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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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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医用气体源与汇 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Ⅰ 医疗空气 Ⅱ 器械空气 Ⅲ 牙科空气 4.2 医用氧气供应源 Ⅰ 一般规定 Ⅱ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 Ⅲ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源 Ⅳ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供应源 Ⅴ 医用分子筛(PSA)制氧机供应源 Ⅵ 对其它专业的要求 4.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 4.4 医用真空汇 Ⅰ 医用真空汇 Ⅱ 牙科用真空汇 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Ⅰ...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4 医用气体源与汇 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Ⅰ 医疗空气 Ⅱ 器械空气 Ⅲ 牙科空气 4.2 医用氧气供应源 Ⅰ 一般规定 Ⅱ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 Ⅲ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源 Ⅳ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供应源 Ⅴ 医用分子筛(PSA)制氧机供应源 Ⅵ 对其它专业的要求 4.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 4.4 医用真空汇 Ⅰ 医用真空汇 Ⅱ 牙科用真空汇 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Ⅰ 一般规定 Ⅱ 独立真空机组 Ⅲ 共用医用真空机组 Ⅳ 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 Ⅴ 射流式排放系统 4.6 医用气体储存库 5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5.1 管材与管件 5.2 管道设置 5.3 阀门与设置 5.4 其它管道附件 5.5 医用气体颜色和标识 6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6.1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 Ⅰ 医用压缩气体和真空的终端组件 Ⅱ 麻醉废气排放终端组件 6.2 医用气体低压软管组件 6.3 医用供应设备 6.4 设置规定 7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7.1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 7.2 医用气体计量 7.3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 Ⅰ 一般规定 Ⅱ 监测及数据采集 7.4 医用气体传感器 8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8.1 一般规定 8.2 医用压缩空气供应 8.3 医用氧气供应 9 医用气体设计计算 9.1 一般规定 9.2 气体流量计算与规定 9.3 管路阻力损失 10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10.1 一般规定 10.2 医用气体管道安装 10.3 医用气源站安装及调试 Ⅰ 医用压缩空气站安装及调试 Ⅱ 医用真空站安装及调试 Ⅲ 医用液氧贮罐站安装及调试 Ⅳ 医用分子筛(PSA)制氧站安装及调试 Ⅴ 医用气体汇流排间安装及调试 11 医用气体系统测试与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2 施工中进行的检验测试 11.3 医用气体工程系统的验收 附录 A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要求(资料性附录) 附录 B 医用气体的流量计算用表(资料性附录) 附录 C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测试方法 附录 D 医用气体低压软管组件测试方法 附录 E 医用供应设备机械强度测试方法 附录 F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主要记录 本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用词说明 引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名录 附:条文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 2 Terms and definitions 3 General Requirements 4 Supply System for Medical Gases 4.1 Supply System for Air Ⅰ Medical Air Ⅱ Instrument Air Ⅲ Dental Air 4.2 Supply System for Medical Oxygen Ⅰ General Ⅱ Bulk Cryogenic Liquid Source for Medical Oxygen Ⅲ Manifolds for Medical Cryogenic Liquid Container Ⅳ Manifolds for Medical Oxygen Cylinder Ⅴ Medical Oxygen Concentrators (PSA) Ⅵ Requirements for Other Specialty 4.3 Supply System for Medical N2/ CO2/ N2O/Mixed Gases 4.4 Supply System for Medical Vacuum Ⅰ Medical Vacuum Plant Ⅱ Dental Vacuum Plant 4.5 AGSS or Waste Respiratory Gas Disposal System Ⅰ General Ⅱ Dedicated Vacuum Plant Ⅲ Combined Plant with Medical Vacuum Ⅳ Dedicated Blower Ⅴ Venturi System 4.7 Storage for Medical Gases 5 Medical Gas Pipings and Accessories 5.1 Material and fittings 5.2 Piping Design Requirement 5.3 Valves and Design 5.4 Other Piping Accessories 5.5 Colour and Labeling for Medical Gases 6 Medical Gas Supply Units 6.1 Terminal Assemblies for Medical Gases Ⅰ Terminal Unit for Compressed Medical Gases and Vacuum Ⅱ Terminal Unit for AGSS Disposal System 6.2 Low-pressure Hose Assemblies for Use With Medical Gases 6.3 Medical Supply Units 6.4 Design Requirement 7 Montoring and Alarm for Medical Gas System 7.1 Alarm for Medical Gas System 7.2 Measurements for Medical Gases 7.3 Central Montoring and Alarm for Medical Gas System Ⅰ General Ⅱ Montorning and Data Collection 7.4 Sensors for Medical Gases 8 Supply for Oxygen Hyperbaric Chamber 8.1 General 8.2 Supply for Medical Compressed Air 8.3 Supply for Medical Oxygen 9 Design and Calculation for Medical Gases 9.1 General 9.2 Flow Calculation and Requirements 9.3 Pressure Loss for Pipings 10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for Medical Gases 10.1 General 10.2 Installation for Medical Gas Pipes 10.3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for Equipment in Medical Gas Supply Station Ⅰ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for Equipment in Compressed Air Supply Station Ⅱ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for Equipment in Medical Vacuum Supply Station Ⅲ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for Equipment in Bulk Cryogenic Liquid Medical Oxygen Supply Station Ⅳ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for Equipment in Medical Oxygen Concentrators (PSA) Room Ⅴ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for Equipment in Medical Gas Manifolds Room 11 Test and Verification for Medical Gas System 11.1 General 11.2 Test for Installer 11.3 Verification for Medical Gas Engineering System Appendix A Design for Terminal Assemblies for Medical Gases (Informative Appendix) Appendix B Table for flow for Medical Gases (Informative Appendix) Appendix C Test Methods for Terminal Assemblies for Medical Gases Appendix D Test Methods for Low-pressure Hose Assemblies for Use With Medical Gases Appendix E Test Methods for Medical Supply Units Appendix 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Record for Medical Gases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医院建设的需要,规范与提高医院集中供应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水平,使之达到安全、可靠、技术经济指标合理,运行、管理与维护方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参照国际通用标准与作法,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集中供应医用气体工程。医院试验类建筑内的医用气体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各医疗机构应按相应的医疗科目和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选择并建设所需的若干医用气体子系统。 1.0.4 医用气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有生产许可证明并通过相关的检验或检测。 1.0.5 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应统筹考虑,合理选择、优化系统,其技术参数与要求均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 1.0.6 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医用气体 medical gas 用于麻醉、治疗、诊断或预防用途,作用于病人或医疗器械的单一或混合成份气体。本规范规定的医用气体均由医用管道系统集中供应。 2.0.2 医用气体(管道)系统 medical gas pipeline system 指一个完整的系统,包含气源系统、监测和报警系统及设置有阀门、终端组件的管道分配供应系统。 2.0.3 医疗空气 medical air 经压缩、净化的空气,由医用空气管道系统提供并作用于患者。主要成分是一定比例的氧和氮,并限定了污染物的浓度。 2.0.4 器械(用)空气 instrument air 经压缩、净化的空气,由医用空气管道系统提供,为外科工具提供动力。主要成分是一定比例的氧和氮,并限定了污染物的浓度。 2.0.5 医用合成空气 synthetic air 由医用氧气、医用氮气按照氧含量为21%的比例混合而成。经医用管道系统集中供应,可用作替代医疗空气的气体。 2.0.6 医用真空 medical vacuum 由医用真空管道系统集中供应,为排除病人体液、污物与治疗用途液体而设置的负压系统。本规范采用真空压力度量。 2.0.7 医用氧气 medical oxygen 主要成分是氧并限定了污染物的浓度,用于缺氧的预防和治疗。其品质应符合国家药典的规定要求。 2.0.8 医用富氧空气 medical oxygen-enriched air 通过医用分子筛(PSA)制氧机从环境空气中分离氮气后产生的浓缩含氧气体。 2.0.9 医用氮气 medical nitrogen 主要成分是氮,用于外科工具的动力载体或与其它气体混合形成医疗用途的气体。 2.0.10 医用二氧化碳 medical carbon dioxide 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碳,用于手术检查充气和呼吸兴奋等。其品质应符合国家药典的规定要求。 2.0.11 医用氧化亚氮 medical nitrous oxide 主要成分是氧化亚氮,为吸入麻醉镇痛药物。其品质应符合国家药典的规定要求。 2.0.12 医用氦气 medical helium 主要成分是氦并限定了污染物的浓度,与氧气混合用于呼吸扩张等。 2.0.13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 anaesthetic gas scavenging system 麻醉设备运行中,从病人呼吸循环回路释放出气体的清除排放系统。 从功能上讲,一个完整的麻醉废气排放系统由传输、接收和处理系统三部分组成。 2.0.14 单一故障(状态) single-fault condition 设备内只有一个安全方面的防护措施发生故障,或只出现一种外部异常情况的状态。即设备或机组中单个部件发生故障,或者单个支路中的设备与部件发生故障的情况。 2.0.15 生命支持区域 life support area 病人进行创伤性手术或需要通过电子监护设备在线监护的特定区域。该区域内的病人需要一定时间稳定后才能离开,如手术、复苏、抢救、重症监护、心导管、产房等。 2.0.16 区域阀门 area valve 将指定区域内的气体终端或终端使用设备与管路其它部分切断分隔开的阀门。主要用于紧急情况隔离等。 2.0.17 终端组件 terminal unit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输出口(真空吸入口)组件,由操作者连接或断开,并具有特定气体的唯一专用性。 2.0.18 低压软管组件 low-pressure hose assembly 适用于医用气体压力在1.4MPa以下的带有永久性输入和输出专用气体接头的软管组合体。 2.0.19 直径限位的安全制式接头(DISS接头) diameter-index safety system connector 具有气体专用特性,直径各不相同的、分别与各气体设施匹配的专用内、外接头组件。 2.0.20 专用螺纹制式接头(NIST接头) non-interchangeable screw-threaded connector 具有气体专用特性,直径与旋向各不相同的、分别与各气体设施匹配的专用内、外螺纹接头组件。 2.0.21 管接头限位的制式接头(SIS接头) sleeve-index system connector 具有气体专用特性,插孔各不相同的、分别与各气体设施匹配的专用内、外管接头组件。 2.0.22 医用供应设备 medical supply unit 配备在医疗服务区域内,可提供医用气(液)体、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电源、通讯等的不可移动装置。 2.0.23 焊接绝热气瓶 welded insulated gas cylinder 在内胆与外壳的夹层之内包扎绝热材料,并使其处于真空状态的用于储存低温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小于等于-50℃的气体)的气瓶。 2.0.24 医用氧舱 medical hyperbaric chamber 在压力环境下利用医用氧进行治疗的一种舱体设备。本规范中氧舱是指符合《医用氧气加压舱》GB/T19284和《医用空气加压氧舱》GB/T12130标准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2.0.25 硬钎焊 solder brazing 钎焊:即采用比母材熔点低的金属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化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毛细作用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实现连接焊件的方法。使用熔点高于450°C的钎料进行的钎焊为硬钎焊,与熔点小于450°C的软钎焊相比具有更高的接头强度。 2.0.26 承插焊接 socket weld 管道深入管帽或法兰内,连接处形成角焊缝的焊接方式。主要用于小口径阀门和管道、管件和管道焊接或者高压管道、管件的焊接。 2.0.27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成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以及管道特殊件等。 2.0.28 气体汇流排 gas manifold 气体汇流排是将数个气瓶分组汇合后进行减压,通过管道输送气体至使用终端的系统设备。主要用于中小型气体供应站以及其它适用场所。 3 基本规定 3.0.1 医用气体的品质应满足表3.0.1要求。 医用气体品质要求 表3.0.1 气体种类 主要成份纯度 油 mg/m³ 水 mg/ m³ CO mg/m³或10-6(v/v) CO2 mg/m³ NO和NO2 10-6(v/v) SO2 10-6(v/v) O2 10-6(v/v) CH4 10-6(v/v) H2 10-6(v/v) 颗粒物 气味 备注 医疗空气 ≤0.1 ≤575(标态露点-23℃) ≤5 ≤900(≤500 10-6v/v) ≤2 ≤1 ≤5μm 无 器械空气 ≤0.1 ≤50(标态露点-46℃) - - - - ≤5μm 无 牙科空气 ≤0.1 ≤780(标态露点-20℃) ≤5 ≤900(≤500 10-6 v/v) ≤2 ≤1 ≤5μm 无 合成空气 - - ≤50(标态露点-46℃) - - - - ≤5μm 无 氧21%,氮79% 富氧空气 ≥93.0%O2 ≤0.1 ≤575(标态露点-23℃) ≤5 ≤300 (10-6 v/v) ≤2 ≤1 ≤5μm 无 医用氧气 ≥99.5%O2 ≤50(标态露点-46℃) 无 未列出参数见国家药典 氮气 ≥99.99% N2 ≤50(标态露点-46℃) ≤5 ≤10 - - ≤5 ≤5 ≤15 ≤5μm 无 二氧化碳 ≥99.0% CO2 未列出参数见国家药典 氧化亚氮 ≥99.0% N2 O ≤50(标态露点-46℃) - 未列出参数见国家药典 氧化亚氮/氧气混合气 - - ≤50(标态露点-46℃) - - - - - 氧化亚氮50%,氧气50% 氦气 ≥99.99% He ≤50(标态露点-46℃) ≤1 ≤1 - - ≤5 ≤1 ≤7 ≤5μm 无 氦气/氧气混合气 - - ≤50(标态露点-46℃) - - - - ≤5μm 无 氧<30% 3.0.2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处的参数应符合表3.0.2要求。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处的参数要求 表3.0.2 医用气体种类 使用场所 额定压力 (kPa) 典型使用流量 (l/min) 设计流量 (l/min) 测试流量 (l/min) 医疗空气 手术室 400 20 40 80 重症病房、新生儿、 高护病房 400 60 80 80 其它病房床位 400 10 20 80 器械空气、氮气 骨科、神经外科手术室 700 350 350 350 医用真空 大手术 40(300mmHg 真空压力) 15-80 80 80 小手术、所有病房床位 40(300mmHg 真空压力) 15-40 40 40 氧气 手术室和用N2O进行麻醉的用点 400 5-10 100 100 所有其它病房用点 400 5 10 40 氧化亚氮 手术、产科、所有病房用点 400 5-10 15 40 氧化亚氮/氧气 混合气 LDRP(待产、分娩、恢复、产后) 室用点 310-400 5-10 275 275 牙科、所有其它病房床位 400 5-10 20 40 氦气/氧气混合气 重症病房 400 40 100 100 二氧化碳 手术室、造影室、腹腔检查用点 400 5 20 80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 手术室、麻醉室、ICU用点 15(113mmHg 真空压力) 50-80 50-80 50-80 注:400kPa气体压力允许偏差为+100kPa ,700kPa气体压力允许偏差为+300kPa,。 3.0.3 牙科气体在牙椅处的参数应符合表3.0.3要求。 牙科气体在牙椅处的参数要求 表3.0.3 医用气体种类 位置 额定压力 (kPa) 使用压力 (kPa) 典型使用流量 (l/min) 设计流量 (l/min) 测试流量 (l/min) 牙科空气 牙科椅 550 300 50 50 50 牙科真空 牙科椅 15(113mmHg 真空压力) 300 300 300 注:1、气体流量的需求视牙椅具体型号的不同有差别。 2、氧化亚氮/氧气混合气作为牙科气体选择性设置,参数要求见表3.0.2。 3.0.3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要求见附录A。 4 医用气体源与汇 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I 医疗空气 4.1.1 一般规定 4.1.1.1 医疗空气可以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供应,其品质应满足本规范第3.0.1条的规定。 4.1.1.2 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如共用压缩机组,则系统压力露点温度应满足本规范第3.0.1条器械用空气的规定。 4.1.1.3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场所。 4.1.1.4 医疗空气机组一般包括进气消音器、压缩机、后冷却器、压缩空气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 4.1.1.5 医疗空气机组应设置至少一台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4.1.1.6 医疗空气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供气。 4.1.1.7 机组应设有防倒流装置,能自动阻止压缩气体回流至停止运行的压缩机。 4.1.2 压缩机类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空气压缩机宜选用无油润滑类型; (2) 选用油润滑压缩机时,压缩机的选型应满足设备的最小加载时间要求,否则机器应安装有油加热器; (3) 医疗空气机组宜使用同一机型的压缩机。 4.1.3 压缩机进气应满足下列条件。 4.1.3.1 进气口应设在远离污染的地方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外进气口离本建筑物的门、窗、进排气口或其它开口的距离应大于3米,且高于室外地面5米; (2) 室内进气口应确保室内空气质量同等或优于室外,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该质量的空气应能连续供应; (b) 进气点不应设在电机风扇或传送皮带的附近位置。 4.1.3.2 进气管应采用防腐金属材料,并按设备要求配备进气过滤器。 4.1.3.3 如多台压缩机进气合用进气管,该管径应保证总进气流量要求。每台压缩机进气端应设置隔离措施; 4.1.3.4 室外进气口应有保护措施并耐腐蚀。 4.1.4 后冷却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后冷却器作为压缩机部件时,每台压缩机均应配置; (2)独立后冷却器应至少配置两台,且最大流量的单台后冷器故障时,其余后冷器应满足设计流量; 4.1.5 储气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或相应国际标准; (2)应使用防腐材料或进行防腐处理; (3)应设有安全阀、压力显示,且应安装自动与手动排水阀门; 4.1.6 医疗空气后处理系统应满足下列条件。 4.1.6.1 医疗空气干燥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设计流量内医疗空气露点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0.1条的规定; (2)应设有备用医疗空气干燥机,常用与备用干燥机均应能满足系统计算流量。 4.1.6.2 医疗空气过滤器及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安装在医疗空气机组减压阀的进气侧; (2)应设有不少于两级的过滤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1μm且效率应大于98%; (3)每级过滤应设有备用过滤器,常用与备用过滤器均应能满足系统计算流量; (4)过滤系统的末级宜设置细菌过滤器; (5)每个医疗空气过滤器应设有滤芯寿命监视措施。 4.1.6.3 医疗空气机组中如使用了一氧化碳转换为二氧化碳的装置,可适当放宽第4.1.3.1条的要求。 4.1.6.4 医疗空气机组如使用含油压缩机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压缩机出气侧应设油过滤器且应安装滤芯寿命监视仪表; (2) 医疗空气过滤器末级应设活性炭过滤器并有备用。 4.1.7 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4.1.7.1 每台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干燥机、过滤器间均应设阀门,储气罐应有备用或安装旁通。 4.1.7.2 压缩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为柔性连接。 4.1.7.3 医疗空气减压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4.7条的规定。 4.1.7.4 医疗空气机组气源出口应安装总阀门,并在其进气侧设气体取样口。 4.1.8 控制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气源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逐台自动投入运行; (2) 压缩机自动切换控制应能满足运行时间的均匀分配; (3) 每台压缩机应设独立的继电器或其它控制电源; (4) 控制回路应确保某一台压缩机故障停机时不影响其它压缩机的运行; (5) 断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自动启动; (6) 吸附式干燥机宜使用压力露点控制再生方式。 4.1.9 医疗空气机组控制面板应设有每台压缩机的运行指示;机组内应有运行时间指示。 4.1.10 其它相关要求 (1) 压缩机进气口如设在站房内时,医疗空气机组不得与医用真空汇、牙科真空汇及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在同一站房内。 (2) 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800mm的维修通道。 (3) 每台压缩机、干燥机应根据设备或安装位置的要求采取防震措施,机房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要求。 (4) 机房内应有通风或空调措施,机房内温度不应超过机器允许的环境温度。 (5) 医疗空气机组的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 (6) 其它要求应符合《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规定。 II 器械空气 4.1.11 一般规定 (1) 器械空气品质应满足本规范第3.0.1条的规定。 (2)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机组组成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规定。 (3)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不应与医疗空气共用压缩机组。 (4) 非独立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吹扫、非医疗气动工具、密封门等的驱动; (5) 器械空气机组应至少设一台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仍应能满足最高设计流量。 (6) 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供气。 (7) 机组内应设有防倒流装置,阻止压缩气体回流至不运行的压缩机。 4.1.12 器械空气的压缩机出口压力不应小于0.9MPa。 4.1.13 空气后处理系统应满足下列条件。 4.1.13.1 器械用空气干燥机应设有备用,常用与备用干燥机均应能满足系统计算流量需求。 4.1.13.2 过滤器及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机组如使用有减压装置,则器械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机组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2) 应设两级或两级以上过滤,系统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μm且效率应在98%以上; (3) 每级过滤应设有备用过滤器,常用与备用过滤器均应能满足设计流量需求; (4) 每个器械空气过滤器应有滤芯寿命监视措施; (5) 如使用含油压缩机,器械空气过滤器末级应设活性炭过滤器。 4.1.14 其它规定 (1) 后冷却器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规定; (2) 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规定; (3) 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规定; (4) 控制系统与运行显示符合本规范第4.1.8-4.1.9条规定。 4.1.15 其它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10条规定。 III 牙科空气 4.1.16 一般规定 (1) 牙科空气品质应满足本规范第3.0.1规定。 (2) 牙科用空气机组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 (3) 牙科用空气压缩机可不设备用,当牙床超过5个时压缩机不宜少于两台。 4.1.17 牙科空气机组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规定。 4.1.18 牙科空气用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小于0.6MPa。 4.1.19 不少于两台空气压缩机的牙科空气机组,控制系统与运行显示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1)-(5)款及第4.1.9条的规定。 4.1.20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 4.1.21 其它规定 (1) 压缩机进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 (2) 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规定; (3) 储气罐排气侧宜设湿度计及含油量显示装置。 4.1.22 其它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10条(1)-(4)及(6)款的规定。 4.2 医用氧气供应源 Ⅰ 一般规定 4.2.1 医院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设置医用氧气供应源。 4.2.2 医用氧气供应源应能供给满足本规范3.0.1条规定的医用氧气。 4.2.3 医用氧气供应源由医用氧气气源、止回阀、过滤器、减压装置及压力监视报警装置组成。 4.2.4 医用氧气气源应包括至少三个独立气源,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主气源及备用气源,其每一组均应满足总供氧流量需求; (2) 备用气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 (3) 应设有应急备用气源,当主气源及备用气源无法供应时,可自动或手动切换到应急备用气源并满足规定的需求量。 4.2.5 医用氧气主气源应设置或储备3天(宜为一周)以上用气量,备用气源应设置或储备24小时以上用气量,应急备用气源应至少保证生命支持区域4小时以上的用气量。 4.2.6 医用氧气供应源根据供应与需求模式,可设为医用液氧贮罐、医用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和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医用分子筛(PSA)制氧或混合供应方式的气源。医用氧气应急备用气源不宜采用医用液氧贮罐或氧气焊接绝热气瓶提供,宜为氧气钢瓶汇流排方式供应。 4.2.7 医用氧气供应源减压装置、阀门等管道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4.2.8 医用氧气供应源过滤器应安装在氧气减压装置之前,过滤精度为50μm。 4.2.9 医用氧气汇流排应使用工厂制成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高压端的汇流排阀门,不应使用快开阀门。 (2) 各种医用氧气汇流排的减压装置,应满足本规范5.4.4及5.4.7条的规定。 (3)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汇流排的控制电源,应使用安全低压电源。 (4)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保证连续供气。 4.2.10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 4.2.11 医用氧气的各种排气放散管均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Ⅱ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 4.2.12 医用液氧贮罐气源一般由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减压装置等组成。 4.2.13 医用液氧贮罐应同时设有安全阀和防爆膜等安全措施。 4.2.14 汽化器宜选用空温式汽化器。汽化器应设置为可切换的两组,每组均应能满足最大供氧流量。 4.2.15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宜设不少于两个医用液氧贮罐并能切换使用。使用单个医用液氧贮罐时应设有备用汇流排,其汇流排系统应符合本规范4.2节Ⅲ、Ⅳ的规定。 4.2.16 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的各供应支路应设防回流措施。医用液氧输送和供应的管路上,两个阀门之间可能积存液氧的管段必须设置安全阀。 4.2.17 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及减压装置应设于空气流通场所。 4.2.18 医用液氧贮罐的充灌接口应设防错接设施。 4.2.19 医用液氧贮罐的充灌口应设置在安全、方便位置,并有保护设施。 4.2.20 医用液氧贮罐与周围环境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2.20的规定。 医用液氧贮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m) 表4.2.20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最小间距(m) 液氧总储量≤20t 液氧总储量>20t 医院实围墙 1.5 3.0 公共人行道 3.0 5.0 无门窗的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外边 有门窗的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外边 5.0 8.0 变电站、停车场、办公室、食堂、棚屋等 排水沟、坑、暗渠 通风口、地下系统开口、压缩机吸气口 架空可燃气体管道、燃气吹扫管、少量可燃物 不多于4吨LPG贮罐 7.5 公共集会场所 10.0 15.0 铁路 生命支持区域(包括楼内距离) 15.0 15.0 木结构建筑 4吨以上LPG贮罐、DN50以上燃气管道法兰 一般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Ⅲ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源 4.2.21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气源包括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汽化器。输氧量不超过5m3/h时可不设汽化器。 4.2.22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作为主气源时,宜设置两组数量相同的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并应能自动切换使用。每组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应满足最大用氧流量且不得少于2只。 4.2.23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输氧量超过5m3/h时每组气瓶均应设有汽化器,汽化器宜为空温式。 4.2.24 汇流排与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的连接应有防错接措施。 Ⅳ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供应源 4.2.25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气源应根据医院最大需氧量及操作人员班次确定汇流排容量。 4.2.26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作为主气源时,宜为两组相同的医用氧气钢瓶并能自动切换使用。 4.2.27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材料应为铜及铜合金。 4.2.28 汇流排与医用氧气钢瓶的连接应有防错接措施。 Ⅴ 医用分子筛(PSA)制氧机供应源 4.2.29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生产的医用富氧空气必须满足本规范第3.0.1条的品质规定。 4.2.30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一般由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过滤器和调压器等组成,必要时可包括增压机组。 (1)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一般由空气压缩机、空气储罐、干燥设备、分子筛吸附器、缓冲罐组成,并应满足本规范4.1节中相关部分的要求; (2) 增压机组一般由富氧空气增压机、富氧空气储罐组成; (3) 分子筛吸附器的排气口应安装消音器。 4.2.31 空气压缩机进气口应满足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 4.2.32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氧气纯度及水分、一氧化碳等杂质含量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其各成份分析仪纯度误差应低于±0.1%。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还应设置有气体取样口。 4.2.33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应设有设备运行监控和报警系统,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氧气纯度及水分、一氧化碳等杂质含量监控和报警系统,并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4.2.34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的各供应支路应设防回流措施。 4.2.35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备用机组或满足本规范第4.2.5条及4.2节Ⅱ-Ⅳ规定的备用气源,分子筛制氧机主供应源及备用气源均应按医院最大需求流量进行设计。 4.2.36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必须设有满足本规范第4.2.5条规定的应急备用气源,应急备用气源应符合本规范4.2节Ⅳ的规定。 4.2.37 当医用富氧空气纯度低于93%时必须能自动将医用分子筛制氧机隔离,并切换到备用或应急备用氧气源。 4.2.38 医院不应设置将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产出的富氧空气充入高压气瓶的系统。 4.2.39 医用富氧空气供应系统出口应具有气体品质可追溯性;医用富氧空气宜单独设置供应管路。 Ⅵ 对其它专业的要求 4.2.40 医用氧气供应源站房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纳入医院总体设计中。 4.2.41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应设置在独立或毗连的建筑物内。医用氧气汇流排间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 4.2.42 医用氧气气源站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与其它建筑、构筑物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无门、窗、洞的防火墙,该站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门。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 4.2.43 输氧量超过60m3/h的医用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建筑、构筑物毗连时应满足本规范第4.2.42条的规定。 4.2.44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医用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开。 4.2.45 医用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至少等于车辆的全长。 4.2.46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间不应与医用空气压缩机、真空系统或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设在同一房间内。 4.2.47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间、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供应间内氧气贮量不宜超过24h用氧量。其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地坪应平整、耐磨、防滑、受撞击不产生火花,并应有防止瓶倒的设施。 4.2.48 医用氧气(包括液氧、富氧空气)的设备、管道等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2.49 医用氧气供应源的电力供应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医用富氧空气供应源及其备用机组的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 4.2.50 医用氧气供应源给排水、照明、电气要求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规定。 4.2.51 医用液氧贮罐站应设防雷接地,接地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4.2.52 富氧空气储罐及医用液氧贮罐本体应有标识和警示标志,周围应设安全标识,液氧站宜设单独围栏或围墙。 4.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 4.3.1 医院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情况设置这些气体的供应源,并保证连续3天以上(宜为一周以上)的供气量。 4.3.2 医院的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应根据医院最大需求量及操作人员班次确定汇流排容量。 4.3.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汇流排宜设置为两组数量相同的医用气瓶,并能自动切换使用。每组气瓶均应满足最大用气流量; (2) 气体供应源减压装置应符合本规范5.4节中相关规定; (3) 气体供应源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之前,过滤精度为50μm; (4) 汇流排与医用混合气体钢瓶的连接应有防错接措施。 4.3.4 医用气体汇流排应使用工厂制成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含有氧气成份的医用气体钢瓶汇流排材料应使用铜及铜合金; (2) 含有氧气气体的汇流排高压端阀门,不应使用快开阀门。 (3) 各种医用气体汇流排的减压装置,应满足本规范5.4.4及5.4.7条的规定。 (4) 含有氧气气体汇流排的控制电源,应使用安全低压电源。 (5) 二氧化碳、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应有防结冰措施。 (6) 各种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保证连续供气。 4.3.5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各种排气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含氧气体放散管应远离火花散放点。 4.3.6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4.3.7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开。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 4.3.8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设在建筑物内时,通风次数不应少于8次/小时。 4.3.9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站房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纳入医院总体设计中。保证排放的医用废气不对医院及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4.4 医用真空汇 I 医用真空汇 4.4.1 一般规定 (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P3、P4生物实验室、放射性沾染场合。 (2) 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设置为独立真空汇系统。 (3) 非P3、P4类试验室用真空汇与医用真空汇共用时,储气罐与实验室总汇集管之间应设独立的阀门及真空除污罐。 (4) 医用真空汇一般包括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 (5) 医用真空汇应至少设置一台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故障时其余真空泵仍应能满足设计流量。 (6) 医用真空汇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7) 应设有防倒流装置,阻止真空回流至不运行的真空泵。 (8) 医用真空汇如安装有细菌过滤器,应符合本规范5.4节的有关规定。 4.4.2 真空泵宜为同一种类型。 4.4.3 医用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以下规定: 4.4.3.1 排气口位置应满足: (1) 不应与压缩空气进气位于同一高度; (2) 应位于室外,且离开建筑物的门窗、其它开口及压缩空气进气口3米以上; (3) 季风风向、附近建筑、地形或其它因素不得阻碍排气口气体的发散,排气口的气体不得被转移至其它工作区域。 4.4.3.2 排气管口应有保护措施并耐腐蚀。 4.4.3.3 排气管道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污阀。 4.4.3.4 如多台真空泵排气合用总排气管时,该管径应保证设计排气量并设有每台真空泵排气的隔离措施。 4.4.3.5 真空泵的排气应符合医院卫生环境标准要求。 4.4.4 真空罐应设真空压力显示及排污阀。 4.4.5 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台真空泵、真空罐、过滤器间均应设阀门或止回阀。真空罐应设备用或安装旁通; (2) 真空泵与进气管及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3) 医用真空汇进气口宜设置总阀门; (4) 真空罐进气口之前宜设置真空除污罐,并符合本规范5.4节的有关规定。 4.4.6 真空控制系统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真空汇的每台真空泵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 (2) 真空泵自动切换控制应能满足运行时间的均匀分配; (3) 每台真空泵应设独立的继电器或控制电源; (4) 控制回路应确保某一台真空泵故障停机时不影响其它真空泵的运行; (5) 断电恢复后真空泵应能自动启动。 4.4.7 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设有每台真空泵运行指示及运行时间显示。 4.4.8 其它相关要求 (1) 真空汇四周应留有不小于800mm的维修通道。 (2) 每台真空泵应根据设备或安装位置的要求采取防震措施,机房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规定。 (3) 机房内应设置合适的通风或空调措施,机房内温度不应超过机器允许的环境温度。 (4) 液环式真空泵的排水必须经污水处理,灭菌后方可排放。 (5) 医用真空汇的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 II 牙科用真空汇 4.4.9 一般规定 (1) 牙科用真空汇构成应包括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或采用粗真空风机机组型式。 (2) 所有牙科用真空汇宜独立设置,并应装有汞合金分离装置。 (3) 牙科用真空系统不得对牙科设备的供水造成交叉污染。 4.4.10 牙科机组类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于粗真空风机,汞合金分离器可内置为一体; (2) 牙科真空汇如使用液环泵,宜安装水循环系统。 4.4.11 牙科过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进气口应设过滤网,滤除粒径大于1mm的颗粒; (2) 系统如设置细菌过滤器,应符合本规范5.4节的有关规定;对于湿式系统细菌过滤器应安装在真空泵的排气口; 4.4.12 真空泵排气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如排气管道长度大于20米,管径应比真空泵排气管径大一号; (2) 牙科用真空汇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的要求。 4.4.13 牙科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规定。 4.4.14 其它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4.8条(1)-(4)款的规定。 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Ⅰ 一般规定 4.5.1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有至少一台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或风机故障时其余真空泵或风机仍应能满足设计流量。 4.5.2 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4.5.3 麻醉或呼吸废气泵应设有防倒流装置,能自动阻止真空气体回流至不运行的真空泵。 4.5.4 一氧化氮废气排放系统应使用独立真空泵系统或粗真空风机排放系统;系统应为不锈钢材料封闭结构。 4.5.5 所有麻醉或呼吸废气应排至建筑物外。 Ⅱ 独立真空机组 4.5.6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 (2) 麻醉废气真空泵材料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不得和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发生化学反应;一氧化氮呼吸废气真空泵材料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不得和一氧化氮发生化学反应。 4.5.7 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4.4.3条的规定。 4.5.8 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阀门或止回阀; (2) 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 (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阀门,并满足本规范5.3节的规定。 4.5.9 其它相关要求 (1) 真空泵功率大于或等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符合本规范第4.4.8条(1)—(4)款的规定。 (2) 真空泵功率小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可安装在终端设备附近区域。 Ⅲ 共用医用真空机组 4.5.10 真空泵应符合本规范4.5.6条的规定。 4.5.11 麻醉废气排放终端宜少于3个。麻醉废气排放末端分支管道应距医用真空终端距离1.5米以上。 Ⅳ 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 4.5.12 风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17.3kP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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