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基础知识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基础知识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1日null
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包装危险货物法律体系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一、涉及和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规则和
指南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2、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
3、《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橙皮
书》)
4、《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紫
皮书》)
5、《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二、涉及和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7、《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8、《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9、《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三、国际国内规定的区别与联系
联合国制定的《橙皮书》提供了一个最基础的行动框架,并且在各个国家以及国际上,在不同的运输形式当中可以不断志进行统一的修改。同时,也为一些特殊情况提供了可以参照的详细信息框架。在此基础上,相关组织根据运输特点的不同,相应制定了不同运输形式下的危险货物规定: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制定的《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
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定的《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
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航空危险货物无风险运输的技术指导》。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所有以上这些规定都有类似之处——整个文本的结构都非常相似,也正因为如此,才能在法律范畴上面有统一的规范。
国际运输方面,在不同运输领域(海运、陆地、航空)制定的危险货物运输的各种规定,加上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贯彻执行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为货物的分类、包装、运输以及安全划定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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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运输方面,不同运输领域也相应参照其国际运输规则分别制定了运输规定:
原交通部制定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原交通部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原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原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四、第34套修正案-2008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培
训的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第34套修正案-2008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已于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球范围内强制实施,而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在国际海事组织的鼓励下,已经于2009年1月1日起志愿实施。其中第34套修正案-2008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主要的修改内容之一,就是将培训由过去的“建议”修改为“强制要求”,即“ 对于对经办危险品的岸上人员进行适当培训的要求,由过去的仅为‘建议’改为现在的‘强制要求’,并且可能被管理当局审查。未经培训的人员仅能在一名经过培训的人员直接监督下操作。”规定中的“岸上人员”包括诸如从事下列工作的人: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和确定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
把危险货物包装成包件;
对危险货物加标记、标志或标牌;
装/拆货物运输组件(CTUs);
为危险货物制作单证;
交付运输危险货物;
接收交付运输的危险货物;
运输中处理危险货物;
制作危险货物装船/积载图;
危险货物装船/卸船;
载运危险货物;
按适用规则和规定实施、检验或检查;
从事主管机关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其他工作。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接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危险货物的特性、标志、标记、标牌、包装、积载、隔离和配装类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目的和内容的描述(如多式联运危险货物申报表和集装箱/车辆装箱证明);对适用的应急反应文件的描述等。
与职能培训有关的规则和出版物见下页。
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1、经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2、应急措施指南:经修正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
(EmS);
3、经修正的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
4、经修正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 规章范本;
5、经修正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 试验与标准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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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IMO/ILO/UN ECE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
7、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和在港口区域内的相关活动建议书;
8、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9、经修正的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CSS规则 );
10、经修正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的建议书;
1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2、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 73/78公约)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 包装危险货物管理体系
一、国际组织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系统内主管海上运输安全和船舶防止污染及其法律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专门机构,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并通过有关海上安全、防污染和其他事务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以及相关规则和技术指南等。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1.成立背景
鉴于海运业的国际性,长久以来人们认识到要增进海上安全,就需要一个国际常设机构来经常协调和促进有关海上安全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的执行。随着联合国的诞生和各种专门的国际性机构的陆续建立,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航运会议上,各国决定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并通过了《政府间海事组织公约》,于1958年生效。后来经数次修订,并于1982年5月22日根据公约的1975年修正案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式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MO)。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2.组织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现设有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5个专业委员会。
大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保存和保管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各项任务所必需的文件、记录和报告,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专业委员会(下设分委会)主要任务是执行国际海事组织的各项工作,向所有成员国开放。其中与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是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根据工作需要,海上安全委员会下设9个分委会,其中与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分委会包括:
(1)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
(2)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
(3)防火分委会(FP)。
1972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第二十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有权在国际海事组织中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我国于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1989当选为A类理事国,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航运大国。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1.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
1953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采纳了创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决议,选举22个成员国代表组成,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其他代表可以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会议。我国政府于1988年以成员国身份加入该委员会。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针对海、陆、空所有运输方式,以包装危险货物为对象制定运输规章。1954年出版了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最低要求的建议案,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橙皮书》。
2.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和标志全球协调系统专家委员会
1999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增设化学品分类和标志全球协调系统专家分委会。分委会成立后,第一项任务就是将全球统一制度提供给全球使用和适用,并以ST/SG/AC.10/30号文件在2003年出版,现行为第二修订本,于2008年1月1日在全球统一生效。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二、国内管理
对危险货物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我国依照国务院对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各司其职。
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管理是海事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海事主管机关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指南及国内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监管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模式,为保障航运的安全和海洋的清洁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积累了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一)以中国海事局为中心,设置辖区管理模式
海事系统经过多次的体制改革以后,形成一现在的“中国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分支局——海事处”四级管理模式。
中国海事局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管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其船舶监管处具体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并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直属海事局作为中国海事局的直属机构,现共有14个,分别负责各自辖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沿海、港口及辖区内河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航海保障等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设立危管防污处。由危管防污处具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和危险货物监督管理等海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相关的国际公约及上级制定的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单位资质审批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以及年度审核和换证工作。
分支局(部分直属局不设分支局)和海事处则按照各直属划定的的管理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现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公约法规研究,指导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的专业性很强,严格按照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规的要求行使执法监管职权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2003年体制改革后,海事系统按片区划分分别设立了危防分委会,按直属海事局为单位,分别划定了重点跟踪和研究的国际公约及规则等。分委会和各直属海事局每年向中国海事局提交大量的研究报告及撰写大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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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探明了方向。如“百日会战”、“两防”等全国性的活动,均为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市场,保障航行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以专项研究为核心,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危险货物品种繁多,性质各异,技术研究工作必不可少。一方面,海事系统全面依靠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课题研究;另一方面,通过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全面开展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研究。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第一节 危险货物基础知识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一、危险货物定义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或污染环境等特性,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毁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在危险货物的定义中包含三点具体要求,这三点缺一不成为危险货物。
(1)具有易燃、易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非常具体地指明了危险货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是造成火灾、灼伤、中毒、污染等事故的先决条件。
(2)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环境污染。这一点指出了危险货物在一定条件下,比如,由于受热、明火、磨擦、振动、撞击、泄漏、与性质相抵触物品接触等,发生化学变化所产生的危险反应。不光是货物本身遭到损失,更主要的是危及周围环境。
(3)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需要特别的防护。这里所指的特别防护,不仅是一般所说的轻拿轻放、谨防明火,运输普通货物也必须做到这一点。它是指要针对各种危险货物本身的特点必须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例如,有的爆炸品需添加抑制剂,有的有机过氧化物需控制环境温度,有的危险品需要特殊包装,而大多数危险货物的配载都有禁忌物品。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几种名称的比较: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毒性、腐蚀性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危险货物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二、危险货物分类
(一)分类原则
《国际危规》第二部分的序言中阐明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原则,即“有必要将危险货物划分到不同的类别,部分类别再细分,对划分到各类别和分类的物质、材料和物品进一步定义并详细描述其特点和特性”。
按《MARPOL 73/78》附则Ⅲ关于海洋污染物的确定标准,各类别中的许多危险货物也已被认定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海洋污染物)。
(二)分类
1.危险性类别和分类
符合《国际危规》规定的物质(包括混合特和溶液)和物品,按照它们所呈现的危险特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1-9类,部分类别又进一步细分,具体如下: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第1类爆炸品,又分为6个小类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
时兼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
物品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
1.6类: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第2类气体,根据危险特性进一步细分为:
第2.1类:易燃气体
第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
体的物质
第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退敏爆炸品
第4.2类:易自燃物质
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类:氧化物质
第5.2类:有机过气体物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第6.1类:有毒物质
第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类危险货物物质与物品和环境有害物质
海洋污染物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2.危险性程度
为在确定货物危险性类别和分类基础上对货物的危险性程度进行进一步划分,《国际危规》明确了对于拟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别分类,从总体上进行了划分。除第1类、第2类、第4.1类(自反应物质)、第5.2类、第6.2 类和第7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物质,按其所呈现的危险性程度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包装类Ⅰ——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Ⅱ——具有中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Ⅲ——具有低度危险性的物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1.类别和分类划分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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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际危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明确列出名称的物品或物质,它们的危险性类别或分类、副危险和包装类可在表中查找。
(2)未在《国际危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明确名称的物质、混合物或溶液,若可能具有用第1-9类、海洋污染物所表示的一种或多种危险性,可根据各类危险货物判定标准确定危险类别及其危险性程度。
(3)满足多种危险性类别判定定义标准并且未在《国际危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明确列出名称的物质、混合物或溶液,可利用危险性优先顺序表确定其类别。表中出现在行和列交叉点处的类别是主要危险性,其他类别为副危险性。危险性优先顺序表见下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下列物质、材料和物品的危险性优先顺序没有在危险性优先顺序表中列明,这些主要危险总是优先的:
第1 类物质和物品;
第2类气体;
第3类液体退敏爆炸品;
第4.1类自反就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第4.2类引火性物质;
第5.2类物质;
第6.1类中具有包装类Ⅰ的蒸气吸入有毒的物质。
第6.2类物质;
第7类物质。
除了例外放射性物质(其他危险性优先)以外,具有其他 危险性的放射性物质须划分到第7类,同时标出其他危险性中最严重的危险性。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2.包装类别划分方法
(1)对已在《国际危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明确列出名称的物质、混合物或溶液,其包装类可在表中查明;
(2)对已具有用第1类到第9类、海洋污染物所表示的一种或多种危险性的物质、混合物或溶液,可以各类危险货物分类程序和标准为基础,明确其危险性程度,从而确定包装类;
(3)对具有多种危险性且未在《国际危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明确列出名称的物质、混合物或溶液,其包装类应以对应于各危险类别货物的最严格的包装类为准,不用考虑危险货物性优先程序表;
(4)样品运输应采用所选正确运输名称最严格的包装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四)如何使用《国际危规》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和包装类联合国编号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索引中文名称索引联合国编号危险货物一览表相应条目类别或分类、副危险、包装类、特殊规定、限量、包装、积载与隔离未在危险货物一览表列明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按普通货物运输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三、联合国编号和正确运输名称的确定
《国际危规》对被运输的危险货物按照危险性类别和成分对其指定了联合国编号和正确运输名称。
(一)联合国编号
联合国编号是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字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如UN1090丙酮。
(二)正确运输名称
正确运输名称系指《MARPOL 73/78》附则Ⅲ中第4条所要求的“正确技术名称”。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1.命名方式
正确运输名称是最准确说明货物的那一部分条目,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关于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的命名主要采用如下四种方式:
(1)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的单一条目,如“UN1090丙酮”、“UN1194亚硝酸乙酯溶液”;
(2)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类的通用条目,如“UN1133胶合剂”,“UN1266香水产品”,“UN3101有机过氧化物,未另列明的,B型的,液体的”;
(3)未另列明的,包括具有特定化学或技术属性的物质或物品,如“UN1477硝酸盐,无机的,未另列明的”,“UN1987醇类,未另明的”;
(4)未另列明的通用条目,包括符合一类或多类标准的物质或物品,如“UN1325易燃固体,有机的,未另列明的”,“UN1993易燃液体,未另列明的”。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2.命名方法
通常被运输的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都在《国际危规》第3.2章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其中每一个条目都涵盖相关的运输条件信息,例如联合国编号、正确运输名称、危险类别、副危险性(如适用)、包装类(如适用)、特殊要求、限量、可免除量、包装和罐柜运输规定、应急措施表号(EmS)、积载和隔离、特性与注意事项等。危险货物一览表格式如下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一览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在34-08版《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为数量例外的货物增加了新的7b栏。这些数量为少量,最高不超过每一内包装30克或30毫升,或者每一外包装1千克。它们仅受新版的第3.5章第二部分(分类)以及第4.1章(包装)的部分内容以及第5.4章(文件)规则的要求。它们需要加贴“可免除量” 以及类别编号的标签。危险货物一览表应当注明“可免除量的危险货物”字眼以及货物的描述。
7b和E0条目注明禁止以可免除数量运输的货物。 E1至E5条目记载依据第3.5章表格的规定不同的数量限制。每一货物运输组件中的例外数量包件的总数不能超过1000。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可免除量标志
* 此位置显示类别。
** 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名称如果未在包件的其他位置显
示,须显示于此位置。
可免除量与限量的对比见下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节 分类
第1类——爆炸品
(一)定义
1.爆炸性物质:系指固体或液体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能通过本身的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2.烟花:系指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设计通过产生热、光、声、气体或所有这些的结合达到一种效果,这些效果是通过非爆燃性、自续的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
3.爆炸性物品:系指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4.整体爆炸:系指实际上几乎在瞬间影响到整个装载的爆炸。
第1类危险货物包括: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或除上述两种以外的,目的在于产生实用爆炸或烟火视觉效果而制造的的物质或物品(烟火物质)
注:禁止运输过度敏感或易发生自反应的爆炸性物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二)危险性分类
第1类危险货物根据危险性分为6类:
第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
品;
第1.3类:具有燃烧危险、较小爆炸危险或较小抛射危险,或
兼有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本类包括的物质和物品:
(1)产生相当大的辐射热;
(2)相继燃烧,产生较小爆炸或抛射作用或兼有两种作用。
第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类包括在运输过程中一旦点燃或引爆时只有微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其影响主要限于包件本身,预计不会产生相当大的碎片的抛射作用或其作用范围不大。外部火焰必须实际上不会引起包件中全部货物在瞬间爆炸。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第1.5类: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
本类包括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爆或从燃烧转爆炸可能性极小的极不敏感的物质。
第1.6类:没有整体爆炸危险和极不敏感物品
本类仅含由极不敏感的起爆物质组成的物品,该物品因意外起爆或传爆的可能性可以忽略。
(三)配装类和分类代码
1.配装类和分类代码
第1类货物中,如果在一起能安全地积载或运输而不会明显增加事故率或在一定量的情况下不会明显提高事故后果等级,可视其为“可配装的”。根据这一标准,本类中所列货物被分成若干配装类,每一类用英文字母A到L(不包括I)、N和S来表示。配装的说明和爆炸品分类、危险分类与配装类组合内见下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配装类和分类代码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配装类和分类代码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配装类的分类代码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爆炸品分类、危险分类与配装类组合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2. 配装要求
爆炸品之间的配装,一般将性质相似的一类划分为同一配装类,并根据不同的配装类提出相应的隔离要求,属于同一配装类的爆炸品可以放在一起运输,属于不同配装类组的爆炸品原则上不能放在一起运输。比如1.1A与1.1B不能配装,即不能同箱运输;而1.1B与1.2B可以配装,即能同箱运输。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四)烟花的分类
1.烟花通常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试验系列6得出的试验数据,划入1.1项、1.2项、1.3项和1.4项等危险项。
2.由于烟花制品种类很多,可能使用的试验设施有限,因此可依据“缺省烟花分类表”,在类推法的基础上,将烟花划入联合国编号0333、0334、0335或0336,而无须进行试验系列6的试验。这种划定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表中未具体列出的项目,必须根据试验系列6得出的试验数据进行分类。
3.具有多于一种危险性分类的烟花,须按其能分类的最高危险性进行包装,除非基于联合国编号《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试验系列6的数据表明其免除。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二、第2类——气体
(一)定义
本类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其他类别的一种或多种物质的蒸气的混合物,以及充注了气体的物质和喷雾器。
(二)危险性分类
根据气体在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性,将第2类再细分为3类。
1.第2.1类——易燃气体
该气体在温度20OC、标准压力101.3kPa条件下:
(1)空气混合按体积占13%或更低时能够点燃;
(2)不管最低燃烧极限是多少,与空气的燃烧幅度范围至少有12个百分点。
易燃性须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的试验或计算方法来确定(见ISO 10156:1996)。当没有充分数据而不能运用这些方法时,可能运用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类似方法来确定。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2.第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其中包括:
(1)窒息性气体,在大气中,该气体通常会稀释或替代氧气;
(2)氧化性气体,该气体通常以提供氧气的方式,比空气更容易造成或导致其他材料燃烧;
(3)在其他类别里没有列入的气体。
3.第2.3类——有毒气体
该气体是:
(1)被认为是对人类有毒或者有腐蚀性以至于危害健康;
(2)被确定对人类有毒或有腐蚀性,因为气体的LC50的值等于或低于5000kl/m3(ppm)。
注:在腐蚀性符合上述标准的气体将分类为带有腐蚀性副危险性的有毒气体。
具有两个类别以上危险性的气体和气体混合物,其危险性的先后顺序如下:第2.3类优先于所有其他类别;第2.1类优先于第2.2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三、第3类——易燃液体
(一)定义
第3类包括下列物质:
(1)易燃液体;
(2)液态退敏爆炸品。
闪点的解释:易燃液体挥发的蒸气和空气形成的混合物,与明火接触时,产生瞬间闪光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在此温度下,该液体不会被点燃,因此闪点是衡量易燃液体危险性的重要参数。闪点因测试方法不同分为闭杯闪点(c.c)和开杯闪点(o.c),同一物质其开杯闪点要高出闭杯闪点3~5OC。闪点越低的物质越容易燃烧,也越危险。《国际危规》中所使用的闪点数据基本都是闭杯闪点。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二)危险性分类和分类方法
1.易燃液体
(1)闭杯闪点等于或低于60OC(相当于开杯试验65.5OC)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溶液中或悬浮状态的固体或液体;
(2)交付运输的温度高于或等于闪点温度的液体;
(3)在加温条件下运输,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时会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
2.液态退敏爆炸品
溶于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体物质,形成同性质的液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特性的爆炸性物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液体退敏爆炸品的条目有: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UN1204,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1%);
UN2059,硝化纤维素溶液,易燃的(按干重含氮≤12.6%,且含硝化纤维素≤55%);
UN3064,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1%~5%);
UN3343,硝化甘油混合物,退敏的,液体的,易燃的,未另列明的(按质量含硝化甘油≤30%);
UN3357,硝化甘油混合物,退敏的,液体的,未另列明的(按质量含硝化甘油≤30%);
UN3379,退敏爆炸品,液体的,未另列明的。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3.闪点低于60OC高于35OC不助燃的液体不属于易燃液体
液体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视为不助燃:
(1)液体通过了适当的燃烧性试验(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2.5.2规定的助燃试验》;
(2)根据ISO2592:1973,其着火点大于100OC;
(3)它们是与水混合的溶液,按质量计含水量大于90%。
(三)包装类的确定
1.划分依据
易燃液体包装类的确定是依据该物质的闪点、初沸点和粘度进行划分的。
2.根据闪点和初沸点划分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Ⅰ类包装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低于23℃,沸点不高于35℃的液体;
Ⅱ类包装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低于23℃,沸点高于35℃的液体;
Ⅲ类包装易燃液体是指闪点高于或等于23℃但低于60℃的液体。
易燃液体包装类分类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3.根据闪点和粘性划分
(1)闪点低于23OC粘性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23OC的粘性易燃液体,如油漆、瓷釉、清漆、胶粘剂
和上光 剂,如符合以下条件,可划入包装类Ⅲ:
溶剂分离试验中纯净溶剂层分离不足3%;
该混合物或任何分离的溶剂都不满足第6.1类或第8类的标准;
粘度和闪点符合规定试验标准
(2)闪点等于或高于23OC,且不小于或等于60OC的粘性易燃物体
不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所含硝化纤维素不到20%(该硝化纤维素所含的氮元素按质量计不足12.6%)、包装容器不超过30L闪点等于或高于23OC,且小于或等于60OC的粘性易燃液体,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免除《国际危规》第4.1章、第5.2和第6.1章的关于标志、标记和包装试验的要求。但在运输文件中须包括以下声明:依照《国际危规》第2.3.3.5章运输。
4.根据运输温度划分
由于加温运输或交付而划分为易燃液体的物质包括在包装类Ⅲ中。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四、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
易燃气体的物质
(一)定义
第4类物质包括下列物质:
1.第4.1类——易燃固体
在运输所遇条件下,易于燃烧或易于通过磨擦可能起火的固体;易于发生强烈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固体和液体);在没有充分稀释的情况下有可能爆炸的固体退敏爆炸品。该类又分为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1)易燃固体:系指与火源短暂接触时易于点燃且火焰迅速蔓延的纤维状、粉末状、颗粒状或糊状物质。
(2)自反应物质:系指遇热不稳定的物质,甚至在没有空气的参与下容易产生激烈的放热分解,并可能产生有毒气体和蒸气。根据其危险程度,自反应物质分为A、B、C、D、E、F、G共7种类型。对于A类自反应物质,即使包装通过了检验,也不允许在此类包装中运输;对于G类,则不作为自反应物质;对于B~F类自反应物质的划定,与允许的单位包件的最大重量有关。分类是通过实验室试验得出的。
(3)固体退敏爆炸品:系指被水或醇类浸湿或被其他物质稀释后,形成均一的固体混合物来抑制其爆性质的爆炸性物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2.第4.2类——易自燃物质
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于自发升温或易于遇空气升温,然后易于起火的液体或固体物质。该类又分为引火性物质和自热物质。
(1)引火性物质:是指即使数量很少,与空气接触后5分钟之内即可着火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液体或固体)。这些物质是最容易自燃的。如UN1381磷。
(2)自热物质:是指除引火物质以外,在不供能量的情况下与空气接触易于自行发热和物质。这些物质只有在数量大(若干千克)、时间长(若干小时或若干天)的情况下才会着火。
3.第4.3类——遇水易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4类危险货物分类表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二)主要危险性和包装类
1.第4.1类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具有以下特征:
(1)需明火点燃。这类物质在常温条件下不易达到自燃温度,需要明火点着火以后,才能持续燃烧。
(2)高温条件下遇火星即燃。环境温度越高,物品越容易着火。
(3)粉尘有爆炸性。这些物质的粉尘因表面积大,与空气接触后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遇火星即会爆炸。
(4)与氧化剂混合能形成爆炸品。不少混合炸药就是把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
(5)忌酸性。有些易燃固体与酸类(特别是氧化性酸)反应剧烈,会发生燃烧爆炸。例如,萘遇浓硝酸反应猛烈会发生爆炸。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第4.1类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分类:
(1)非金属:
Ⅲ类包装:100mm计时段燃烧时间少于45s或燃烧速率≥2.2mm/s,且润湿段至少阻止燃烧4min。
Ⅱ类包装:100mm计时段燃烧时间少于45s或燃烧速率≥2.2mm/s,且火焰可通过润湿段。
(2)金属:
Ⅲ类包装:火焰在大于5min不超过10min内蔓延整个样品长度。
Ⅱ类包装:火焰在≤5min内蔓延整个样品长度。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2.第4.2类易自燃物质
该类物质的主要特征如下:
(1)不需受热和明火,会自行燃烧。这类物质暴露在空气中,与空气中的氧气接触,就会发生氧化反应,同时放出热量。由于反应的速度较快,放出的热量超过散发掉的热量,当热量积聚起来,使物质升到一定的温度时,就会引起燃烧。
(2)自燃点低。易自燃物质会自燃,除了它本身是可燃物品和与空气反应较快造成热量积聚两个条件外,最主要的原因是自燃点较低。自燃物质的自燃点一般都低于200℃。
(3)受潮后,会增加自燃的危险性。一旦受潮,产生的热量就会积聚不散,很容易发生自燃。
(4)接触氧化剂会发生爆炸。易自燃物质的还原性很强,在常温下,即能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反应。如果接触到氧化剂会发生强烈的氧化还原反应,产生爆炸的效果。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第4.2类易自燃物质包装类分类:
Ⅱ类包装:边长25mm立方体样品140℃下试验呈阳性。
Ⅲ类包装
a. 边长100mm立方体样品140℃下试验呈阳性,边长25mm立方体样品140℃下试验呈阴性,且物质在体积超过3m3的包装内运输。
b. 边长100mm立方体样品140℃下试验呈阳性,边长25mm立方体样品140℃下试验呈阴性,边长100mm立方体样品120℃下试验呈阳性且物质在体积超过450L的包装内运输。
c. 边长100mm立方体样品140℃下试验呈阳性,边长25mm立方体样品140℃下试验呈阴性且边长100mm立方体样品100℃下试验呈阳性。
阳性标准:24小时内样品中心温度比烘箱温度高60℃。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3.第4.3类遇水易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本项物质具有如下主要特性:
(1)遇水(受潮)会发生化学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和热量。
(2)遇到酸类或氧化剂时,发生的反应更为剧烈,危险性也更大。
(3)某些遇水燃烧物质遇水反应时,还能放出毒性很强的气体,人体接触后会立即引起中毒。
第4.3类遇水易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包装类分类:
Ⅰ类包装:物质与水发生剧烈反应且产生的气体自燃;或易与水反应,并在任一分钟内产生的易燃气体速率≥10L/kg;
Ⅱ类包装:易与水反应,并在1h内产生的易燃气体速率≥20L/kg;
Ⅲ类包装:与水缓慢反应,并在1h内产生的易燃气体速率≥1L/kg。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五、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一)定义
在《国际危规》中,第5类物质分为第5.1类氧化性物质和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1.第5.1类——氧化性物质
这些物质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能引起或促进其他物质燃烧。这些物质可能包含在一个物品里。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2.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它是含有两价的-O-O结构,可被认为是过氧化物氢的衍生物的有机物质,其中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原子团取代。有机过氧化物是遇热不稳定的物质,它可发热并自加速分解。与第4.1类中的自批应物质类似,有机过氧化物也分为A~G共7种类型。
任何有机氧化物经包装运输时,能引起爆轰或迅速燃爆,这种为A型,应禁止以该种包装形式按5.2类运输。能以5.2类运输的有机过氧化物分为B、C、D、 E、F型。G型可免除作为5.2类。不同的类型危险性不同,限定的包装净重不同,应通过包装来达到降低危险的目的,副标志和稀释剂要求也有不同。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二)危险性分类和包装类
1.第5.1 类氧化性物质的危险特性:
(1)在其分子组成中含有高价态的原子或过氧基。
(2)不稳定,受热易分解。
(3)化学性质活泼。
(4) 吸水性。
氧化剂一般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有的还具有腐蚀性,人吸入或接触可能发生中毒、灼伤现象。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第5.1 类氧化性物质的包装类分类(固态):
Ⅰ类包装:任何物质以样品对纤维素的重量比为4:1或1:1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小于溴酸钾和纤维素重量比为3:2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
Ⅱ类包装:任何物质以样品对纤维素的重量比为4:1或1:1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和纤维素重量比为2:3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并且未满足Ⅰ类包装的标准。
Ⅲ类包装:任何物质以样品对纤维素的重量比为4:1或1:1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和纤维素重量比为3:7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并且未满足Ⅰ类包装和Ⅱ类包装的标准。
非5.1项:任何物质以样品对纤维素的重量比为4:1或1:1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大于溴酸钾和纤维素重量比为3:7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第5.1 类氧化性物质的包装类分类(液态):
Ⅰ类包装:任何物质以该物质和纤维素重量比为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自发着火,或该物质和纤维素重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50%高氯酸和纤维素重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
Ⅱ类包装:任何物质以该物质和纤维素重量比为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或等于40%氯酸钠水溶液和纤维素重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和未满足Ⅰ类包装的标准。
Ⅲ类包装:任何物质以该物质和纤维素重量比为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或等于65%硝酸水溶液和纤维素重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和未满足Ⅰ类包装和Ⅱ类包装的标准。
非5.1项:任何物质以该物质和纤维素重量比为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大于65%硝酸水溶液和纤维素重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2.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的危险特性
有机过氧化物的特点:
(1)有机过氧化物比无机氧化剂更容易分解,有机过氧化物分解后的产物,几乎都是气体或易挥发的物质,再加上易燃性和自身供氧性,往往在分解时发生爆炸。
(2)对碰撞或摩擦敏感。
(3)有机过氧化物绝大多数是可燃物质,有的甚至是易燃物质。
(4)与其他物质易起危险反应。
(5)损害眼睛。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温度控制的几个概念
自加速分解温度(简称SADT)是指用于运输包件中的自反应物质或有机过氧化物可能发生自加速分解的最低温度。
确定有机过氧化物自加速分解温度的方法是根据环境温度、分解动力学、包装尺寸及物质与包装的热传递性能诸多因素测定的。
控制温度:是有机过氧化物可以安全运输的最高温度。
应急温度:万一失去温度控制时,必须实施应急措施,应实施应急措施时的最高温度。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六、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一)定义
1.第6.1类——有毒物质
这些物质如吞咽、吸入或与皮肤接触易造成死亡,严重伤害或损害人体健康。对毒性的衡量指标一般用小型哺乳动物的半致死量(LD50)浓度(LC50)表示,指一次染毒后引起半数动物死亡的剂量或浓度,同时根据中毒的类型,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亚急性中毒。
2.第6.2类——感染性物质
感染性物质是那些已知或一般有理由相信含有病原体的物质。病原体是指会使人或动物感染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生物、真菌)和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1)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是从活体取得的,根据可能有特别许可证发放要求的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制造或发放的,并用于预防、治疗或诊断人或动物的疾病,可用于此类活动有关的开发,实施或调查目的的产品,生物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诸如疫苗等成品或半成品。
(2)培养物(实验室原培养物)
培养物(实验室原培养物)是为了提高病原体体浓度而将其扩大成繁殖过程的产物,这样能提高接触该病原体的感染的危险性。本定义指的是为故意产生病原体面准备的培养物,并不包括用于诊断和临床的培养物。
(3)基因重组的微生物和生物
基因重组的微生物和生物指的是遗传物质已经通过遗传工程,有目的地以非自然方式进行改变的一些微生物和生物。
(4)医疗或临床废弃物
医疗或临床废弃物指的是从类或动物的医疗中或生物研究中产生的废料。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二)危险性分类和分类方法
1.第6.1类——有毒物质
(1)经中吞咽、皮肤接触和吸入粉尘、烟雾的分类标准
有毒物质分类标准见下表。
有毒物质分类标准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如果一种物质经两种或多种致毒途径试验所得结果显示不一致时,使用试验中显示最高危险性的一种来确定包装类。 符合第8类标准,并且其吸入粉尘或烟雾的毒性(LC50)达到包装类I的物质,如果其口服或皮肤接触毒性至少属于包装类I或包装类II的范围,只能被确定为第6.1类,反之适用时可确定为第8类。
(2)含有毒性蒸气的液体分类标准
含有毒性蒸气的液体分类标准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3)混合物
如果混合物只含有一种活性成分,而且该成分的LD50是忆知的,在没有可靠的有关交付运输的实际混合物的相关毒性数据时,口服或皮肤接触LD50值可用以下方法获得:如果混合物含有一种以上的活性成分,有三种可能的方法用于确定混合物的口服或皮肤接触LD50值。最好的方法是设法从有关交付运输的实际混合物中取得可靠的急性口服LD50值和皮肤接触性口服LD50值数据。如果得不到可靠的准确数据,可用以下两种方法的一种: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①将配置品按照混合物的最危险成分类,假设该成分在混合物中的浓度等于所有活性成分的浓度总和;
②应用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C=成分A,B…Z在混合物中的百分比浓度;
T=成分A,B…Z的急性口服LD50值;
TM=混合物的急性口服LD50值。 注:这个公式也可用于皮肤接触毒性口服LD50值,只要关于所有成分的此类燃料可得到。此公式的使用并没有考虑任何毒性强化或防护性现象。 如果不知道农药的急性口服LD50值或皮肤接触的LD50值,但知道其活性物质的LD50值,其制剂的LD50值也可用上述方法获得。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 (4)农药
许多普通农药的值可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化学品安全程序《关于农药危险性分类的建议和指南》(WHO,1211日内瓦27,瑞士)的最新版本获得。
2.第6.2类——感染性物质
该类特由于其特殊的危险性,不适用其他危险货物三个包装类的分类,而是分为感染性物质、生物制品、基因重组的微生物和生物、医疗或临床废弃物、受感染动物共5个小类。
注;公司目前禁止接运第6.2类感染性物质。 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