴税。其实,工资、薪金所得不仅指工资、奖金,而且还包括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此情形下,很多单位、部门在发放各种实物福利时根本不知道分配的各种实物福利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实,有关税收法规早已明文规定,对属于现金以外的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单位在年终发给个人的奖品,不论是现金、实物还是有价证券都要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所得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如果发放的是实物(有价证券)要折算成人民币。
例如,2006年1月28日,某企业部门经理王某因在2005年工作表现突出,主管单位奖励其笔记本电脑一台(折算成市场价12000元),奖励现金8000元。支付所得的单位应为王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000+8000)×20%=4000(元)。
误区二:所有奖金均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国税函98293号文件精神,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奖励收入,即凡由非任职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认定为工资、薪金,不与工薪收入合并计税,应按“其它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征税,而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例如:李四因工作业绩突出在2006年3月份获得单位先进奖金1200元,当月工资2000元。计征李四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李四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600)×5%+1200×20%=260元。
误区三:退养工资与退休工资一样不征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明确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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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余额为基数确定实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三:老李2006年2月份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45000元,退养工资85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计征老李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1)确定适用税率:
45000元÷50个月=900元,(900+850-1600)=150元。
由于150元未超过500元,故其适用税率应为5
%(2)老李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850-1600)×5%=2212.50元。
误区四:取得奖金越多其收入就一定越多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1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每到个人所得税率进级区间,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即奖金多却收入少的情况,而奖金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税款越惊人。
例如,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应纳税为2375元。而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1元,应纳税额为3475.1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1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
如果年终奖金为6万元,应纳税8875元;奖金如果是60001元,则要纳税11625.2元,税前奖金多了1元,就要多交2750.2元的税。
依此类推,奖金为240001元的人,要比奖金24万元的人多交1.1万元的税款……一直到120万元,多1元要多纳税5.5万元,而130万奖金的人要比120万奖金多纳10万元税,多获得的奖金全交了税款。
误区五:只要归还了借款就不用计征个税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如果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必须在年底及时归还,否则将被征收一定数量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一些个人投资者通过从所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套取现金不分配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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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执行该文件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上述“该纳税年度终了”是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限,纳税人即便是12月30日借款,在12月31日未归还,也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现行政策未规定退税,对纳税人征税后,即使逾期归还借款,所征税款也不予退还;三是此项政策主要规范个人投资者,企业营销、业务人员出差等借款问题不包括在内。
误区六:出版单位人员稿酬计税方法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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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表明,对稿酬所得的认定,报社、杂志社与出版社在税法上是有严格区分的,具体计税办法有很大区别。这也体现国家充分考虑了报社、杂志社专业人员发表文章与出版社专业人员编著图书难易程度,防止各报社、杂志社以稿酬所得分解收入避税。
(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