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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注意事项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财税[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部分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现就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并提醒如下,请相关纳税人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和核算准备工作:
一、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广播影视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二、营改增纳税人差额征收规定基本取消
2013年8月1日起,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提供其他营改增服务的差额扣除征税政策全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2013年8月1日前发生的相关业务,请纳税人及时取得扣除凭证,在2013年7月所属期(2013年8月申报期)申报扣除。2013年8月所属期开始,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其他相关应税服务不再执行差额扣除政策。
三、运输费用“征3%抵7%”规定取消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前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征税),在规定的认证抵扣期限内可以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取得的由税务机关2013年8月1日后代开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票面注明的税率和税额(票面税率3%)据实抵扣。(对于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铁路运输业营改增之前,仍可暂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应征消费税车辆不得抵扣规定取消
2013年8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仍不得抵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7日
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的提醒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为了及时掌握和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江苏省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作为对税负上升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和“营改增”效应分析的重要依据。《税负变化表》的具体内容、填报规则及报送方式等,请详见《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的通知》(苏财税【2012】45号)。企业在填报时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国税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电话咨询。
附: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的通知》(苏财税【2012】45号,含表式及填报说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